噪声防治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
环境噪声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1.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3. 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承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1. 控制噪声源(1)工业噪声:企业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和原材料,对噪声源进行技术改造,降低噪声排放。
(2)建筑施工噪声: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3)交通运输噪声: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车辆管理,推广使用低噪声车辆,严格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减少噪声排放。
2. 环境噪声监测(1)环保部门应定期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掌握噪声污染状况。
(2)单位和个人应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1)企业应配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
4.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1)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2)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活环境。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与处罚1.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 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 对举报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噪声控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噪声控制管理制度范文1、目的加强噪声的控制管理,减少噪声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使用范围本程序使用公司内在生产、办公、生活和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噪声的控制。
3、职责3.1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处范围噪声治理工作的监督。
3.2各部室、生产车间负责本部室、车间范围内的噪声控制管理。
4、管理规定____公司存在的注意噪声源:a)各种机电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煤气风机、振动筛、各类泵等。
b)车辆、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
c)工程施工产生的噪声。
d)其它4.2噪声的控制措施4.2.1机电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a)在操作中严格遵守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按照机电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要求,定期做好加注润滑油,更换易损件,紧固各个零部件等工作。
c)加强各种机电设备的巡检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修理产生异常噪音的设备,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d)尽可能将噪声源与工作人员相隔离,减少噪声对接受者的影响。
4.2.2车辆机械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a)严格遵守车辆、机械设备操作规范,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定期对车辆、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技术性能良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c)检查车辆、机械设备的状态时、注重对其噪声的监测,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车辆、机械设备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d)加强车辆、机械设备的检查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修理产生异常的车辆、机械设备,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e)进入公司区域内的车辆及外部车辆禁止鸣喇叭。
4.2.3工程施工中噪声的控制措施a)工程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作业时,符合国家规定的GB125-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b)施工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和合理的作业时间安排,尽量减少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c)对超过噪声标准的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4.2.4对其它类噪音的控制措施a)在使用音响设备时,应注意音量的大小,并且禁止在办公室区域内大声喧哗。
物业小区噪声管理制度内容

物业小区噪声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居民、物业管理单位、租赁单位等。
三、噪声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噪声是指对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危害,或者妨害人作息、学习、工作和休息的各种噪音。
四、责任主体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居民共同管理小区噪声环境,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噪声管理制度,不得制造各种噪音扰乱他人正常生活。
五、噪声管理措施1. 小区内禁止使用大声音娱乐设备,如卡拉OK机、音响等。
2. 居民搬运家具、装修等需要制造噪音的行为,应提前通知物业,以便安排时间避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3. 每天的噪声管理时间为早上8点至晚上10点,禁止在此时间段内进行大声讲话、唱歌、乐器演奏等行为。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小区噪声环境检测,对超标的噪声现象进行处理。
5. 居民对于小区内出现的噪声投诉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六、处罚措施1. 对违反噪声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2. 对于故意制造大噪音扰乱居民生活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进行处理。
七、宣传教育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小区公告栏、社区广播、居民群等方式对本噪声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并提醒居民自觉遵守。
八、监督管理小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小区噪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反映。
九、附则1. 对于特殊活动如举办婚庆、公司聚会等,必须提前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小区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噪声环境的评估,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十、生效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对小区内的居民、物业管理单位有约束力。
施工单位噪音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减少施工噪音对居民的影响,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施工单位所有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工业等建筑工地。
三、噪音控制目标1. 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确保施工期间噪音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2. 针对夜间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3.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进行持续监测,确保噪音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四、噪音控制措施1. 施工现场管理:1.1 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告知周边居民施工时间及噪音情况;1.2 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减少车辆行驶噪音;1.3 施工现场设置隔音屏障,降低噪音传播;1.4 施工现场内设置临时厕所,减少人员流动噪音;1.5 施工现场内禁止高音喇叭等噪音设备的使用。
2. 施工时间管理:2.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止进行高噪音作业;2.2 工作日12:00至14:00、18:00至次日8:00,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2.3 法定节假日全天禁止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3. 施工设备管理:3.1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尽量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3.2 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减少噪音;3.3 对高噪音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
4. 施工人员管理:4.1 加强施工人员噪音控制意识,提高环保意识;4.2 对违反噪音控制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噪音监测与处罚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噪音进行监测,确保噪音控制在规定范围内;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噪音扰民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3.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宁,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包括噪声源的发展和利用、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噪声监测和治理、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等。
第二章噪声源的发展和利用管理第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噪声源开发利用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噪声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噪声源的开发和利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噪声源进行巡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噪声源开发和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噪声源的运行数据和治理情况报告。
第三章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噪声防治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维护,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噪声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噪声源采取自行维护或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防治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四章噪声监测和治理第十条噪声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测设备的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噪声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噪声监测结果达到或超过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噪声污染治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噪声污染达标。
第五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三条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六章相关行政执法第十五条对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
噪声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一、前言噪声是环境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但过度的噪声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约有一亿多人口在世界各地因受到过度噪音而感到不适。
鉴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噪声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从噪声的主要来源、危害程度、防治管理原则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噪声的主要来源噪声的主要来源可以分为两大类:自然噪声和人为噪声。
自然噪声包括风声、雷声、水声等,这些噪声一般对人体的危害程度较小。
而人为噪声则来自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社会生活等方面。
这些噪声对人体的危害程度较大,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防治。
三、噪声的危害程度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听觉系统的直接危害,如听力下降、听力损伤等;二是对人体全身的间接危害,如影响睡眠、引起焦虑、抑郁等精神疾病。
研究表明,长时间暴露在高强度噪音环境下,容易引发高血压、心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
因此,噪声的危害程度不可小觑,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
四、噪声危害防治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
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减少噪声源的产生,阻断噪声在传播路径上的传播,尽量减少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2.依法管理。
严格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噪声源进行标准化管理、监控和控制。
3.多元参与。
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等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噪声防治管理工作的开展。
4.科学管理。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进行噪声监测、评估和管控,科学合理地制定噪声防治计划和措施。
五、噪声危害防治管理具体措施1.噪声源治理(1)加强环保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等噪声源的控制水平。
(2)推广先进的降噪技术和设备,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政策倾斜,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降噪改造。
2.噪声监测和评估(1)建立完善的噪声监测体系,对工业生产厂区、建筑施工现场等可能产生噪声的地点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噪声问题。
不扰民措施制度(5篇)

不扰民措施制度为了保障建筑工地职工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工程的正常运行,制定下列不扰民措施。
1、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定废弃物、泥浆、强光等对环境污染和危害。
2、施工现场要制定防尘措施,以达到减少或杜绝扬尘的目的。
特别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
3、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4、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防噪声措施,事先作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工地所在的区、县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5、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控,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6、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不扰民措施制度(2)是一种为了减少对公众生活造成干扰和困扰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噪音控制:制定规定,对于产生噪音的活动如建筑施工、工厂运营等进行限制,确保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或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2. 环境保护:制定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产业如化工、矿山等进行限制,确保其排放的废气、废水等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减少对周围居民的损害。
3. 垃圾处理: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并规范垃圾分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升居民周围的环境质量。
4. 施工规范:对于建筑施工、道路维修等活动制定规范,控制施工时间和对交通的影响,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5. 交通管理:加强对交通规则的执法和监管,减少交通拥堵、噪音和空气污染对居民的影响。
不扰民措施制度的出台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的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噪声,是指人为产生的,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的声音。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技进步、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在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噪声排放;(二)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三)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采取必要的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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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防治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噪声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
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企业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各项措施
在声源处、界墙周边设置噪音监测点,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进行调整,安排专人进行监控和记录。
噪声控制指标需符合下表限值:
应采用先进机械、低噪音设备进行施工,机械、设备应定期保养维护。
塔吊作业指挥,使用对讲机传达指令。
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施工。
(1)人为噪声的控制?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
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加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
(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
1)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门窗制作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
作产生的噪声。
?
2)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设备的施工机械。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
(4)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检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西安铁路北客站东三东四东五村安置楼项目七标段
2015年4月15日
西安铁路北客站东三东四东五村安置楼项目七标段噪声防治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