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送达回证
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流程

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流程第一章: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概述 (2)1.1 案件管理的重要性 (2)1.2 案件管理的基本原则 (3)第二章:案件接洽与立案 (3)2.1 案件接洽流程 (3)2.2 立案条件与程序 (4)2.3 案件分类与归档 (4)第三章:案件进展跟踪 (5)3.1 案件进展报告制度 (5)3.2 案件进度监控 (5)3.3 案件风险预警 (5)第四章:案件法律研究 (6)4.1 法律法规查询 (6)4.2 类似案例分析 (6)4.3 法律意见书的撰写 (6)第五章:诉讼文书制作 (7)5.1 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撰写 (7)5.2 诉讼文书格式与要求 (7)5.3 诉讼文书递交与送达 (8)第六章:庭审准备 (8)6.1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8)6.2 庭审预案制定 (9)6.3 证据收集与整理 (9)第七章:庭审过程管理 (10)7.1 庭审流程与规范 (10)7.1.1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10)7.1.2 庭审流程 (10)7.1.3 庭审规范 (10)7.2 庭审记录与归档 (10)7.2.1 庭审记录 (11)7.2.2 庭审记录归档 (11)7.3 庭审争议焦点处理 (11)7.3.1 明确争议焦点 (11)7.3.2 争议焦点处理 (11)第八章:案件调解与和解 (12)8.1 调解与和解的基本原则 (12)8.2 调解与和解的程序 (12)8.3 调解与和解协议的履行 (12)第九章:判决与执行 (13)9.1 判决书的领取与归档 (13)9.1.1 判决书的领取 (13)9.1.2 判决书的归档 (13)9.2 执行程序与措施 (13)9.2.1 执行通知 (13)9.2.2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14)9.2.3 财产拍卖、变卖 (14)9.2.4 强制履行 (14)9.3 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4)9.3.1 执行依据的确定 (14)9.3.2 执行期限的计算 (14)9.3.3 执行措施的实施 (14)9.3.4 执行异议的处理 (15)9.3.5 执行和解 (15)第十章:案件归档与总结 (15)10.1 案件归档流程 (15)10.2 案件总结报告 (15)10.3 案件管理经验分享 (16)第十一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16)11.1 案件分配与调度 (16)11.2 案件质量管理 (17)11.3 律师团队协作 (17)第十二章:客户关系管理 (17)12.1 客户服务与沟通 (17)12.2 客户满意度调查 (18)12.3 客户关系维护与拓展 (18)第一章: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概述1.1 案件管理的重要性案件管理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工作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工作效率、维护律师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送达回证模板

送达回证模板送达回证是指在法律程序中,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后,由当事人签收并确认收到的证明。
送达回证是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确保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送达回证的模板,供大家参考使用。
送达回证。
编号,______________。
我单位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向您送达了以下法律文书:1. 文书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文书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文书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确认:□戔收到上述法律文书,无异议。
□我已经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但对其中的___________部分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未收到上述法律文书,特此声明。
签收人(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1. 请在送达回证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在确认选项上打勾。
2. 如有异议,请在异议栏如实填写具体理由。
3. 请在签收人处签名并盖章,并在日期处填写具体日期。
4. 送达回证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方保存,一份由接收方保存。
5. 如有需要,送达方可要求接收方出示身份证明。
送达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以上就是送达回证的模板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2.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4.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6.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7.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9.青年律师扶持培养制度二、业务管理制度1.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2.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3.收案、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4.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借阅制度5.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6.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7.投诉查处制度8.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制度三、行政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3.办公设施使用管理制度4.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5.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四、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1.财务人员岗位职责2.财务管理和分配办法3.印章公函管理制度一、综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
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二十日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者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汇报各律师一月来的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计划、安排。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主任请假。
六、参加会议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七、所务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安排。
3、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1)忠于职守、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好评的;(3)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4)撰写业务论文有获奖的;(5)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6)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规程(试行)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规程(试行)(2007年9月30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纪投诉行为的投诉查处工作,保护投诉人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法》、《信访条例》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反映我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在执业过程中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查处投诉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四条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事项;(三)能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证明材料或线索;(四)与本辖区内的律师(所)执业行为有关。
不得以被投诉事项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为由不受理投诉。
第五条投诉应当向被投诉人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提出。
凡与本辖区内的律师(所)执业行为无关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可不受理,但应告知投诉人到有权处理机关投诉。
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投诉人又向该受理部门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再次投诉的,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已经处理结案的投诉再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篇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投诉查处制度一、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目录——律师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收案、结案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投诉查处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 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考勤规则-------------------------------------------------------------- 工作人员仪表及行为规范------------------------------------------------ 前台接待文员工作规范-------------------------------------------------- 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办公设施及用品管理规定------------------------------------------------ 办公物品采购发放及报销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 -------------------------------------------------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财务管理办法---------------------------------------------------------- ——公章管理制度—— -------------------------------------------------公章管理规定----------------------------------------------------------——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一、律师的执业纪律: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项规范要求,自觉接受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2、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收取提供法律服务的标准费用,不得随意收取其他费用;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按委托业务范围,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执业律师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向其追偿;5、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包括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文书类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受理,以本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6、由本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向委托人收取文印费,交所财务入账,开具税务发票;律师在委托合同中与委托人约定的差旅费需开具税务发票的,律师需提交同等发票金额的交通费用报销凭证;7、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如委托人当日交纳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的,应在委托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注明余下费用的最迟交纳期限;8、税务发票由承办律师交付委托人承办律师不能亲自交付时,应委托财务人员交付,并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律师应将送达回证保管归档;9、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如实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办结时如实填写办理结果,并将档案移交审查归档;二、律师的职业道德:1、律师在与客户交谈、在法庭或仲裁庭上、在与本行业其他专业人员一起履行职责时,应表现出正直的品德;要恪尽职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诚实和直言相告,绝不允许为了收案而夸大其辞,误导当事人;3、律师有责任对在业务往来中得到的有关客户商业和个人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扩散,除非客户本人明确表示同意或事务所为业务研讨需要而在事务所内进行传播,但不得对外扩散;4、律师在对外交往中,要树立事务所的集体荣誉感,不在外贬低事务所或本所的其他律师;5、律师之间应以礼相待,相互信任;对本所以外的其他同行,要尊重其人格,不得侮辱、讥讽他人或贬低他人,抬高自己;6、律师在公众场合露面或发表言论,要注意形象,应尽力维护本行业的完美及事务所的声誉及形象;7、当外部利益与律师的职业道德相冲突时,律师不应让外部利益去损害律师的正直、独立和权限,更不应为一时的利益,而丧失原则,迁就于外部利益;收案、结案办法为规范本所全体律师收案、结案行为,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一、收案办法1、专职律师承办的案件,必须由执行主任审批;经办律师应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存档备案;2、须审批的案件,收案未经批准,与该案相关的文件不得加盖本所印鉴;3、批准收案后,经办律师应将生效的委托代理合同交还本所专人保管;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没有律师执业证收案的;2持外地律师执业证、未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在本所执业且单独收案的;3违反法定收案条件的;4违反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有关收案规定的;5、严禁任何律师私自收案;6、为防范利益冲突,收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时间优先原则,即: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如本所已有律师接触有关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不得再行介入;2原告优先原则,即:在同一诉讼事务中,如本所已有律师代理原告,本所其他律师不得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3合作原则,即:如无法确认谁最先接触有关当事人,介入该事务的有关律师应当合作,共同处理有关事务;4顾问单位优先原则,即:不论接案时间先后或代理原、被告,本所律师均不应接受任何以本所法律顾问单位为对象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为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本所律师在接案之前,均应查证本所收案资料;二、结案办法1、经办律师对于已收案件应秉承勤勉、审慎的态度,认真、负责地承办完成;2、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应自行委托或经执行主任指定的本所其他律师承办完成,相关费用由有关律师协商确定;3、所有案件承办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存档;4、登记备案的同时,经办律师应将该案件材料整理归档;5、本所律师在退出本所时未完成的案件,应办理案件转接手续;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业务档案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民事执行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第六条立卷原则: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2、律师按照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合同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有文书案号必须与合同案号一致;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除外;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6、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笔录等,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清晰;7、行政办公室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第七条收集、保存材料1、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2、承办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案件或该项法律事务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3、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1没有参考价值的材料;2各种草稿定稿除外;4、对提交公、检、法和其他机关的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5、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可以另行保管,但承办律师应将其照片附在卷内,并注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等;6、律师业务档案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按照卷宗目录规定的顺序排列;第八条立卷编目和装订1、案卷编号应按照律所要求的形式进行汇编,律师业务档案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2、案卷封面、卷宗目录、结案报告及卷内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3、案件或法律事务的承办日期以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签订之日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4、律师业务档案在装订前应进行整理;对破损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附在原件后;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除干净;5、案卷装订一律使用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应贴上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或骑缝章;第九条归档1、律师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案卷材料并装订成册,移交内勤;2、内勤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应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直至合格为止;案卷经内勤审查合格后,由本所执行主任审阅盖章后归档;3、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案卷封面上加注密级;4、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视听材料,应在每盘材料上加注说明;第十条本所建立档案保证金制度;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由本所按每个案件或法律事务合同金额的5%收取保证金,收取形式直接从律师当月结算金额中扣除,案卷归档审查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及发票开具:1、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2、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3、申请见证当事人为双方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开具发票;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2、律师见证的过程;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4、律师见证的结论;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6、律师见证的时间;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第二十二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律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建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的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第二条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3、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4、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6、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7、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8、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第三条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汇报;第四条集体讨论一般在业务学习时间进行;律师认为必要时,应当向执行主任提出,由执行主任负责召集,一般在周五下午进行;第五条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三个工作日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三个工作日之前进行;第六条律所决定拟讨论的案件后,应当告知承办律师;第七条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第八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承办律师应当将案件材料准备完备;第九条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执行主任召集,必须有三位或三位以上的专职律师参加方能进行;第十条承办律师应当全面、详实、客观地介绍案情,将案件的难点、重点提出,律师对案件进行讨论,讨论应当进行记录,并入卷备查;第十一条参加讨论的律师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讨论内容;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律师汇报时将其名字隐去,一律以英文字母代替;第十二条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承办律师意见与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多数意见;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特殊案件应当将集体讨论结果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十三条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的意见办理案件,若违反决定办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避免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本所造成的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所律师的执业权利,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执业律师;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代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指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本所或本所律师不得再行代理,且本所或本所律师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第六条本所与分所之间发生有本规则认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第二章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第七条利益冲突分类本规则所称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情形:1、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2、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本所或本所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本所或本所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第八条直接利益冲突的定义指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第九条间接利益冲突的定义指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潜在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时,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第十条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1、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该律师接受同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2在民事案件中,本所或本所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而本所或本所其他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在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本所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5本所或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担任代理人;6本所或本所律师投资某公司,本所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7同一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包括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8本所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其它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本所的客户;而该律师在半年之内在新事务所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9本所两个或数个有委托代理关系或者法律顾问聘用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本所律师同时接受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他与本条第1款1~9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2、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案共同犯罪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2在刑事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3在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他与本条第2款1~3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第十一条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1、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本所律师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在非诉讼案件中为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本所其他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本所律师在结束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本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本所律师代理的诉讼、仲裁类业务,其近亲属是对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4本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当事人未要求本所担任其在某一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代理人,而本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5本所律师曾在当事人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本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单位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6本所律师为某单位的股东,又担任该单位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7本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8本所律师投资某单位,本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该单位在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9本所律师在结束对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包括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非诉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他与本条第一款1~9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2、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1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本所不同律师代理利益对立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2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本所的不同律师代理非对立但利益有可能不一致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

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1、总则1.1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见证法律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1.2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在从事律师见证业务时可以参照本指引。
1.3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委托人指定的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
1.4 律师从事律师见证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5 律师从事律师见证业务,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1.6 律师见证的主要业务范围1.6.1 各种合同、章程、协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见证;1.6.2 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见证;1.6.3 财产赠与、分割、转让及放弃财产权利的见证;1.6.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制件是否相符的见证;1.6.5 文件上签名、盖章是否属实的见证;1.6.6 有法律意义的声明的见证;1.6.7 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2、接受委托2.1 委托人要求律师见证,应当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见证合同,由律师事务所依委托见证合同的约定指派律师承办。
2.2 对合同、协议的见证,应由该合同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委托,但委托见证合同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审慎考虑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是否必须由其他专门机构办理以及将出具的律师见证书是否会被有关机构接受,并根据需要向委托人提示。
2.4 委托人拟委托的见证事项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专门机构专属办理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该委托,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如委托人了解该专属办理的规定后仍要求律师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委托,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和见证书中以显眼的方式对专属办理的规定作出提示。
2.5 委托人拟委托的见证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该委托。
2.6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见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2.6.1 委托见证事项;2.6.2 委托合同双方的权责;2.6.3 费用及其支付;2.6.4 办理见证事务的期限;2.6.5 尽职调查的特别约定;2.6.6 必要的提示;2.6.7 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律师事务所内部审批表(单位民事案件一审特别授权代理范本)

律师事务所(民商事)收案审批表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律师事务所函(2011)粤雄军民代字第号人民法院:贵院受理诉纠纷一案,现已委托本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年月日本所联系地址:本所联系电话:传真:本所联系电邮:附:授权委托书一份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备注:案件办结后,请委托人将此卡及时交回本所。
司法局(投诉电话:)律师协会(投诉电话:)司法局(地址:投诉电话: )委托笔录时间: 年月日地点:律师:委托人代表:律:您好,有什么事需要我们帮忙吗?请您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情况和您的要求。
委:律: 打官司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我们律师不可能保证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
您(您们)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我们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委:清楚.律:律师服务费按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您(您们)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按时付费,如果不依照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我们有权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由本所与您(您们)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我们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收受财物。
委:清楚.律:您(您们)起诉或者上诉,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诉讼费,否则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您(您们)有权在提起诉讼后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要向法院提供担保,并依法向法院交付有关费用。
委:清楚。
律:打官司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我(我们)不可能保证达到您理想的效果,但我(我们)会尽职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所决定接受您的委托,现将《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交给您,请您在《送达回证及相关委托人须知》上签收并知悉.《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请您在结案后填好,签名交回我所或台山市司法局。
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您需向本所缴纳相应委托费用【详见《委托代理合同》】.如无问题,请签署相关委托手续.委: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