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常见问题汇总
民法总则草案法人分类方式存争议业内人士称要考虑现实生活不同群体利益诉求

民法总则草案法人分类方式存争议业内人士称要考虑现实生活不同群体利益诉求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
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
作为此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法人制度的完善备受关注。
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各方面对法人分类一直有着不同认识,比如可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也可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还可分为私法人、公法人等。
这种认识上的不同,在民法总则草案出炉之后仍在持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认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划分,更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们建构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会更合理。
草案的这种分类方式不够清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很难照顾到,例如,合作社是营利性法人还是非营利性法人,这个就说不清楚。
争议围绕两种分类方式展开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
正是因为法人制度的重要性,其分类方式备受关注。
而围绕法人分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对草案的分类方式给予了肯定。
王涌指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是我国实践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最有实践意义的分类。
这样分类将非营利性法人创设为一种基本的法人形态,现有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可纳入其中。
如果民法典采取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并对各自的法律特点特别是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特点予以明确规定,对于澄清实践中的模糊认识和做法将大有裨益。
王涌说。
同样有观点认为,由于存在中间法人等原因,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更为恰当。
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Don't be like a troubled person and tell others about your misfortu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对于公司的清算等方面作出了更新的规定,由于民法总则是最新颁布的法律条文,因此,很多人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等问题的规定并不知道。
但是民法总则作为新法效力高于公司法,其中的规定更为重要。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规定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二、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理解(一)民法总则赋予企业之外的法人享有破产主体资格破产能力亦即破产的主体资格,是指“债务人能够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破产能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
各国基于不同的社会政策和历史文化背景,对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作出不同的规定。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问题

下一步工作要求: 加强信息归集共享。 合力推进联合惩戒。
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开展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就 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发挥监督作用。要 建立社会举报受理平台,提供公开、便利、安全 的举报渠道。鼓励社会通过互联网、举报监督电 话和信箱等方式反映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建议,广泛深入参与对事业单位的监督。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 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工作 总体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 坚持依法监管与依政策监管相结合。 坚持监管创新与立规建制相结合。 坚持公开公正与严格程序相结合。 坚持外部监督与内部治理相结合。 坚持监督管理与维权服务相结合。
四、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主要任务
3.切实强化对事业单位的信用约束。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 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抽查内容、程序、方式等需要进一步规范。 人员力量不足,检查人员随机有困难。 抽查结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民法典常见问题

**《民法典常见问题》**
今之世,民法典出,规范民事,保障民权,意义重大。
然众人于其中常见问题,略述如下。
其一,物权归属之惑。
诸如房产、土地等,或因继承、交易等致权属不明,纷争遂起。
其二,合同之约。
条款不明,权责不清,或有违约之虞,争议难断。
其三,侵权责任之定。
伤害事故、名誉损毁之类,何者当责,责之轻
重,常令众人迷茫。
又有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情法交织,难题诸多。
再者,借贷纠纷常见。
利息高低、还款期限,稍不留意,便生纠葛。
至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侵权界定,亦令不少人困惑。
凡此种种常见问题,实因民事活动繁杂,法条细则众多,常人难以尽悉。
故当广宣民法典,使民知法懂法,遇问题能依法而行,求公正之
裁决,保自身之权益,方使民法典之旨得彰,社会之序得稳。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总则的若干问题有哪些?

立法例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大致有五种模式:一是在债权编的侵权行为法部分设置人格权保护的规定,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1896年日本民法典;二是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不在侵权行为法中设保护人格权的特别规定,如1992年荷兰民法典、1994年修正后的法国民法典、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三是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同时在债权编的侵权行为法部分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如瑞士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加利福尼亚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立陶宛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1959年的德国民法典修正草案;四是在总则编的权利客体一章规定各种人身非财产利益,同时在债权编的侵权行为法部分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白俄罗斯民法典;五是单独设人格权编,仅有2003年乌克兰民法典。
▲(五)对死者姓名、肖像和名誉的保护
条文:“禁止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和名誉。”
▲(六)民事行为能力由“三分法”改为“二分法”
▲(七)成年障碍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条文:“成年障碍者实施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购买日常用品或者与日常生活相关的行为除外。”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条文:“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出生前之胎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自不享有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权利之主体。但若严格贯彻此一原则,势将对行将出生之胎儿保护不周,不无违反人情之虞。因此,从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之保护,成为民法一大问题。
▲(八)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
法人法律知识点总结
法人法律知识点总结一、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是指依法成立法人的过程。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法人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合法来源、合法目的、合法形式、合法程序。
1. 合法来源:法人设立必须有合法的设立事由,可以是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自愿联合、民间非企业单位等。
2. 合法目的:法人的设立目的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有违法律和道德规范。
3. 合法形式:根据不同法人的性质和宗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设立形式,比如公司法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4. 合法程序:法人的设立程序要符合法定的申请、审批、登记程序,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法人的权利义务法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法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履行合同、支付税费等。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法平等对待的,法人不能擅自强制他人履行合同、收缴财产,也不能违法逃避纳税义务。
三、法人的责任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依法应对外界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法人责任的主体是法人本身,依法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不同形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责任有限,即股东只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此外,法人还需要履行社会责任,包括保护环境、公益事业等。
四、法人的解散法人的解散是指法人终止法人资格,不再存在的过程。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因以下情况解散:1. 法定终止事由: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发生了终止事由,比如期满、解散等;2. 股东会决议:在法定终止事由外,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散公司;3. 支配人决策:有些非公司法人可以由支配人或有权机关决定解散。
在解散过程中,公司必须停止经营活动,组织清算并履行清偿债务等程序。
解散后的法人需要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完毕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法人才能正式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及答案(六套)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答案1、(单选题)《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B),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C.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2、(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D)承担。
A.个人财产B.部分成员财产C.集体财产D.家庭财产3、(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D)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六周岁B.十周岁C.十四周岁D.八周岁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B)应当与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B.清算义务人C.登记机关D.主管单位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C)。
A.适用之前纠纷处理案例B.适用社会公德,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D.适用国家政策6、(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A )。
A.公序良俗B.合法合理原则C.相关行政法规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D)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A.当事人,法律地位B.当事人,地位C.民事主体,地位D.民事主体,法律地位8、(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B)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C.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9、(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通过一般规定无法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该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进行了规定。
特别法人是指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性质的法人,通常是由法律或者法规另行规定的法人,其法律地位与一般的法人不同,其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一、国家作为特别法人首先,国家是特别法人中最重要的一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具有完整的公共法人身份。
国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事项,其同样具有完全的法人能力。
在组织上,国家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构成。
中央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其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地方政府则是中央政府下属的地方行政机关,其在本地区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也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二、社会组织作为特别法人除此之外,我国还规定了很多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特别法人。
例如,妇女组织、青年组织、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一种法律地位特殊的法人,其对于会员、社会和国家都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社会福利机构也是一种重要的特殊法人,主要是指与社会公益事业、人民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组织。
这些机构经常从事救助、保健、教育等活动,其具有一定的独立财产和管理权力。
三、其他特别法人此外,一些特殊的法人身份也会被赋予特殊法人的身份。
例如,基金会、信托等特殊的财产管理机构,也被赋予了特别法人的身份。
总之,特别法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其法律地位和性质也十分复杂。
但是,对于各种组织和机构来说,无论是作为一般法人还是特别法人,其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做好相应的组织管理,以保障自己权益,同时也要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特别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但与一般法人不同的一类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和性质相对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最高法院发布的首部解释性文件,也是为保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该解释共13条,内容涉及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善意原则、过错责任、民事诉讼等方面,下面介绍其中的几个重点条款:一、对于民事主体的界定,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范围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其侵权行为同样应该承担责任。
二、关于法律行为及其效力,解释第二条明确了法律行为履行的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
在此基础上,如果发现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这种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三、在跟合同及过错责任方面,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篡改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对于侵权行为,应当采用“过失责任”制度,即要求侵权人承担预见到事件后果的责任。
四、在民事诉讼方面,则涵盖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解释第十三条还特别强调了国家诉讼制度,即当当事人在民事争议中,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国家将对此进行诉讼保护,效力十分明显。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至为全面阐释了相关法律条款,引导民事法律行为的合规,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最高院发布这一解释也标志着民事审判的进一步规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常见问题汇总
今年我国新通过了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新民法。
民法中涉及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限制包含了企业、法人等一系列规定,同时会议决定了新民法通过后以前的民法通则也不会废除。
新民法中涉及了对企业法人的一些条款相信很多朋友并不了解。
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关于新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相关问题汇总,希望对广大的企业法人们能够有所帮助。
今年我国新通过了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新民法。
民法中涉及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限制包含了企业、法人等一系列规定,同时会议决定了新民法通过后以前的民法通则也不会废除。
新民法中涉及了对企业法人的一些条款相信很多朋友并不了解。
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关于新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相关问题汇总,希望对广大的企业法人们能够有所帮助。
新民法总则法人制度: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设立法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法人的住所在哪里?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5、法人登记信息怎么变更?
(1)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6、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与义务由谁承担?
(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A、法人解散;
B、法人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A、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C、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法人的终止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10、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新民法总则法人
制度常见问题的汇总。
那么从这次新民法的实施中我们可以看出新民法是更新了往前民法通则中一些存在的漏洞,并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了校正。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企业法人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