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的影响(同名1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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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的影响(同名14659)

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杜绝原复议机关为避免成为被告而尽量维持原行政行为普遍现象,修改后,复议机关将失去这一“避风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七十九条还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这使得复议机关不但成为名义上的被告,而且是接受司法审查的实质被告。这要求复议机关办案质量要经得起考验,复议决定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程序方面都要合乎法律的要求。

五、复议机关要适应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将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列入可撤销或变更范围。“明显不当”显然属于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范畴,不属现行《行政诉讼法》审理范围。虽然《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行为“合理性”属于审查范围,但行政相对人并不能以此提起诉讼,新的规定必然导致增加部分行政行为“合理性”诉讼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将将部分规范性文件列入人民法院审查范围。虽然《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包括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但并不属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范围,这一修改对复议机关适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了要求,复议中自然应当重视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现行《行政诉讼法》限制被告在诉讼中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制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收集禁止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限制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还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因拆迁、征收等未能对财产进行有效证据保全的,行政机关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复议程序中,应当注重该类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

七、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增加了复议机关应诉工作量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从法律上明确了负责人出庭义务。应该说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或委托案件承办人出庭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但是,从复议机关人员配备来看,目前状况很难满足可能大量增加的被诉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量,同时,应诉还会增加额外费用。

以上是本人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给行政复议带来的主要影响进行的初步研究。应该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能够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提供法律保障,这

也是行政复议应当追求目标。然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尽快从思想、法律水平、业务素质、组织体系、人员配备等方面适应新的法律规定,才能应对所面临的考验。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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