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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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浙委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浙委办[2011]1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2月17日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一、赵洪祝同志对全省反腐倡廉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二、吕祖善同志对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对分管的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咨询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强化预算约束机制,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三、夏宝龙同志对分管的省委统战部、省台办、省农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侨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和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厂务公开力度。

(三)加大村务公开力度。

(四)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任泽民同志对省纪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对口援疆、市县乡领导班子和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事业运行成本,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履行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

当然也要认识到,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权属不清、职责不明、资产价值和效能观念淡薄等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公款存放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公款存放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公款存放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事业单位【颁布单位】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浙人社发[2019]28号【发文日期】2019-03-22【实施时间】2019-03-22【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安全监管,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各单位)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管理。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三条成立厅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单位开户银行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招投标工作。

成员由规划财务处、办公室、驻厅纪检组、资产中心等部门组成,规划财务处为牵头单位。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四条各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浙财资产[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重新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淘汰的计算机,仍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春泥护花”行动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47号)精神,统一移交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捐赠给贫困地区中小学校。

各单位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四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对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浅要思考

对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浅要思考

2016月(下)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对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浅要思考陈妃珍(浙江省新昌县财政局浙江新昌)摘要: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就是一个公款利益输送链的门槛,意在防范某些单位利用公款便利性进行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

本文基于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基本解释,着重于两方面研究:一是针对目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现状思考;二是如何进一步提升公款竞争性管理水平。

期望本文的思考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有所启示。

关键词:公款;竞争性存放;建议目前全国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方面实施做得较有成效的是浙江省,规定单位公款存放应在确保资金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进行。

在2014年该省的省级国库资金开展竞争性存放后,全省各市县相继对公款进行存放银行招投标,要求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公款存放集体决策和招投标工作,涉及关系人要主动申报,自觉回避。

同时,也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将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公款存放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入职、晋升、薪酬、奖励、提成、业务费等利益挂钩。

其中公款存放在哪,完全由公开招标确定。

但是在该省各市县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时,发现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呈现出了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一是对公款竞争性取得的成绩等进行基础解释,二是思考目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问题思考,三是提出如何进一步提升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水平。

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概述十八大以来,反腐呈现新常态,2015年1月浙江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明确公款存放原则上要进行竞争性存放。

公款竞争性存放主要是单位的闲置资金超过规定的限额,并在一定期限内暂不使用(如6个月及以上不使用),实行招投标的方式选定公款存放的银行。

在2015年浙江省对公款存放取得了成果,主要是增加了收益,银行之间存放存款额度也是公开公平。

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书范本

嘉兴学院年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年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招标编号:嘉院采招〔〕号招标单位:嘉兴学院年月日目录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招标需求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五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号)、《嘉兴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嘉院财字〔〕号)等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年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嘉院采招〔〕号二、采购组织类型:自行组织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四、招标项目内容:注:若遇学校资金问题,当年未足额存放中标银行的,次年学校继续存放,直至全部存放完成。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嘉兴市区设有分支机构,一家银行只能推荐授权其下属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提交标书时必须同时提交省(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最近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

(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统一以省农信联社为投标体参与投标。

浙财采监【】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财办〔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办〔2015〕14号厅机关、厅属各单位: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国有企业、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金控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莫干山财政干休所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由其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成立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省财政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法规处、执行局、监督局、政法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五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1. 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2. 停止一批涉企收费。

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

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

上述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3. 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

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

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4. 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四章开户银行的选择第五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六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公款竞争性存放第八章附则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安全监管,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各单位)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管理。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三条成立厅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单位开户银行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招投标工作。

成员由规划财务处、办公室、驻厅纪检组、资产中心等部门组成,规划财务处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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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5]9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7
【实施日期】201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9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7日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省级预算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

《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采取省级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
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

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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