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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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13•【文号】财行[2009]49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我们制定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 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指国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组织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主要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第三条“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自2010年起执行。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确定“三支一扶”计划每年全国招募总数,并根据各省乡镇数量、“三支一扶”计划开展情况等因素向各省分配招募名额,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局共青团山东省委鲁人发[2008]29号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团市委:为引导更多优秀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争先创优,增强农村基层吸引优秀大学生的力度,切实为农村基层输送更多优秀青年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3年内报考我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4分;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8分;参加设区的市、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

二、“三支一扶”计划涉及的县 (市、区)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划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聘本县(市、区)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或者服务期满后留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经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可免笔试,通过考核直接聘用。

考核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三支一扶”计划未涉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聘用优秀“三支一扶”大学生。

三、连续两年考核合格,本人自愿且具备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按照中组部等四部委《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规定,经组织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四、原签订2年服务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因原服务单位需要,根据本人意愿,经设区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服务期可延长1年,相关待遇不变。

五、“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被县及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修改版]

“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修改版]

第一篇:“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应募(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山东省“三支一扶”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省扶贫办、共青团省委共同组织实施,该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省内普通高校和本省生源外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从事为期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服务工作。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经组织选拔,并报经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甲方加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为2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保证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甲方与乙方就相关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力1、在乙方开展工作,并享有于乙方他同类人员相等的办公条件以及免费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2、服务期间,国家给予每月与服务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相同的生活、交通补贴,并统一办理有关保险等事项。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取得《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服务期内人事档案由区人管中心免费管理。

1第二条甲方义务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并保证本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2、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执行山东省关于“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和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重品德修养,加强能力锻炼,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工作实绩,坚持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接受考核,努力服务农村发展。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要提出申请,并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外,不得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

4、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乙方权利1、甲方试用期为半年,考核不合格者,乙方有权单方中止协议。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方案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方案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培养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人才队伍,现就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方案提出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为基层输送新鲜血液,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基层、以人为本,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活力和创造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确保“三支一扶”计划科学有序进行。

二、主要任务(一)支农。

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农村能源、农田水利等工作,助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二)支医。

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

(三)支教。

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四)扶持乡村振兴。

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扶贫、生态保护、乡村治理等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三、选拔对象和条件(一)选拔对象。

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本科生、研究生。

四、选拔程序(一)宣传发动。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计划的目的、意义、政策和服务期限等内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报名参与。

(二)组织报名。

各地要简化报名程序,畅通报名渠道,方便高校毕业生参与。

(三)选拔录用。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选拔标准和方法,确保选拔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培训安置。

各地要加强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确保他们尽快融入基层工作。

五、政策保障(一)生活待遇。

给予“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山东三支一扶待遇政策

山东三支一扶待遇政策

山东三支一扶待遇政策
山东省三支一扶待遇政策是山东省特殊情况下对参加三支一扶相关工
作的人员给予的特殊待遇政策。

它旨在帮助那些参加三支一扶工作、为农
村和贫困群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缓解他们的生活、工作压力,改善其待遇。

具体来说:一是住宿补贴,每月给予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住宿补贴;
二是补助补贴,按照省内统一规定,对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家庭经济困难
的工作人员给予补助补贴;三是社会保险、老年保险补贴,给实际参加三
支一扶工作的老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老年保险;四是培训
补贴,针对三支一扶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其技术专长,由省政府及地方助
学金教育基金给予培训补贴;五是对县级工作人员实行地区差异性工资政策,按照省内统一规定,对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工作人员给予鼓励支持;
六是给予绩效工资,对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地方绩效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和
补贴。

三支一扶的待遇政策,有效地激励了参与三支一扶工作的工作人员,
从而增强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拼搏精神,有助于实现三支一扶的最终目标。

2024年山东省三支一扶考试真题

2024年山东省三支一扶考试真题

选择题
关于“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主要为了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率
B. 旨在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医疗等事业的发展(正确答案)
C. 仅为缓解城市就业压力而设立
下列哪项不属于“三支一扶”计划中的服务领域?
A. 支教
B. 支农
C. 支企(正确答案)
D. 支医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在服务期满后,可享受哪项优惠政策?
A. 直接提拔为政府官员
B. 优先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确答案)
C. 获得高额奖金
关于“三支一扶”计划的招募对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
B. 往届高校毕业生也可参与
C. 只招募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正确答案)
“三支一扶”计划的服务期限通常为:
A. 一年
B. 两年(正确答案)
C. 三年
下列哪项不是“三支一扶”计划对参与者的意义?
A. 积累基层工作经验
B. 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C. 快速获得高收入(正确答案)
关于“三支一扶”计划中的支教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仅限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参与
B. 主要到农村基层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正确答案)
C. 只需进行短期教学培训即可上岗
“三支一扶”计划中的支医服务,主要面向哪些地区?
A. 大城市中心医院
B.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确答案)
C. 私人诊所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由谁提供?
A. 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正确答案)
B. 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
C. 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但地方财政占主导。

人事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7•【文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号)要求,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制作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式样。

现就《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证书》是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凭证,也是享受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书》的发放和管理是“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事关“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荣誉与切身利益,各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制定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三、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要将相关信息录入“三支一扶”大学生数据库,并于2008年10月前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证书》管理与发放的问题,请与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联系。

《证书》式样可登录人事部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http://)查询下载。

附件:1.《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封皮标准制图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内页标准制图(略)2.《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填写说明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2:《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填写说明现就《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填写相关内容说明如下: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常规如实填写。

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精选五篇)

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精选五篇)

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精选五篇)第一篇: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局共青团山东省委鲁人发[2008]29号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团市委:为引导更多优秀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争先创优,增强农村基层吸引优秀大学生的力度,切实为农村基层输送更多优秀青年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3年内报考我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4分;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8分;参加设区的市、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

二、“三支一扶”计划涉及的县(市、区)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划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聘本县(市、区)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或者服务期满后留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经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可免笔试,通过考核直接聘用。

考核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三支一扶”计划未涉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聘用优秀“三支一扶”大学生。

三、连续两年考核合格,本人自愿且具备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按照中组部等四部委《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规定,经组织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四、原签订2年服务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因原服务单位需要,根据本人意愿,经设区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服务期可延长1年,相关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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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省人事厅文件鲁人发【2007】52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开展“三支一扶”工作的实际情况,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各地在具体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联系。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保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三支一扶”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根据“三支一扶”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三条各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对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选拔工作,通过考试或考核,确定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初选名单。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体检。

体检一般安排在市级医院进行。

第四条各市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报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 )上进行公示。

公示合格后,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通知书》。

第五条入选“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上岗前需进行培训,培训工作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由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具体组织。

培训主要内容:基层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服务地区工作现状、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服务地的风土人情文化等。

第六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户口保留在毕业高校进行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政府人事部门,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高校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创造有利条件,按照要求积极做好本校学生组织发动、资格审查等工作,同时为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报到上岗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三支一扶”大学生不能正常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需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取消招募资格。

第九条培训结束后,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抵达服务地,协调落实生活条件,安排具体工作岗位,组织签署《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

第十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各项保险。

服务单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工作条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落实食宿、安全、卫生等生活保障措施,并为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为大学生建立服务档案,记录“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在有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任务的乡镇,择优选拔1至2名大学生兼任该乡镇团委副书记。

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中共党员、有学校共青团工作经历者可优先考虑。

对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和从事青年事务工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要会同团县委为其举办专门的培训班,做好有关基层共青团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试用期制度,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服务县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

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安排其到基层医疗机构从事服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及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意愿,服务期限可延长一年,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三支一扶”大学生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

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五)不得以“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县、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

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接受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

具体规定如下:(一)请假3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协助大学生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

由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擅离服务岗位超过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服务期间,大学生如出现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三支一扶”大学生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十九条服务期间,因服务岗位安排或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情况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服务单位和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积极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为准,服务期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间,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服务单位按季度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

《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

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不享受相关就业的优惠政策。

(四)通报原毕业高校和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五)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六)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

处分材料一式六份,省、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服务单位、原毕业高校就业主管部门、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大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毕业生三支一扶通知抄送: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团省委。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2007年7月31日印发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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