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津发改财金〔〕675号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5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 ]45号》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委、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二О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办法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区县发改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7月11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400份)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53号)(简称《通知》)和《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平等自主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和备案第四条申请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组织结构,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按照备案内容执业。
备案材料包括机构设立文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员名录等。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变更。
第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控,防止违法违规操作。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行为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原则,服务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流程。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评估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监控基金投资风险,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信息。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部门,负责制定合规监督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一、引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旨在制定本《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确保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管理时的合规运作以及风险控制。
二、总则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进行管理的全部环节。
2.公司应依法依规开展投资管理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本制度的内容及相关政策如有变动,应依照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投资决策1.投资目标公司应明确投资目标,确保投资行为与公司整体战略相契合。
2.投资策略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投资策略,明确在不同投资阶段的操作方法和标准。
3.尽职调查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公司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等。
四、投资管理1.基金运营公司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基金运营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募集、投资、退出等环节,确保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2.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
3.风险控制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并持续跟踪监测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五、投资退出1.退出策略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投资退出策略,并及时调整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
2.退出程序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投资退出进行规范的程序管理,确保退出过程的合规性。
3.退出回报公司应通过合理的退出策略和措施,争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实现良好的退出回报。
六、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2.信息披露内容公司应对投资项目、基金运作情况、投资回报等关键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法律法规限制的信息应确保保密。
3.信息披露方式公司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月度简报、投资者会议等。
七、合规运作1.合规管理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内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管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天津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同名11022)

天津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同名11022)目录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2)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5)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天津) (10)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的说明 (12)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平等自主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和备案第四条申请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组织结构,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按照备案内容执业。
备案材料包括机构设立文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员名录等。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变更。
第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控,防止违法违规操作。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行为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原则,服务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流程。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评估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监控基金投资风险,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信息。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部门,负责制定合规监督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金融改革结硕果股权投资基金竞相落户天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 亿元人民币(含50 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设立、资金募集和投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规范。
为此,北方网财经频道专访天津市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刘瑞,解读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
北方网:此次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刘瑞: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市共注册内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836户,相比上年同期的195户,增长328.72%,注册(认缴)资本1347.15亿元,相比去年同期的235.17亿元,增长472.84%;截至今年6底月份我市注册的内外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已达1769户,注册(认缴)的资本额达3234.59亿元,天津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势头迅猛的同时,对于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今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253号文,要求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备案管理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管理机构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下发这一文件。
北方网:管理办法是由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委、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各相关部门是如何分工的?刘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
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由工商部门依法直接登记;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资金会划清计算,会计核算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负责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开展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初审;市备案办负责对注册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和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若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资质;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政策宣传、咨询服务,配合协助开展工商年检和备案年检工作,定期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风险提示活动,提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规范经营意识,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成为协会会员。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

五、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六、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七、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
十五、支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协会与政府部门良好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基金业管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合作。
十六、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指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的财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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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2009-11-05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于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且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 亿元人民币(含50 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和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和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
发展和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和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
发展和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于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 人;以XX 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 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 人。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 万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 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XX 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 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关联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运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关联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 、“xx 股权投资基金XX 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 xx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 xx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 或“ XX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XX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 xx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于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和投资运作第十条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于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 号)向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壹条向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已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 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情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 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XX 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 名具备2 年之上股权投资或关联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 年之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之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七)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向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壹)备案申请方案。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 年的财务方案。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壹式三份且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十)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于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于5 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且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
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于20 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且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对“不予备案”的,应当于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经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壹)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均于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册。
(二)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 。
(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方案和业务方案,且及时方案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壹)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和结业。
30第十六条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 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方案、业务方案 和托管方案等进行年度审查。
于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 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于 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运营的原则,制定组 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 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 券。
第十九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关联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 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且维护本行业的自 身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壹条发展和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金管 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