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定事项

附件一: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基本信息表教材名称:编写单位:主编:申请时间: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制填表说明1.请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本表,字迹应清晰。
也可以在下载的电子表格内填写后打印。
2.填写的信息须准确无误。
3.“主编”及“主要编写人员”中不得有国家公务员。
4.“实验范围”一栏应填写同意使用本(套)教材进行实验的区县名称。
实验范围超过一个区县的,应填写同意使用本(套)教材进行实验的全部区县的名称,并附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5.“实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一栏必须加盖区县教委的公章。
6.资深专家的研究领域应该与所推荐教材的属性相一致。
7.中小学特级教师可以作为资深专家。
(教材编写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教材编写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可附页)主编(负责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最高学历职称职务政治面貌专业从事专业工作的年限工作单位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主要编写人员(可附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职务工作单位主编及主要编写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另附主编及主要编写人员在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成果(可附页)姓名成果名称成果形式发表刊物或出版单位发表、出版时间编写经费来源(经费保障证明另附)区县财政拨款等出版单位意见(出版单位的教材出版资质证明、编写出版双方的出版协议书另附)(出版单位印章)实验范围##区(县)实验工作的可行性说明(可附页)(人员条件、场地条件、教学基础条件等等)(实验学校情况及其意见)实验学校情况及其意见校长签字:(学校印章)实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区县教委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印章)资深专家(正高级)的推荐意见资深专家(正高级)的推荐意见。
北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有什么法律依据

北京市中⼩学地⽅课程教材审定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国的地⽅都会有⼀些特⾊,在中⼩学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励地⽅创新编写地⽅教材,国家对地⽅教材的要求⽐较严格,需要对地⽅课程教材进⾏审定。
那么北京市中⼩学地⽅课程教材审定有什么法律依据,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家。
⼀、北京市中⼩学地⽅课程教材审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九条:“国家实⾏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
”
《中⼩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
第⼗⼋条:“国务院教育⾏政部门成⽴全国中⼩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治区、直辖市)使⽤的地⽅课程教材审定。
”
⼆、北京市中⼩学地⽅课程教材审定的办理材料
1、北京市普通中⼩学地⽅教材审定申请表
2、北京市普通中⼩学地⽅教材实验总结报告
3、北京市普通中⼩学地⽅教材修订报告
4、北京市普通中⼩学地⽅教材初审通过通知书
5、待审定教材
6、北京市中⼩学地⽅教材编写基本信息表
7、北京市普通中⼩学地⽅教材初审申请表
综合以上介绍,地⽅教材编写好之后,经过教育部门的审定,才能作为地⽅课的教材使⽤,办理地⽅课教材审定时,要按上⾯要求准备好审定材料。
如果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教材编写管理办法

教材编写管理办法
教材编写管理办法
教师参加教材编写是引导、督促教师钻研教学、不断更新和提高自身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管理,搞好教材建设,规范教材的编写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材的范围
教材编写包括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出版社、冶金、建筑、电子、科学、化工等正规出版社,重点大学出版社、山西省教育厅、相应行业厅局组织的规划教材和统编教材,以及上述部门下属的学会、研究会等组织的规划教材和统编教材;各高职院校组织编写的校际教材。
二、教材编写审批程序
我院教师参加教材的编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为:
1、教师凭有关部门教材编写的通知等文件,报请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送教材管理部门填写教材编写审批表;
2、教材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请分管院长审批。
3、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教材管理部门通知教师参加编写。
三、参加教材编写的有关费用问题
1、经学院审批同意立项编写的教材,参编教师的差旅费,由其所在系(部)在其业务费中按财务管理程序予以报销。
2、教师编写教材的稿费等费用,由组织教材编写的单位支付,学院不予负担。
四、学院对教师编写的教材的支持措施
经学院批准编写的教材,学院将优先使用;未经学院批准编写的教材,一般不安排使用。
如该教材确有特色,需经任课教师申请,报教材管理部门审定通过,方可在我院学生中使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秋季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秋季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11•【字号】京教基[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秋季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京教基[2003]1号)各区县教委:现将《2003年秋季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2003年秋季北京市普通中小学自编及实验教学用书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并就选订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委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对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并结合区县和学校实际,认真做好2003年秋季教学用书的选用和征订工作。
二、2003年秋季教学用书仍按照教科书、教师用书、选用教材分类。
本通知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一”)是经教育部审定推荐的教材;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二”)是北京市进行课程教材改革自编的实验教材。
三、2003年秋季供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共495本(册),教师用书共626本(册),选用教材共260本(册)。
四、2003年秋季教学用书包括新版教材、修订版教材和继续使用的教材。
“目录一”和“目录二”中的新版教材和修订版教材均用“※”标明,旧书一律停止使用,未标明“※”的存书可继续使用。
五、在选订教学用书时,未进入课程教材改革实验的学校(年级)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北京教科院基教研中心和原教材编审部(现北京教科院课程教材中心)编写的初中《英语一》不再列入书目,2003年秋季入学的初一年级可在“目录一”中选订英语教材。
(二)由于普通高中新课程计划及相应教学大纲的实施,“目录二”中取消了高中数学补充教材3种:《复数》(高二)、《参数方程》(高二)、《数列与极限》(高二)。
六、参加北京市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实验的学校在选订教材时请注意以下几点变化:(一)“目录二”选用教材中,北京出版社编写的21世纪《英语课堂活动手册》替代了原《英语抄写本》。
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指列入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教科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
第三条出版、发行本市中小学使用教材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教材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纸质教材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以及零售价格计算公式。
出版单位根据计算公式确定零售价格。
教材配套音像材料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零售价格。
第五条教材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
纸质教材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为不含税价格,零售价格根据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率计算并确定,计算公式为: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增值税率按国家规定税率执行,并随国家规定调整。
第六条教材成本实行定期调查制度。
相关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提供必需的帐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教材价格实行动态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教材成本变动情况及价格调整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教材价格。
第八条出版单位出版教材应当符合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版面标准以及用纸、印刷质量等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出版单位在教材出版前,应当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核定表》(明码标价式样)计算并确定教材零售价格,具体表样及要求见附件。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6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2001年6月7日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第五条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第二章教材编写的资格和条件第六条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二)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三)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
第七条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学校校本教材编写审定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校本教材编写审定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本教材是体现学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重要知识载体,是反映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标志,对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本教材编审委员会,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受理各专业申报的教材编写计划、编写大纲、对形成的校本教材初稿(单元样稿)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终止编写意见,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教材最终稿。
第三条凡我校教师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需要编写并由学校组织印刷、出版、发行的教材、实验实训教材、声像教材及系列(成套)讲义等通称为校本教材。
教学辅导资料、习题集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原则与要求第四条校本教材的开发与编写应以全面的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本位,以职业岗位为主线,结合行业职业资格标准,充分体现学生职业综合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及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五条校本教材的编写要体现现代职业教育思想理念,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在保证先进性与科学性的基础上应充分体现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教材编写范围(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为尚无出版教材的新开设课程的教材。
(二)反映学校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等建设水平、具有学校优势和特色的教材。
(三)有出版教材但其内容、体系不符合专业教学要求,需要编写的教材。
第七条书稿要按照规范、科学的教材编写体例要求编写。
教材结构合理、文字规范、语言流畅、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标点符号符合标准。
第八条校本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和“文责自负”原则。
主编必须实际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严禁挂空名。
第九条主编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文字表达能力及责任心强,有一定相关教材编写经验;如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则需由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教师推荐和指导。
第十条每种校本教材编写校内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其中主编1名,副主编1-2名,校外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人。
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规定

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规定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教材、教辅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教材、教辅的质量和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以下是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的规定。
一、教材选用规范1. 教材选用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2. 教材选用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教材选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教材选用应注重本土化和特色化,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教材编写规范1. 教材编写应由具有相应学科背景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承担,确保教材编写的高质量和科学性。
2. 教材编写应注重知识体系和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教材编写应注重本土化和特色化,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教辅管理规范1. 教辅材料应由具有相应学科背景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编写,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2. 教辅材料应注重知识体系和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教辅材料应注重本土化和特色化,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 学校应加强对教辅材料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教辅材料的质量和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
四、教材、教辅使用监管规范1. 学校应加强对教材、教辅的使用监管和管理,确保教材、教辅的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 学校应对教材、教辅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3. 学校应积极与家长和社会各方面沟通协调,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宣传和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合理选择和使用教材、教辅材料。
总之,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过规范教材选用、教材编写、教辅管理以及加强监管和使用监管等措施,可以确保教材、教辅的质量和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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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普通中小学教材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的审定管理,提高教材的编审质量,促进地方教材的精品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的编写立项、审定(含初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利用普通中小学地方课
时进行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和市、区县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要求,适合本市普通中小学使用的高质量地方教材。
第五条市教委负责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教材审定(含初审)管理工作。
设立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具体领导和协调地方教材的业务审查工作。
第二章教材的审定机构
第六条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相关教材审查组,开展教材的立项、初审和审定的专业审查工作,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立项、初审和审定专业审查意见。
审查委员须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中教材审查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查,并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
第七条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由市教委聘任,任期4年。
第八条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有关教材立项、审定(含初审)等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各区县教委应加强对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校教材使用情况的登记和管理,并将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校教材的选用情况,按年度报送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教委将定期对初审和审定通过的教材进行评价,并对优秀教材编写者给予表彰,促进教材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新发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机制。
第十条本市开展地方教材立项、审定(含初审)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教委设立专项。
第三章教材编写的条件
第十一条教材编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或编写委员会;
(二)有必要的编写经费,能保证编写工作需要;
(三)有相关实验学校和区县同意进行教材实验的证明材料;
(四)有与具备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社签订的教材出版协议书;
(五)属于市、区县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规定的项目。
第十二条教材的主要编写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较好的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素养;
(三)具有相应课程(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课程(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本课程(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熟悉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材编写规律,文字表达能力强。
第十三条组建编委会编写教材的,编写委员会一般应由课程(学科)专家、课程(学科)
教学专家和一线教师等方面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在被聘期间不得参与相关学科的教材编写工作。
第四章教材编写的立项
第十五条教材编写须向市教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编写。
申请立项时,须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立项申请表》、《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资质表》及本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受理教材立项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审核结果分别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内通知教材立项申请人。
第十七条受理申请后,市教委依据本市教材编写的需要和教材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做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审核结论。
第十八条准予立项的教材须按申报计划和审查意见如期完成教材编写工作;不能按申报计划如期完成教材编写工作并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自动丧失其准予立项的资格。
第十九条准予立项但尚未审批的教材在编写期间不得进行课堂教学实验。
第五章教材的审定
第二十条准予立项的教材按申报计划编写完成后,须报送市教委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申请初审时,须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初审申请表》、《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准予立项通知书》复印件及教材样稿。
第二十二条受理教材初审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初审结果分别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内通知教材初审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受理申请后,市教委对送审教材进行初审,并按规定做出如下初审结论:
(一)通过。
教材达到初审标准,按初审意见修改后,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可在规定范围内实验。
(二)重新送审。
教材尚未达到初审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应按初审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不得进行课堂教学实验。
(三)不予通过。
教材不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不得进行课堂教学实验。
第二十四条初审通过的教材正式出版后,编写单位或教材主编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提交样书备案。
第二十五条教材初审通过后,经实验学校所在区县教委批准,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课堂教学实验,实验范围最多不超过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
实验期间,编写单位或教材主编应于每年的6月份向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年实验工作情况报告》,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考评,未提交《学年实验工作情况报告》备案的教材,在审定环节将不予受理。
3年内未提交报告进行备案的教材将从《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中撤出。
第二十六条初审通过的教材,可在封面加印“经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字样。
在实验期间如修订内容超过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一以上,须重新送审,审定通过后方可再版。
第二十七条初审通过的教材经过一个完整的实验周期后,须报送市教委审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审定时,须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申请表》、《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初审通过通知书》复印件、《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实验总结报告》、《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修订报告》及修订后的教材样书。
第二十九条受理教材审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审定结果分别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受理申请后,市教委对送审教材进行审定,并按规定做出如下结论:
(一)通过。
教材达到审定标准,实验结果良好。
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复核后,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推荐教材目录》。
(二)重新送审。
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送审期间仍可在规定范围内继续实验。
(三)不予通过。
教材不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不需再次送审,撤出《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同时终止其课堂教学实验。
第三十一条教材审定通过后,可在教材封面加印“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推荐教材”字样,并向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样书备案。
第三十二条经审定通过的教材,须按照社会教育发展需要和相关政策调整不断修订完善。
如国家课程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须依据调整和变化后的课程方案重新修订。
凡教材修订内容超过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一以上,须在再版以前重新送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28日起施行。
《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京教基〔200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