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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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8.07【实施日期】2020.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办法,监察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国家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第一条案件调查部门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应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首次讯问、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证人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讯问、询问应当制作完整的笔录,注明具体起止时间、地点,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证人签名;对关键事实,一般应制作多份笔录,由被调查人书写自书材料。

不得在多份笔录之间相互复制;避免提示性、诱导性提问。

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条经调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部门应形成调查报告、《起诉建议书》和移送审理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后,连同全部案卷、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留置期限届满 30 日前移送审理。

调查报告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职务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涉案款物情况、调查部门意见、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等内容。

将被调查人忏悔反思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起诉建议书》等材料作为附件。

《起诉建议书》应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款物等内容。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

第三条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1-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2-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4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4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正文:----------------------------------------------------------------------------------------------------------------------------------------------------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日高检发释字[2001]4号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登记,并指派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一)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二)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三)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

三、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

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传唤通知书精选5篇

人民检察院传唤通知书精选5篇

人民检察院传唤通知书人民检察院传唤通知书(存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传[ ] 号案由___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到时间________________应到地点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填发人:_______________...检传[号...人民检察院传唤通知书(副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传[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居住在________ 的犯罪嫌疑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到达________ 接受讯问,被传唤人必须持此件报到,无故不到,得以拘传。

年月日(院印)讯问开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分讯问结束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分被传唤人:________...检传]号...人民检察院传唤通知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传[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居住在________ 的犯罪嫌疑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到达________ 接受讯问,被传唤人必须持此件报到,无故不到,得以拘传。

年月日(院印)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传唤人附:传唤通知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知未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时使用。

案 件 移 送 通 知 单

案 件 移 送 通 知 单

案件移送通知单(1998)刑检字324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下列案件移送,发回你院,请查收.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1998 年 8 月 7 日备考表(各类案件通用)毕业作业操作实务指导教师意见书辽宁广播电视大学毕业作业操作实务评阅书辽宁广播电视大学毕业作业操作实务答辩评语及总成绩评定表呈请拘留报告书绥公初字(1998)第223号黄春贵,男,1971年5月11日生人,汉族,籍贯:葫芦岛市绥中县,户口所在地:葫芦岛市绥中县陈家村,现住址:葫芦岛市绥中县陈家村,职业:无简历:7----16岁读书, 17----22岁在外地打工,23----27岁无职业.拘留理由和根据:1998年7月20日晚,绥中县陈家村物业人员黄春贵在绥中县陈家村陈家苹果园将被害人陈元用刀砍伤后逃跑,被害人陈元在送医途中死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春贵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 绥中县派出所承办人: 王永李东军1998年7月21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1998)刑初字第312号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本院受理黄春贵抢劫一案,定于1998年8月19日10时在市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希望你作为本案的公诉人准时出庭.1998年8月10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各类案件通用)填发人: 送达人: 李东军注: (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调查报告李馨葫芦岛市广播电视大学葫芦岛分校 02秋法学专科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笔录告知时间:1998年7月22日13时告知地点:绥中县派出所告知人姓名:王庭王永李东军告知内容:问:黄春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从现在起,你有权利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你是否聘请律师?答:我不聘请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那么,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内容保管期限一、刑事诉讼案卷(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1. 移送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2. 撤销或者不起诉案件60年3. 初查不立案案件30年(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1. 批准(决定)逮捕或者决定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2. 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3. 决定不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1-一般的60年4. 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或者起诉后留存案件30年5.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30年6. 对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改变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60年维持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30年7. 核准追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8. 不予核准追诉案件30年9.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60年10. 强制医疗案件60年(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1. 通知(建议)立案或者撤案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2. 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3.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30年4. 提出抗诉案件永久5. 撤回抗诉案件60年-2-6. 提请抗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7.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永久8. 申请(提请)监督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永久函转最高人民法院的30年审理后直接结案的30年9. 刑事执行监督案件(1)羁押必要性审查30年(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30年(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60年(4)财产刑执行监督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5)纠正超期羁押30年(6)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永久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0年不构成犯罪,提出处理建议60年发出检察建议30年(7)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3-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四)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参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确定保管期限(五)司法协助案件30年二、控告申诉案卷(一)受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1. 立案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2. 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案件60年3. 不受理或者不立案或者不支持申诉案件30年4. 举报失实案件30年5. 维持原决定案件30年6. 转本院其他部门处理或者移送其他单位案件30年7. 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件60年(二)申诉审查、复查案件1. 提出抗诉案件永久2.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60年3. 纠正原决定案件60年4. 不予抗诉或者维持原决定案件30年5. 审查结案案件30年-4-(三)刑事赔偿案件60年(四)赔偿监督案件1. 提出监督意见案件60年2. 不提出监督意见或者不立案案件30年(五)司法救助案件60年三、民事行政检察案卷(一)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永久(二)公益诉讼案件永久(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案件永久(四)提请抗诉案件60年(五)终结审查案件60年(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30年(七)支持或者督促起诉案件30年四、其他(一)指定管辖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二)交办或者转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30年(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的备案材料1.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60年2. 纠正案件60年3. 其他案件30年-5-(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或者分歧案件的指导材料60年(五)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带回人民法院案件材料(检察机关未形成材料)30年说明本期限表中表述“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案件: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2.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3. 与本院同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4. 与本院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5.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犯罪的案件;6. 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骨干分子犯罪的案件;7. 单位犯罪的案件;8.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民族宗教人士犯罪的案件;9. 本辖区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10. 其他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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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
正文
移送案件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对所接受的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犯罪线索材料,经过审查,认为属于其他机关主管或者管辖,决定将案件移送该机关,通知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人时使用。

二、单位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送达单位。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送达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人,第三联送达管辖机关,第四联退回后附卷。

因办案中发现案件线索而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毋须填写第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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