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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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有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抽样对象、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方式、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等。

具体内容如下:
1. 抽样对象:对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生产、流通、销售、餐饮业等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方法:根据食品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适的抽样方法,确保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4. 抽样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抽样、委托抽样和监督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过程公正、客观和可追溯。

5. 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抽样过程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抽样地点、时间、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生成相关的抽样报告,确保抽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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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抽样单位在食用农产品抽样时,除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常规开展抽样任务外,要把握以下流程及要点:一、行政监管人员抽样注意事项(一)事前准备: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应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

监管人员应熟悉抽样过程规范和取样技术要求,带好相关抽样文书和抽样设备(容器工具等),需要冷藏及低温保存的样品,应该配备冷冻车辆或者车载冰箱。

监管部门也可邀请相关抽检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抽取样品。

监管部门配合受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可结合检查计划,和机构协商确定抽样时间、线路和“双随机”抽样食品单位、品种等。

(二)事中检查: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证照齐全。

同时检查抽样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检查发现销售者无证照,或者进货查验、进货凭证不齐,同时销售食用农产品存在问题隐患的,可在依法查处同时,进行执法抽样检验。

二、检验机构抽样前准备(一)对接监管部门。

根据委托方要求,检验机构抽样人员要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并告知抽样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陪同监管人员。

抽样计划需明确抽样的品种、批次数量、抽样时间段等。

根据日常抽样速度确定辖区里本次任务的抽样主体数量,并预留几家抽样主体防止出现被抽样单位无样品、无合法资质等情况的出现。

(-)细化过程要求。

明确抽样计划后,及时对接辖区监管人员,进一步细化线路、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并明确监管靶向:如辖区内有大型农贸市场是否需要增加抽样品种,辖区内经营主体连续出现不合格信息等。

(三)确定抽样路线。

确定完计划后,要沟通记录陪同监管人员的行程安排,如明确是否基层所或抽样地碰头,事前是否开会协商抽样靶向,中午是否休息、如何就餐等。

三、抽样时关注事项(一)确认同行人员数量。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制定依据】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等抽检工作的核查处置工作。

【适用范围】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不合格食品,系指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复用餐饮具、食用农产品,下同)抽样检验,且对其检验报告作出明确不合格结论,即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等的食品。

问题食品,系指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测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风险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定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核查处置,系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问题)食品进行处置及其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问题)食品控制、复检及异议处理、原因排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信息发布等。

核查处置工作是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问题)报告后依法开展的一系列执法活动,包括督促或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也包括监管部门依职权开展的控制风险、查找原因、问题整改、行政处罚、源头追溯、信息公开等工作。

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评价性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

在评价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处置与监督抽检做法相同。

食用农产品抽样要求

食用农产品抽样要求

食用农产品抽样要求1 批次确定1.1 在食品销售环节抽样时,应在同一货架或摊位抽取同一产地、同一生产商(供应商)、同一种类、同一生产日期(进货日期)、同一码放堆(或同一池/缸等)、同一等级的样品,即视为同一批次样品。

抽样时应视情况分层、分方向抽取样品,按下列情形分别确定为同一个抽样批次:---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含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下同)的,以合格证明文件标注的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养殖生产者、开具日期等信息认定同一批次样品;--- 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但能提供供货者的销售凭证、采购协议等溯源凭证的,以销售凭证、采购协议等标注的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养殖生产者、开具日期等信息认定同一批次样品;--- 现场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溯源凭证的简易包装或散装的,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1.2 在餐饮服务环节抽样时,应将来自同一时间、同一供应商、同一产地、同一种类、同一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同一种类、相同等级(如有时)产品视为同一批次样品。

2 抽样2.1 畜禽肉及副产品对于包装产品,可打开后将样品对称分切为2份,保留原包装。

对于个体较小的产品,如鸡心等,可不分切,混合后分成2份。

2.2 蔬菜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无明显瘀伤、腐烂、长菌或其他表面损伤的蔬菜样品。

除去泥土、黏附物及萎蔫部分。

扎捆的蔬菜应打开,等分为两部分,多捆时分别分成两部分。

2.3 水产品较大个体的水产品应现场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取多个较大个体时应分别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组合为检验样品(检验时应混合制样),另一部分组合为复检备份样品;对于虾、贝、带鱼等其他无法沿脊背剖开分割的产品,取出足够数量样品,混合或切段混合后采用四分法分样。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2.09
•【字号】鄂市监办食检函〔2020〕57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经省局研究,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流程,明确食用农产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在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中,及时主动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风险
控制和核查处置工作。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可能涉及到多地、多部门、多层级,要积极做好相互配合,协调沟通,信息通报等工作。

各单位将文件落实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省局食品抽检处。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2024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2024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2024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____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食用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定期对市场上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监测。

本方案旨在制定____年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1. 提高食用农产品的合格率和优良率。

2. 发现和查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

3. 完善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制度,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三、工作内容1. 制定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的品种和市场需求,制定每个季度的抽检监测计划。

计划应包括品种、样本数量、抽检地点和时间等详细内容。

同时,应根据不同的农产品特点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标准。

2. 组织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1) 抽样方法:采用分层、随机、等概率的方式进行抽样,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2) 抽样地点:选择全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超市、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相关场所进行抽检。

根据计划确定每个地点的抽检数量。

(3) 抽检方式:实施现场抽样,抽检人员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抽样,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4) 样品保存:采用合适的方式和环境保存样品,确保样品的原样性。

(5) 抽检记录:对每个被抽检样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样品信息、抽样地点和时间、抽样人员等。

3. 实施食用农产品检测(1) 检测项目: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适宜的检测项目,包括化学成分、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指标等。

(2) 检测方法: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3) 检测机构: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食品检测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的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可信度。

4. 处理不合格产品对检测出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依法处理和追责。

同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求其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不合格产品上市流通。

农村食品安全抽验管理制度

农村食品安全抽验管理制度

农村食品安全抽验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抽验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食品安全抽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抽验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三、抽验范围与频率1. 抽验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

2. 抽验频率应根据农产品生产季节、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确保全年覆盖关键时期和重点品种。

四、抽验程序1. 制定年度抽验计划,明确抽验品种、数量、时间和方法。

2. 抽验样品应随机抽取,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样品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准确、可靠。

五、抽验结果处理1. 抽验结果应及时通知被抽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对于连续多次抽验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增加抽验频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六、信息记录与档案管理1. 建立食品安全抽验档案,详细记录抽验过程、检测结果和处理措施。

2. 抽验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询和审计。

七、监督管理1. 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对抽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抽验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对于抽验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2020)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2020)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第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

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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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

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

对记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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