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考核标准一、生态园林城市(城区)标准
(一)生态园林城市(城区)标准指标体系
注:
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参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二)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1.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3.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
4.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未达标;
5.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未达标;
6.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
7.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8.林荫路推广率未达标。
2023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2023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市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包括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国家探索了一种新的城市发展模式,即生态园林城市。
生态园林城市的概念是指将生态理念与城市规划相结合,通过合理规划设计、科学管理运作,实现城市的生态功能与居民的幸福感统一。
为了推动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国家于2023年制定了一系列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以指导各地的城市建设和规划。
首先,2023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强调了绿地建设。
根据标准,每个城市的绿地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同时要保留和修复自然湿地、湖泊、河流等水体。
这样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减少热岛效应,提升居民的生活舒适度。
其次,标准还提出了建设生态廊道的要求。
生态廊道是指城市内部的一条连接自然生态系统的走廊,用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加城市生态系统的连通性。
根据标准,每个城市要划定出生态廊道的规划区域,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以实现生态系统的复壮和重建。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城市建筑的绿化要求。
在标准中,要求城市建筑的绿化率达到30%以上,绿化面积要充分利用外墙、屋顶、庭院等空间,采用多层次、多种类的绿植搭配,形成独具特色的城市景观。
在交通规划方面,标准要求将人行道、自行车道和绿道相结合,通过建设骑行系统和步行系统,鼓励居民减少对机动车的依赖,提倡步行和骑行,从而减少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
同时,标准还要求城市交通规划中要留出足够的空间用于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设施的建设,以提高城市交通的便利性和效率。
最后,标准还提出了生态园林城市的管理要求。
标准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的生态园林城市管理机构,并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完善生态园林城市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确保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可持续性和效果。
总的来说,2023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推动城市发展模式的转变,实现城市与生态的和谐统一。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三、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四、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五、相关指标解释1.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设置的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和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绿线管理城市绿线是城市中各类绿地范围的管理控制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是指城市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并严格控制管理。
3.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指在城市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
纳入考评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城市数字化管理指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包含地面及地下设施)实施数字化管理的状况及效果,包括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及效果评估等。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指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及监管平台等,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实时监管。
5.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本考核指标是针对市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管养的满意程度进行抽查评估。
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
计算方法: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度(%)=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总分(M)大于等于8分的公众人数(人)/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被抽查公众的总人数(人)×100%。
注:满意度总分为10分。
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城市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国家创建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创建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创建园林城市标准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进城市建设和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项标准。
这个标准旨在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确保园林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
在国家创建园林城市标准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园林城市的基本定义和概念:对园林城市的定义和基本特征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2. 园林城市规划和设计原则:包括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护自然生态、营造人文空间、满足城市功能需求等原则。
3. 园林城市建设要求:包括园林建设、城市绿化、景观建设、水系建设、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 园林城市管理标准:包括城市管理组织体系、绿化保护、环境监测、劳动保护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标准。
5. 园林城市评估标准:主要是建立园林城市评估指标体系,用于对园林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
通过国家创建园林城市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进城市的绿化和景观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也可以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谈谈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出台后对我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三点思考

谈谈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出台后对我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三点思考思考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05〕43号)的区别(以下简称新旧标准)旧标准包含了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景观保护、绿化建设、园林建设、生态环境和市政设施七个考核指标,新标准则由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建设管控、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市政设施、人居环境、社会保障八个考核指标构成。
新标准采用了新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了新的考核指标,既涵盖了旧标准的考核内容,而且又增加新的考核内容。
新标准的考核内容更多更细,涉及的相关部门更多,考核的范围更宽、更深入,考核指标更量化更科学精准。
新标准中尽量少用需要人工判读和统计的程序,特别是遥感测试部分,以前只有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3个指标,现在则增加到12项。
新标准特别单列出人居环境和社会保障两项指标,充分体现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人为本、和谐”的理念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思考二: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我市创建工作的不足之处德阳建市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领导都非常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园林绿化建设,2007年我市成功创建成为四川省园林城市,到2009年省级园林城市复查时,我市建成区绿地率33.10%、绿化覆盖率38.3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88平方米。
经过灾后重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五十百千优美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使我市城市形象极大提升,具备了现代山水园林城市的风貌,但与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比较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思考三:根据新标准调整创园工作体系,使创园工作内容与新标准相契合,以此为依据制定今后我市创建的主要任务(一)加强城市绿化建设1、扩大绿地、增加绿量。
通过规划扩绿、见缝插绿、租地造绿等途径,保持城市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是指高标准、高质量的城市,被认为是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形式。
它们必须具备独特的文化历史背景和优美的自然环境,提供多样性的休闲生活。
建设国家园林城市,要求有充分的规划是经过科学思考,框架设计,持续有效地实施。
规划应适应人类发展的特征和社会环境特征,综合考虑环境、能源、资源、交通流量等因素,确保城市的功能多样化、节能、低污染。
同时,在规划中必须考虑生态系统的建设,规避减少污染、保护植物和动物,使广大市民能够参与社会活动,享受自然空间和休闲活动。
建设国家园林城市还应提高居民的素质,提升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政府应制
定合理的财务规划,建立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环境良好的投资环境,增强城市的竞
争力。
另外,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实行公共资源效率配置,提高政府管理的效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此外,优美的建筑环境也是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特点。
充分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
善植被环境,合理规划建筑空间,避免拥挤,打造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街路污染、噪音控制,同时倡导优化办公空间提升工作品质;实行智能技术、物联网的应用,改善公
共安全,建设健康、绿色的城市环境。
总而言之,建设国家园林城市将为国家发展提供持久的社会支撑,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对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是指为了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而制定的一套标准,旨在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生态资源,建设宜居城市。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城市绿地面积标准城市绿地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居民休闲、娱乐、健身的重要场所。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绿地面积应达到城市总面积的35%以上,其中公园绿地面积应达到城市总面积的15%以上。
此外,城市绿地应按照不同功能进行规划和建设,如休闲娱乐、生态保护、文化教育等。
二、城市绿化率标准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降低城市温度、减轻城市噪音的重要手段。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绿化率应达到城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行道树绿化率应达到城市道路总长度的80%以上。
三、城市水系标准城市水系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景观的重要元素。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水系应占城市总面积的5%以上,其中河流、湖泊、水库等自然水系应保持原有水体的自然状态,人工水系应按照生态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
四、城市空气质量标准城市空气质量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中PM2.5、PM10等污染物浓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五、城市噪音标准城市噪音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问题,是影响居民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噪音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不同区域的噪音标准应有所不同。
以上就是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主要内容,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是指对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要求和指标,用于评定城市园林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该评选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制定,根据城市园林建设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是评定城市园林建设及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要求城市建设面积绿化率达到一定比例,以保证城市空气质量、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居民生活的质量。
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绿地面积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评定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指标,要求城市公共绿地面积要充足,以满足居民休闲、健身、娱乐等需要。
3. 绿化建设成效:评价城市园林建设成效的指标包括:绿化质量、树种数量、树龄、植树存活率等。
要求城市园林建设的成效必须具有可持续性,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4. 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是评选园林城市的重要标准之一,要求城市建设和管理应该遵循生态环保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
破坏,同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 管理水平: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的成效不仅取决于投入和建设质量,还和城市园林管理水平密切相关。
城市园林管理应该做到规范、高效、质量可控,使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更加有序、科学和可持续。
综上所述,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是衡量园林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它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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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建设部对原有标准和申评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今后园林城市的评审和复查都将按照此标准进行。
据悉,明天建设部将在浙江绍兴召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研讨会,专门就此事向各城市进行说明。
自1992年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以来,国家园林城市每两年评审一次,目前全国已有56个城市(城区)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的称号。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是逐步规范的。
1997年,建设部提出了12条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2000年,建设部下发《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在申报范围、程序上进行了规范性要求;此次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内容上更规范,对申报城市要求更高,审查机制更严谨,更公开透明。
申报须符合四个条件
根据新标准,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分别是已制定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新标准把“国家园林城市”复查时间由每五年一次缩短为每三年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三大基本指标上调
在新标准中,园林城市的三大基本指标较之前有所提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提高了1平方米。
此外,在“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中不再简单地把城市列为大中小三个等级,取而代之以人口数量作为标准,分为100万以上人口城市、50万至100万人口城市、50万以下人口城市,适应了现在城市人口急剧变化的现状。
申报园林城区范围扩大
原来的申评办法规定只有直辖市的城区才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新办法将其扩大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
总体来说,我国园林绿化的发展东部优于西部,这是由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决定的;就是同一个城市,也有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在整个城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有困难的情况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区申报,从而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推动整个城市园林绿化的进步。
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能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审批程序更严格
以前各个城市申报后,由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遥感测试,三大基本指标达到标准要求后,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专家组把评估意见报给建设部,再由建设部城建司审查,报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批。
修改后的审批程序在评审中增加了一个环节,专家组评估报告出来后,需要再向建设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综合评审,然后由建设部审批。
此外还增加了公示内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需通过为期10天的公示。
增加立体绿化、驳岸治理
新标准鼓励实行立体绿化,规定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以此调动各城市进行立体绿化的积极性。
新标准首次提到对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的绿化要求,纠正目前许多城市采用水泥治理滨河和驳岸的错误做法,提出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
此外,新标准还增加了对城市绿线制度实施的规定,要求城市常用园林植物要以乡土物种为主,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