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肥料包装标准

合集下载

生物有机肥包装,标识标准

生物有机肥包装,标识标准

生物有机肥包装,标识标准
生物有机肥的包装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受到不同的标准和法规的监管。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有机肥包装标识中的通用要素,但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
1. 产品名称:标识应当明确标注产品为“生物有机肥”或其他适当的名称。

2. 生产厂商信息:应当包括生产厂商、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 产品成分:标识应明确列出有机肥的成分,包括有机物质含量、养分含量、微生物含量等。

4. 使用方法:提供有机肥的使用方法、适用作物、施用量等指导信息。

5. 质量标准:包括产品的质量指标、检测报告等信息。

6. 其他标志:可能需要包括有机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此外,具体的包装标识要求还可能受到有关生产和包装的标准、有机认证规定、环保法规的约束。

建议您参考当地相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的规定和指导,以了解有机肥包装标识的详细要求,以确保您的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法规。

微生物肥料产品包装规程(NY2321-2023)

微生物肥料产品包装规程(NY2321-2023)

微生物肥料产品包装规程(NY2321-2023)
该规程是关于微生物肥料产品包装的标准。

以下是该规程的主要内容:
1. 包装材料要求:
-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且不得含有对微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成分。

- 包装材料应具备良好的气密性和湿气阻隔性能,以确保微生物肥料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2. 包装要求:
- 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一定的强度、耐磨性和耐腐蚀性能。

- 包装应具备适当的密封性能,以防止微生物肥料产品受到外界污染。

3. 标签要求:
- 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

- 包装上的标签必须采用不褪色、不变形的材料,并具备耐候性。

4. 包装操作要求:
- 包装过程必须在洁净、无尘的环境下进行,以防止微生物肥料产品污染。

- 包装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程进行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5. 包装检验要求:
- 包装后的微生物肥料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验,并确保包装符合规程要求。

- 检验结果应记录并保存,以备必要时查询和追溯使用。

以上是《微生物肥料产品包装规程(NY2321-2023)》的要求概述。

请根据该规程的要求,合理设计微生物肥料产品的包装策略。

请注意,此文档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参考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文件。

---
注意事项:
- 该文件为您提供的草稿,仅供参考和讨论之用。

在正式使用前,请确保对规程进行仔细研读和校对,并依据最新的法规和标准
进行修改。

- 请勿将此文档用于商业用途,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肥料包装标准

新肥料包装标准

新肥料包装标准刊登如下:一、肥料名称及商标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

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

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

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单一肥料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微量元素含量低于%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1、应标明N、P2O5、 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1、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

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化肥包装袋验收标准

化肥包装袋验收标准

包装袋验收标准(讨论稿)1.范围适用于各个与本公司签订包装袋采购合同的单位的产品的验收。

2.引用标准2.1国家现行标准[GB/T 8947 (复合塑料袋)、GB/T 8946 (塑料编织袋)、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2.2有关双方签订的相应合同中所明示的各项标准。

3.质量要求3.1满足国家现行标准[GB/T 8947-1998(复合塑料袋)、GB/T 8946-1998(塑料编织袋)、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中所提及的技术要求;3.2满足有关双方签订的相应合同中所明示的各项质量要求和产品未明示的一般要求;3.3外袋底色白净、无杂色,经纬丝无明显偏丝断丝现象,不易脱色,覆膜粘合紧,抗压强度好;3.4内袋为高压膜制成,透明无杂色,烫封口均匀、不漏气,抗压强度好。

4.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4.1外观: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法检验,凡不符合质量要求,即为不合格。

4.2重量:用最小分度值为1克的天平称量,并取其平均值,若超出质量要求的误差范围,即为不合格。

4.3长度与宽度:用精确到1毫米的直尺测量,并取其平均值,若超出质量要求的误差范围,即为不合格。

4.4抗压强度:在所抽取的样品中,任意取出3条,按装袋重量要求装复混肥料,依照下列顺序,缝包后抬高至离地面1.2米,放其做自由落体运动,跌落并水平接触平整的水泥地面,若外袋或内袋出现破裂任一处或外覆膜出现脱落现象,则为不合格。

a)第一条袋:纵向→平向→侧向;b)第二条袋:平向→侧向→纵向;c)第三条袋:侧向→纵向→平向。

4.5外覆膜粘合度:在摔包试验中包装袋样品,外覆膜如有撕裂或剥离,即判定该批包装袋不合格。

4.6内袋密实度4.6.1在所抽取的样品中,任意取出10条内袋,目测烫封口,若有1条袋或1条袋以上的烫封口不严实,有漏气的,,即判定该批包装袋不合格。

4.6.2对于烫封口严实的内袋,应通过装水或装空气后,扎紧挤压,若有1条袋或1条袋以上的内袋膜不密实,有漏气的,,即判定该批包装袋不合格。

肥料包装标识的具体规定及识别方法

肥料包装标识的具体规定及识别方法

肥料包装标识的具体规定及识别方法《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对肥料包装标识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以复混肥和有机肥为例,包装标识内容包括:1.肥料名称和商标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肥料名称。

如***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如有商品名,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标注。

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2.总养分含量及单养分标明值。

这是不法厂家经常做手脚的部分,特别要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复混肥料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其他元素不得计入总养分。

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五氧化二磷、氯化钾的百分含量,如45%的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20-0-10。

另外,若产品含氯,必须注明含氯(高氯)、含氯(中氯)、含氯(低氯)字样。

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要标明有机质含量,根据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现有标准,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中有机质含量要大于45%和20%。

同时,必须注明适用作物,简述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3.必须标明三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复混肥料)、农业登记证号和产品的标准编号。

目前国家对复混肥料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因此这些肥料的包装标识上要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流通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进行登记管理,包装标识上同样要标注肥料登记证号。

4.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和地址。

该单位名称和地址应是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在购买前,首先看包装标识,标识内容主要包括:(1)肥料名称及商标。

肥料名称不允许有夸张性的语言;(2)养分或总养分。

单一肥料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复混肥料应标明N、P2O5、K2O各百分含量和总含量,以及产品标准规定应单独标明的项目,如含氯、枸溶性磷。

四看包装辨肥料真假肥料,实用技术

四看包装辨肥料真假肥料,实用技术

四看包装辨肥料真假肥料,实用技术看登记证号辨真假按现行肥料管理规定,复混肥、水溶肥、有机肥、微生物肥等生产前都要经过管理部门的考核,获得登记证号后才能进行生产,其登记证证号均为四位数。

包装标识上没有标明登记证证号或登记证证号多于或少于四位数的,均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

另外,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肥料产品或同一类型产品标明不同养分含量的,使用同一登记证号,其中至少有一个产品是假冒登记证号的,农民朋友在选用时一定要慎重。

看养分标明辨真假肥料产品养分含量一般不会超过60%,超过60%的一般会有问题。

某种肥料的包装标识上将大量元素、中微量元素、有机质等养分加在一起标明;复混肥包装标识上将氮、磷、钾三要素肥料与中量元素(钙、镁、硅等)、微量元素(锌、硼、铁等)养分加在一起标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包装标识将有机质含量与氮、磷、钾总养分加在一起标明,一般都有问题。

看功能多少辨真假肥料的功能是为作物生长提供养分或者改善土壤理化性状。

如果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具有******各样功能的,购买时一定要慎重。

如标明“保花保果、膨大着色”等,很可能添加了激素;再如标明“引爆肥料核动力”、“加锌长效玉米一炮轰”等均存在夸大宣传的嫌疑,属于擅自改变肥料登记包装标识行为。

包装标识上标有“××肥王”、“全元素××肥料”、“国际先进水平”、“纳米肥料”等夸张性和模糊性词语,这类肥料多为不正规或不规范厂家生产的,购买时更要慎重。

看是否规范辨真假一些不正规或不规范厂家生产的肥料,其包装标识的标明一般都不规范。

例如,同一肥料产品标明多个产品名称,既标明“有机肥料”,又标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还标明“复混肥料”;再如,“含氯”成分肥料,不是将“氯”标明在养分部位,而是标明在较难发现的部位,用的字体很小,使用后就可能给农作物生长造成严重危害。

第1页共1页。

新肥料包装标准

新肥料包装标准

新肥料包装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新肥料包装标准去年以来,国家开始规范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的肥料标识,出台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 marking-presentation and 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 18382-2001)。

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2年7月1日起, 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

现将标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一、肥料名称及商标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

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

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

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单一肥料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微量元素含量低于%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 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1、应标明N、P2O5、 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

化肥包装袋国家标准

化肥包装袋国家标准

化肥包装袋国家标准化肥包装袋是化肥产品的重要包装材料,其质量直接影响着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规范化肥包装袋的生产和使用,保障化肥产品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化肥包装袋国家标准,以下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化肥包装袋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了对化肥包装袋的材料、结构、尺寸、印刷和质量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对于化肥包装袋的材料,标准要求采用聚丙烯、聚乙烯等耐候性好、抗拉强度高的材料制作,以保证化肥包装袋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易破损。

对于结构和尺寸,标准规定了化肥包装袋的尺寸范围和结构强度,以确保包装袋能够承受化肥产品的重量和压力。

此外,标准还对包装袋的印刷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印刷内容、颜色、字体大小等,以便于用户识别和使用化肥产品。

对于包装袋的质量要求,标准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抗拉强度、耐磨性、耐候性等指标,以确保包装袋在使用过程中不易损坏。

其次,化肥包装袋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化肥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化肥包装袋的生产和使用,提高包装袋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因包装袋质量问题导致的化肥产品损失和安全事故。

另一方面,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化肥包装袋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化肥包装袋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最后,化肥包装袋国家标准的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化肥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选择和使用化肥包装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包装袋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生产工艺水平,确保包装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肥包装袋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化肥市场秩序。

消费者也应增强对化肥包装袋质量和安全的重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化肥产品,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保障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化肥包装袋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化肥包装袋的生产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高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

希望各方共同遵守和落实化肥包装袋国家标准,共同推动我国化肥包装袋行业的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肥料包装标准去年以来,国家开始规范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的肥料标识,出台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 marking-presentation and 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 18382-2001)。

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2年7月1日起, 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

现将标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一、肥料名称及商标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

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

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

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单一肥料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微量元素含量低于%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 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1、应标明N、P2O5、 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1、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

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四、其它添加含量1、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2、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五、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七、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八、肥料标准1、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2、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九、警示说明: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 应有警示说明。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标准(GB 8569—1997)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化学肥料的包装材料及化肥包装件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适用于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复混肥料等固体化学肥料的包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0—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040—92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92 包装运输包装件试验时各部位的标示方法GB4456—84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8946—88 塑料编织袋GB8947—88 复合塑料编织袋3 技术要求包装材料的技术要求3.1.1 固体化学肥料的包装材料应按表1的规定选用。

表1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材料选用包装固体化学肥料用的塑料编织袋应符合 GB/T8946标准的规定;复合塑料编织袋应符合 GB/T8947标准的规定。

多层袋中塑料薄膜袋采用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其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 GB 4456标准中表4,薄膜厚度小于(或等于)0.05mm一档的技术要求,其主要技术指标拉伸强度(纵、横向)大于(或等于),断裂伸长率(纵、横向)大于(或等于)140%,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大于(或等于)。

采用软聚氯乙烯薄膜袋作内袋时,该薄膜袋的厚度应大于(或等于)0.06mm。

不允许使用再生料生产的塑料作多层袋的内袋或外袋。

多层袋及复合袋的尺寸允许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多层袋及复合袋尺寸允许公差 mm项目名称允许公差塑料编织袋长 L+15-10宽 b±10塑料薄膜袋长( L+30)±10宽( b+20)±10复合塑料编织袋长 L+15-10宽 b±10充填系数 80%-90%灌装温度及袋型选择采用塑料编织袋与高密度聚乙烯(包括改性聚乙烯)薄膜袋组成的多层袋灌装时,物料温度应小于95℃。

采用塑料编织袋与低密度聚乙烯薄膜袋组成的多层袋灌装时,物料温度应小于80℃。

采用复合塑料编织袋灌装时,物料温度应小于80℃。

内装物料物质量25kg时,选用 A型袋;内装物料物质量40kg时,选用B型袋;内装物料物质量50kg时,选用C型袋。

包装件的技术要求包装件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化肥包装件的技术要求项目名称技术要求上缝口针数针 /10cm 工业缝纫机 10-13民用缝纫机 20-30上缝口强度MPa 内装物料物质量25kg ≥内装物料物质量40kg ≥内装物料物质量50kg ≥聚乙烯薄膜袋封口热合力,N/5cm ≥ 10折边宽度,mm ≥ 10缝线至缝边距离,mm ≥ 8上缝口必须折边(卷边)缝合。

当多层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采用热合封口或扎口时,外袋可不折边。

缝线应采用耐酸、耐碱合成纤维线或相当质量的其他线。

按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化肥包装件应不破裂,内装物料无漏失。

4 试验方法化肥包装件上缝口强度,按 GB1040的规定进行测试。

化肥包装件折边,缝线至缝边距离的测定用精确至1mm的直尺,在中间或离边100mm处各量三处,直尺与袋边平行,取与标准规定尺寸相差最大的值作为测量结果。

化肥包装件聚乙烯薄膜袋封口热合力按 GB1040规定进行测试。

跌落试验试验用化肥包装件各部位的标示按规定。

采用试验架或人工方法做跌落试验时,应做到化肥包装件能垂直自由落体运动,跌落面能水平地接触地面。

硝酸铵包装件的跌落高度0.8m,其他化肥包装件跌落高度1.2m。

试验条件为常温、常压。

试验场地为平整光滑的水泥地面(厚度大于10cm)或钢板(厚度大于10mm)。

试验步骤(使用同一件):第一次跌落面1或面3;第二次跌落面2或面4;第三次跌落面5或面6。

5 检验规则化肥生产厂或化肥分装厂应保证出厂的化肥包装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在化肥生产厂或化肥分装厂对所收到的化肥包装件进行验收。

化肥包装件应逐批检查。

每批化肥包装件的技术要求测试,除上缝口强度及跌落试验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测试应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中特殊检查进行。

当检验按合格质量水平判断不合格时,应按加严一次抽验进行。

当加严抽验仍不合格时,则该批化肥包装件为不合格包装。

化肥生产厂或化肥分装厂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跌落试验。

化肥包装件跌落试验的抽样量为三个包装件,所抽取的包装件是经条判断为合格的批中按随机抽样原则抽取。

当检验判断不合格时,则该批化肥包装件为不合格包装。

上缝口强度的测试,每月一次。

由条检验判断为合格的批中按附录 A(标准的附录)、检查水平 S—2、字母 B 进行抽样、合格质量水平判断。

当判断为不合格时,应按加严一次抽验,判断仍不合格时,则该批化肥包装件为不合格包装。

6 标志化肥包装件的标志,应根据内装物料的性质,标打有关标志。

内装物料为危险品时,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标打 GB190所规定的包装标志。

应根据内装物料的性质,标打 GB191所规定的包装储运标志。

在化肥产品标准中,应对该化肥包装件具体标打 GB190、GB191所规定的那种标志作出规定。

7 运输和贮存化肥包装件的运输工具应干净、平整、无突出的尖锐物,以免刺穿刮破包装件。

严禁违章装卸。

化肥包装件应贮存于场地平整、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

不允许露天贮存,防止日晒雨淋。

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贮存,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

堆置高度应小于7m。

附录 A(标准的附录)化肥包装件抽样表表A1 给出的化肥包装件抽数与合格质量水平的判断,按表 A1规定进行表A1 化肥包装件抽样数与合格质量水平的判断特殊检验加严一次抽验批量范围检查水平样本大小合格质量水平检查水平样本大小合格质量水平S—2字母 AQL= S—3字母 AQL=合格不合格合格不合格≤25 A 2 0 1 B 3 0 126-29 B 3 1 2 C 5 1 291-150 B 3 1 2 C 5 1 2151-500 C 5 1 2 D 8 1 2501-1200 C 5 1 2 E 13 1 21201-10000 D 8 1 2 F 20 2 3D 8 1 2 F 20 2 3>35000 E 13 2 3 G 32 3 4《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为了规范肥料标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7月26日发布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 marking-presentation and 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 18382-2001)。

自2002年1月1日起,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上的肥料标识应符合该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

该标准为强制执行性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现将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肥料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肥料。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4436-1993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识marking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