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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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有机肥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有机肥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有机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为确保有机肥产品质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公司质检部为有机肥产品的检测机构,有机肥车间配备质检人员,负责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质量检验要求:1.成品检验标准必须按照NY525-2012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

2.外购辅料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后,才可投料生产。

3.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固定格式,设计规范,填写清晰,必须有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

4.每批出厂产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5.产品包装袋材质必须符合要求,包装袋标识必须符合要求。

生产质量管理制度:1.车间操作人员应确实依照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指导进行操作,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准确把握好温度、湿度、流量,确保每个环节质量达标。

2.质检人员对每批次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单,并做好原始记录和存档。

3.负责质量管理的领导要经常组织质量领导小组对生产过程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矫正,确保产品百分之百符合标准。

质量检验人员责任:1.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标准。

2.质量检验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3.质量检验人员应按检验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检验数据要及时、准确、无误。

4.质量检验人员应认真搞好检验仪器的养护,保证标准溶液的准确性,使化验室能准确进行批量化验。

5.对质量管理人员、质检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出现质量事故的,要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成品检验制度:1.对产品的检验和验证由质检部门化验室进行,检验和验证必须按照产品标准NY525-2012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

2.产品检验必须形成记录,检验人员必须在检验记录上签字,以便溯源和追究质量责任。

3.产品检验用的检测和试验设备必须经过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

4.产品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评价合格后才能从事检验工作。

5.质检部每月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和频次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计划、用户意见等具体确定。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有措施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1.进厂原料按采购合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时,由供应部门与供货协商解决。

化肥包装标识新规定进口技术

化肥包装标识新规定进口技术

化肥包装标识新规定进口技术一、肥料产品包装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肥料,不适用于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在市场流通的产品。

二、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基本原则。

“遵循真实原则”、“若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它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证据”、“不应含有导致用户将不同公司产品混淆的标识内容”。

三、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一般要求。

1、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清晰、牢固、与基底反差大、易于识别。

2、肥料标识使用的颜色应醒目、突出、易于迅速识别,图案的颜色应不妨碍对标识文字快速辨识。

3、标识内容应保证在产品的可预计流通及试用期内的耐久性,并保持清晰可见。

四、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内容。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

1、实行生产许可,肥料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根据有关规定标明相应有效的标记和编号。

2、新增按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分别定。

增加“标明执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

商品名称不应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3、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中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

与肥料名称标注在同一行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案)也要符合本条要求。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新增:总氮以N计,磷以P205计,钾以K20计,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固体产品用质量分数(百分比)计,液体产品用质量分数(百分比)或质量浓度计,养分含量应以单一包装申明的净含量的总物料为基础计算。

2、不应以“总有效成分”、“总含量”、“总指标值”等与总养分。

化肥产品包装质量报道稿范文

化肥产品包装质量报道稿范文

化肥产品包装质量报道稿范文近年来,随着农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化肥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辅助品,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化肥产品的包装质量却备受质疑。

本文将对化肥产品包装质量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的现状化肥产品的包装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包装材料不合格:部分化肥产品包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存在易破裂、易渗漏等问题,无法有效保护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包装设计不合理:一些化肥产品包装设计简单粗糙,没有考虑到化肥产品的特性和运输环境,导致包装易损坏,影响化肥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3.标签信息不清晰:部分化肥产品的包装上标签信息不清晰,包括成分含量、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缺失或不明确,给消费者使用带来困扰。

二、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的影响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也会对农业生产产生重要的影响:1.产品质量不稳定:包装质量不合格导致化肥产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使其成分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施肥效果,降低农作物产量。

2.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增加:包装设计不合理导致化肥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易受损,增加了损耗率,不仅增加了成本,也浪费了资源。

3.消费者权益受损:标签信息不清晰使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化肥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成分含量,容易造成误用或不当使用,对农作物产生负面影响。

三、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包装材料质量监管:加强对化肥产品包装材料的质量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提高包装材料的耐压性和耐腐蚀性,减少包装破损和渗漏的风险。

2.优化包装设计:针对不同类型的化肥产品,进行包装设计的优化,考虑到产品特性和运输环境,采用合理的材料和结构,增加包装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3.完善标签信息:规范化肥产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明确标注成分含量、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和正确使用化肥产品。

(农资打假宣传资料)

(农资打假宣传资料)

(农资打假宣传资料)
怎样识别假劣肥料产品
一是看。

首先要看肥料包装,正规厂家生产的肥料,其外包装规范、结实,一般注有商标、产品名称、养分含量(等级)、净重、生产许可证号和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者的厂名和厂址、电话号码等;其次要看肥料的粒度,如氮肥和钾肥多为结晶体;磷肥多为块状或粉末状的非晶体;优质复合肥粒度和比重较均一、表面光滑、不易吸湿和结块。

第三看肥料的颜色,不同肥料有其特有的颜色,如氮肥除石灰氮外大多为白色;钾肥白色或略带红色;磷肥多为暗灰色。

二是“摸”,就是将肥料放在手心,用力握住或按压转动,根据手感来判断肥料,有“油湿”感的即为正品。

三是“嗅”,就是通过肥料的特殊气味来简单判断,如碳酸氢铵有强烈氨臭味;硫酸铵略有酸味;过磷酸钙有酸味。

四是“烧”,就是将肥料样品加热或燃烧,从火焰颜色、熔融情况、烟味、残留物情况等识别肥料。

如碳酸氢铵,直接分解,发生大量白烟,有强烈的氨味,无残留物,而假劣肥料则气味不明显;复混肥料燃烧时会放出强烈氨味,并有大量残渣。

五是“湿”,就是将肥料颗粒撒于潮湿地面或用少量水湿润,过一段时间后,根据肥料的溶解情况进行判断。

如硫酸钾、氯化钾等可以完全溶解;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等部分溶解;复合肥颗粒会发散、溶解或有少许残留物,而假劣肥料溶解性很差或根本不溶解。

海阳市农业执法大队。

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处罚案例

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处罚案例

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处罚案例哎,你说这世道,真是啥新鲜事儿都有。

今儿个咱就聊聊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那点事儿,几个案例一摆,保管你听了直摇头,心里头那个五味杂陈啊。

先说头一个,鹤峰县那边儿,有个叫黄森水的,开了个草莓采摘园。

这本是件乐呵事儿,大家伙儿去园子里摘摘草莓,享受享受田园风光,多好。

可这家伙,愣是在价格上动了歪脑筋,没明码标价,随口报价,跟玩儿似的。

更绝的是,他那电子秤连个合格证都没有,你说这事儿闹的。

结果呢,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同志给查了,先是责令整改,结果人家愣是没改,最后罚款五百块,算是买了个教训。

这事儿啊,我听着都替他觉得丢人,你说这干啥不好,非得干这缺德事儿。

再说第二个,湖北省六月心科技有限公司,听着挺高大上的吧,结果干的事儿可不咋地。

广告宣传上说他们的产品是“饱腹低卡”,结果呢,营养成分表上标的能量值根本达不到“低能量”的标准,这不是明摆着骗人吗?这事儿被消费者给举报了,一查一个准儿,最后罚款一千一百二十块,算是给大伙儿出了口气。

还有鹤峰万颗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事儿更逗。

他们在腊肉制品的标签上,营养成分表造假,被投诉了两次。

执法人员一去查,嘿,还真是那么回事儿,营养成分表是假的,连食品生产许可证上都没这个项目,他们还网上卖香肠呢。

这事儿,最后也是罚款一千块,外加责令改正,算是给他们提了个醒儿。

淇县那边儿也有个例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养成分表上的能量值也是假的。

这事儿被消费者给发现了,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人员一去查,发现他们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和包装袋上的营养成分表根本不一致。

这事儿,你说严不严重?最后呢,没收包装袋,没收违法所得九千块,还罚款三万六,算是狠狠地敲了个警钟。

还有更逗的呢,上海璟年食品有限公司,疫情期间不能生产,他们愣是偷偷生产,还把生产日期给改了,企图蒙混过关。

这事儿被查了,罚款二十九万八,违法所得全没收,你说这值当不值当?这些事儿啊,听着都让人头疼。

你说这商家,咋就这么不长记性呢?非得干这些缺德事儿,最后被罚得倾家荡产,还得落个坏名声。

浅谈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

浅谈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

浅谈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肥料名称,养分含量,警示语三个方面讲了在购买肥料时应注意的问题。

标签:肥料;名称;养分;警示语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作物生长发育和农民增收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通过近几年对市场流通流域的肥料抽样检验和农民的投诉中发现,现在的化肥包装标识五花八门,印制各式各样的图案遮盖规定的标识,混淆视听;夸大肥料效果,吸引不了解真相的消费者的注意力。

有诚信、质量优的肥料生产企业的肥料标识相对规范,但有些肥料生产企业为了牟利,往往在标识上做文章,存在严重的误导行为,标识的错误引导直接和间接的给使用肥料的农民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

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谈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为广大农民消费者选购肥料提供帮助。

1 肥料包装标识的基本原则在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5.1中规定,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必须准确、科学、通俗易懂;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产品混淆。

2 肥料包装的标识内容肥料名称及商标(可不标注);肥料的规格、等级和净含量;养分的含量;其他添加物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的日期或批号;肥料的标准;警示语;其它。

3 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3.1 肥料名称①肥料包装上标识的名称与产品执行的标准规定的名称不一致。

如:包装袋上的名称增效肥,产品执行的标准规定的名称为生物发酵肥。

肥料商品名称、特殊用途的名称字体大小大于肥料专用名称,如:专用名称“复混肥料”为1号字体,商品名称“红枣专用肥料”“核桃专用肥料”为初号字体,商品肥料名称明显遮盖了专用名称;②生产企业为了销量,故意在产品名称前添加夸大性词语,夸大产品作用,在包装袋上冠以欺骗性的名称如“全元素复混肥料”,“特效复混肥”,“高效能有机肥料”“多功能”,“抗旱、抗病”等等。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湘农业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农业发〔2011〕40号)各市州农业局: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32号部长令)和《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发〔2010〕2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省肥料登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程序(一)健全肥料登记专家评审制度。

坚持依法行政与集中评审相统一,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肥料配方与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公布的配方基本相符、原辅材料来源可靠、生产工艺成熟的产品,由厅肥料登记办公室按照肥料登记证核发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向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凡原辅材料来源复杂、肥料配方与我省农业生产需求不符、生产工艺有待改进、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产品,由厅肥料登记办公室收集汇总,统一提交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待评审通过后方可颁证或推荐。

我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时间为每季度一次。

(二)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国家或农业行业标准核准登记。

据农业部规定,我厅负责省内生产的有国家或农业行业标准的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肥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其他登记产品的初审推荐工作。

在登记审批过程中,必须坚持所有肥料登记产品一律采用国家或农业行业最新标准核准登记,其中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复混肥料GB 15063和掺混肥料GB 216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有机肥料类适用标准为有机肥料NY 525,床土调酸剂类适用标准为水稻苗床调理剂NY 526。

化肥标签管理规定(3篇)

化肥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肥产品标签,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肥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肥产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化肥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肥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化肥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依法履行化肥标签管理的责任,保证化肥产品标签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六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

(三)产品标准号: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四)净含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的净含量。

(五)成分含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的化肥有效成分含量。

(六)养分类型:化肥产品的养分类型,如氮、磷、钾等。

(七)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方法、施用量、施用时期、注意事项等。

(八)生产日期:产品生产的日期。

(九)保质期:产品的保质期或者使用期限。

(十)农药登记证号:如果产品含有农药成分,应当标注农药登记证号。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化肥产品标签的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清晰、易于识别,不得使用模糊、难以辨认的文字、符号、图形。

第八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的尺寸、形状、颜色等应当与产品包装协调,不得影响产品的美观。

(二)标签的文字、符号、图形应当与产品包装的其他部分保持一致。

(三)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言,但中文应当为首要文字。

第三章标签管理第九条化肥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标签管理制度,确保化肥产品标签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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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一、利用外包装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等肥料商品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境内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上述肥料商品,并且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进口化肥商品因生产主体非境内合法注册企业无需申领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在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

因此,部分在外包装标识中既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又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化肥商品,属于利用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标明产地为境外的。

上述行为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既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又以“授权灌装制造商”、“灌装制造商”、“灌装商”和“中国总代理:××××公司制造”等字样标明国内生产企业名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和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明确说明何者为生产企业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以“代理商”、“总代理”字样标注境外或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上述行为如有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化肥商品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肥料商品所属的化工行业应为13,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1则明确要求肥料商品的外包装标识区内必须标明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肥料除外)。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明确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商品定性为“假冒伪劣商品”,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商品定性为“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目前已发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一)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部分企业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要求在商品外包装标识上标明许可证编号,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2、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标注已过期生产许可证编号。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等已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为“XK13-206-×××××”或“XK13-001-×××××”,标注为“XK13-139-×××××”属于已过期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视同无生产许可证。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外包装上标注“XK12-139-×××××”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非化工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这种标注行为属于假冒肥料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四)无生产许可证。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三、利用标识弄虚作假部分肥料商品外包装标识标明的肥料登记证号为假冒其他企业登记证编号或根本就不存在,属于利用标识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未标明执行的标准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也明确将“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商品定性为“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外包装标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一)同时标明含“硫酸钾”和“Cl(氯)”。

含氯化钾或氯离子的复合肥料不能在忌氯作物或盐碱地上使用,而含硫酸钾的复合肥则不宜在水田和酸性土壤中使用。

由于目前含硫酸钾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商品价格高于用氯化钾为原料的同类商品。

部分生产企业为谋取非法利润,采用氯化钾作原料却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明含硫酸钾。

同时为规避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关于氯离子含量的规定,减轻在监管部门质量抽查时因氯离子含量超标导致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在商品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含Cl”或“含氯”,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关于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的规定,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的“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配合式中标明Ca、S等中微量元素。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第7.3.2.2款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的百分含量。

第7.3.2.3条款规定,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能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予以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包装标识配合式中标明Ca、S等中微量元素的,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的“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包装标识用“总成分”代替“总养分”,并将有机质含量计入“总成分”。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第7.3.2.1款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表明氮、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把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部分肥料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用“总成分”取代总养分百分含量,并把有机质含量计入其中,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的“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六、关于进口肥料商品的标识要求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进口肥料包装标识应标明以下项目:①肥料名称及商标;②规格、等级及类别;③组成(作为主要标识内容的养分或总养分,配合式,产品标准规定应单独标明的项目,作为附加标识内容的元素、养分或其他添加物);④原产国或地区;⑤净含量;⑥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⑦生产或经销单位地址⑧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其他标识项目。

除正规进口肥料商品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当事人经销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化肥商品可以按以下意见处理:责令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或合法的处罚决定书等三种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中任何一种证明材料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当事人对所经销的标称进口肥料商品仅能提供合法经销单位的**,而经查证其经销的进口商品确属无合法进口手续的,亦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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