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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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超龄管理制度

企业用工超龄管理制度

企业用工超龄管理制度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超龄管理,保障企业用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用工超龄管理。

二、用工超龄定义用工超龄指的是在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仍然继续在企业内部工作的情况。

三、用工超龄审批1. 企业的用工超龄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审批,由用人部门提出,经过研究决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者是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2. 用工超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用工超龄的规定,并经过当地劳动部门的备案批准。

3. 用工超龄审批需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四、用工超龄岗位设置1. 企业应根据用工超龄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岗位需求,合理设置用工超龄的岗位。

2. 用工超龄岗位设置由企业领导和用人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者是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3. 用工超龄岗位设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用工超龄的相关规定。

五、用工超龄薪酬福利1. 企业用工超龄人员的薪酬福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其工作年限、岗位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2. 企业应加强对用工超龄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从而增加其薪酬福利的水平。

3.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用工超龄人员的福利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

六、用工超龄管理制度宣传1. 企业应加强对用工超龄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全体员工都了解用工超龄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 企业应定期进行用工超龄政策和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用工超龄管理意识和规范用工超龄的行为。

3.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用工超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用工超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档案资料,便于用工超龄的管理和服务。

七、用工超龄监督检查1. 企业应建立用工超龄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用工超龄的管理和服务。

2. 企业应定期进行用工超龄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3. 企业应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用工超龄的合法合规。

聘用超龄员工管理制度

聘用超龄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聘用超龄员工的管理工作,保障超龄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用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以下简称“超龄”)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聘用超龄员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超龄员工聘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3.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5. 经公司审批同意。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超龄员工聘用程序如下:1. 个人申请:有意向的超龄员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 招聘考核: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公司组织的招聘考核;4. 签订合同:考核合格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5. 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合同后,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六条公司对超龄员工的权益保障如下:1.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 享有与在职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3. 享有带薪年休假、病假等休假待遇;4. 享有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对超龄员工的监督与考核如下:1. 定期对超龄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晋升、解聘等依据;2.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超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条超龄员工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公司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超龄返聘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超龄返聘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超龄返聘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超龄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超龄返聘人员的管理。

二、返聘条件第三条超龄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上,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

3.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本岗位业务。

4. 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返聘。

三、返聘程序第四条超龄返聘人员返聘程序如下:1. 个人申请:有意向的超龄人员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返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考核评估: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工作经验等方面。

3. 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将考核评估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4. 办理手续:批准返聘后,人力资源部为超龄返聘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四、返聘待遇第五条超龄返聘人员的待遇如下:1. 工资待遇:按照公司同岗位在岗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2.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返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待遇。

4. 其他福利:按照公司规定,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五、管理要求第六条超龄返聘人员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 服从公司管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2.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3.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4. 积极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六、解除返聘第七条超龄返聘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返聘: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4. 个人原因要求解除返聘的。

第八条解除返聘的程序:1. 公司提出解除返聘意见。

2. 与超龄返聘人员协商一致。

3. 办理相关手续。

七、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超龄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

超龄人员录用规章制度范本

超龄人员录用规章制度范本

超龄人员录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超龄人员的录用工作,合理利用和发挥他们的工作能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超龄人员的定义超龄人员指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但在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尚可的情况下,愿意参加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超龄人员的录用条件1.身体健康、具备从事工作的能力;2.工作态度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3.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章超龄人员的选拔原则1.公平原则:录用超龄人员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不得因年龄、性别等因素歧视录用;2.激励原则:对表现优秀的超龄人员给予适当的激励和奖励;3.尊重原则:尊重超龄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

第五章超龄人员的录用程序1.招聘公告: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发布招聘公告,明确超龄人员的录用条件和要求;2.报名资格审核:对报名超龄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核,符合条件者进入面试环节;3.面试评定:组织面试,对超龄人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进行评定,确定录用人员;4.签订录用合同:经过面试评定确定录用人员后,签订正式的录用合同;5.培训上岗:新录用的超龄人员需要进行相关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超龄人员的工作安排1.根据超龄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2.为超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3.对超龄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超龄人员的职业发展1.鼓励超龄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2.为超龄人员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空间,根据其个人意愿和能力适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八章超龄人员的福利待遇1.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2.根据超龄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3.对因工作受伤或疾病需要休假的超龄人员给予必要的照顾和关心。

第九章超龄人员的退出机制1.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工作表现不佳的超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超龄人员,给予适当的退休待遇和帮助,安排其顺利退出工作岗位。

超龄用工管理制度

超龄用工管理制度

超龄用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对超龄用工的管理,规范用工关系,保护超龄用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用工单位和超龄用工的公平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用工单位与超龄用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超龄用工的定义所谓超龄用工,是指用工单位录用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之后再次通过合同形式就业的劳动者。

亦或是在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从事劳动的劳动者。

四、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用工单位有权依法与超龄用工签订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超龄用工的合法权益。

3、用工单位不得因超龄用工的年龄而限制其在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晋升、加薪等。

4、用工单位应当为超龄用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其在职期间的权益。

5、用工单位应当尊重超龄用工的意见,合理调整工作安排,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6、用工单位不得以超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超龄用工。

五、超龄用工的权利与义务1、超龄用工应当依法参加和保持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自身的退休福利。

2、超龄用工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义务,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3、超龄用工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积极配合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4、超龄用工应当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积极参与用工单位提供的健康保健活动。

5、超龄用工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用工单位不得以超龄为由降低其工资水平或者剥夺其应有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1、用工单位与超龄用工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3、如果超龄用工因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超龄用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4、如果超龄用工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向用工单位书面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七、风险防范措施1、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超龄用工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全面加强对超龄用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风险防范工作。

聘用超龄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聘用超龄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聘用超龄员工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用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男性为60岁,女性为50岁)以上,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员工。

三、聘用条件1. 超龄员工应聘应具备以下条件:(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2)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4)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2. 公司在聘用超龄员工时,应优先考虑其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工作表现和贡献。

四、聘用程序1. 超龄员工应聘,需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技能证书等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面试。

3. 面试合格后,公司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4. 合同签订后,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五、劳动合同1. 超龄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期限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意愿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

六、福利待遇1. 超龄员工享有与公司其他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2. 公司为超龄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3. 公司关心超龄员工的生活,定期组织体检,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七、离职与退休1. 超龄员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提出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 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 超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八、监督管理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公司定期对超龄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3.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超龄人员用工管理规定(3篇)

超龄人员用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龄人员用工管理,保障超龄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超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的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龄人员,是指年满六十周岁(含)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使用超龄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歧视超龄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超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用工条件第七条用人单位使用超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超龄人员自愿参加劳动,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要求;(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岗位适合超龄人员的工作能力;(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使用下列超龄人员:(一)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禁忌症或者有严重职业病的;(二)经医疗机构鉴定,患有严重疾病,不能从事劳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劳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用工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超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超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超龄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超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

超龄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超龄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超龄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目的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关健特殊岗位的超龄老同志丰富的经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

第三条聘用原则1、坚持工作需要原则。

各车间部门聘用人员,必须是在现有在岗人员中无法替代,具备丰富管理、经营、技术工作经验的高级专业人才;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的专家;或生产技术能手。

聘用的岗位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无合适替代人选。

各车间部门在考虑聘用人员的同时,要应尽快考虑相应岗位人员的培养和替换工作。

2、坚持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的原则。

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有关人员。

3、坚持聘用人员年度审查的原则。

聘用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续聘的,由聘用车间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续签聘用协议。

4、坚持自愿的原则。

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第四条聘用条件1、聘用人员男性年龄在55至63周岁、女性年龄在50至55周岁之间,超过本范围的,不再聘用。

2、聘用人员必须是已经同金达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3、聘用人员的健康要求:需由劳务公司出具体检报告(市级人民医院体),确保聘用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或无其他重大疾病,且精神状态良好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程序1、聘用人员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50周岁(以身份证所示出生年月为准)的超龄员工,由本人向金达劳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务公司审核通过之后,签订《劳动合同》。

3、金达劳务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并签发《劳务派遣单》。

4、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单》后,与聘用人员签订《承诺书》以及《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限以及聘用事宜,并由本人、直系家属签字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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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目的
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关健特殊岗位的超龄老同志丰富的经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

第三条聘用原则
1、坚持工作需要原则。

各车间部门聘用人员,必须是在现有在岗人员中无法替代,具备丰富管理、经营、技术工作经验的高级专业人才;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的专家;或生产技术能手。

聘用的岗位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无合适替代人选。

各车间部门在考虑聘用人员的同时,要应尽快考虑相应岗位人员的培养和替换工作。

2、坚持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的原则。

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有关人员。

3、坚持聘用人员年度审查的原则。

聘用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续聘的,由聘用车间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续签聘用协议。

4、坚持自愿的原则。

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第四条聘用条件
1、聘用人员男性年龄在55至63周岁、女性年龄在50至55周岁之间,超过本范围的,不再聘用。

2、聘用人员必须是已经同金达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3、聘用人员的健康要求:需由劳务公司出具体检报告(市级人民医院体),确保聘用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或无其他重大疾病,且精神状态良好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程序
1、聘用人员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50周岁(以身份证所示出生年月为准)的超龄员工,由本人向金达劳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务公司审核通过之后,签订《劳动合同》。

3、金达劳务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并签发《劳务派遣单》。

4、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单》后,与聘用人员签订《承诺书》以及《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限以及聘用事宜,并由本人、直系家属签字方可生效。

聘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分为定期和临时聘用两种。

定期聘用一年一聘;临时聘用是针对项目技术、科研攻关等特殊岗位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一事一聘,聘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聘用待遇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岗位其他员工相同的薪酬待遇,但工资由金达劳务公司统一发放。

第六条聘用日常管理规定
1、聘用人员的聘用事宜由人力资源部完成。

2、聘用人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关心聘用人员的生活、工作和身心健康,并负责聘用人贸的日常考勤与管理。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应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各部门交给的任务。

3、具有下列条件之可以解除聘用
(一)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二)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人责任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聘用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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