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搜查制度的一般原理
刑事侦查学252页PPT

三、侦查学的学科体系
侦查学理论基础 :
侦查学的基本问题及侦查的基本问题
刑事技术 :痕迹、理化、电子技术等 侦查措施 : 诉讼性措施与非诉讼性措施 侦破方法 : 一般性方法与具体性方法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第二节 侦查学的基本理论
犯罪可知性 侦查认知性 同一认定理论
现场的概念 现场勘查的任务和要求 现场保护 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 现场访问 实地勘验 现场勘查记录 实地勘验后的处理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第一章 现场的概念
指人们从事某种活 动或者是发生某种 事件和现象的地方。
盗窃现场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杀人现场: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时间:理论上是犯罪分子预谋犯罪到实施犯罪的整个时间段。侦 查实践中通常指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
空间:犯罪具体实施场所;可能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怀疑犯罪发生场所
犯罪主体:个人、团伙、单位 犯罪对象:被害人、被害物品、被害后果 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犯罪方法、犯罪工具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及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可能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 品的场所。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三、案件现场
案件与犯罪:
犯罪必然形成案件;立案并不一定形成犯罪
范围:
犯罪具体实施场所; 可能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怀疑犯罪发生场所
现场:固定、移动、系列
制作人: 吴 娟 刑事侦查学院
四、案件现场的构成要素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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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第一章刑事侦查学概述我国刑事侦查学发展概况刑事侦查学是一门有着悠久历史渊源的学科。
侦查实践——侦查经验+引进吸收外国研究成果(一)古代刑事侦查学的孕育我国的刑事侦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原始部落联盟时期的长老议事会中所设的九种官之一的“士”。
《尚书·尧典》载:帝(舜帝)曰:“皋陶,蛮夷滑夏,寇贼奸宄,汝作士”,这是我国有关侦查活动的最早记录。
“司法鼻祖”“皋陶造狱,划地为牢”——狱神刑事侦查职能官和职能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刑事侦查策略方法在古代司法办案中的具体应用秦代竹简《封诊式》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中国现存最早的案例选编宋代有无名氏的《内恕录》1200年郑克的《折狱龟鉴》——著名案例汇编,提出“情迹论”,是物证理论出现的标志1213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无名氏撰,赵逸斋订《平冤录》郑兴裔的《检验格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1247年南宋宋慈著),同时也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以五声听狱讼(辞、色、气、耳、目)——心理学知识在刑事侦查领域的首次运用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刑事侦查学在我国古代仅处于孕育阶段(二)近代刑事侦查学的形成我国古代刑事侦查的繁荣持续到19世纪中期便开始走向衰落。
刑事侦查科学最终未能在刑事侦查活动的发源地中国形成刑事侦查学产生的条件19世纪末社会需求——资本主义社会不断增长的犯罪现象以及犯罪手段的日趋复杂和更新基本条件——资产阶级诉讼制度的确立理论基础——一些重要的分支性学科的创立发展人体测量法、指纹鉴定法和笔迹鉴定法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的《人体测量法》;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的《指纹学》;比利时的斯塔斯的《毒物学》刑事侦查学产生的标志1893年,奥地利的司法检验官汉斯.格罗斯编著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
同年该书在英国出版时改名为《犯罪调查》内容:(一)犯罪现象论述(二)科学侦查论述【包括刑事侦查的策略方法和物证技术】在1898年第三次再版时,汉斯.格罗斯增加了刑事侦查方法的副标题,把犯罪对策与法医学、法毒物学、司法化学、人体测量法、指纹鉴定法、笔迹鉴定法和枪弹检验等技术融为一体创立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01

搜查中,在盖强的 房间内还发现大量女性 用品
在外间壁橱内发现雅倩牌啫喱水一瓶
在外间电视柜内发现女式棕色提包、提包内有两个黑色 发卡、白色纹胸带一节,柜内还有紫色化妆包一个
在棚下的一编制袋内发现三双棕黄色女式皮鞋、一条浅蓝色 牛仔裤、一条浅粉色女式内裤
经张耀菊的男友刘峰辨认,一双黄色皮鞋、一个棕 色女包、一条内裤、牛仔裤、 褚哩水和化妆用品为 被害人张耀菊所有
2049-3/D.2009,2001年6月第1版,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一节 刑事侦查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一、刑事侦查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定: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 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 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的强制 性措施。"
主体 对象 内容
具有侦查权的 国家有关机关
• 刑事侦查的同一认定:在侦查破案过
程中,具有侦查中需要的专门知识的 人和了解侦查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 较侦查客体先后出现的特征是否同一 作出的判断。
主体 客体 内容
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或熟悉客 体某些特征的 人
判 断 与案件有关 的人或物
比较客体特征
(三)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
1、认定客体的相对稳定性 2、认定客体的特定性
侦查事物,辨别异同,从而更加清晰 地认识这种事物的特点,找出其本质 特征。
• 刑事侦查学的比较法主要有两种: • 1、历史法,即纵向比较法。 • 2、借鉴法。就是通过对我国与外国的
刑事侦查工作的比较研究,取人之长, 补已之短。
第四节 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
一、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一)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 活动的认识源泉。
现场搜查到的李雪刚的身份证 及一本农行存折
刑事侦查学书籍

刑事侦查学书籍刑事侦查学书籍是研究刑事侦查理论与实践的专业书籍,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刑事侦查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
本文将从刑事侦查学的定义、基本原则、侦查方法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叙述,以向读者介绍刑事侦查学的相关知识。
一、刑事侦查学的定义刑事侦查学是研究刑事侦查活动的科学,它主要研究刑事侦查的目的、任务、原则、方法和技术等内容。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刑事案件,其目的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查清犯罪事实,找出犯罪嫌疑人,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证据,为司法机关提供起诉依据。
刑事侦查学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科学性、便民性、协作性和保密性等。
合法性是指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科学性是指侦查活动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便民性是指侦查活动必须便于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协作性是指侦查活动必须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形成合力;保密性是指侦查活动必须保守秘密,防止泄露。
二、刑事侦查学的基本原则刑事侦查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便民性原则、协作性原则和保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刑事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在侦查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科学性原则是指刑事侦查活动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
在侦查活动中,要运用科学的侦查技术和手段,如现场勘查、取证、询问、搜查等,确保侦查工作的科学性。
便民性原则是指刑事侦查活动必须便于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
在侦查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听取群众意见,及时纠正错误,提高侦查活动的透明度。
协作性原则是指刑事侦查活动必须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形成合力。
在侦查活动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侦查工作。
保密性原则是指刑事侦查活动必须保守秘密,防止泄露。
在侦查活动中,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严格控制信息的流动,确保侦查工作的稳定和顺利进行。
刑事情报

情报:通过负载与传递并准备发挥其效益的知识和情况。
基本属性:知识性,传递性,效用性,有序性刑事侦查情报:指以公开与秘密的侦查措施、手段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刑事犯罪的一切线索和情况,以及对其分析研究的成果。
刑事侦查情报的基本属性:信息性,传递性,效用性(价值性),秘密性,社会性,时效性,使用范围的局限性。
分类:(一)按情报的使用价值分为:战略情报和战术情报。
战略情报:又称宏观情报,指重大的、带全局性的或对全局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侦查情报。
战术情报:亦称微观情报,是相对于战略情报而言的。
指一般的反映局部情况或某一方面情况的犯罪情报。
(二)按情报的属性分:线索性情报、资料性情报、预测性情报刑事侦查情报工作的流程:收集、整理、存储、传递、检索。
刑事侦查情工作原则:1、实事求是,广开来源2、统一标准,集中管理3、快速反应,依法办案4、严格保密,健全制度刑事侦查情报学研究对象:1、研究刑事侦查情报工作的原理、原则和方法。
2、研究刑事侦查情报活动的规律。
3、研究刑事侦查情报的来源。
4、研究刑事侦查情报的整序。
5、研究刑事侦查情报的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
刑事侦查工作的三大支柱基础: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刑事特情;刑事侦查技术刑事侦查情报收集的概念:指刑事侦查部门运用公开与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和情报吸收的过程。
刑事侦查情报收集基本原则:1、及时、迅速2、客观、准确3、全面、系统4、持之以恒5、遵守法制情报源:指人们借以获得情报的来源。
凡是能够产生、持有、载有情报或传递、透露情报的任何系统,均可称为情报源,情报源就是能提供信息的实体。
情报源的存在形式:口头情报源、实物情报源、文献情报源(分为资料情报源和档案情报源)刑事侦查情报收集的对象:(一)违法犯罪人员情报的收集概念:违法犯罪人员情报,是以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和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为对象而建立的人员情报资料。
收集内容:1、本人的基本情况部分。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教研室主任:徐西振执笔人:王文娟一、课程基本信息开课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课程名称:刑事侦查学课程编号:英文名称:Criminal Investigation Study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54理论学时:51 实验学时: 3学分:开设专业:法学先修课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二、课程任务目标(一)课程任务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选修课程。
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犯罪人的极为重要的专门工作。
本课程的任务在于使学生通过对刑事侦查的基本程序、技术、策略和方法的学习,能够了解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培养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开展侦查活动的能力。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课程,一方面需要利用经典案例的评析和介绍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授课内容,另一方面需要开展一系列实训项目,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课程目标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1.对刑事侦查学基础理论有所认识,包括刑事侦查学的学科性质、刑事侦查的性质和形式2. 掌握刑事技术鉴定的原理、程序和方法3. 应用刑事图像技术,记录现场、记录和检验物证、辨认照相;掌握痕迹勘验、文书勘验的技术4. 学习并掌握各种侦查措施,包括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辨认、询问、讯问、强制措施、侦缉措施,注意其中的程序和方法5.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适用不同的方法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第一部分绪论(包括刑事侦查学概述和刑事侦查概述)1.了解刑事侦查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内容2.掌握刑事侦查的概念、任务、性质和形式注意刑事侦查权的归属,以及刑事案件侦查的模式第二部分刑事科学技术1.了解刑事技术鉴定的程序2.掌握刑事技术鉴定原理即物质交换与转移原理的机理和意义,掌握同一认定和种属鉴定的概念和方法3.注意刑事技术鉴定权的归属,同一认定与种属鉴定的关系4.掌握刑事图像技术中刑事照相的内容,包括现场照相、物证照相和辨认照相的内容的方法5.掌握痕迹勘验中的主要对象形象痕迹的相关内容,掌握手印勘验和脚印勘验的技术6.掌握笔迹检验中书写习惯的形成过程及笔迹检验的科学依据7.了解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掌握其基本原理和国际通行指标和方法第三部分侦查措施1.了解现场勘查的步骤和方法,掌握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现场分析的内容注意犯罪现场及其构成要素,犯罪现场保护的内容及对于现场勘查的意义注意现场勘验的概念,有判明事件性质的作用2.掌握侦查实验解决哪些问题,侦查实验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如何审查侦查实验的结果3.了解辨认的形式,掌握辨认的规则注意同时具备哪些条件辨认结果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4.掌握询问的注意事项和方法5.了解追缉堵截的方法、控制销赃掌握追缉堵截的适用条件,通缉通报的程序方式注意通缉通报的关系,通报的形式6. 注意搜查扣押的注意事项7.了解讯问的程序和方法,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相关内容第四部分刑事案件侦查的方法1.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2.掌握杀人案件和盗窃案件的侦查方法3.了解投放危险物质罪、诈骗案件以及几种特殊犯罪案件的侦查(二)实践教学的内容及要求1.运用刑事照相技术完成现场照相2.通过捺印指纹了解指纹形态,掌握指纹的显现和提取技术3.用石膏制模和静电复印提取脚印,掌握脚印的测量和分析四、学时分配五、考核说明本课程所采用的考核方法是考试。
刑事侦查学

第一章侦查学绪论第一节侦查一、法律意义上侦查的概念:刑诉p106“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主体:公检法、军队、监狱、国家安全部门、缉私部门。
2、程序:刑事案件程序。
3、内容:(1)专门调查工作:搜查、询问、讯问、报告等(2)强制性措施:5种(剥夺or限制人身自由)二、学理上(美国学者:将自然科学应用到犯罪过程中称之为侦查)1、英美法系:同上2、大陆法系:运用自然、社会科学的只是理论来确定犯罪证据、识别罪犯的活动。
3、国内学者:在刑诉活动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证实和抓获犯罪人,追缴赃款赃物,为公诉活动进行准备而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方法和有关强制措施的一种诉讼活动。
三、有关概念的界分1、与侦察(1)侦察为军事术语,侦查为法律术语。
(2)侦察为预审前的行为,侦查是在预审后采取的(刑侦改革后已经取消预审)(3)侦察秘密性更强。
(4)侦察涉及范围广,侦查则具有特定对象。
(5)侦察搜集的材料不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侦查可以。
2、与社会治安(1)联系:侦查是社会治安的一个子系统,只有打防结合,才可以遏制犯罪。
(2)区别: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司法(刑事)社会治安——《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3、与经济侦查四、分类(对象、手段、内容等)1、政治侦查2、特务间谍犯罪案件侦查3、普通刑事案件侦查4、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五、侦查的主体及管辖(一)管辖1、部门管辖(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对部分案件的侦查具有管辖权——————A必须管辖的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
B可以管辖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C吸收管辖: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罪行而并案侦查的情形。
(2)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在军队的各类普通心事案件,12种。
刑事科学技术概论(1)

刑事科学技术第一章刑事技术基本理论1.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的专门技术。
刑事技术手段行使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所属的、被授权承担刑事技术工作的科研部门和院校;研究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物证;任务是运用技术手段发现、提取从而收集证据,通过检验和鉴定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学科性质是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
2.刑事技术的对象概称为物证。
有以下几种:①人体物证②痕迹物证③文件物证④物品物证⑤关联物证3.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任务:①现场勘查,收集物证②物证检验和鉴定③研究和开发新技术4.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①为立案提供客观依据②查明案件的初始情况③为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提供依据④利用物证串并案件⑤甄别、印证其他证据5.刑事科学技术内容:①痕迹检验②文件检验③刑事化验④刑事摄影6.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手段㈠形态分析①直接观察②间接观察③图像比对㈡物理检验①物理量的测定②可见光检验③不可见光检验④荧光检验⑤吸附与转印㈢化学检验①溶解试验②颜色反应③沉淀反应④结晶反应⑤燃烧反应⑥电解反应㈣仪器分析①色谱法②分子光谱法③原子光谱法④声谱分析7.刑事技术的种属鉴别是以物证检验所获取的科学事实为依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过程。
种属鉴别理论依据:①事物种属关系的实在性是种属鉴别的客观基础②事物种类的差别性是种属鉴别的分类依据③具体事物的共同性是种属鉴别的归类根据8.种属鉴别的基本方法:提取特征、比肩鉴别、综合判断。
9.同一认定:是指客体自身的同一,即他(它)只能是他(它)自己,而不是别的人或物。
同一认定是以解决嫌疑人或物与侦查工作所要寻找的人或物是否为同一人或同一物为目的,进行检验和论证的科学理论和方法。
同一认定科学依据:①客体的特定性②客体的稳定性③客体的反映性10.同一认定的类型:人身同一认定和物的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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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搜查制度的一般原理摘要:侦查期间的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嫌疑人以及可隐藏犯罪证据或嫌疑人的其他人的身体、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查看的一种侦查行为。
[1]各国的侦查机关最常用的侦查取证手段,但它本身也具有人身侵犯性。
例如,对物品的搜查和扣押直接妨碍了持有人对物品使用权的实现,对住宅的搜查侵犯了公民的居住安宁权,人身检查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2][3]关键词:刑事;搜查;侦查取证随着技术侦查能力的提升,辅之以高科技的搜查行为具有更严重的人身侵犯性以及更高的隐秘性。
[4]体现了公民人权和政府控制犯罪的利益二者尖锐对抗的紧张关系。
而搜查制度则是各国的立法者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之间进行艰难平衡的结果。
一方面必须保证政府足够的取证能力,另一方面还应当防止政府恣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尽管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中搜查行为的外延并不完全一致,[5]一、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各国刑事诉讼中的搜查普遍以有证搜查为原则,无证搜查为例外和补充。
但无论是有证搜查还是无证搜查均需接受司法审查,这是两大法系国家搜查制度最主要的共同点。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通过两次司法审查来实现。
搜查令状的签发程序是对搜查行为的第一次司法审查,又称为事前审查机制,它属于司法授权性质的司法审查;而对搜查行为进行的第二次司法审查,又被称为事后审查机制,它是司法救济性质的审查。
详言之,事前审查为搜查行为设定了第一道“门槛”,将不符合实体要求的强制搜查申请淘汰出局,以此抑止侦查权。
它主要体现在有证搜查行为当中。
事后审查是搜查行为实施完毕后,对搜查令状的合法性、搜查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再次进行的司法审查。
无证搜查不存在事前审查机制,因此主要依靠事后的审查来控制侦查权。
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处于互补的关系,二者不能完全取代对方。
换言之,缺乏任何一种审查方式,司法审查的效果都会丧失殆尽。
例如,令状的书面记录为法院的事后审查提供了依据,确定了事后审查的范围,如果没有令状的书面记录,事后司法审查的效果则值得怀疑。
[6]决定发动强制侦查的监督机制,但是,纵使完备的事前审查,也无法有效监督“执行”的合法性问题,因为“执行”毕竟在审查之后,基于此,必须以事后审查机制来弥补事前审查机制的漏洞与缺失。
[7]其中,事前的审查是整个令状制度的重点。
这不仅体现在立法上各国强调司法授权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负责事后审查的法官通常也会对事前审查的决定持充分尊重态度,事前审查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事后审查的判断。
[8]搜查行为的形式要件主要指搜查令状必须具有“特定性”。
令状的特定性就是要求所有的令状必须记载搜查的具体范围,需要搜查、扣押的人或物,执行搜查扣押的地点,以及令状的有效期限。
特定性要求的目的在于禁止签发普通令状,以防止漫无边际的强制侦查,特别是搜查和逮捕。
[9]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搜查制度中的司法审查原则应当包含三层含义:(1)任何搜查行为(无论是有证搜查还是无证搜查)必须具备实质根据;(2)搜查证或搜查令状必须具体而特定,它意味着对侦查人员的具体司法授权;(3)司法审查过程是法官依法审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法官不能成为警察的“橡皮图章”。
(二)贯彻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国家一切措施(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的过度干预,确保基本人权的实现,因此被称为“最足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制度,是公法里的帝王条款”。
[10]又称为必要性原则或者相应性原则,它是指强制侦查手段的使用与案件的情况相适应,不得超过实现侦查目的所必要的限度,特别是武力的使用,更要节制。
[11]制度的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上不同程度地贯彻了比例原则。
(三)建立了完善的无证搜查制度1.同意搜查制度同意搜查提高了侦查效率,因此受到了各国警察的青睐。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提出:“同意搜查这种侦查方式,在警察缺乏可能事由时,可能是获得重要、可信证据的唯一方法,而在警察有可能事由时,它仍可以免去搜查令状的繁琐,因此它是有效率的执法行为。
[12]——通常是经过同意(占32%)。
[13]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对美国9个司法区所做的实证调查报告显示,美国在住宅搜查中遵守令状制度的比例可能比其他国家更高,但在其他搜查中则大量存在着无令状的现象。
该报告引述了对警察的抽样调查记录,其中有警察称,由其实施的所有搜查中占98%的是获取搜查对象的“同意”而实施的。
[14]2.紧急搜查制度当危及到警察及其他人的安全,或者存在证据灭失、嫌疑人逃跑等风险时,警察必须在申请令状与直接实施搜查行为之间做出选择,由此产生了令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例外情形――紧急搜查行为。
紧急搜查无需接受事前的司法审查,也成为各国警察常用的取证手段。
1983年加拿大司法部对ontario地区进行抽样调查,发现27个入室搜查的案件中就有10个是无令状搜查,对此,警察的解释是:申请令状太慢,不能满足紧急情况的需要。
在对使用协助令而非搜查令状的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大约74%的侦查官员是以情况紧急作为不申请令状的理由的。
[15]大多数的强制侦查行为是以“紧急情况”为由,没有获取令状而实施的,此外,在住宅搜查中,只有大约10%的搜查遵守了令状制度要求。
[16](四)为被搜查者提供了健全的救济措施体系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搜查、扣押、强制采样、身体检查、监听等涉及到物证收集(包括信息)的多种强制侦查行为令状的救济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只审查强制侦查的合法性,不能审查强制侦查的合宪性,即不能通过对侦查行为的审查判断侦查所依据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则可以同时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与合宪性。
因此,德国的被搜查者提供的救济程序较美国而言更为复杂。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93条第1款,任何声称其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的人,均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违宪控诉。
除了宪法法院的司法救济外,德国还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可以审查将被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具有合宪性,如果认为将被适用的法律条款违宪,则要中止行政诉讼程序而提请宪法法院对此进行具体法律法规的审查。
可见,行政法院处理的只是与宪法无关的公法争端。
[17]制侦查的司法审查中,普通法院只能解释法律,因此它仅能针对强制侦查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对强制侦查所依据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根据德国行政法院的司法实务及行政法的文献见解,不服警察所为的刑事诉讼上的侦查措施,应当根据《法院组织法施行法》第23条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而如果警察的行为措施的目的是在于排除危险,而非侦查犯罪,则此时应当根据《行政法院法》第40条提起行政诉讼。
[18]《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第2句的司法确认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的抗告制度上,也为被搜查者提供了明确的救济渠道。
注释:[1]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2]身体的流体和组织是一个人的生理“图书馆”,从中可以发现大量关于人体的信息。
参见[美]阿丽塔?l?艾伦:《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3]例如对人体的体腔进行检查不可避免地会损及人格尊严,而使用外科手术方式在嫌疑人体内取出子弹,使用药物强制嫌疑人呕吐或排泄以及脊髓穿刺行为则对人体健康甚至什么安全带来危害。
[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布伦迪斯认为,高技术背景下政府刺探个人信息行为的侵犯性比“把个人的自由交给小官员的手中还要严重得多。
参见burger v. new york,388 u.s.(1967)[5]英美法国家搜查行为的外延更广,它包括人身检查/、强制采样、监听、监控、勘验,甚至盘查,大陆法系国家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分类更细、更具体。
[6]catherine hancock, “state court activism and searches incident to arrest”,68 va.l.rev.(1982),pp.1085-1093. [7]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页。
[8]united states v.leon,468 u.s.897,914(1984); illinois v. gates,462 u.s.213,236(1983).[9]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10]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版。
[11]孙长永:“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与司法审查”,《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72页。
[12]schneckloth v. bustamonte 412u.s.218(1973).[13]christopher slobogin, an empirically based comparison of american and european regulatory approaches to police investigation[j].22 mich. j.int`l l.431(2001).[14]christopher slobogin, an empirically based comparison of american and european regulatory approaches to police investigation[j].22 mich. j.int`l l.431(2001).[15]police powers——search and seizure in criminal lawenforcement, working paper 30, minister of supply and services canada,1983,pp.82-83. 江礼华、杨诚:《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5页。
[16]christopher slobogin, “ an empirically based comparison of american and european regulatory approaches to police investigation”, 22 mich. j.int`l l.(2001),p.430. [17]傅思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88页。
[18]相关判例可见:roland kanthak v.germany,(application no.1247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