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1“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2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号: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颁布⽇期:2018-11-23执⾏⽇期:2018-11-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申报要求第三章特殊申报第四章申报单证第五章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第六章附则(2003年9⽉18⽇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26⽇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4年3⽉13⽇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7年12⽉20⽇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28⽇海关总署第238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5⽉29⽇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11⽉23⽇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进出⼝货物的申报⾏为,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管理的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货物的收发货⼈、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电⼦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货物的收发货⼈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货物的申报⼿续,均适⽤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货物的收发货⼈,可以⾃⾏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续的进出⼝货物的收发货⼈、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电⼦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补充申报单编号:报关单号报关单第项商品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品牌中文:英文:名称:联系人:买方地址:电话:名称:联系人:卖方地址:电话:名称:联系人:生产厂商地址:电话:合同协议号签约日期发票编号发票日期进口货物部分(一)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以下关系:[]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的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一方是另一方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以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如有影响,那么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相近;[]与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倒扣价格相近;[]与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计算价格相近;[]没有以上相近的价格。
如有以上相近的价格,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买卖双方无以上任何一种关系。
□是□否(一)买方处置或使用货物时是否受到除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以及对货物销售□是□否地域限制以外的限制?(二)货物的价格是否受到使货物的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是□否如果上述任一问题的回答为“是”,请说明限制、条件或因素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如果影响货物成交价格的条件或因素可以以客观量化数据表示,请将其填写在三(二)栏中。
(三)买方是否应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并作为货物销售条件的特许□是□否权使用费?(四)卖方是否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是□否获得收益?如存在以上特许权使用费和收益的支付,且其金额在进口时不能确定的,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一、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二、交易的条件三、费用使用情况(一)发票价格(二)间接支付的货款(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1、买方负担的经纪费费用:(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2、与进口货物零件和类似货物的生产和销售(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有关的,由买方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三)未包括以免费或者以(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在发票价格低于成本的方材料中的费用和式提供的货物(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价值或服务: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3、特许权使用费—参见第二(三)栏4、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参见第二(四)栏5、货物运抵境(1)运输费用内输入地点起(2)运输相关费用卸前的费用:(3)保险费币制单位金额总金额总金额备注备注出口货物部分币制单位金额一、发票价格二、间接收取的货款三、出口关税是否已经从申报价格中扣除?□是□否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页)申报申明:对本申报单各项填报内容及所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海关批注: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提供与海关估价有关的其他任何资料或单证,如有不实,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第238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关于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有关问题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关于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有关问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08.1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为规范进出口申报行为,确保申报行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的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规定的补充申报,按照该署令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一)海关对申报时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海关对申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准确性,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并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在递交报关单时一并提交补充申报单。
四、补充申报的申报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见附件3)以及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充申报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_规范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码:海关编码:进口口岸备案号出口日期申报日期经营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发货单位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税方式许可证号起抵国(地区)装货港境内目的地批准文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合同协议号件数包装种类毛重(千克)净重(千克)集装箱号随附单据用途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最终目的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征免税费征收情况录入员录入单位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报关员单位地址申报单位(签章)邮编电话填制日期海关审单批注放行日期(签章)审单审价征税统计查验放行《报关单填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 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2.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 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一、预录入编号二、海关编号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四、备案号五、合同协议号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七、申报日期八、经营单位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十、申报单位十一、运输方式十二、运输工具名称十三、航次号十四、提运单号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十六、征免性质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十八、许可证号十九、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二十、装货港/指运港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二十二、批准文号二十三、成交方式二十四、运费二十五、保费二十六、杂费二十七、件数二十八、包装种类二十九、毛重(公斤)三十、净重(公斤)三十一、集装箱号三十二、随附单据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三十五、项号三十六、商品编号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三十八、数量及单位三十九、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四十、单价四十一、总价四十二、币制四十三、征免四十四、税费征收情况四十五、录入员四十六、录入单位四十七、填制日期四十八、海关审单批注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填报说明一、总体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简称《价格补充申报单》)应由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
(二)每一张《价格补充申报单》应填写一项商品,对应一份报关单,海关另做要求的除外。
一份报关单中涉及多项商品需进行补充申报,一张报关单可对应多份《价格补充申报单》。
(三)补充申报单编号栏由海关填写。
(四)凡《价格补充申报单》中有“ ”符号的选择项目,根据选择情况在“是”或“否”后面的“ ”中打“√”号。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六)阅读本说明以后,仍无法准确填报的,请及时向海关人员询问。
二、表头栏目填报说明:(一)“补充申报单编号”由海关编号,申报单位无需填写。
(二)“报关单号”应填写补充申报单所对应的报关单编号。
(三)“报关单第项”是指作补充申报的商品在报关单中的排列序号,该项目与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为补充申报的货物规范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五)“商品编码”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归类规则确定的货物的商品编码,该项目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六)“规格型号”应尽可能详细,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七)“品牌”应填写补充申报商品的中英文品牌。
(八)“买方”应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九)“卖方”应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生产厂商”指货物的生产企业,该栏须填写其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一)“合同协议号”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十二)“签约日期”指贸易合同签订的日期。
(十三)“发票编号”指卖方销售有关货物开出的商业发票编号。
(十四)“发票日期”指卖方开具发票的日期。
三、进口货物部分填报说明:(一)第一栏“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1.第(一)栏买卖双方之间如果存在该栏目所列举的8种关系之一的,请在相应的关系类型前 中用“√”标记,并进一步回答“以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海关申报单范本

1.海关估价申报单范本(二)买卖双方无以上任何一种关系。
是否二、交易的条件(一)买方处置或使用货物时是否受到除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以及对货物销售地域限制以外的是否限制?(二)货物的价格是否受到使货物的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是否如果上述任一问题的回答为“是”,请说明限制、条件或因素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果影响货物成交价格的条件或因素可以以客观量化数据表示,请将其填写在三(二)栏中。
(二)每一张《价格补充申报单》应填写一项商品,对应一份报关单,海关另做要求的除外。
一份报关单中涉及多项商品需进行补充申报,一张报关单可对应多份《价格补充申报单》。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六)阅读本说明以后,仍无法准确填报的,请及时向海关人员询问。
(三)“报关单第项”是指作补充申报的商品在报关单中的排列序号,该项目与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为补充申报的货物规范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五)“商品编码”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归类规则确定的货物的商品编码,该项目应与报关单填。
2.海关估价申报单范本(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地址,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六)阅读本说明以后,仍无法准确填报的,请及时向海关人员询问。
(三)“报关单第项”是指作补充申报的商品在报关单中的排列序号,该项目与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为补充申报的货物规范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五)“商品编码”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归类规则确定的货物的商品编码,该项目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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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海关编号:
填报说明
一、《价格申报单》应由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填写。
经营单位授权其他单位填写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每一份《价格申报单》只能填写一项商品。
二、品牌栏应填写进口货物的厂牌、牌名、注册商标等;规格型号栏应根据进口货物的特性,填报其规格、型号、成分、等级以及含量等。
如填写空间不够,应选择能反映进口货物特性的主要项目填写。
三、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应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一致。
四、在成交情况大栏中,单价应按照合同订明的成交币种填报;进口数量应按照合同订明的计量单位填报本次申报进口的实际数量。
合同总价应填报需要价格申报的该项商品的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量应填报需要价格申报的该项商品的合同总数量;币制和计量单位应分别按照合同中有关货物实际成交的币种和计量单位填报。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某种限制是指会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实付或应付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制,但是由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实施的限制以及对进口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除外;买卖双方在成交中存在特殊的安排是指影响到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安排,例如:进口货物的价格以买方同时购买规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或取决于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的价格,或买方购买原材料性货物,需以特定数量的制成品作为价款支付形式等等。
以上所称的“买方”均指与卖方谈判达成交易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
五、买卖双方的关系是指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与成交外商的关系。
六、在各种费用负担情况大栏中,佣金是指由买方支付的,作为代理人为贸易的成交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经纪费是指买方向自己委托的或卖方委托的经纪人支付的报酬;容器和包装费是指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且经常一起销售的容器或包装材料的费用及包装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所涉及的商标权费、专利费、专有技术费、著作权费等等;由买方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和出口销售的物品或服务的价值或费用是指由买方免费或以低于成本价直接或间接提供,并用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出口销售的物品或服务的价值,一般包括以下形式:进口货物中包含的材料、零部件和类似货物;在进口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在进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中消费的材料;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开发、工艺、设计工作以及计划和规划等。
七、在支付大栏中,预付价款是指在卖方交货前,买方向卖方或其指定的某一方预先支付的没有包括在发票价格之中的款项;后付价款是指在卖方交货后,买方需向卖方或其指定的某一方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没有包括在发票价格之中的款项。
以上所提及的款项,均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折算的款项。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填写在上述栏目中不能说明清楚的与成交有关的情况。
九、申报单位盖章指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