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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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浙政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新型城市化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城市用地紧缺、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城市发展面临越来越大的空间制约和挑战。

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有利于拓展城市发展新空间、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促进人防民防一体化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随着城市综合经济实力的不增强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经济技术条件更趋成熟,并面临极好的发展机遇。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体制机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依法加强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

坚持地下规划与地上规划相结合、适度超前与量力而行相统一,加快形成规范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努力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新格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07
•【字号】杭政办函[2009]309号
•【施行日期】2009.09.0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
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有序利用,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陆瑞芬(市政府)
成员:
周琪(市建委)
黄瑚(市规划局)
翁文杰(市城管办)
毛国锋(市信息办)
金玉琪(市电力局)
章维明(市城建投资集团)
楼建明(杭州电信公司)
卢卓君(杭州移动公司)
徐剑炯(杭州联通公司)
周宏(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徐禹华(市排水有限公司)
何相之(市水业集团)
王东(市燃气集团)
吴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周琪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〇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 (3)第三章专项规划阶段 (6)第四章详细规划阶段 (12)第五章附则 (13)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附表附录三:现状基础资料主要内容附录四:相关专题研究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范围设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县城和中心镇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范围、期限及规模应与相应城乡规划一致,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同步实施。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国土、交通、市政、防灾、环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协调,其规划应着重落实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地下公共空间设施。

第四条根据相对应的城乡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专题研究。

总体规划批准后,各地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详细规划阶段,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都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第五条总体规划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对地下空间开发需求量进行初步预测,初步划定地下空间管制区范围,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开发强度、总体布局和竖向分层规划,提出各类地下设施的布局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时序和重点建设区域,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法保护地下文化遗产和城市功能设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综合规划、依法合理、科学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和保护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保护环境、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优化城市发展布局,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地下工程的地质条件、地下设施和地下水资源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设计。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未来需求,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第八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开发方向、区域协调等内容,并与上部地面空间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效益和作用。

第十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保护地下文化遗产和重要地下设施,确保其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地表空间的变化和城市功能调整的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修订和更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与地下管线、车辆通行等相关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形成一体化规划。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02【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7年7月2日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遗产要素、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生态环保、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通知)市委办发〔2009〕7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13日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

第三条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集约高效、彰显特色,有序推进、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城市综合体应当编制概念性规划。

概念性规划由相关区政府或做地主体组织编制。

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中,应当有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第五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应面向国内外招标,引进国内外著名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和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关设计。

第六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地域的测绘成果、规划成果、地下管网、国防信息等项目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七条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应当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复;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会同所在区政府组织审查、区规划分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指标管理第八条城市综合体建筑容量和规划指标等管理,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综合体的土地利用应体现区域协调、功能复合、混合使用、集约高效的原则,各类性质用地的范围可不单独划分,但应明确各类性质建筑的面积比例。

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

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信息索引编号:002512237/2017-06904文件编号:公开单位:国土资源局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间:2017-12-19公开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杭土资发[2017]25号各分局、县(市)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8月21日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09〕8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式地下空间。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净高度大于2.2米(含)的可以一并设立地下建(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取得、合理利用原则。

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属于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取得:(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防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二)商业、办公、旅游、娱乐、仓储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三)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路或者地下管廊建设项目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除依法可以划拔方式供地的以外,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化、系统化开发利用~集约节约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生态环保、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优先和禁止] 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医院、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

1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工作~并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道路、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的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使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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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化、系统化开发利用,集约节约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生态环保、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优先和禁止]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医院、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工作,并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道路、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的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使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现状普查]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地下空间资源、地下空间利用现状调查,促进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 [信息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

第九条[政策扶持]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对地下空间普查、规划制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条[规划编制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联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和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人防、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横向互连互通、重点建设区域、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做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补充完善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补充地下空间相关控制要求。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项控制指标提出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包括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及地下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等。

第十三条[建设规划和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编制地下空间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建设目标,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推进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地下空间建设规划中明确的近期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相关控制要求。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随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与相邻建筑连通方式等要求。

第十七条[规划退让要求] 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设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

确因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或者公共利益、安全防护等原因需要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允许超出用地界线的范围。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八条[依法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但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第十九条[划拔供地]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建设的连通通道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建设单位可以随建设项目一并取得连通通道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连通通道的土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协议供地] 除依法可以划拔供地的以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 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三) 受客观条件或者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条件的;(四)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供地计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地下空间建设规划中明确的近期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

具备供地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第二十二条[土地出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及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用地审批]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范围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允许超出用地界线的范围出具用地审批文件。

第二十四条[鼓励连通]政府通过划拨供地、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优惠等形式,鼓励地下空间互连互通,鼓励建设单位提供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出入口和连通通道等。

在满足交通功能、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的基础上,经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地下连通通道适度开发其他使用功能。

相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当按规划要求修建连通通道,连通通道面积可以计入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统筹开发] 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和大型城市综合体、重要地铁站点及其周边的开发建设,应当由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市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

第二十六条[整体开发] 因规划需要或者建设单位对相邻地块地下空间有整体开发要求的,可以由整体开发的建设单位统一办理地下空间项目立项,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以单独出让,也可以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第二十七条[结合地铁建设] 地铁工程建设应当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及市政设施等工程建设相衔接。

地铁站点出入口布置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城市过街设施、地下道路、公共建筑物的地下层相结合或连通,并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对尚未实施而不能同步建设的必须预留通道和接口。

地铁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统一的实施主体,将与地铁工程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与地铁工程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与地铁工程结合建设,需先行建设的地铁上盖物业的地下工程,可由地铁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建成后,在地铁上盖物业出让时,该地下工程以带规划条件的方式一并出让给地铁上盖物业的受让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连通通道设计]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

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的,新项目的横向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单位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达成协议,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有关部门在审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或者有关建设单位的协议,落实地下空间互连互通位置和连通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连通通道建设] 规划确定连通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通道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完成后续连通义务。

第三十条[建设程序]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人防建设的要求。

结合地面建筑的地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

第三十一条[施工调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现状,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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