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区域等级的划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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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级别划分标准

防爆级别划分标准

防爆级别划分标准防爆级别划分标准是指在爆炸性环境中,设备的安全防护等级和防爆措施的分类和分级标准。

防爆级别划分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能够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说明防爆级别划分标准的制定背景、目的、意义、影响因素、原则和方法、实施方案、评估与改进等方面。

一、制定背景爆炸性环境是指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蒸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的环境,在工业、化工、石油等领域中广泛存在。

在爆炸性环境中,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防爆级别划分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和防爆措施,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目的和意义防爆级别划分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和防爆措施,确保设备在爆炸性环境中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防爆级别划分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也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三、影响因素防爆级别划分标准的制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爆炸性环境的危险程度:不同危险程度的爆炸性环境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不同,需要根据环境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和分级。

2.设备的类型和用途: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设备在爆炸性环境中的安全性能要求也不同,需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分级。

3.防爆措施的选择:针对不同的爆炸性环境,需要采取不同的防爆措施,包括设备的结构、材料、通风、防火等方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分级。

4.相关标准和规范:防爆级别划分标准的制定需要参考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和规范,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原则和方法1.原则防爆级别划分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标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验数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分类分级:应根据爆炸性环境的危险程度、设备的类型和用途、防爆措施的选择等因素进行分类和分级。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1998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199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及范围、对加工工艺设备、电气、建筑结构、通风、除尘、积尘清扫、气力输送及管理的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粮食生产、储运和管理的全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加工、储运系统,不适用于浸出油车间。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SBJ 03—89 粮食房式仓设计标准SBJ 06—93 小麦制粉厂工程设计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粮食grain人类食用农产品的总称。

主要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油料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3.2 粮食加工grain processing通过特定的工艺将粮食原粮制成成品粮或半成品粮的过程。

3.3 粮食储运grain storage & transportation通过输送机械和交通工具将粮食按特定的工艺、方式和路线,运输和储存。

3.4 粮食粉尘grain dust能悬浮在空气中的粮食微小颗粒,是一种不导电的可燃性粉尘。

3.5 粮食粉尘防爆 the protection for grain dust expIoslon预防粮食粉尘燃烧、爆炸并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

4 粮食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和范围4.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4.1.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列规定分区:a)10区:在正常作业时大量持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粮食爆炸性粉尘,其浓度能达到爆炸极限的密闭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及范围确定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及范围确定
由表2可以看出,GB 50058-2014《爆炸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按照释放源等级进行爆 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确定;未明确禁止工 作场所形成20区;未考虑粉尘层;将22区的范围 按超出21区3m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离确 定,大于GB 12476.3-2007《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 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 场所分类》、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 全规范》中的规定1m的距离。
2 危险区域范围
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指出通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 域的范围与该环境释放源级别相关;进一步细化 了“爆炸性粉尘环境在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 位确定范围”[4]的规定要求,如明确“20区范围主 要包括粉尘云连续生成的管道、生产和处理设备 的内部区域”等;增加了对建筑物外部场所的爆炸 性粉尘危险区域范围的具体要求,规定对于受气 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1区、22区范围; 参照IEC 60079-10-2《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0-2部 分:区域分类 可燃性粉尘环境》,提出了“21区的 范围应按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确定”, “22区的 范围应按超出21区3m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 离确定”的要求;同时还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环境危
Hale Waihona Puke 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并进行了简要说明。 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
计 规 范》中爆炸性粉尘环 境危险区域范围与G B 12476.3-2007《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 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中的规 定略有不同。上述标准规定中的主要区别,见表2。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防火防爆区域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区域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公司生产、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区域。

三、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防火防爆区域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防火防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员工遵守本制度。

3. 各部门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提高防火防爆意识,积极参与防火防爆工作。

四、工作程序1. 防火防爆区域划分(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禁火区包括:生产装置区、原料储罐区、产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等。

2. 防火防爆措施(1)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进入时必须加装阻火器。

(2)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3)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4)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禁火区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5)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6)生产场所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3. 消防设施(1)禁火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2)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3)员工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4. 消防安全检查(1)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防火防爆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防火防爆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在防火防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防爆区域划分标准主要依据危险场所中存在的危险物质种类、浓度、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划分。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但通常都会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相关标准。

在防爆区域划分中,通常将危险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域:0区、1区和2区。

0区是指危险物质长期存在或连续存在的场所;1区是指危险物质有可能出现的场所;2区是指危险物质一般不可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根据危险物质的引燃温度和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防爆设备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等。

不同类型防爆设备的适用范围和安全性能也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的场所和工艺条件进行选择。

此外,对于粉尘场所,也需要进行防爆区域划分。

根据粉尘的特性,可以将粉尘场所分为20区、21区和22区。

其中,20区是指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长期存在的场所;21区是指爆炸性粉尘有可能出现的场所;22区是指爆炸性粉尘一般不可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总之,防爆区域划分需要根据具体场所和工艺条件进行评估和确定,选择合适的防爆设备和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2024年防爆区域出入管理制度

2024年防爆区域出入管理制度

2024年防爆区域出入管理制度____年防爆区域出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我国依法设立防爆区域,并制定本管理制度,对防爆区域的出入进行管理。

第二条防爆区域是指政府根据治安情况和特定需要,设立的安全管理区域。

防爆区域内严格控制人员进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以确保防爆区域内的安全稳定。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防爆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居民、访客、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防爆区域的设立和范围第四条防爆区域的设立应当根据治安情况和特定需要,由市级政府依法批准设立,并公告告知相关单位和居民。

第五条防爆区域应当明确划定范围,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确保区域的边界清晰可见。

第六条防爆区域范围包括防爆小区、防爆社区、防爆商业区等,具体范围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三章出入管理措施第七条进入防爆区域的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身份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接受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

第八条进入防爆区域的车辆应当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禁物品。

第九条防爆区域内的人员出入应当携带有效的出入证,在相关检查点予以查验,并配合相关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防爆区域内的居民、访客、工作人员等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签到等相关手续,确保人员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防爆区域内的人员应当严禁携带、传播、使用任何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物质或工具,严禁从事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十二条防爆区域内的人员应当服从相关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不得干扰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三条防爆区域的管理由政府安全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协同配合进行。

第十四条防爆区域内的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配合相关人员的工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防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防爆区域内的治安事件和突发事件,由政府安全部门和相关单位迅速处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ICS29.260.20AQ 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Safety criterion for electrical apparatus in hazardous areas2007-10-22发布2008-01-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爆炸性物质分级、分组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划分 (5)5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6)6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6)7 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17)附录A (28)附录B (29)附录C (34)附录D (41)附录E (42)前言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上海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南阳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斌、徐建平、王其坤、葛青、王军、郁文哉、卢巧、曹广辉、谢平凡。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煤矿井下;——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医疗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作业安全规定(2篇)

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作业安全规定(2篇)

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作业安全规定1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范围标示:各生产装置区的危险场所,应规划适当的等级及区域范围,由各车间明显易见处或出入口适当标示,并绘制成厂区防爆区分图备查。

2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范围修订:各生产装置区的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范围的划分(包括图面等记录数据)完成后;若设备重新组装、增设或其它相关事项有所变动时,可能对原规划的防爆等级及区域范围有所影响,为确保安全,应重新评估并做必要的修正。

3工作安全许可:在危险场所实施整备、保养作业时,原则上应将电气设备移至非危险场所实施为宜;但于不得已情况下,必须在危险场所实施时,应做好防护措施,使用无火花工具,且电气计测器应使用防爆构造者,防止产生冲击火花。

4防爆构造之保养复原:实施保养作业时,因电气设备、防爆构造之种类及配线方法不同,保养人员应对防爆构造原理及机能有所了解,于电气设备保养组装复原时,务必使其恢复原状,确保防爆性能;若遇维持其防爆性能有困难时,应更换该电气设备或线路配管,不可再使用于危险区域。

A.耐压防爆构造之保养复原:耐压防爆构造之电气设备应确保其耐压防爆性能,为维持耐压防爆特性,须针对容器之强度,接合面之间隙及容器表面温度之上升加以检点;对耐压防爆性能之保养复原,应依下列各点予以确认:a.容器接合处无损伤。

b.对接合面之间隙及深度,应确认保有防爆构造上必要之数值。

c.容器表面及透明板等均无损伤及龟裂。

d.安装用螺栓应无缺损,且适当锁紧。

e.容器不使其生锈,且已作好充分之防蚀处理。

B.内压防爆构造给他保养复原:内压防爆构造的电气设备应确保其内压防爆性能,为维持其内压防爆特性,须针对保持内压有关的容器构造、保护气体的供应设备、内压检测保护装置及容器表面的温度上升加以检查,对内压防爆性能的保养复原,应依下列各点予以确认:a.垫圈类均安装在规定的处所,且无龟裂、变形及劣化。

b.压力下降检出器、通风管路、阀及阻风板等均符合规定。

c.安装用螺栓无缺损,且适当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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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区域等级的划分修
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一、防爆区域等级的划分
爆炸是物质从一种状态,经过物理或化学变化,突然变成另一种状态,并放出巨大能量。

极速放出的能量,将使周围的物体遭受到猛烈的冲击和破坏。

爆炸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爆炸性物质:能与氧气(空气)发生反应并爆炸的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

(气体:氢气、乙炔、乙烷等;液体:酒精、汽油;固体:粉尘、纤维粉尘等)。

2)氧气:空气。

3)点燃源:包括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静电火花、高温、化学反应、光能等。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二类。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三个区域等级。

0级区域(简称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级区域(简称1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2级区域(简称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二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相当于国际标准的20区)
1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相当于国际标准的21、22区)
二、防爆仪表的规定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II类:工厂用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满足要求的电气设备可制成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胶封型、防爆特殊型和粉尘防爆型。

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最高表面温度对于隔爆型是指外壳表面,对于其余防爆类型是指可能与爆炸性混合物
接触的表面。

Ⅰ类电器设备在采取措施能防止煤粉堆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50℃,有煤粉沉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Ⅱ类电器设备最高表面温度规定如下:
注:当Ⅱ类电器设备用于有可燃性粉尘的场所,致其表面有沉积粉尘的情况时,其允许的最高表面温
度应按粉尘堆积情况下的表面印燃温度计算。

防爆类型电气设备类型
我国的防爆电气设备标准与IEC同步。

国家正式批准的防爆型式有八种,即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充油型(o),充砂型(q),无火花型(n),浇封型(m)。

此外还有防爆特殊型和粉尘防爆型两种。

在自动化仪表设备中,世界各国大量使用的是前面三种,即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

1、隔爆型电气设备(d)
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是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设备。

2、增安型电气设备(e)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

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
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本安型电气设备及其关联设备,按本安电路使用场所和安全程度分为ia和ib二个等级。

ia等级:在正常工作、一个故障和二个故障时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ib等级:在正常工作和一个故障时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4、正压型电气设备(p)
具有保护外壳,且壳内充有保护气体,其压力保持高于周围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压力,以避免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外壳内部的电气设备。

5、充油型电气设备(o)
全部或某些带电部件浸在油中使之不能点燃油面以上或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6、充砂型电气设备(q)
外壳内充填颗粒材料,以便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外壳内产生的电弧、火焰传播、壳壁或颗粒材料表面的过热温度均不能够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7、浇封型电气设备(m)
8、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电弧或火花,也不产生能够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表面或灼热点,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防爆特殊型电气设备(s)
电气设备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由主管部门制定暂行规定。

送劳动人事部备案,并经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后,按特殊电气设备“s”型处理。

粉尘防爆型
为防止爆炸性粉尘进入设备内部,外壳的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并须加密封垫圈,转动轴与轴孔间要加防尘密封。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
1、依据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结果选择防爆仪表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
2、依据气体爆炸危险场所中可能出现的爆炸气体和蒸汽的爆炸级别选择防爆仪表和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级别;
3、依据气体爆炸危险场所中可能出现的爆炸气体和蒸汽的自燃温度选择防爆仪表和电气设备相应的温度组别。

特别强调的是:0级区域只准许选用ia级本质安全型设备和其它特别为0级区域设计的电气设备。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电气设备防爆类型选型表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
按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结果选择相应防爆级别的仪表和电气设备。

三、VEGA防爆仪表及选型
VEGA仪表都是II类防爆仪表。

不能用于煤矿的矿井。

VEGA防爆仪表主要有三种:本安防爆型、本安+隔爆型、粉尘防爆型
同时要选择适用的防爆区域、爆炸性气体组别和防爆仪表温度等级
本安防爆: CX ATEX II 1G EXx ia IIC T1-6
本安+隔爆型: DX ATEX II 1/2G 2G EEx d ia IIC T1-6
粉尘防爆型: GX ATEX II 1/2D IP66T
CX和DX用在气体和液体防爆场合,都能用于0区。

CX需要在控制室的盘柜加装安全栅,DX不用。

安全栅本安端线路的电压、电流、分布电感和分布电容要符合我们仪表的要求。

GX用于粉尘防爆。

主要是加强了密封,防止粉尘进入仪表,在仪表上形成沉积。

本安防爆还可以和WHG水法、船用许可证合用。

如:CA 本安防爆+WHG水法
CM 本安防爆+船用许可证
WHG水法:是防有害液体溢出的认证
本安防爆还可以和粉尘防爆合用
如:CK 本安防爆+粉尘防爆
附:代号含义:
ATEX II 1 G EEx ia IIC T1-6
1 2 3 4 5 6 7 8
1、欧洲发证机构
2、II类仪表:适用于工厂 I类仪表用于煤矿矿井
3、适用于0区防爆 2 表示适用于1区防爆
1/2表示天线部分适合0区,电子部件适合1区
4、气体防爆标记如果是粉尘防爆,代号为D
5、防爆标记欧洲标准
6、防爆仪表类型隔爆的代号是d
7、爆炸性危险气体分类分为:矿井下 I(甲烷)
工厂 IIA(丙烷)、IIB(乙烯)、IIC(氢气)8、温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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