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第三条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
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
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
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 1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1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医院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求,加强对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人员)的管理,规范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合同制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办法》所指的合同制人员,是院内任何部门、用任何经费列支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合同制人员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我院离职退休职工。
第二条使用合同制人员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缺员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招聘人数占用科室人员编制设置。
具体的用工对象,应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环境保洁、绿化等后勤工作实行社会化服务,原则不聘用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合同制人员工作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人事科是合同制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的总体管理。
第六条人事科负责核定全院合同制人员的名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按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组织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管理全院合同制人员基本资料;审核合同制人员的上岗资格。
第七条财务科负责办理合同制人员“五险”及办理“五险”转移手续;代收、代缴合同制人员保险基金。
第八条用工科室负责具体安排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协助医院计生小组,检查合同制人员的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证的有效期,并督促他们及时办理证明的年审;除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外各员工科室还要具体负责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定期向人事科反馈合同制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人事科。
第三章招收、使用、流动第九条招用合同制人员必须贯彻执行XX县人事局、卫生局《XX 县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苍卫发【2006】2号)、《XX 县卫生系统护士临时工招聘办法》等有关要求。
医院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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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医院岗位合同工的管理,提高岗位合同工队伍素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卫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合同工,是指具有中等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但不纳入我院在编职工之内。
第二条使用岗位合同工必须依据科室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各科室(部门)需要岗位合同工须先向医院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三条岗位合同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条医院人事科是岗位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岗位合同工用工的总体管理。
第五条医院人事科职责:向主管部门申报岗位合同工人数和用工情况;核定全院岗位合同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广东医学院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办法

广东医学院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适用范围合同工的定义合同签署及有效期工作职责与要求工资与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职业培训与发展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合同变更与终止条件纪律与行为规范健康与安全保障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广东医学院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医学院所有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教学及其他相关岗位。
第二条合同工的定义非事业编制合同工是指根据广东医学院用人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形式聘用的员工,不具有事业编制身份。
第二章合同签署及有效期第三条合同签署聘用单位与合同工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合同期限。
第四条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根据具体聘用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签。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工作职责第六条工作要求合同工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格,按规定完成培训课程,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七条工资标准合同工工资根据岗位等级及工作表现确定,按月支付。
第八条福利待遇合同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基本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第九条工作时间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休假安排合同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合同约定的年假,具体安排按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职业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职业培训合同工应定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职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职业发展学院鼓励合同工根据工作表现和个人发展需求,申请晋升或岗位调整。
第七章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第十三条绩效评估合同工的工作绩效应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薪资调整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合同工可获得奖励或面临相应的处罚,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规定。
第八章合同变更与终止条件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合同工及聘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变更内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

中山大学 B 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大学的新型人事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精神,在总结我校流动编制管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目前国家对高等院校仍实行事业单位的定编管理,学校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规模。
同时,由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各个单位和部门均有一些事务工作和岗位,需要聘用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
学校将各种岗位分为A系列和B系列,对两个系列的基本特征、职责、待遇和发展方向进行明确区分。
(一)A系列是指在目前实行国家人事编制管理制度下,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以及历史延留下来的原固定工等(常称为固定编制人员)。
在现行的国家人事管理体制下,这类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进入学校,退休后在学校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若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则按新的政策执行(如进入社保)。
(二) B 系列是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聘用的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些阶段性、临时性或某些特殊性工作聘用的人员;一些单位因A系列岗位编制限制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列入B系列岗位管理的人员。
这类人员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金的个人部分,学校支付单位缴纳部分,离职或退休后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第三条B 系列岗位是一类独立的岗位,受聘的岗位性质不随聘用时间而改变,不能直接转为A 系列。
B 系列人员应聘学校A 系列岗位或 B 系列其他岗位须先完成现聘岗位的聘期。
受聘期内应聘新岗位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
第四条B 系列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聘期考核优秀,符合同系列高一级别岗位的条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B 系列人员在学校聘用的岗位上工作后,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要求签订 B 系列无固定期限合同。
医院聘用非在编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医院聘用合同制员工管理,切实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医疗工作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合同制员工,是指已获得专业学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证书》(医生、护士)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医生、护士),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原公立医院管理局)批准同意,被我院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工作的员工,为非事业单位编制的职工。
第二章合同及考核第三条聘用合同制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满,由人事科出具综合考评意见,人事科备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四条试用期满讨论通过的,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原市公立医院管理局)或医院人事科备案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签订日期至当年度末,续签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建立聘用合同制员工个人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个人填写的个人技术档案登记表,年度考核材料,工作质量考评材料,在院期间工作考评、学习培训、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医院每年末对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德勤业绩进行综合考评,作为下年度续签合同依据。
其中全年理论考试成绩占60%,科室考核评分占40%。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
其中优秀比例按本年度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提取名额(合同员工参加工作未满一年者,没有年度评优资格)。
综合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人事科备案,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七条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合格者,可进行下年度合同续签。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不合格者,进行岗位调整,绩效工资按应得数额80%比例发放,直至下年度考评合格。
第八条合同员工因病请假,年度累计超过1个月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合同员工因病假、事假(事假需执行医院相关规定)无法参加年度理论考试者,需要按要求补考。
第九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医院可解除与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第一篇: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大学的新型人事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精神,在总结我校流动编制管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目前国家对高等院校仍实行事业单位的定编管理,学校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规模。
同时,由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各个单位和部门均有一些事务工作和岗位,需要聘用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
学校将各种岗位分为A系列和B系列,对两个系列的基本特征、职责、待遇和发展方向进行明确区分。
(一)A系列是指在目前实行国家人事编制管理制度下,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以及历史延留下来的原固定工等(常称为固定编制人员)。
在现行的国家人事管理体制下,这类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进入学校,退休后在学校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若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则按新的政策执行(如进入社保)。
(二)B系列是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聘用的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些阶段性、临时性或某些特殊性工作聘用的人员;一些单位因A系列岗位编制限制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列入B系列岗位管理的人员。
这类人员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金的个人部分,学校支付单位缴纳部分,离职或退休后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第三条B系列岗位是一类独立的岗位,受聘的岗位性质不随聘用时间而改变,不能直接转为A系列。
B系列人员应聘学校A 系列岗位或B系列其他岗位须先完成现聘岗位的聘期。
受聘期内应聘新岗位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
第四条B系列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聘期考核优秀,符合同系列高一级别岗位的条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B系列人员在学校聘用的岗位上工作后,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要求签订B系列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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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新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学校人事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合同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根据《中山大学合同工管理办法》(中大人事〔2005〕2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合同工分为工勤岗和事务岗,其中事务岗是指所从事的工作有一定的管理或技术性质的岗位。
第二条聘用合同工有两种出资形式:一种是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工资;另一种是由用工单位采用其它经费自行支付工资。
第三条合同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首次聘用时年龄不低于18周岁;
3、文化水平一般要求高中毕业以上,其中从事事务岗的合同工,学历水平原则上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4、凡有任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记录者,一律不得录用;
5、具备办理用工手续需要的各类有效证件。
第四条实行“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在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专业技术证书;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需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第五条学校行政经费聘用的合同工须经学院同意并报人事处审核编制后,再采取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方式,
实行公开招聘,确定录用人选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等正式用工手续。
第六条用工单位采用其它经费聘用的合同工,聘用程序为:
1、用工单位将用工申请及招聘需求报学院办公室人事工作室;
2、经学院(或和学校人事处)审批同意后,用工单位可物色合适人选,如聘请事务岗的合同工应实行公开招聘,由人事工作室发布招聘启事;
3、学院管理部门参与组织面试;
4、确定录用人选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等正式用工手续。
第七条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合同工,视为非法用工,学院不予承认其用工资格和相关待遇。
如其发生劳动纠纷或伤亡事故,按省、市劳动部门规定对用工单位予以处罚,并追究用工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签订劳动合同须使用人事处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可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增设附加条款作为补充说明,但附加条款须经学院及人事处审核。
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使用未征得人事处批准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如发生劳动争议,将追究用工单位的相关责任。
一般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如需续签,应至少提前1个月报人事工作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中途解聘或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不再续聘,用工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工作室,由人事工作室向学校申请办
理停保等手续。
第十条各单位聘用合同工,一般执行学校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用工单位根据具体的工作情况,也可自行确定其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广州市劳动局发布的当年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合同工的假期待遇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学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合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不享受寒暑假,具体为: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7天。
原则上假期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十二条合同工每年年终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