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全文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发布日期: 2009.12.26实施日期: 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海洋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第三章海岛的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
海岛总体规划方案

海岛总体规划方案1. 简介本文档旨在对海岛进行总体规划,以实现海岛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管理。
海岛作为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独特的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因此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以实现旅游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将涵盖海岛总体规划的目标、原则、流程和具体规划内容等方面。
2. 目标海岛总体规划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海岛生态环境、提升旅游设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实现海岛旅游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保护,保持生态平衡;•提供完善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提升游客体验;•促进海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创造经济价值;•推动海岛的可持续发展,打造可持续的旅游目的地。
3. 规划原则在海岛总体规划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保持海岛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加强对居民和游客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规划实施;•综合协调:充分考虑海岛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综合协调各项规划内容;•风险管理:针对海岛可能面临的自然灾害和人为风险,制定相应的规划和应急措施。
4. 规划流程海岛总体规划的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4.1. 前期准备阶段•成立规划团队:组建跨部门的规划团队,包括相关专家、政府官员和社会代表;•收集资料:收集海岛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包括地理、气候、生态、文化等方面的信息;•制定工作计划:制定海岛总体规划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时间和责任分工。
4.2. 现状分析阶段•自然环境分析:对海岛的地理、气候、生态等自然环境进行详细分析;•社会经济分析:对海岛的人口、经济、产业等社会经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旅游资源分析:对海岛的旅游资源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优势资源和存在问题;•制定规划要求:根据现状分析,明确海岛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4.3. 规划编制阶段•发展目标确定:根据现状分析结果,确定海岛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方向;•规划内容确定: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确定海岛的土地利用、交通、设施、服务等具体规划内容;•绘制规划图纸:通过绘制规划图纸,展示海岛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编制规划报告:编制详细的规划报告,对海岛总体规划的内容、流程和实施措施进行说明。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海岛字[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海岛字〔201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全国海岛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全面实施《海岛保护法》,以海岛规划、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海岛整治修复及保护、地名普查、监视监测系统建设等工作,提高海岛保护工作能力,创新海岛管理工作机制。
大力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改善海岛人居环境,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开展政策研究,探索海岛发展新模式开展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研究,推进海岛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对偏远海岛和领海基点所在海岛的扶持力度,鼓励海岛居民以岛为家、守岛为国。
研究建立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示范基地。
二、加快制度建设,完善海岛法律配套体系健全和完善《海岛保护法》配套制度,加快地方海岛立法进程。
沿海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将海岛制度建设纳入地方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
对原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不符合《海岛保护法》及国家海岛政策的规章和文件,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制度体系。
三、完成规划编制,统筹海岛开发与保护积极推进《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审批,在继续做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海岛保护规划试点工作的同时,全面开展其他省市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备案工作。
中国将加强对领海基点海岛的保护工作

中国将加强对领海基点海岛的保护工作2012-04-19 15:0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转发至中新网4月19日电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在2012年4月19日由国家海洋局正式公布实施。
《规划》要求,加强对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作,力争在规划期内,实现以下目标:――海岛生态保护显著加强。
在现有保护区的基础上,新建10个自然保护区、30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对10%的海岛实施严格保护;重要的生态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基本遏制植被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的局面;选择10-20个典型生态受损的海岛进行生态修复试点,逐步推广海岛生态修复经验,至规划期末,基本修复重要生态受损海岛;渔业资源和濒危物种保护管理能力得到加强,海岛周边海域的重要渔业水域、海洋生物资源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得到有效保护。
――海岛开发秩序逐步规范。
建立海岛监视监测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海岛保护巡查制度;清理非法用岛活动,加强登记发证管理,逐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100%按规定处理和排放;海岛产业结构趋向合理,以海岛生态旅游、生态养殖、休闲渔业、港口仓储等特色产业为主的海岛经济协调发展。
――海岛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海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海岛居民生活稳定;有居民海岛应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80%的有居民海岛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得到有效处置;建设一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海水淡化、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海岛防灾减灾能力显著提高。
――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力度增强。
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作,对领海基点海岛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部分严重受损的领海基点海岛进行修复;开展领海基点、自然保护区、国防等特殊用途海岛的标志设置工作;海岛上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性设施保护措施加强。
――在实现规划期目标(2011-2020年)的基础上,全面增强海岛保护能力,扩大生态修复范围,海岛生态系统保持良性循环状态;有效控制海岛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无居民海岛开发活动规范有序,海岛产业结构趋向合理,海岛地区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制度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能力进一步提高。
海岛保护法指导意见

海岛保护法指导意见海岛保护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维护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加强对海岛保护的法规制度建设,我国制定了《海岛保护法》,并在其指导意见中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和措施。
以下是《海岛保护法》指导意见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总体要求《海岛保护法》指导意见强调,海岛保护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海岛保护法规制度建设,落实海岛保护责任,推进海岛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海岛保护原则《海岛保护法》指导意见明确了海岛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依法管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三、海岛保护目标和任务1. 海岛保护目标:保护海岛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海岛生态功能恢复和可持续发展。
2. 海岛保护任务:加强海岛建设和管理,推进海岛资源调查和评估,建立海岛保护专项监测网络,开展海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
四、海岛保护责任1. 国家责任:国家加强海岛保护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框架,加强海岛建设和管理,加大海岛资源开发监管力度。
2. 地方责任: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海岛资源保护规划,并加强海岛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加强海岛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推动海岛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3. 企业责任: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经营,严禁非法开展破坏海岛生态环境和资源开发行为,积极参与海岛保护项目,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4. 公民责任:公民应自觉遵守海岛保护法规,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海岛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共同维护海岛生态环境。
五、海岛保护措施1. 海岛资源调查和评估:开展全面的海岛资源调查和评估活动,了解海岛的地质、生态、文化等特点,为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2. 海岛环境保护和修复:制定全面的海岛环境保护方案,建立健全的海岛环境监测体系,对破坏海岛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积极推动海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3. 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加强对海岛科学研究的支持,推进海岛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提高海岛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海岛管理工作要点

海岛管理工作要点,全国海岛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三个六”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和《国家海洋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对海岛工作的战略部署,以深化海岛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扶持边远海岛发展、推进海岛整治修复、完成海域海岛地名普查任务和实现海岛监视监测业务化运行为重点,稳步推进海岛资源综合调查试点工作和海岛宣传培训工作,坚持海岛合理开发与保护,创新海岛管理工作机制,改善海岛人居环境,提升海岛管控能力,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深化海岛管理制度建设,提高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水平。
适时启动《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办法》上报国务院工作,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制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监管制度,制定《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工作规程》,逐步建立海岛使用权评估管理制度,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模式与量化指标研究,推动省级海岛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继续做好《海岛保护法》施行前已经用岛活动的确权发证工作,加大无居民海岛申请审批力度,促进海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统筹海岛开发与保护。
促进《全国海岛保护规划》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指导、培训,推动各省海岛保护规划出台。
加强海岛旅游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沿海县(市)编制拟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岛规划,进一步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促进海岛资源科学集约节约利用。
三、扶持边远海岛发展,改善海岛人居环境。
与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制定和上报《扶持边远海岛发展若干意见》。
统筹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扶持边远海岛的水、电、交通、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边远海岛垃圾、污水处置和岸滩、植被修复等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从根本上提高海岛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改善海岛人居环境。
四、推进海岛整治修复工作,加强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出台《海岛整治修复管理办法》,规范整治修复项目管理。
加强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申报和监管工作,指导各省编制海岛整治修复保护规划与年度计划,对已完成项目开展竣工验收。
海岛建设实施方案

海岛建设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海岛建设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海洋强国梦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海岛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海岛建设实施方案,对于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加快海岛建设,推动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加快海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海岛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推动海洋科技创新,提高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三、重点任务1. 加快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海岛交通建设,完善海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提高海岛的交通运输能力;加强海岛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海岛居民的生活条件。
2.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管理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减少海洋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3. 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加强海洋科研力量建设,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海洋资源调查和评估,推动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四、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海岛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加强对海岛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2. 加大对海岛建设的投入,争取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的支持,保障海岛建设资金需求。
3. 加强海岛建设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海岛建设的认识和支持度。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将实现以下效果:海岛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海岛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明显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为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六、总结海岛建设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全力以赴推动海岛建设,为实现海洋强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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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二〇一二年四月前言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岛众多。
海岛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是捍卫国家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结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制定《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海岛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岛资源的纲领性文件,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展望到2030年。
《规划》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
一、现状与形势(一)海岛保护与利用现状我国拥有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7300多个(《规划》所列海岛数量,除特殊说明外,均指500平方米以上海岛的统计数),海岛陆域总面积近8万平方千米,海岛岸线总长14000多千米。
按海区分布统计,渤海区内海岛数量占总数的4%,黄海区占5%,东海区占66%,南海区占25%。
按离岸距离统计,距大陆岸线10千米之内的海岛数量占总数的70%,10-100千米的占27%,100千米之外的占3%。
我国海岛广布温带、亚热带和热带海域,生物种类繁多,不同区域海岛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的各种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共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相对独立的海岛生态系统,一些海岛还具有红树林、珊瑚礁等特殊生境;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自然资源丰富,有港口、渔业、旅游、油气、生物、海水、海洋能等优势资源和潜在资源。
我国海岛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已经建立涉及海岛的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共57个,含805个海岛,其中海洋自然保护区48个,含524个海岛;海洋特别保护区9个,含281个海岛。
针对生态破坏严重的海岛,开展了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的“封岛育林”、“封岛护养”工程已取得一定成效。
我国海岛经济社会发展特征明显。
一是人口总量少,分布集中。
全国现有2个海岛市,14个海岛县(市、区),191个海岛乡(镇),2007年全国海岛人口约547万人(不包括港、澳、台和海南岛),其中98.5%居住在上述市县乡中心岛上。
二是经济总量小,结构单一。
2007年海岛地区生产总值2238亿元,占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4%,海洋渔业产值占海岛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普遍较大。
三是无居民海岛使用类型多样。
全国已经利用的无居民海岛1900多个,其中,特殊用途海岛1020个,公共服务用岛365个,旅游娱乐用岛73个,农林牧渔业用岛340个,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用岛49个,可再生能源、城乡建设等其它用岛80多个。
(二)机遇与挑战海岛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非常特殊的区域,在国家权益、安全、资源、生态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当前是海岛保护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准确把握国际国内海岛工作发展形势,充分认识我国海岛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1.海岛生态破坏严重。
炸岛炸礁、填海连岛、采石挖砂、乱围乱垦等活动大规模改变海岛地形、地貌,甚至造成部分海岛灭失;在海岛上倾倒垃圾和有害废物,采挖珊瑚礁,砍伐红树林,滥捕、滥采海岛珍稀生物资源等活动,致使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环境恶化。
2.海岛开发秩序混乱。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和科学管理,导致开发利用活动无序无度;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占有、使用、买卖和出让无居民海岛,造成国有资源性资产流失;在一些地方,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登岛受到阻挠,影响国家正常的科学调查、研究、监测和执法管理活动。
3.海岛保护力度不足。
一些海岛具有很高的权益、国防、资源和生态价值,这些特殊用途海岛需要严格保护,但由于缺乏有力的保护与管理,有些海岛已经遭受破坏,存在严重的国家安全隐患。
4.海岛经济社会发展滞后。
海岛经济基础薄弱,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不足,防灾减灾能力缺乏,居民生活与生产条件艰苦,边远海岛的困难尤其突出。
同时,海岛保护事业也面临着非常有利的发展形势。
从国际背景看,自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世界沿海国家越来越关注海岛,通过立法、规划和管理加强海岛的保护和建设,形成了丰富的可供借鉴的海岛保护工作经验。
从国内情况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岛的保护与发展,对建设海洋强国、实施海洋战略、发展海洋产业、保护海洋资源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海岛保护与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未来十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
海岛保护的挑战和机遇并存,必须本着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立足保障科学发展,增强海岛保护的国家意识、战略意识、危机意识,统筹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积极探索海岛发展新模式,改善海岛人居环境,促进海岛权益、安全、资源、生态以及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统筹海岛保护、开发与建设。
以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强化海岛分类分区管理,实施海岛保护重点工程,保障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和海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充分认识海岛保护的重要性,尊重海岛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对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实行科学规划和严格保护。
在海岛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强调因岛、因地制宜,根据各个海岛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科学选择开发利用模式,合理利用海岛资源。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管理。
统筹海岛的自然、经济、社会属性,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手段,协调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
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条件等特征,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实际,对海岛保护实施分类、分区指导与管理。
——坚持维护权益,保障安全。
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核心,加强特殊用途海岛的监管和保护;严格保护海岛上的军事设施和科学观测、助航导航、测绘等公益性设施,保障海上通道和交通安全;强化边远海岛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保护管理和实际利用,体现主权和管辖权,确保国家安全。
——坚持科技支撑,创新发展。
开展海岛保护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海岛保护关键技术,引导和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在海岛保护与建设工作中的应用,倡导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理念,探索海岛生态型发展模式,通过示范和推广,以技术创新促进海岛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既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国防和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等不可开发利用海岛的保护和管理,也要加强对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我国海岛资源优势,全面推进海岛规划、保护、开发和建设,大力实施海岛保护重点工程,带动全国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目标1.规划期目标(2011-2020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力争在规划期内,实现以下目标:(1)海岛生态保护显著加强。
在现有保护区的基础上,新建10个自然保护区、30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对10%的海岛实施严格保护;重要的生态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基本遏制植被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的局面;选择10-20个典型生态受损的海岛进行生态修复试点,逐步推广海岛生态修复经验,至规划期末,基本修复重要生态受损海岛;渔业资源和濒危物种保护管理能力得到加强,海岛周边海域的重要渔业水域、海洋生物资源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得到有效保护。
(2)海岛开发秩序逐步规范。
建立海岛监视监测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海岛保护巡查制度;清理非法用岛活动,加强登记发证管理,逐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100%按规定处理和排放;海岛产业结构趋向合理,以海岛生态旅游、生态养殖、休闲渔业、港口仓储等特色产业为主的海岛经济协调发展。
(3)海岛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海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海岛居民生活稳定;有居民海岛应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80%的有居民海岛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得到有效处置;建设一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海水淡化、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海岛防灾减灾能力显著提高。
(4)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力度增强。
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作,对领海基点海岛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部分严重受损的领海基点海岛进行修复;开展领海基点、自然保护区、国防等特殊用途海岛的标志设置工作;海岛上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性设施保护措施加强。
2.远期目标(2021-2030年)在实现规划期目标(2011-2020年)的基础上,全面增强海岛保护能力,扩大生态修复范围,海岛生态系统保持良性循环状态;有效控制海岛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无居民海岛开发活动规范有序,海岛产业结构趋向合理,海岛地区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制度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海岛分类保护(一)严格保护特殊用途海岛特殊用途海岛是指具有特殊用途或者重要保护价值的海岛,主要包括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和有居民海岛的特殊用途区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特殊用途海岛。
严格保护领海基点海岛。
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
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推进海岛的保护区建设。
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