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正式版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管理规定使⽤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30⽇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12⽇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公布之⽇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命安全、⾝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作业场所使⽤有毒物品可能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般有毒物品和⾼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毒物品实⾏特殊管理。
⼀般有毒物品⽬录、⾼毒物品⽬录由国务院卫⽣⾏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有毒物品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使⽤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国家明令禁⽌使⽤的有毒物品或者使⽤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单位应当尽可能使⽤⽆毒物品;需要使⽤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低毒物品。
第五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依法参加⼯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命安全和⾝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励研制、开发、推⼴、应⽤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限制使⽤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规律的基础研究,提⾼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平。
第七条禁⽌使⽤童⼯。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和孕期、哺乳期的⼥职⼯从事使⽤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条⼯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卫⽣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的职业卫⽣⼯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协调并督促解决。
⼯会组织对⽤⼈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为,有权要求纠正;产⽣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单位应当⽴即作出处理。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范本毒物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员工和环境免受有毒物质的危害,规范有毒物质的管理与使用,根据《有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使用、存储、运输和处置有毒物质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生产车间、仓库等。
第三条定义1. 有毒物质:指能够对人体、动植物以及环境造成急性或慢性伤害、危害的化学物质。
2. 管理部门:指公司内负责有毒物质管理的部门或责任人。
3. 监督检查人员:指公司委派的专门负责有毒物质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有毒物质的使用管理第四条使用计划1. 使用有毒物质前,相关部门应制定有毒物质的使用计划,包括使用的目的、数量、方法、安全措施等。
2. 使用计划应经公司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职工培训1. 使用有毒物质的员工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有毒物质的危害特性、使用方法、急救措施等。
2. 公司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员工对有毒物质的安全使用有充分的了解。
第六条存储管理1. 有毒物质应单独存放于专门的存储区域,与其他物质分开存放,避免混淆。
2. 存储区域应配备防火、防雷、防爆等设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七条转移和运输管理1. 有毒物质的转移和运输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防护设备、包装物等。
2. 有毒物质的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标注有毒物质的危险标志。
第八条废弃物处理1. 废弃有毒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置。
2. 废弃物应妥善包装,并在包装上明确标注有毒物质的成分、危险性等信息。
第九条应急处置1. 发生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等突发情况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2. 公司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响应并有效处置。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条监督检查公司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有毒物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高毒物品的泄漏、事故事故和危害人身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规定对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高毒物品的定义高毒物品是指具有极高毒性和危害性的化学物质,常见的高毒物品包括剧毒农药、有机磷农药、烟雾弹等等。
二、高毒物品的储存管理1. 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设立专门的存储仓库,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装备有相应的泄漏报警装置和应急处理设备。
2. 高毒物品的仓库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禁止将高毒物品与其他危险物品混放。
仓库内应当标明高毒物品存放地点和数量,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三、高毒物品的运输管理1. 高毒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进行。
2. 高毒物品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装置,防止泄露和事故发生。
3. 高毒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防止交通事故和非法窃取。
四、高毒物品的使用管理1. 高毒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特许,未经特许不得使用。
2. 高毒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并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
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防护措施,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3. 高毒物品的使用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或者靠近水源的地区使用。
五、高毒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理1. 高毒物品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封锁、疏散、抢救等等,以减少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伤害。
2. 高毒物品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报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挥和协调。
3. 高毒物品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高毒物品安全宣传教育1. 对于从事高毒物品管理、储存、运输和使用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技能。
2. 对于广大市民,应当进行高毒物品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高毒物品危害的认知,了解应对措施。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毒物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毒物品的定义:指危害性大、毒性强、使用、储存、运输具有较高危险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生物腐蚀性物质等。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毒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生产管理第六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毒物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高毒物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和应急救援设施,做好消防、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三章高毒物品的储存管理第十一条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储存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具备防火、防爆和密封性能,保证高毒物品的安全存放。
第十三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配备专门的监测仪器,实时监测储存环境中的有毒物质浓度。
第十五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预警装置,明确指示储存区域的危险程度。
第十六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处理储存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异常情况。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运输管理第十七条对于高毒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专门的运输方式和保护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三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毒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有严重危害并能导致事故扩大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分类、登记、审批、使用、储存、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第五条高毒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高毒物品防护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高毒物品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分类和登记第六条高毒物品应当按照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一级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具有极高的危险性,能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的物质。
第八条二级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有较高的危险性,能够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的物质。
第九条三级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有一定的危险性,能够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的物质。
第十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高毒物品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高毒物品进行分类和登记,并颁发高毒物品登记证。
第十二条高毒物品登记证应当标明高毒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危险性等级和有效期限,并加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十三条高毒物品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高毒物品审批和管理第十四条对于申请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审批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拥有相应的高毒物品使用资质,并制定详细的高毒物品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高毒物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对相关单位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使用和储存第十七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毒物物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毒物物质的特性、危害程度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毒物物质是指能对人体产生有害或危险影响,具有剧毒、高毒、易燃、易爆、腐蚀、致窒息等特性的物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毒物物质的管理,建立健全毒物物质的防护体系,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毒物物质的安全,并承担对公众向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提供保护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毒物物质的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毒物物质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毒物物质的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布毒物物质的相关信息,为公众提供及时的安全信息。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毒物物质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毒物物质的单位。
第八条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毒物物质的使用场所进行危害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管理部门。
第九条毒物物质的研究、开发、生产、储存、使用、销售等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管、执法和处罚。
第二章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第十一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及时修理和更换设施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进行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品仓库和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经常性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控制作业强度,减少职工接触毒物物质的机会。
2024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1、高毒物品是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xx]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1、高毒物品是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20]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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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毒物品是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
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
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
求;
(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13、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
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
14、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保健津贴。
15、盛装高毒物品的容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从事高毒物品运输的装卸、押运、驾驶人员应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16、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高毒物品岗位基本情况;
(2)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含高毒物品职工的定期健康
体检结果;
(4)控制高毒物品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