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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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的决定(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3.01.30
•【文号】国务院令第633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令
(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模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模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7月)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4月初,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和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署长、副局长阎晓宏同志分别以个人名义致函35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外政府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以及教学科研机构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修法工作的关注。

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2012年4月30日)之后,国家版权局仍不断收到各方面关于修法的意见和建议。

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2012年5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修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报草案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就草案有关条款特别是争议条款听取专家的具体意见。

国家版权局在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和分类、仔细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复论证其可行性后,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文本。

二、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相关调整,现将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一)关于著作权内容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抄袭歌曲曲调法律的后果(3篇)

抄袭歌曲曲调法律的后果(3篇)

第1篇音乐,作为人类情感表达的一种重要方式,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抄袭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歌曲曲调的抄袭,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抄袭歌曲曲调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抄袭歌曲曲调的法律定义抄袭,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作品、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或者作品的整体结构、表现手法等,以相同或者相似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行为。

在音乐领域,抄袭歌曲曲调,即是指未经原创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歌曲的旋律、节奏、和声等音乐元素,创作出相似的音乐作品。

二、抄袭歌曲曲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

”由此可见,歌曲曲调作为音乐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器乐曲等,其表现形式为旋律、节奏、和声等音乐元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抄袭歌曲曲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抄袭歌曲曲调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抄袭歌曲曲调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抄袭行为,不得继续使用被侵权人的歌曲曲调。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八月二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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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推荐阅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推荐阅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实施日期】202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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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 accordance with the shape and structure of an object for the purpose of
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exhibition, experiment or observation.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 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 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 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 品;
第一条
Second revision pursuant to the "Decision of State Council on Revi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for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30 January 2013) Article 1.
Promulgation Authorities: Promulgation Date: Effective Date: Validity Status:
State Council 2013.01.30 2013.03.01 valid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for the Copyright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 picture with or without a soundtrack associated with such visual images;
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
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2) graphs shall include engineering designs, product designs,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 (1) literary works shall include novels, poetry, prose, theses and other
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 works in written form;
作品;
(2) oral works shall include impromptu speeches, lectures, courtroom
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First revision pursuant to the Decision of State Council on Abolition and Amendment to Certain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8 January 2011
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be reproduced in a tangible form.
第三条
Article 3.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 The term "creative works" as stated in the Copyright Law shall include
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 intellectual activitie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duction of works of
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and television;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 (2) audio recordings shall include recordings of performances or other
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sounds;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 (3) video recordings shall include recordings of cinematography and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film production which can be shown as a moving picture with or without 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 a soundtrack associated with the visual images. 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 The term "works" as stated in the Copyright Law shall include original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 works of literature, arts and sciences with intellectual results which can
施条例(2013修订)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3
Revision)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 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Promulgated via the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359 on 2 August 2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Thes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pyright Law"). Article 2.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
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 (4) theatrical works shall include stage plays, operas, Chinese operas and
不带词的作品;
other stage productions;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 (5) folk art forms shall include comic dialogue, quick patter (clapper 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ballads), dagu (versified stories sung to the accompaniment of small
structural designs and schematic diagrams to indicate geographic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phenomena and explain principles or fundamentals; and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
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 (13) replica shall mean a three-dimensional scale model produced in
表演的作品;
(6) dances shall include performances of emotional expressions in the
form of continuous movements, gestures and expressions etc;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
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 (7) acrobatic arts shall include acrobatics, magic, and circus
的作品;
performances in the form of physical actions and techniques;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 (8) artistic works shall include paintings, calligraphy, sculptures and
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 other flat or three-dimensional aesthetic works created with the use of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 (1) current affairs news shall include factual information reported
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through communications media such as newspapers, periodicals, radio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 debates and other works in oral form;
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
式表现的作品;
(3) musical works shall include songs, symphonies and other works with
or without lyrics which are sung or performed instrumentally;
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carrying out of auxiliary work.
第四条
Article 4.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 The following terms as stated in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se
含义:
Regulations shall have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 instruments;
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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