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
高考政治 时政热点微专题(第三集)十九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基本法释法

微专题十九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基本法释法【背景材料】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
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现实合理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摘要: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治背景下,内地和香港在基本法实施的问题上基本达成默契,但也存在围绕基本法解释的争议。针对基本法的解释,在保证香港基本法的平稳准确实施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深刻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基本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而且可以在解决高度自治权引发矛盾的同时,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区两种解释模式的融合,保障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释法依据;现实合理性
前言:
法律解释权是立法权的自然延伸,法律解释也是立法的补充。法律的生命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基础又在于解释权的归属。
一、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分析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被选定为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释法内容中,明确了合法有效的宣誓是该条款所列公职人员参选或出任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利,所作出的此次释法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
卸任特首11年之后的董建华

卸任特首11年之后的董建华作者:来源:《新传奇》2016年第46期对于在一些关键时间节点发声,董建华感叹,自己在卸任行政长官后,很长时间都没有就香港事务发言。
但去年开始,对香港发展感到心痛及焦急,认为现时是香港的关键时刻,为香港下一代和自己的孙儿着想,应该再为香港发声。
对于董建华这个名字,大家一定不陌生。
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特首,当时的他频繁出现在电视屏幕中,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
从1997年到2005年,他主政着一个回归初期的香港。
随着2005年辞职卸任,董建华不再是特首,同年成为全国政协副主席。
作为一名副国级高官,近些年来,他仍会出现在公众视野,并在一些关键时间节点发声。
11月12日,董建华再次出现在《新闻联播》中。
印证现在香港所发生的事情董建华发声的时候正值不久前香港立法会闹出宣誓风波、全国人大释法之时,传递的信号也非常明确。
这一次,他主要从三个层面表达了态度。
一是针对香港的“一国两制”,董建华表示,“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不单只是一个抵触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大是大非問题,更加冲击了“一国两制”的基础,损害香港和广大市民的利益。
香港在“一国两制”问题上是不可以退的。
退一步就是万丈深渊,向前一步,才是我们的希望。
二是针对全国人大释法,董建华说,“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心中一把尺去评价事物,以个人判断代替最根本的法律规则,这就是真真正正妨碍香港法治。
我相信香港人是明白事理的。
”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清晰的解释,严格规范,是负责任的做法。
三是重提邓小平。
邓小平对于香港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董建华为了阐述现在的香港问题,重提了《邓小平文选》。
他说,最近翻看《邓小平文选》,读到邓小平在29年前,也就是1987年4月,他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精辟发言。
邓小平当时谈及了香港日后的发展狀况,印证了现在香港所发生的事情。
说到1987年,那是香港回归的10年之前,距离现在已经近30年。
董建华转引邓小平的话说,“他(邓小平)说有一个问题必须说明,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都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
2019-2020学年政治浙江专用必修2达标检测:第七课第二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Word版含解析

一、判断题1.人民政协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2.人民政协属于国家监督机关。
()3.政协委员可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行使质询权。
()4.政府协商、基层协商均属于协商民主的渠道。
()5.人民政协可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
()答案:1.× 2.× 3.× 4.√ 5.√二、选择题6.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
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①保障公民民主监督的权利②平衡整合社会各阶层利益③党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④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A.①④B.②③C.①③D.②④解析:选B。
协商民主的目的是“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与民主监督无关,①排除;“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这说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平衡整合社会各阶层利益,②符合题意;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有利于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的体现,③符合题意;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无关,④排除。
7.“两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观察和了解中国的重要窗口,也是中国展示制度自信和道路优势的重要平台。
下列关于“两会”的说法正确的有()①“两会”都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②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③“两会”都是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④“两会”同步进行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意表达互补结构A.①④B.③④C.②③D.①②解析:选A。
“两会”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两会”同步进行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意表达互补结构,①④符合题意;人大代表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协委员由社会各界协商产生,②错误;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二者性质不同,③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7.02.23【实施日期】1997.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决定如下:一、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列于本决定附件一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三、列于本决定附件二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抵触的部分条款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四、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缺位补选的任期问题

3月12日,国务院批准董建华先生的辞职请求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就此发表了谈话。
围绕任期问题,香港和内地的法律界继续展开讨论,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
就我个人来讲,是支持剩余任期说的。
这里有几条理由,提出来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看,现行制度下补选行政长官的任期只能是剩余任期1、现行制度下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不宜越届。
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围绕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任期问题,有过不同意见。
有的主张剩余任期,有的主张作为新的一届五年任期。
为此,基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行政长官缺位补选的条文也有一个变动过程。
1988年4月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写明:“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一届行政长官。
”1989年1月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以及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基本法,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删去了其中的“一届”两字,把“新的一届行政长官”改为“新的行政长官”,表明补选的行政长官仅为届内“新的一位”,非“新的一届”。
2、选举委员会在五年任期内只能补选届内行政长官。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非单为一次选举而组成并于选后解散。
它是一个任期五年的常任委员会,任期与行政长官任期相配套。
简言之,它只管一届的选举,但不一定只管届内一位或一任的选举。
具体讲,起草基本法时,在删去“一届”的同时增加了“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附件一则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基本法附件一规定在2007年以前设立一个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无疑包含着便于在五年里行政长官缺位时及时补选新的行政长官以完成剩余任期的意图。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回顾: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与决定名称通过/颁布/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2月28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法自公布之日(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09-0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高考政治二轮复习专题突破练十一国家与国际组织(Word版含解析)

专题突破练十一国家与国际组织一、选择题(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1.某国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党首因身体原因,辞去政府首脑一职。
随后,经过候选人之间的一番竞争,该政党所属的某候选人胜出,该国国家元首任命其为新的政府首脑。
由此可见( )①该国国家元首拥有实权②该国新的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③该国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④这是民主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2.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要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这主要强调了( ) ①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切实行使最高任免权②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全面的管治权③香港作为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④中央与香港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关系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3.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要求香港特区修改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好选举活动,同时要求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就选举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中央人民政府。
由此可知( )①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享有最高权力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③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民主共和制的一种④香港特别行政区被置于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4.2020年3月10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日本政府通过了允许首相在必要情况下宣布日本进入紧急状态的法案,并于同日将该法案提交至国会审议。
12日下午,日本众议院通过这项法案。
由此可见,日本( )①实行议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②议会拥有组织和监督政府的权力③作为国家元首的首相拥有实际权力④议会总揽国家的行政权力,向政府负责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5.新冠疫情暴发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在支持各国应对能力建设、确定各国的主要行动、组织全球力量抗疫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牵头成立“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推动全球疫苗的公平分配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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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4.08.31
【实施日期】2014.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
生办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会议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规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公众咨询。
咨询过程中,香港社会普遍希望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并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等重要原则形成了广泛共识。
对于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香港社会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会议认为,行政长官的报告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众咨询的情况,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
会议认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