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之“继承”篇.doc
民法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接受、放弃和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 定,前者称之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之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就是法定 继承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此外,法定继承权的实际取得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三、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不 仅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等内容,而且还规定了遗赠和遗赠扶 养协议。需要注意的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属于继承关系,但是由于其涉 及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处理问题,而且关系到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 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是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我国继承制度 始终贯彻这一基本精神,要求在继承关系中切实保护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 权益,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养老育幼原 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 继承的法律后果是财产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即死者的继承人成为财产 权的主体。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下列特征:
1. 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如果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财产所有权,就不会发生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 权的转移。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据《继承 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 接受继承。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 的。接受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其他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 力。
民法5—继承法

继承法总结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
继承权: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分为主观上的继承权和客观上的继承权。
主观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上的继承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即成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特征:A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B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
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
C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不分或者少分。
D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而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的制度。
又称间接继承。
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条件和效力:A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B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有晚辈直系血亲。
C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又称第二次继承、再继承、连续继承。
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性质不同:一次继承VS两次继承。
2、时间和条件不同。
3、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公务员继承法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继承法来源:继承法本章主要内容:1. 概述2. 遗产3. 继承发生的根据4. 继承权5. 法定继承6. 遗嘱继承7. 遗赠、遗托8. 遗赠扶养协议一、概述继承,指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
继承法的原则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 养老育幼的原则4 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二、遗产遗产,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特征:1. 时间上的特定性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2. 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不包括人身权利和义务遗产包括全部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3. 范围上的限定性能够转让给他人的个人财产4. 性质上的合法性三、继承发生的根据继承发生的根据: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适用: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四、继承权继承权,指公民享有的①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②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分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既得权继承权的享有者必须是于被继承人存在一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发生的根据只能是①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②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指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 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或者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
2. "限定继承遗产原则",指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五、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①继承人的范围、②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③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④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继承法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继承法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 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继承权的保护1.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根据实例来掌握相关知识!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继承的实例分析继承在各大考试里边属于一高频考点,经常会以案例的形式考察,一般考察难度不大,但有时学生会对个别知识点发生混淆,所以在此作者以几个案例来辨析知识点。
案例一: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收养),老王由于突发病而离世,留下个人房产一套,存款20万,曾在离世前跟大王小王说,我走后房子归小王,存款给大王。
两个儿子为了照顾老王情绪,没有提出异议,老王死后,大王提出要平分所有遗产,包括房产,请问遗产该怎么分?解析:老王的遗产(一套房产,20万元)应当由王婆,大王,小王按法定继承平分。
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才能立,且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而本案中老王口头分割自己财产时,只有大王小王在场,二者是继承利害关系人,所以口头遗嘱无效,而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包括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故老王的财产应该由婚生子大王,养子小王,配偶王婆平分。
案例二: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收养),老王由于突发病而离世,留下个人房产一套,存款20万,在遗产未分割之前,小王由于车祸去世,留下妻子翠花和一子小小王。
分割财产时,大王以小王已经去世,不能继承,应该由他和母亲王婆共同分割,请问遗产如何分割?解析:本案中可以分得财产的人包括王婆,大王,翠花,小小王。
此案例涉及到的是“转继承”考点,法律规定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而本案小王虽然在老王之后也离世,但符合法律规定转继承规定,故本属于小王的那一份,由小王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翠花和小小王继承,但注意二者只能继承属于小王的那一份额。
民法典的继承法规

民法典的继承法规继承是民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它在保障国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法规定了继承的主体、对象、方式和效力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合理、公正地实现财产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下面将从继承的主体、继承的对象、继承的方式和继承的效力四个方面来详细探讨民法典的继承法规。
一、继承的主体继承的主体是指可以成为遗产继承人的人。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直系亲属:包括子女、父母和配偶。
其中,子女继承的优先权大于父母和配偶。
2. 旁系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近亲属。
3. 法定继承人: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一般为法定继承顺序中的亲属。
4. 相对人: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如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或者遗嘱继承人无效时。
继承的主体在民法典中是根据亲属关系或法律规定来确定的,这样既能保护亲属之间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继承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二、继承的对象继承的对象是指继承人可以继承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遗产:包括被继承人在去世时的全部财产权益。
2. 遗赠: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他人的财产给予约定性的转移。
3. 遗物:指被继承人在去世时留下的个别或具体的东西。
继承的对象是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通过继承,继承人能够合法获取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实现财产的合理传承和有效利用。
三、继承的方式继承的方式是指继承人获取遗产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法定继承: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
2. 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人进行财产的转移和分配。
3. 同意继承: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达成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实现继承。
继承的方式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意愿进行的,它既保证了遗产的合理传承,又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2021法考必背知识点解析与总结-继承法

继承法1.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遗产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5.保险合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前者称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
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
(3)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1)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
(2)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属于遗嘱继承,属于遗赠。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2.继承权放弃的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3.继承权放弃的方式,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1)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或法院表示;(2)口头方式,本人承认或其他证据能证明;(3)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并制作笔录,签名;(4)未明确表示放弃,视为接受。
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

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我国继承制度中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两者具有类似性但又存在明显差别,而公职类考试的常识判定中常常显现这个知识点,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代位继承的含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转继承的含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由此我们可知,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产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是两者的差别也很明显。
第一,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长辈先死,而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其次,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能够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包含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
最后,继承适用的范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能够适用于遗言继承。
例如,遗言中指定的遗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舍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言继承人依照遗言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产生转继承。
拓展:公考行测复习词语辨析题技能角度一:含义侧重含义侧重是指:词语和词语的含义非常相近,但词义侧重的方面不同。
题目选项中显现意思相近或形近的词就需要我们找到词的含义侧重点。
【例】层出不穷屡见不鲜随着公益事业的发展,各种公益组织和项目________,在运行中却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词语差别】“层出不穷”指接连不断地显现,尚未穷尽。
形容事物非常多。
“屡见不鲜”:屡:屡次;鲜:新鲜,新奇。
指常常见到,并不新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
0(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之“继承”篇。
继承制度是同特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分裂为阶级以后随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列宁曾
说“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
我国继承制度早在父权制取代母权制的奴隶社会就已确立,比如《周礼》《礼记》就
有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继承制度记载。
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了继承这一法律制度,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
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表决通过,共7编,第六编是继承编。
继承是个人合法
财产保护的重要内容,现对民法典继承编的部分重点修改内容简要梳理。
一、遗产范围由列举变为概括——解决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遗产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的合法财产的范围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新闻报道,梦幻西游中的游戏玩家“King总”以
2400万元卖出35个游戏角色,实际可能在游戏中投入约1亿元。
还有大量如征途等游戏中产生了大量的虚拟财产。
这些虚拟财产能否被纳入到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性质不得继承的遗
产,不得继承。
”删除了继承法规定的“......,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
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民法典对遗产的范围由列举式变为概括式,由此可见,遗产的范围不再
限于之前的集中举例,有利于解决当前出现的虚拟财产乃至于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个人合法财产成为遗产的问题。
二、丧失继承权和宽恕制度(民法典新增) 无论是台湾的“王永庆遗产纠纷”,还是香港的“王德辉遗产案”,豪门的遗产继承权争夺都吸引了大量民众的关
注。
民法典做出了更为可操作性和人性化的规定。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
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到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可见民法典更加注重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三、侄子也能代位继承——解决家族财产传承《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
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如此一来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有子女,即便其没有第一、二顺位继承人,其遗产也有人继承以完成家族财产的传承。
四、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废除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注明
年、月、日。
”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
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可以说是与时俱进了。
公证遗嘱手续相对复杂,不易解除或更正,废除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更能保护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意愿。
刷题练习
1、下列关于遗嘱效力说法错误的是:
A.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与录音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
B.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生前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C.当各份非公证遗嘱都有效时,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于先订的遗嘱效力
D.在危急情形下,遗嘱人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但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答案】B。
解析: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公证遗嘱效力最
高。
故A选项正确。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故C选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
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故D选项正确。
《继承法执行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
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B选项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注意: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后,A选项错误,A选项亦可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