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律 的公 信 力 。欲 从根 本上破 解 这一 难题 , 必须将 其 纳入检 察监 督 的体 系中 , 而检 察机 关作 为 我 国的
法律监督机 关, 对民事执行案件 实行有效监督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 , 又有丰富的实践基础 。构建民 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的对 象、 方式、 程序等方面进行规 范, 并从立法上进行
方人 民法 院在 审判 工 作 中执 行难 的 问题 比较 突 出 。
滥 用和 腐败 的滋生 。虽 然世 界 各 国一般 都规 定 司法 审 判权 的独 立行 使 , 但 各 国法 律 都 对 其 权 力 边 界 规 定 了一 定 的 限制 , 并 设 立 其 他 机 制 予 以制 衡 。在 我 国现行 执行 法 律体 制 下 , 已经存 在 以私 权 制 约 公 权 的 民事 执行 异议 制 度 、 案外 人 异议 制度 等 , 但 是 这些 救 济途 径对 民事执 行 权 的监 督 制 约 效 果 并 不 理 想 ,
De c .. 2 0 1 3 V0 1 . 2 6 N o . 4
第2 6卷
第 4期
【 检察建设】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程 权, 孟 传 香
( 重 庆 大 足 区 人 民检 察 院 , 重庆 4 0 2 3 6 0 )
[ 摘
要] 当前“ 执行难” 、 “ 执行乱” 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 了当事人 的积极性 , 影响到 法
于 检察 院 和法 院两 个 司法 机关 通过 司 法权 之 问的监 督 和制 约 机制 实现 包括 执行 公 正在 内的 司法公 正 。
察监 督有 充分 的法 律依 据 。
( 三)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 督 的 缺 乏 决 定 了检 察 监
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建设

浅析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建设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2)05-0052-01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民事执行管理体制的缺陷和内部监督制度的弊端,以及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由此而产生了“执法难”、“执行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成为当前民事司法的一个突出问题。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远不能适应民事执行监督的需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监督职责所在,为此本文拟从深化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研究与建设做一些粗浅的探析。
一、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全面监督、不干预正常执行活动的原则确立监督制度,因此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主体违法的。
即执行机构没有执行资格;执行当事人不是法律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等主体不适格的现象。
2.执行依据违法的。
法院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协议,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定书等。
3.执行裁决违法的。
法院作出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裁定和决定,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如关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所作的错误裁定和决定,随意以罚款、拘留等作为强制执行手段强迫进行执行。
4.执行措施违法的。
即法院违法采取冻结、划拨和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投资收益的;法院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和违法评估、拍卖的。
5.执行范围违法的。
法院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范围,如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额执行,或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或同案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亲属必要的生活费和生活资料等。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民事 审判程 序是 确定 民事权 利 的过程 ,法 院 的 生 效 裁 判并 不 能 起 到 确 保 权 利 义 务 实 现 的终 极 作 用 :只有 当当事人 自觉履 行生 效 裁判 所确 定 的义务
Ke y W or ds :p r o c u r a t o r o r g a n s ;c i v i l e x e c u t i o n;l e g a l s u pe r v i s i o n
一
、
我 国 民事执行 乱 象及 其成 因
的威 信 ,甚 至在 一定 程 度上 动摇 了民众对 司法 制 度 的信 心 , 阻碍 了法治 国家 的建设 。 ( 一) 我 国 民事执 行 中的乱 象 当前 . 我 国 民事 执行 活动 中存 在 着突 出的“ 执 行 乱” 问题 , 严重 背离 了 “ 维护公 正 ” 这一 司法 的 目标 和 基 本原则 。 其 主要 表现 为 : 一 是某 些执 行法 院或执 行
s i s a n d r e a l i s t i c ba s i s f o r a s t o e s t a b l i s h c i v i l e x e c ut i o n p r o s e c u t o r i a l s u pe vi r s i o n s y s t e m i n o u r c o un t r y .W he n
的 民事执行 检 察监 督 制度 , 我 国在 进 一 步修 改《 民事 诉讼 法》 时, 应在 其 中设 定执 行监 督 程序 的 章 节 , 明确 赋
予检 察机 关以 民事执行 监督 权 , 并规 定其具 体 的监督 原则 、 监督 范 围和 监督 方 式。
关键词: 检 察机 关;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督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误, 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1 2 1 () 2 司法实践中的冲突。 基于法检对检察监督认识的分歧, 在 实务领域也产生了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 —00 95 20 年的几个批 复中明确指出: 人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 出暂缓执 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 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 于法无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施监督的手段是检察建议。又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 现场监督并取得成效 。这些实践探索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不受检察监督的禁区。 2 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的原因 闺
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认识不统一。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 督。” 这里的“ 审判活动” , 检察机关认为应从广义理解, 认为民事
督方式。
关键词 i 民事执行 ; 察监督; 检 制度构建
中图 分 类 号 : 9 64 D2. 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0 ( 0 1 0 — 0 8 0 1 0 — 4 8 2 1 )7 0 8 — 3
20年l月2 日, 07 0 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
民 主 与 法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刘芬 霞, 侯 明
( 西藏 民族 学院 法学院, 陕西 成 阳 7 2 8 ) 10 2
摘 要: 民事执行制度是 民事诉讼法不可或缺 的一项 重要制度 , 也是 司法改革 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司法实践 中民
事执行工作面临诸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与原 因进行透视 , 在分析我 国建立 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制度法理依据 的基础上 , 主张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明确其原 则。 需要 确定合理的范 围和可行 的监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探究

机关 从外部对 民事执行 活动进行 监督制 约也 是 司法公 正 的客 观要求 。其次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 “
监督 机关 ”的性质 与 职责决 定 了检察 机关应 对 民事执 行进 行监督 。再 次 , 民事 执行 进行 检察 监督 可 对
进 行检 察监督 具有 必要 性 与合理性 。应在 法律 中明确规 定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制度 ,
规 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完善程序设计, 建立检法协 同工作保障机制 , 积极构建我 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挥其应有效用。 【 关键词 】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制度建构
监督 , 然不能解 决所有 执行难 问题 , 从外 部进行监 督可 以克服其他 监督方 式被 动型 、 虽 但其 间接性 、 非程
序性的弊端。尤其在现代信用机制失灵 、 社会保障体系缺失、 实体法缺位且程序法不完善的大背景下 , 从 外部 引入并 强化 检察 监督权 , 以合理 平衡各 参 与主体 的权 利 , 而有效 防止执 行权 滥用 , 可 从 维护 司法
熊跃 敏
中图分类号 : 2 . D900
郭
佳 : 国 民事 执行 检察 监督 制度 的建构 探 究 我
文章编号 :62 98 2 1 ) 2 0 7— 0 17- 2 5( 0 1 0 — 04 7
文献标 识码 : A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的建构探究
熊跃敏 郭 佳
【 摘
要 】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 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
以更 好维 护司法 权威 。最后 , 国外 立法例 为 民事执行 检察 监督 的构建 提供 了借鉴 。因此 检察 机关应对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之探讨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3 -2 10・5 22 1)8130
监 督职 能 。 民事 执行 权是 一项 司 法职权 , 司法权 的监督 , 照 对 按
、
当前民 事执 行工 作 中存在 的问 题
作 民事执 行 , 指为 了保 障生 效 的民事 法律 文书 得 以实现 , 是 由 我 国 的法 律规 定 , 为 国家 权力 机关 的人大 和他 的常务 委员会 有
“ 执行 乱 ” 问题在 社会 生活 中 已经 占一定 的 比例 。民事 执行 过程 家法 律 的统一与 正确 实施进 行监 督 , 民事执 行活动 也是适用 国家 中, 消极 的不 执行 、 拖延执 行 、 极的 违法 执行 时有 发生 。 具体 法律 活动 的集 中体现 , 察机 关 当然应 当对 民事执 行活动进 行监 积 其 检 表现 主要 有 : 一是 在 中止 、 终结 执行 , 更 、 变 追加 被执 行 人的裁 定 督 。 者 认为 , 察机 关的 民事 执行 监督 有其 坚 实的理 论依 据和 笔 检 过程 中 , 对有 关法 律及 事实把 握不准 , 裁定 错误 , 损害 当事人 或案 现实 的必 要 0
止执 行不 符合 法 定条件 和规 定 的程序 , 的追加 、 更 被执行 人 随着 依法 治 国方 略的提 出, 法 治现 代化 的今天 , 有 变 在 强化 监 督是主
缺乏 法律 依据 , 的处理 案外 人异 议草 率行 事 。 有 问题 二 是执行 作
风存 在差距 。 现 形式 : 的执行 人员 素质 不 高 、 任心 不强 ; 表 有 责 有 流, 立法 、 守法 、 执法 和法 律监 督 应高 度统 一 不高 , 要求不 严 : 的下 级法 院对上 级法 院 法 现象 非常 严重 , 践 证 明, 有 实 修改 后 的刑 诉法赋 予检 察机 关刑 事 的监督 、 决定 或者 意见 以种种 理 由拖着 不 办 。笔者认 为, 存在 这 立 案监 督权 后 , 其法 律效 果非 常 明显 。 管 日前 法律 还 没有 明确 尽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念、路径与规范

从实证 的角度 , 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 这 能请求 国家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 。 3) 中说 。 ( 折 该说认 为, 强制执行权的主体虽然是国家 , 但是 , 国家将其让 与 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② 。不受监督 的权力是可怕的 , 往 债权人行使 , 而债权人又将其委托给执行机构行使 。 此说 往会陷入恣意而违背设立该项权力的 目的。 事实上 , 司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 在肯定强制执行权来源于国家 的同时 ,又强调债权人 自 实践也反映了上述制度经验。虽然 ,
完备的检察监督制度 , 是继续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必 由 之路 。
一
的规定 , 设立执行机关 , 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 可见 , ” 在我 国, 强制执行是 国家司法机关所实施 的行为 , 属于司法权 的组成部分。
( ) 二 作为司法权能的民事执行权应 当受到检 察权
的制 约 和监 督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 : 理念 、 路径 与规范
宋朝武 ( 中国政 法大学 , 北京 10 8 ) 0 0 8
我 国的民事执行实践 , 期 以来受 到 “ 行难 ” 长 执 和 身的作用 , 因此是国家说与债权人说的折 中① 。 上述理论在不同历史时期具体的制度实践 中都有所
“ 执行乱” 的困扰。“ 执行难” , 者 要言之即难于有效实现 两者长久都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 ,它们极 易互为
点 : 1 债权人说。该说认为强制执行权的性质是私权 , ()
与西方的政治理念不同 , 但是 , 这并不意味着我 国在确立 国家机关权力结构时, 没有吸纳权力制衡的有益经验 。 我
国宪法 、人民检察 院组织法等法律都规定了人 民检察 院 确立 了人 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 前提 。针对执行权 的主体性 ,理论上形成 了三种基本观 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当这种监督权力针对其他 国家机关的具体权力行使 的时 因此 , 债权人是强制执行权 的主体 。 尽管由于国家禁止通 候 , 便包含着权力制衡的意义 。从逻辑上说 , 国实行一 我 过私力实现 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只能将强制执行权委托 元多立的权力架构 , 即在人 民代表大会下 , 出审判权 、 分 行政权等。 虽然这些权力都是 由人 民代表大 给 国家设立的强制执行机关来行使 , 但是 , 强制执行权的 检察监督权、 并 但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主体仍然是债权人 。( 国家说。 2) 该说认为 , 强制执行权 会产生 , 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是 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 ,执行机构行使的权力直接来源 委会 对这些权力的监督一般都是从宏 观上实行监督 , 而 于 国家 , 因此 , 强制执行权 的主体是国家。由于强制执行 不可能从具体事项上进行监督。民事执行权作为法 院的 权的主体是 国家 , 以 , 所 债权人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 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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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构建
作者:陈云寒
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1年第10期
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与审判监督程序在法治理念上相衔接,确立与检察监督相对应的“执行监督程序”,以法律监督权这一外部手段启动执行救济,并在程序上予以细化,以矫正违法执行,通过救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也需探求法律框架内的制度支撑,也就是说融合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理念以构筑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而执行救济制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前提。
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出发,决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是有限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60-01
近年来,特别是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期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民事审判活动”这一概念的外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究其本质,无非是纠结于是否应将民事执行活动在立法层面上归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中来。
德国学者冯·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当下,“执行难”、“执行乱”已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审判的权威性,规范执行活动,使民事执行阳光化、规范化已成为人民群众迫切的要求,因此从满足司法实际需求的目的性角度来说,构建规范化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甚为必要。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要性
民事执行程序作为保障生效裁判得到实现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司法权威、社会公正的关键程序。
在实务层面上,一方面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难免引发“自己监督自己”的质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执行监督纳入到创新工作的探索中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以广东省检察机关为例,受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年均递增40%以上,从2003年的63宗上升到2010年的678宗,与此同时,该省检察机关先后查处的法官贪腐案件,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都发生在民事执行领域。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前提
当前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主要方式即是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抗诉方式得以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莫过于明确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化依据。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也需探求法律框架内的制度支撑,也就是说融合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理念以构筑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而执行救济制度可
以作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前提。
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而程序的正规化、专业化是确保法律监督效果的重要条件。
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救济不能得到平等、公正、全面的实现,那么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都将无从谈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美法系认为“救济优于权利”。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与审判监督程序在法治理念上相衔接,确立与检察监督相对应的“执行监督程序”,以法律监督权这一外部手段启动执行救济,并在程序上予以细化,以矫正违法执行,通过救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取向
在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前提依据的基础上,本文接下来探讨的就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性取向问题,法律原则不仅能够体现立法的目的,更能够弥补法律规则的局限性,明确所应追寻的基本原则是构建法律制度的基础。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利原则
民事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框架内的具体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相同,同样受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约束,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和克制,除损害国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存在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情形之外,不应主动介入,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的申诉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的主要启动条件。
(二)有限监督原则
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出发,决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是有限监督。
首先,在本文主张的执行监督与审判监督立法理念的衔接层面考虑,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是为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制约、为当事人增加执行救济的渠道而设立的,而权利的最终裁决事项理应由审判机关来实施,这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目的理念相同;其次,与其他诉讼程序不同,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都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这也是由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限定在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内。
(三)效率优先的原则
民事审判程序更加侧重于厘清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以最终解决纠纷,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公正,而执行程序则是追求尽快、完全、规范地实现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侧重于效率优先。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如果过度注重于公正,则不可避免地干扰执行的连续性,反而加剧了“执行难”的问题,可能导致执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是案外人,以申请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拖延执行程序,这明显与构建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