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实践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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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

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

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论文摘要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即将实施,该法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支持,也为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民事检察监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单一到多元化的发展历程。

历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民事检察维护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动了立法不断完善,正逐渐走上了正轨。

论文关键词检察监督立法实践创新一、民事检察职能定位日趋准确:对公权力的监督、肩负社会责任1.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民事检察制度,但由于第14条的诉讼原则并没有在分则中得到充分体现,导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理解不同,主张取消民事检察的声音甚嚣尘上。

有些法官甚至个别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实施的监督只能是可被再审的判决和裁定,而立案、调解、执行等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都不能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至2000年先后下发多项司法解释,都以该方面民事检察监督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作了就相关抗诉和建议不予受理的解释。

这虽然给重新起步的民事检察发展造成了困难,但这个时期的民事检察仍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民事检察实践也证明了自身存在的价值。

2.第一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提出“两个维护”。

2001年8月,第一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检察机关总结了近10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验,适时提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工作方针,不仅赢得了人民法院的理解,更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主张废除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争论也渐渐平息,民事检察工作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200l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为民行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准绳。

2002年最高人法院在《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在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减轻司法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检察监督的缺失和不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调解中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现状在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

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以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然而,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检察人员数量有限等原因,导致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监督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当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难以把握尺度,容易出现监督不到位或过度干预的情况。

(二)检察人员数量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检察机关的人员数量却未能相应增加。

这导致检察人员在处理民事诉讼调解案件时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难以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三)监督手段单一目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监督手段主要依靠审查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

这些手段相对单一,难以全面、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议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具体职责、权限和操作规范。

同时,应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检察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检法冲突监督方式1991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施行,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但近几年来,检法冲突问题严重,由此而引起对检察监督制度存与废的学术讨论,并对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本文拟对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依据、现存问题略陈管见,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考察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建立和演变的。

在资本主义法制史上,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最早建立于刚刚经历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法国。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把参与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在此之后,在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效,普遍建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形成,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私权自由。

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则体现为实行民事权利处分自由,因此,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自然也限于法律规定的很小的范围。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控制,资产阶段要求加强国家职能,在民事诉讼领域,随着民法三大原则的变化,传统的处分原则也受到冲击。

检察机关对涉及所谓“集体性利益”或“扩散性利益”的民事案件进行干预。

对此英、美及法、日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有相关的规定。

如今,西方各国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普遍不大,远远没有充分利用一些规范性文件正式赋予它的权利,这表明资产阶级的不动摇私法自治根基的理论,限制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2]在社会主义国家,率先实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是前苏联。

1923年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其中,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结果灵活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中。

然而,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程序不公、结果不公等,使得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成为必要。

其中,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调解的检察监督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重要性首先,检察监督是保障调解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可能出现程序不公、暗箱操作等问题。

检察监督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检察监督有助于维护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均等原因导致结果不公。

检察监督可以通过对调解过程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这些问题,保障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检察监督的力度不够。

由于缺乏独立的检察机构和专业的检察人员,导致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检察监督的范围有限。

目前,检察监督主要针对的是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而对调解过程的监督相对较少。

这使得一些程序不公的问题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再次,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有待理顺。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可能导致在实施检察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检察监督的力度。

建立健全独立的检察机构和专业的检察人员队伍,提高检察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检察监督的有效实施。

其次,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

除了对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外,还应加强对调解过程的监督,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性。

浅谈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措施论文

浅谈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措施论文

浅谈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措施论文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措施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浅谈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措施全文如下: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这一检察监督方式,实现了对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

该法第208 条第3 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 年11 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规则》) 专设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细化了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内容和操作方式。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一改检察机关仅对审判结果进行监督的单一局面,将审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一并纳入监督范畴,极大地丰富了监督对象,拓展了监督范围,实现了对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静态审判结果和动态审判行为的共同监督,形成了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多层次、多元化、全方位监督的局面。

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2 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没有涉及对违法审判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内容,这不利于实务操作。

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将成为今后区县、市级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数据显示,2014 年1月至11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70292 件,其中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4379 件。

检察机关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监督只是一种柔性建议权,为了提高建议的效力,检察机关在指明违法审判行为存在的同时,还必须对纠正措施予以明确。

本文探讨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不同类型及相应的检察监督措施,希望对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所裨益。

一、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类型划分审判活动的多样性和审判行为的庞杂性决定了违法审判行为的复杂性。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旨在保护公民个人及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首先,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力度需要加强,确保对案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当前,一些民事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只是对案件表面的问题进行处理,深层次问题得不到深入检查。

同时,在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保护,杜绝滥用权力和滥用证据的现象。

其次,民事检察机关在检察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

现阶段,许多民事案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在保障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因此,民事检察机关需要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解决当下的问题。

第三,民事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更加严格执行程序规定,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规定。

在实际检察中,一些检察机关对程序规定的宽容和追求效率的心态,会导致程序的瑕疵和不合法的行为。

因此,在民事检察机关工作中,需要建立标准的工作流程,并加强工作监管,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最后,民事检察机关需要在技术上实现智能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许多民事检察机关的管理方式仍然停留在传统工作方式上,例如人工处理案件等。

因此,建议民事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入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从调查力度、多部门合作、程序规定等多方面加强工作,使其真正为公民和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进一步完善和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民事检察机关是保护公民和企业权益的专业机构,其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非常关键。

因此,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培训和职业规范化管理,提高其办案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其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促进其协调配合工作。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程序不规范、结果不公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内涵、意义及实施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内涵与意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其核心在于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2. 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对调解活动的监督,有助于发现并纠正违法调解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3. 提高调解效率。

检察机关的介入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理性地参与调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效率。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范围不够明确。

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监督范围主要限于程序性事项,对实体性问题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2. 监督手段有限。

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主要依靠调阅案卷、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手段。

3. 监督效果参差不齐。

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解和实施力度不同,导致监督效果存在差异。

四、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

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监督力量不足。

检察机关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其无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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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现状摘要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

但当前立法无法为检察监督提供足够的支持,实践中,检察机关突破了立法规定,创造性地开展了检察监督工作。

关键词检察监督监督方式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传统意义上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

近几年来,随着实践中民事纠纷和侵害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等案件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创造性的开展工作,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共益诉讼等方式,践行和实现了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其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职责。

从科学立法和法治规律上讲,这些创新性的举措有些存在法律依据上的瑕疵,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和方向;但从实际效果和实证角度上讲,这些举措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实际作用,给国家和社会挽回了巨额损失,起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起得作用,弥补了立法粗陋和制度缺位带来的漏洞。

应该说,这些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实用主义的色彩,体现了国人特有的智慧,其中有变革时期的无奈也有创新带来的惊喜。

当然,司法实践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这是我们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所应该追求和遵照的基本原则。

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变化也应该引起
立法的重视,当检察监督实践发展超出甚至偏离现有法律规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立法应当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新变化加以评价、作出回应,或肯定或否定,从而从根本上推动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检查监督方式主要有:
一、民事抗诉
民事抗诉制度是检察机关通过对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行使法律监督权,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

民事抗诉的实质是在诉讼程序已终结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监督程序由检察机关提请审判机关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和所适用法律,以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特别的救济程序。

现行抗诉制度最大优势就是它必然引起法院的再审,监督效力强,监督效果好。

二、督促起诉
督促起诉是近些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创造性的开展的一项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新的方式。

检察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发现存在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本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案件,但由于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没有起诉或者怠于起诉的,检察机关通过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督促起诉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的制度创新,通过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和积累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逐步走向成
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督促起诉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的空间,为做好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了新思路。

三、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又一重要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提出:积极稳妥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支持有起诉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据此,当社会公益、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侵害且当诉权的诉讼主体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未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支持有诉权的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在社会公益急需予以维护的现实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支持原告起诉的方式参与到民行诉讼中,解决了法律缺少具体授权的难题。

为了使支持起诉工作逐步深入、更加规范,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展开调查研究,加强与法院、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并对支持起诉的操作程序制定了相关规定。

四、检察建议
所谓民事诉讼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判决、裁定中存在的不足以引起抗诉的问题,提出纠正
意见,提请人民法院自行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方式。

检察建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而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之中应用还不够广泛。

检察机关结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执法办案活动开展民事检察建议工作,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有利于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增强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三种情形:第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第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第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从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这对推动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进一步促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五、公益诉讼
上世纪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变迁,国有资产流失而监管部门怠于起诉、社会公益受侵害而无人起诉以及弱势群体利益受损而无力维权等现象日益突出。

面对以上状况,一些检察院尝试以法律监督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办理了全国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此后,许多地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在公益诉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各界对其争议较大,2004年以后这一做法被暂时停止。

目前,民事诉讼法正在进行大范围修订,公益诉讼入法呼声很高,在修订草案中已经对公益诉讼做了规定。

相信立法的完善必将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开创新的广阔天地。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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