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06条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06条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共有106条,以下是对其进行解读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第一条规定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规定。
2. 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商事案件中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对错误、违法的法律文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并要求在特定情况下提出抗诉申请。
3. 第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未发生民事诉讼但可能导致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维护社会稳定。
4. 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公正、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 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政、民事行政等机关处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机关的处理行为进行监督,对错误、违法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6.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执行民事调解协议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未履行民事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不公正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总的来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司法实践,维护社会稳定。
浅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法律 的规定 ,对法 院的判决 、裁定认 为确有错误 ,依法
提 出抗 诉 行 为来 进 行 法 律 监 督 。
2 .民事审判 活动是 否合 法, 判决是否公正是民事检
察监督 的对 象。人 民法 院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 ,判决 、
裁定是否公正 , 如果认为 民事审判活动违反法律 , 判决 、 裁定不公正 ,检察机关可 以依法行使监督权 ,通 过提起
保废 除我 国的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相反 ,
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是一种程序性 的监督 ,检察机关 只能
通过程序性监督对 民事活动进行监督 ,当案件的实体结
在某些方 面还应该进一步加 强和完善 它 ,充分发挥其在
民事诉讼 中的应有作用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 l 4条规定 :“ 人
民检察 院有权对 民事审判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这就是我 ” 国法律规定 的民事检察监督 。所谓 民事检 察监督 ,就是
收 稿 日期 :2 1.6 1 0 00 -0
就是事后监督 ,即事后抗诉 ,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来行使
作者简介:胡 志中 ( 9 O )男 ,河南人 ,法学硕士,锄 教 ,研究方 向:民事诉讼 法。 I8 一
指人 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的 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监
督 人 民法 院 的 审 判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如 果 民 事 审判 活动 违
反法律的规定 ,民事案件没有得到公正的处理 ,人 民检
存废都存在很多不一致 的意 见。在理论界 与实务界都存
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 为 ,民事检察监督 制度与 民事诉讼的特点和 民事私权 的性质 相抵触 ,不符 合现代私法 自治的精神 ,应该废 除。另一 种观点认 为 , 民事检察监督 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 的重要手 段, 不但不 能废除 ,还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笔者认 为 , 从现代民事诉 讼理念的视角 出发 ,应 当理性看待 民事检 察监督制度及其对该制度的存废之争 。现代 民事诉讼理 念是实体 与程 序并重 ,既重视实体的公正 ,又重视程序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颜良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依据。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则”)自2013年11月18日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质效,实现监督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有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原规则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各地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9年7月19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尽快修订原规则。
为保证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检成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领导小组,并由第六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广泛征求最高检各部门、各地检察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意见后形成《审议稿》,后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本次修订注重把握以下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述(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而行使的检察权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XX院监督民事法律的制度,在法律上,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XX 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合理性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合理性的法理基础是权力制衡原则。
我们知道无限制的权力可能产生腐败,所以权力应被制衡与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价值。
(1)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中国法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化水平、法律人格的形成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中国的传统观点及人情社会的存在,这些原因会引发错判的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此时需要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纠错机关及其配套的运行机制。
(2)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在庭前进行实质性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时当事人不能参与,再加之会有社会上弱势群体参与诉讼,民事诉讼中会存在不平等的对抗,而检察监督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平等的对抗而存在的。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一)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及《人民XX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XX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人民XX院组织法》规定了XX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XX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分则的中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与操作程序。
第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进一步有章可循,更好地开展工作,最高人民XX院检察委员会在1992年4月18日通过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具体参照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21〕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6【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作者:薛晨光来源:《卷宗》2016年第06期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意义,其形式性与实质性价值都充分体现出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统一性原则。
充当重要角色以及关键性作用的检查监督制度也在我国诉讼程序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与缺陷,我国检查监督制度发展还不够健全与深入,其追求有错必究,而民事诉讼体现的是司法的独立性,这就使两者间出现了一定矛盾,影响法律的执行。
简单来说,诉讼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整个诉讼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顺序、方式与步骤,因而需要健全的检查监督制度保证实施进行。
本文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制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分析,目的在于找到误区,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改善建议,希望为我国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制度;误区;改善建议从古至今,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历朝历代都在不断加强与巩固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对于法律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平性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今,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机构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事检查监督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国家制度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享有充分的检查监督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我国从经济到政治、文化、外交等各方面都在发生着变革,法律制度也在根据社会发展不断改革、完善、健全,尤其针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存在形式的讨论也引来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观点分为两大阵营:即理论与务实派别。
这两方面的争论不是空穴来风的,检查监督制度的改革虽然还没有被明确提出具体的方向,但其存在的种种问题是不能视而不见的。
因此,加强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的改善,明确其不足,重新进行准确定位,必能使其为我国法律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下即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所作的针对性研究。
1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相关介绍(一)概念定义民事检察制度的定义需要从几个方面来理解,所谓制度,就是大家都要共同遵守行动准则与规范,也指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条令、规格等。
论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
民事 检察 监督 健全 和完 善是 我们必 须 面对 的现 实 问题 , 是现 实 国情 所 需 。 民事 检 察 监督 制 度 在 我 国第 一步 宪法 中就 已经 确 立 , 社会 主义 法 制 建设 在 过程 中发 挥 了重要 作用 , 现如下 : 表 1 民事 检 察监 督对 民事诉 讼 的当事人 起到 了司 、 法救 济作 用 。有 的 当事 人在诉 讼 中合法 权益 可能 受 到损 害 , 过法 律监 督程 序 由检察 机关提 出抗诉 , 通 使 法 院重新 审 查 其 所 认 定 的案 件 事 实 和 所 适 用 的法 律, 以实现 法律 的正 义价 值 。 2 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是确 保 司法 公 正的重要 法 、 律屏 障 。 目前 司法 实 践 中存 在着 地 方 保 护主 义 、 违
NO . 01 12 0
Ge e M n r No. 7 6
论 民事诉 讼 中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完 善
程 木 英 郭 旭2
பைடு நூலகம்
(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 1辽 辽宁 大连 16 3 ;、 10 6 2 辽宁省公 安厅 辽 宁 沈 阳 10 3 ) 10 2
摘 要 : 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的今天 , 民事检察制度 已经是一项必不可少 的法律 监督 制度。民事检察监督是适 合 中国国情和现 实需要的一项 重要制度 。但是 , 由于现行 法律规定 的不尽完善 ,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 中, 都存在 许多亟须解 决的问题。 因此, 有必要对 民事检察监 督制度进行 完善。 关键词 : 民事检察监 督制度 ; 民事诉讼活 动; 民事抗诉 ; 事后监督 中图分类号 : 9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0 8 3 9 ( 0 0 O —o 3 —o I2 ) A 10 - 88 2 1 )1 - 1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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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大部分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
在社会快速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活跃,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办理的困难也在增加,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民事讼诉中检查监督制度的发展,关于民事检查工作的作用也表现得更加明显。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介绍
(一)民生监督监督制度的概念
制度就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则,同时也表示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各种规范或者规则,制度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中统一用来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章、道德、习惯、以及戒律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组成的。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就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了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监督程序和方式等。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和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样是我国法律监
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督性、强制性以及程序性。
监督性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诉活动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不能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实体纠纷进行裁判。
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讼诉活动时还是根据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模式来进行的。
我国宪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只是民事讼诉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者。
强制性表现为民事检查监督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民事讼诉活动,这是一种专门和法定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
程序性是指民事检查监督并没有权利对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判,只有引起相关法律程序的程序性权利,所以民事检查监督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性,同时这也是和其他国家法律的最大区别。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检查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让独立审判原则受到了影响
如在裁判有误时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让法院再次行使自身的审判权,在抗诉提起之后,虽然检察机关没有代替法院进行审判,但是这个时候法院的审判权行使却是被迫接受,不再是中立和消极的,检察机关其实已经分割了法院部分的审判权,最少是控制了审判的提起权,这个时候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受到了影响。
另外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对法院裁判的批判,发起抗诉和再审,就将导致案件徘徊在正确和错误
之间,这种情况将会和独立审判原则的实际要求发生一定的冲突,同时也会对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原则带去一定的冲击。
(二)让司法公正理念受到一定的误导
检察机关因为不会亲历诉讼,所以他们就没有条件去判断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只能够想办法去挖掘和发现客观事实和法院裁判不同的地方,从而去找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地方。
也正是因为这样才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批判引入到了一个客观结果公正的认识误区中,在一定程度上会加深人们对司法不公的错误认识。
(三)让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平等对抗机制遭到破坏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中存在监督对象的不当性,从而就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时机存在事后性,监督方式存在唯一性,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自身的调查权去收集相关的证据,找出抗诉的切入点,然后出席再审法庭,宣读抗诉书,对裁判有误的地方进行论证。
虽然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纠正裁判的错误,但是如果从找寻抗诉一方当事人的视角来分析的话,它其实已经获得了国家公权力的支持,不管最终的抗诉结果如何,对于另外一方当事人来讲都是处在一种不公平的地位中,导致诉讼的平等对抗权遭到破坏。
(四)让民事诉讼资源遭到浪费
当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之后,然后进入到再审程序,不仅法院和当事人需要再次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就连检察机关也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和资源。
(五)让那些玩弄民事诉讼的人得到了很好的机会
部分诉讼当事人因为一些不正当的动机,比如为了逃避交纳上诉费,因为抗诉再审不收取诉讼费,他们希望能够得到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实现裁判终局的目的,这些诉讼当事人就可能会在原审诉讼中有意隐藏一些证据,不进行辩论,当裁判生效之后再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纠错,最终就会让法律设定的审级变得混乱,让诉讼成本增加,让对方当事人的上诉权被变相的剥夺。
三、加强民事诉讼中检查监督制度建设的意见
(一)立法的建设要不断加强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宪法已经比较明确的对保护国有财产不侵犯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但是在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界定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需要进一步地对这方面进行明确,这样才能让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公诉权时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如何监督民事法律的统一、有效实施等,同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保护社会公益、国家财产以及其他利益方面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规定,这样就会导致检察机关在开展这方面活动时显得有心无力。
在司法文件立法还不完善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通过相关机关部门来联合发布通知,让各级地方机关遵照执行,从而初步建立起民事公诉制度。
(二)明确监督目的
民事检查监督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法院根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审判民事案件进行监督,从而来实现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实体的公正,
并不是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行监督去实现客观结果的公正。
所以民事检查监督的目的应该为实现程序正义保障下的实体公正,这样也才能为民事检查监督创造出可行的基础。
(三)确定监督对象
在改造监督对象时需要考虑对象本身以及监督标准这样两个问题。
在明确了监督目的之后可以发现,民事检查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审理行为本身,而不是实体意义方面的裁判行为,只有当抓住了监督法官程序行为之后,才能抓住整个诉讼程序监督的重点。
另外法官的审判行为应该要符合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当法官的行为和作法违反了程序法时就应该要进行监督。
正当和合理的程序规则应该要遵守司法权的特点,也就是裁判者的中立性、被动性、亲历性以及裁判的及时性。
当法规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的程序行为,检察机关就应该要及时依法进行监督纠正。
(四)改善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应该要监督诉讼的整个过程,监督的方式也应该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亲历诉讼、通过观察和调查,确认裁判是否违反制度,然后在提出纠错。
亲历诉讼就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员应该要亲自参与到诉讼中,去了解诉讼中发生的事情,这样才能更好的去发现法官在诉讼中存在的不端和违法行为。
观察调查就是监督人员在参加诉讼时,要仔细观察法官在诉讼中的程序职能活动,做好记录,接受当事人双方因为法官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通过自身的调查去收集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为监督纠错做好良好的准备。
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