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完善

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完善作者:冯乐贾鑫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冯乐(1987—),男,陕西榆林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贾鑫金(1986—),男,河北承德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 102488【摘要】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对于民事争端的公正解决意义重大,但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扩大民事监督范围、给予程序保障、加强检察建议权力成为必要。
【关键词】检察监督;必要性;不足;完善一、民事检察监督必要性分析法律基本价值主要有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益,而正义作为法的首要价值为法学界所普遍认同,公平和正义也逐步成审判实务所要达到的目的,只有符合公平正义的审判才能让当事人服判,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起到积极的普法教育效果。
民事争议公正的解决,有利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有助于社会和谐,国家的安定。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的效益价值也越来越重要,维护效益成了法律制度构建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民事检察监督通过再审建议启动新一轮的诉讼程序似乎有悖于效益最大化原则,但是即便是倡导效益最大化原则的代表人物波斯纳也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版中也指出:“在评价本书中的规范性主张时,读者必须牢记: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
”而笔者看来,民事检察监督将公正的审判结果作为其价值追求,但是其并没有忽视法的效益价值,公正的审判结果才能让社会公众相信司法,才能让他们遵守法律开展经济活动,进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所以,民事检察监督是法的公正和效益价值的统一,法律价值实现要求构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存制度及不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致
国家干 预 。 国的公 益诉讼 , 美 涉及 民事 和行 政领域 , 总体
情况 是检 察机关 均积 极地 发挥 其作 用 . 以提起 民事 诉 可
讼 。这 就 反映 出我 国 民事 、 政诉 讼 制度 上 的缺 陷—— 行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第 1 4条 、 政诉 讼 法第 1 行 O条规 定 检 察机 关 有 权对 民事 审 判 活动 和 行政 诉 讼 活 动实 行 法 律监 督 。该 规定 在范 围上还 是 比较 宽泛 的 , 依据该 规定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有 权 对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民 事案 件 的全 部 诉
维普资讯
. 】
检 躲撵 恐前沿 薯
略 论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立 i 状 与 完 善 去现
贾一锋 姜廷 松 ” 徐 蕾
内容 摘 要 : 民事行 政 检察监 督 制度 ( 以下 简称 民行检 察监 督制 度 ) 指时 民事 审判 活动和行 政 诉讼 活动 实行监督 是
人在 无法 自行 取证 的情况 下请求 法 院 调查 取证 的 权利 ,
误用 或滥 用审 判权 的现 象仍 然存 在 。 事人 任意 行使 处 当
分权 损害 国家或他 人合 法权益 的情 形 时有发生 。作 为国 家专 门的法律 监督 机关 . 检察 机 关在 民事行 政诉 讼 中只 能对 法 院生 效 的错 误 裁判 进行 评 价 , 对其 他方 面 均无 而
讼过 程进 行监督 。而 在分则 中则对 检察 机关 的监督权 又
对社会 公 共利益保 护不 力 。 2监 督方式 过 于单 一 。依据 现行 民事 诉讼 法与行 政 . 诉讼 法 的规定 , 检察 院对法 院 的民事 审 判 和行 政诉讼 的 监督 只有抗 诉一 种方式 。如果采 用抗 诉 以外 的监督 方式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民事 审判程 序是 确定 民事权 利 的过程 ,法 院 的 生 效 裁 判并 不 能 起 到 确 保 权 利 义 务 实 现 的终 极 作 用 :只有 当当事人 自觉履 行生 效 裁判 所确 定 的义务
Ke y W or ds :p r o c u r a t o r o r g a n s ;c i v i l e x e c u t i o n;l e g a l s u pe r v i s i o n
一
、
我 国 民事执行 乱 象及 其成 因
的威 信 ,甚 至在 一定 程 度上 动摇 了民众对 司法 制 度 的信 心 , 阻碍 了法治 国家 的建设 。 ( 一) 我 国 民事执 行 中的乱 象 当前 . 我 国 民事 执行 活动 中存 在 着突 出的“ 执 行 乱” 问题 , 严重 背离 了 “ 维护公 正 ” 这一 司法 的 目标 和 基 本原则 。 其 主要 表现 为 : 一 是某 些执 行法 院或执 行
s i s a n d r e a l i s t i c ba s i s f o r a s t o e s t a b l i s h c i v i l e x e c ut i o n p r o s e c u t o r i a l s u pe vi r s i o n s y s t e m i n o u r c o un t r y .W he n
的 民事执行 检 察监 督 制度 , 我 国在 进 一 步修 改《 民事 诉讼 法》 时, 应在 其 中设 定执 行监 督 程序 的 章 节 , 明确 赋
予检 察机 关以 民事执行 监督 权 , 并规 定其具 体 的监督 原则 、 监督 范 围和 监督 方 式。
关键词: 检 察机 关;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第一部分民事行政检察概述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它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诉讼法理论来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但检察机关监督两大诉讼的裁判结果时在监督方式、审查程序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修订,因此,今天讲课,很多地方我仅从民事审判监督的角度来讲,如果不明白之处可课后提出来,我们一起探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特征1.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体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则部分,体现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分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
2.民事行政检察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维护实体公正。
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维护程序公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念、路径与规范

从实证 的角度 , 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 这 能请求 国家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 。 3) 中说 。 ( 折 该说认 为, 强制执行权的主体虽然是国家 , 但是 , 国家将其让 与 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② 。不受监督 的权力是可怕的 , 往 债权人行使 , 而债权人又将其委托给执行机构行使 。 此说 往会陷入恣意而违背设立该项权力的 目的。 事实上 , 司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 在肯定强制执行权来源于国家 的同时 ,又强调债权人 自 实践也反映了上述制度经验。虽然 ,
完备的检察监督制度 , 是继续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必 由 之路 。
一
的规定 , 设立执行机关 , 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 可见 , ” 在我 国, 强制执行是 国家司法机关所实施 的行为 , 属于司法权 的组成部分。
( ) 二 作为司法权能的民事执行权应 当受到检 察权
的制 约 和监 督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 : 理念 、 路径 与规范
宋朝武 ( 中国政 法大学 , 北京 10 8 ) 0 0 8
我 国的民事执行实践 , 期 以来受 到 “ 行难 ” 长 执 和 身的作用 , 因此是国家说与债权人说的折 中① 。 上述理论在不同历史时期具体的制度实践 中都有所
“ 执行乱” 的困扰。“ 执行难” , 者 要言之即难于有效实现 两者长久都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 ,它们极 易互为
点 : 1 债权人说。该说认为强制执行权的性质是私权 , ()
与西方的政治理念不同 , 但是 , 这并不意味着我 国在确立 国家机关权力结构时, 没有吸纳权力制衡的有益经验 。 我
国宪法 、人民检察 院组织法等法律都规定了人 民检察 院 确立 了人 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 前提 。针对执行权 的主体性 ,理论上形成 了三种基本观 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当这种监督权力针对其他 国家机关的具体权力行使 的时 因此 , 债权人是强制执行权 的主体 。 尽管由于国家禁止通 候 , 便包含着权力制衡的意义 。从逻辑上说 , 国实行一 我 过私力实现 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只能将强制执行权委托 元多立的权力架构 , 即在人 民代表大会下 , 出审判权 、 分 行政权等。 虽然这些权力都是 由人 民代表大 给 国家设立的强制执行机关来行使 , 但是 , 强制执行权的 检察监督权、 并 但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主体仍然是债权人 。( 国家说。 2) 该说认为 , 强制执行权 会产生 , 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是 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 ,执行机构行使的权力直接来源 委会 对这些权力的监督一般都是从宏 观上实行监督 , 而 于 国家 , 因此 , 强制执行权 的主体是国家。由于强制执行 不可能从具体事项上进行监督。民事执行权作为法 院的 权的主体是 国家 , 以 , 所 债权人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 而只
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构想

都容 易滥 用 权 力 . 是 万 古不 易 的一 条 经 验 。 这 有权 力 的人 使用 权力 一 直到 遇有 界 限 的地方 才休 止 。 ……要
防止 滥 用权 力 . 就必 须 以权力 约束 权 力 ” ④ 。 正是 由于 权 力 与生俱 来 的侵 略性 、 张性 与腐 蚀 性 , 扩 因此 。 犹 对 如 “ 水猛 兽 ” 洪 的权 力 . 论其 大 小 与性 质都 必 须加 强 无 监 督 . 则权 力 就 可 能 成 为 “ 缰 之 马 ” “ 化 ” 侵 否 脱 ,异 成 害 国家 利益 与 国 民权 益 的工 具 。 因此 。 ⑤ 有必 要设 置 一
自己 ” 的逻辑 悖论 . 从而 导致监 督效 果不 理想 。 ( )民事 执行 的外部 监督 不到位 二
一
、
民 事 执行 监 督 的 现 状
民事 执行 的外 部监 督 是 指法 院系 统 之外 的组 织
和人 员对 民事执 行 的监督 , 主要 通 过权 力 机 关监 督 、
( ) 院 内部监 督体 系不 完善 一 法
社会 监 督 、 政机 关监 督等方 式来 实现 。 但纵 观现 行 党 ①
的民事 法律法 规 . 均未 对执行 程 序 的外部 监督 进行 规
法 院的 内部 监督 主要 是通 过 两种 方 式来 实现 的 。
一
是通 过 法 院 内部 实 行执 行 实 施 权 和执 行 裁决 权 的
范 。 然 司 法实 践 中也有 人 大 、 闻媒 体 等 机构 对 个 虽 新 案 进行 监督 的实 例 . 这样 的做 法既 缺乏 具体 的法 律 但
规定 , 又得 不 到 应有 的程 序 保 障 . 种 监督 形 式 一 旦 这
被错用 或 滥用 . 很容 易 给法 院 的执行 工 作带 来 负面 影 响 , 至会 威胁 到 司法独 立 。 甚 在 法 院 内部 监督 制 约机 制相 对不 足 、 部监 督 不 外 到位 的情 况 下 . 察 监 督 无 疑 是 一 种 有 效 的监 督 力 检 量 。 而 , 察机 关作 为监 督 机关 , 然 检 却处 于 比被监 督 者 弱小 的地 位 。 法 发 挥 其应 有 的职 能 和作 用 。 高法 无 最 院对于 检察 机关 的 民事执 行监 督 . 多次 用 “ 复 ” 批 等方 式 加 以限 制 。 《 高 院关 于对 执 行 程 序 中的裁 定 的 如 最 抗诉 不 予 受 理 的批 复 》 为 , 民检 察 院对 人 民法 院 认 人 在执 行程 序 中作 出的查 封财 产裁 定 提 出抗诉 . 于法 无 据 , 民法 院应 通 知不予 受 理 ; 如何 处 理人 民检 察 院 人 《 提 出 的暂 缓执 行 的批 复 》 为 , 民检 察 院对 人 民法 认 人 院生效 民事判决 提 出暂缓 执 行 的建议 没 有法 律 依据
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难点及对策
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难点及对策一、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价值(一)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中的定位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已经成为检察权的一种执行方式。
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是我国司法领域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和运用的一种监督职权。
在我国“人大”政体架构下,检察权的宪法定位比西方国家高得多,为独立于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权成为与行政权、审判权并列的独立第三权,共同对人大立法权负责。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对其赋予了监督权的公权力的外衣,代表着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然而现行的法律实务中,虽然检察监督权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不足。
检察权被细化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后,在保留本质的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权的一种,是检察权的发展及延伸,但是民事检察监督权由于长期的程序性及实质性缺位,产生的便是在实际操作中,立法与实务不能完全对接,致使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时也存在着一系列的工作难题。
(二)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中的功能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权力,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予以监督和抗衡。
检察机关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其次,在监督和制约的同时,检察监督也保障了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减少外界对法院诉讼活动的不法干预,维护了审判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权的监督并不是为了削弱人民法院的裁判力和权威性,而是为了督促人民法院更好的运行审判权。
同时,民事检察监督更为预防犯罪提供保障,对司法程序予以规范,对司法活动进行综合治理。
二、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成因(一)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需求大人民检察院对于程序性、实质性法律法规的“刚性需求”难以解决。
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需求主要原因是相应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和完善。
我国民事执行中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判决、 , 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
效力的判决 、 裁定 , 发现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当按 照审 判 应 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 将监督范围 限制在了已经生效的判决 , 和裁定 , 且方式 只能是抗诉 。以此就可看 出 , 由于法律上 的 缺失 , 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 民事执行监督时受到 的制约 , 从 而影响了我国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的发展。 2 民事 检察队伍力量薄弱 .
的 民பைடு நூலகம்执行检察监督 制度势 在必行 。但 在 目前 , 国对 于 我
事执行相关法律还不够熟悉 、 透彻 , 力量相对还 比较薄弱 , 这
就导致 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无法顺利展开。
3 在实践 中没有形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体系 . 现在在我国的部分省市 , 检察 院与法院在 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 问题上达成一致 , 并已经将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用于 实践 中: 有些省市直接对 民事 执行 实行现场 监督 ; 有些则是 对其具体实施的范 围、 方式 和有 关程序进行 了明确说 明… 。 无论是那一种具体做法 , 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民事 执行 检察监督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 同时也为其 发展起 到了重要 作用。但是 , 由于 目前各省市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施均是
一
面, 清楚复杂的法律关 系 , 高 自身的业务水平 。因为 只有 提
在监督者各方面的水平都超越 了被监督者, 监督者才可 能更
好地发挥其职责 , 有效地实行检察监督制度。但在 目前人 民
检察 院现有的检察队伍 , 其业务 水平还没有 达到要求 , 民 对
度失去信心 , 最终将有损 国家法律及 司法在 人们 面前树 立 的威信。正因此 , 建立 一套 能够 规范民事执行权运 作 、 善 完
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有哪些
Mistakes are occasional mistakes, but misses are always regret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有哪些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目的在于促使检法两家的协调配合、求同存异、共同努力, 追求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权威。
1、依法监督原则。
2、同级监督原则3、有限监督原则4、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原则。
5、不干预人民法院正常民事执行活动原则。
在民事执行程序过程中,检察监督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与价值,也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因此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中的诸多问题。
下面主要对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以加强人们对此法律问题的认识与理解。
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目的在于促使检法两家的协调配合、求同存异、共同努力, 追求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权威。
因此, 并不是在执行程序的全部过程都需要检察院的介入, 也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执行案件检察院都应该介入,检察监督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依法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包括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检察监督要建立在自身合法的基础上, 做到在严格依法办事, 确保监督程序严谨、有序、合法。
然而这一条件目前还不具备, 只有寄希望于相关法律的及时修订, 以使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以早日有法可依。
2、同级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实施, 以适应部门的对等性, 确保监督效率。
3、有限监督原则。
为了不妨碍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同时也为了节省司法资源,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该是有限的, 实施监督要有所侧重有,所选择。
对一些案件标的额比较大的(比如十万元以上)才应该介入, 对普通的,小额案件没有必要启动监督程序。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保证民事裁判全面及时地执行, 因此,监督的范围应只要限于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细化
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细化[摘要]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互理解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在部分省市试点展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该会签文件确定了监督的案件范围、监督的方式等,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指引了方向。
然而,如何在具体展开工作时能做到依法监督、适度监督,还需要明确的监督理念和具体的操作细则。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在确立事后监督、效率监督等原则的基础上,明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管辖、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等具体内容。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民事执行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但目前仍缺乏对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执行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现状及不足1998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2000年颁布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三点:其一,监督主体为本级法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其二,监督范围为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监督前提为前述行为不当、错误或违法;其三,监督方式有四种:指令、直接作为、督促、指定执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五种类型的民事执行活动列为监督的案件范围,并确定人民检察院以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上述立法内容存在不足:一是监督程序不明确。
监督程序的启动权限、监督管辖主体、执行监督审查程序和决定程序均不明确;二是监督范围过于笼统。
有学者严厉的指出,民事执行已成为一种不受监督的“特权活动”,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非危言耸听,民事执行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正体现着监督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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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法院“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状况,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从完善诉讼制度角度出发,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尽快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探索尝试缺乏科学的操作规程,障碍重重。
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对制度构建方面应注意:一是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二是明确民事执行监督的基本原则,三是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四是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五是民事执行监督程序设计。
标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构建近年,“执行难、执行乱”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该问题的出现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执行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实践证明,外部执行监督是我国执行程序正当化的合适路径,检察机关是外部执行监督机构的合理选择。
一、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检察监督的现状执行监督是指法院内外上下各个监督主体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的监督。
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执行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
而狭义的监督仅指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即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在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错误,或者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或者直接由上级法院依法纠正其错误的制度。
狭义的执行监督是片面的,不能全面揭示执行监督的主体,主要是没能突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从现状看,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化的执行监督体系,未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进行实质分离,导致实践中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的冲突和碰撞。
以法院“级别监督”为代表的执行监督形式成了“权力”监督的象征,这种象征性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使得“执行难、执行乱”现象存在的土壤难以真正铲除。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是否合法,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监督。
设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是我国执行程序中实现权力制衡之客观需要,我国执行权是一种复合型的强势权力。
从法理上分析,执行权的监督可分解为对于具有司法权的执行裁决权之监督和具体行政权属性的执行实施权之监督。
监督权的有效分离是实现执行程序中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检察机关作为二级国家权力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平行设置相互独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均受检察权监督制约,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权进行监督是理所应当,是外部执行监督机构的合理选择。
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有利于保障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尊严,减少判决、裁定的错误执行带来的损失,推动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地检察机关虽然在民事执行监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一定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由于立法、理论、实践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民事执行监督的发展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由于对执行活动是否包含在审判活动之中存在认识分歧,加之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这就造成该项工作的开展先天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抗诉可不予受理的批复》及《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的批复》,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监督的否定态度。
(二)理论方面存在的问题1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法理基础的问题2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问题3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监督运用方式的问题(三)实践操作中的问题1不确定性较大虽然实践中通过各种方式甚至通过会签文件开展了执行监督工作,但由于会签文件的效力有限,对违反文件的情形没有相应的规定,该项工作的开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部分监督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检察建议虽然具有灵活、快捷的特点,但检察建议的刚性不足,如果相关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建议不予采纳或者不完全采纳,则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措施;暂缓执行检察建议虽然可以防止执行活动出现错误出现难以挽回的局面,但也容易引火烧身,成为矛盾的焦点;现场监督虽然有利于及时纠正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偏差,缓解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增强执行的公信力,但由于执行过程中随时都可能遇到突发事件,一旦事后发现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未能及时纠正,会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3缺乏相应工程有规定对执行申诉案件,目前检察机关是参照高检院民事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程序来办理的,但执行申诉案件和申请抗诉案件有不同的特点,立案条件、办案期限、调查取证的范围、结案方式等还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
4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执行难”原因很多,但执行人员怠于执行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对消极执行行为如何开展监督,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设想法院执行环节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这一块排除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之外,既不利于公正执法,也不利于公民诉讼权利的保护,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和实践上确立和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
建议应从立法上引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并设计合理与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执行监督程序。
下面针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提出几点设想。
(一)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实践中“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现状,使得为民事执行单独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全国人大也将制定《强制执行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在这种背景下,应将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和相关规范纳入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中,作为单独的一个章节。
在此之前,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进行明确规定,结合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逐步推进立法完善。
(二)明确民事执行监督的基本原则1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基本原则。
依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要有法定依据,进行执行监督时,要符合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不但要求监督案件属于法定的监督范围,而且监督的手段和程序也应符合法律规定。
2谦抑性原则该原则的提出实质上体现了有限监督的基本要求,也称之为有限监督原则。
有限监督原则主要是为了限制检察公权力滥用和扩张,造成民事执行监督权力的异化。
由于民事执行实现的权利性质属于私权性质,检察权不宜过多地介入和干涉。
因此,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程序启动一般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当然,检察机关如果发现执行活动中当事人串通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也可以主动启动监督程序,这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而行使国家干预权力的表现。
3监督制约与相互配合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要求。
检察机关应保障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依法顺利进行,不能干预法院执行权的正常运转及其执行功能的发挥,应当协助法院执行机构排除非法因素的干扰,包括法院法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宗旨,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依据违法执行依据是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依据违法通过重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执行裁决违法执行裁决是指执行机构或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作出的裁决或决定。
执行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依法予以纠正。
3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二是对不当执行行为的监督。
违法执行行为指明显违反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具体包括:执行主体违法,执行程序违法,执行裁定超越审判权,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
不当执行行为是指执行行为的不当,具体包括:明显消极执行行为,滥用执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严重的不文明执法,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执行行为,侵犯公民、集体、国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四)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1抗诉对执行中涉及实体权利方面(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的错误裁定,对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错误裁定,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作出的裁定,检察院可提起抗诉实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抗诉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民事执行裁定或其他民事执行措施的实施。
2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原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改变的;(2)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抗诉予以救济的;(3)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于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3纠正违法通知书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人民法院限期纠正。
人民法院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4暂缓执行建议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的检察建议:(1)人民检察院已向人民法院送达抗诉书至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前的期限内;(2)人民检察院已向人民法院送达再审检察建议书至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再审的期间内;(3)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的民事申诉案件,执行标的涉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不能执行回转的;(4)其他应发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的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暂缓执行检察建议后,应当于七日内回复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不采纳理由。
5要求说明执行情况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执行情况通知书,及时了解执行的情况、理由及依据。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回复。
(五)民事执行监督程序设计1管辖制度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管辖实行同级监督为原则,上级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指定管辖。
出现双重管辖或多重管辖的时候,应由最先受理地的检察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交方便地检察机关管辖。
2程序的启动一是依当事人(包括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二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则其他机关转办的;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是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五是法院邀请,法院通过发送邀请函,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重大执行或执行困难的案件进行监督。
3案件的立案与审查案件受理后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属于监督的案件范围,是否有必要监督。
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