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五蠹》
直躬, 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 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 仲尼以为孝,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 举而上之” 举而上之”。 结论: 结论: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父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四、汉律的特点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1、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 2、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春秋 决狱” 决狱”。 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3、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第五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德主刑辅;《九章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2.汉初法制思想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4.汉代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5.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引经决狱制度评析。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 他日分财,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 而七与婿。 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 子,而七与婿。’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 阅之,以酒酬地曰: 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阅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 而子与七。 婿,而子与七。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和劾 (二)录囚
三、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兴起 1、概念。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折狱”、“引经断狱”、 “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 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判案断狱 的方法。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审判案件的指导 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 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御史府系统 丞相司直系统 司隶校尉系统
2、地方监察机关
全国分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每个 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可“以六条问 事” 。 在郡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 。 在县一级设置了地方最低级监察官员廷掾, 廷掾负责监察各乡吏员。
第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左官律》、《沈命法》等单行法规。
(二)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第二节 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原则
1、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2、关于长幼减免刑罚原则 3、关于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及改革
1、汉代的刑罚制度
死刑:弃市、腰斩、枭首。 肉刑:墨、劓、剕、笞、宫等 。 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 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财产刑:罚金、赎刑。 徙边刑: 禁锢:
2、春秋决狱的作用
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对封建法律中有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 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典型判例一则:假冒太子刘据一案 汉召帝,名弗陵,汉武帝少子。公元前95~前 74年。亲贤臣,远小人,内修德政,外和匈。 史称“昭宣中兴”。 首先,春秋决狱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 蕴含对人性的关爱,消解汉律的残酷和冷峻。 其次,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 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 再次,春秋决狱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 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道家黄老学派“无为 而治”的思想。
秦王朝在“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时, 令行禁止,风行万里,法制虽有严酷,但在社会承受 的范围内运行。 但实现统一的秦王朝,违背了“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的法家精神,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组成。 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汉 武帝曾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 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 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告劾”即起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及告劾,但蒙受 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 “诣阙上书”。阙:宫阙,中央司法机关所在 地。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有:《附益律》 》—系 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抑制《尚方律》—系抑制官 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史律》—系规范史 官撰写 史书的法律;《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 律;《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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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 合为九章。《九章律》是汉代法律体系的主干, 不仅两汉承用,对后世也有很大的影响。
➢(三)《傍章》
《傍章》,又称《汉仪》,是叔孙通参照先秦 和秦朝礼仪而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 礼仪制度。
➢(四)《越宫律》和《朝律》
《越宫律》是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朝律》 是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
做 一 枚 螺 丝 钉,那 里需要 那里上 。21.1.603:07:4003:07Jan-216-Jan-21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3年—223年)
学习要点:本章要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 律儒家化旳新局面旳发展走向和特点。详细体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旳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 旳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二、汉朝旳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旳发展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 五、汉朝旳司法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判制度旳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
代旳法律极难推倒重订;②完备旳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
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旳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旳修正 ③
增进了法律儒家化旳 。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施诸子均分。
1)改革旳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旳需要
2)改革旳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旳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旳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旳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横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旳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汉朝旳疆域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 主,辅之以儒、法思想,体现为“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董仲舒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5
第三、徇私枉法趋势的必然 英美判例法——思维之因 个别,归纳 中国古判例——政治之因 德>法,政治>法律,行政>司法
6
认识论 对象
方法论 政治
近代英国经验论 感性
(五官) 个别
(确实可靠性)
归纳
(个别→一般)
个人主义
近代大陆唯理论 理性
(人脑) 一般
(普遍必然性)
演绎
26
要案报皇帝裁决后 第四、执行
均由郡县执行
一般案件不必上报
其中,死刑:秋冬行刑(霜降前冬至后不可处决)
(乡骂:砍秋头的)
27
三、春秋决狱
律无明文规定时,引经决狱(《春秋》为代表的儒 典)
董仲舒:《春秋决狱》(232篇) 应劭: 《春秋断狱》(250篇) 缘由: a、司法理论上,独尊儒术的结果 b、司法实践上,引经注律的先声 c、司法心理上,崇敬先圣的情结
国家抑制土地兼并,并要求“依律占租”
20
2、债权 买卖契约(“券书”) 租佃契约(“租契”) 双方各执一份 借贷契约
注意:合同条款详细; 地租、借贷利率高,赔偿不 了者,沦为奴婢
21
三、婚姻家庭
结婚:一夫一妻多妾, 女先30(西汉)后(东汉)20,男30不婚, 五倍纳税
离婚(休妻):“七出”,但“三不去”
景帝(刘启)
13
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黥
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劓
笞(300)
斩左趾 剕 斩右趾
笞(500) 弃市
结果:死得更多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的内容比较多,但其主要核心内容依然是在指导思想的变化、刑罚制度、司法制度方面。
在学习是要了解,两汉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所以在刑罚、罪名和司法方面都有儒家伦理等级精神的体现,尤其是刑制改革活动。
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强化使得两汉在经济方面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它体现在三部法律之中。
随着官僚制度的进一步成熟,两汉时期在官吏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这些是我们在学习时要掌握的重点。
【本章知识点】:1.黄老思想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4.《九章律》5.《汉律六十篇》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7.“亲亲得相首匿”8.自告9.先请10.刑制改革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14.危害统治的犯罪15.券书16.七出17.三不去18.君权神授19.尚书台20.官吏选任制度21.考课制度22.致仕制度23.司吏校尉24.六条问事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29.诉讼制度30.审判制度31.春秋行刑32.春秋决狱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
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
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其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
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
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疑难解析】: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2.基本刑罚体系
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 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 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 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也采取罚俸 入赎之法。
(二)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制 度 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 恤刑制度 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 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 5.“先自告除其罪”原则
第四节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一、确立德主刑辅的 法律思想 二、严格维护封建纲 常关系 三、规定儒家化的刑 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董仲舒像
思考题:
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 化原因。 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西汉中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4.汉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点。 5.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和考核制度。 6.汉朝的录囚制度及其评价。 7.试评述“春秋决狱”现象。
作业: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2.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岁为成人年龄,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须缴纳成年人头税。
(二)所有权
汉朝土地所 有权分为国 有和私有两 种。
武威出土 东汉木简
(三)债与契约
契约称为“券”或“券书”。 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 “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 借给穷困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 生产。 普遍存在租佃关系。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西汉全国形势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 立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 思想的产生 (二)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 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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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
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
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
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
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
(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
(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
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1)《越宫律》。
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
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
1.律
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
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
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4.比
“决事比”,就是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
对于某种恶行,若律无正条,法官就可以比照律条中最相近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种比照近似律条断罪的结果,就形成了一些特定判例,被后人引据为判例法。
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经义等多种法律形式。
法律章句,即是汉代儒生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律令所形成的;故事就是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经后人认可为法则者;在汉代,儒家经义也可能被法官直接作为“法理”引用,以断决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这就叫“经义决狱”。
第二节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
二、行政机构
1.中央行政机构
三公制。
汉成帝、哀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改丞相为大司徒,正式称为“三公”。
九卿制。
沿用秦制,同时,“三公”还“分职授政”,即除基本职责外还分管九卿。
尚书制。
战国时亦作“掌书”,齐、秦均置。
秦属少府,为低级官员,在殿中主发布文书。
武帝时,选拔尚书、中书、侍中组成“中朝”(或称内朝),成为实际上的中央决策机关,因系近臣,地位渐高。
和御史、史书令史等都是由太史选拔。
在汉宣帝时期权势就已经很高。
成帝置尚书五人,秩六百石,分掌三公曹、常侍曹、二千石曹、户曹、主客曹,职权始重。
东汉政悉归尚书台,各曹尚书地位更见重要。
2.地方行政机构
汉初地方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武帝后完全确立郡县两级体制。
东汉又设州,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第三节汉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制改革
汉朝立国之初,积极吸取秦亡的教训,改变原有的严刑峻法。
如高祖、惠帝、吕后时,“弛商贾律”,“除参夷连坐之罪”,“除三族罪妖言令”,除“挟书律”,文帝即位后“除收孥相坐律”、“除诽谤律”等。
而前167年的缇萦上书事件,成为大规模刑制改革的契机。
1.文帝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废除了三种肉刑,即墨刑、劓刑、刖刑。
(2)以“髡钳为城旦舂”即徒刑取代黥(墨)刑;以笞三百取代劓刑。
(3)斩左右趾(刖刑)的废除比较特殊。
以笞五百取代斩左趾,以弃市取代斩右趾。
2.汉景帝即位后,继续深化文帝的改革。
首先是下令改笞五百为笞三百,改笞三百为笞二百。
紧接着又进一步减轻刑罚,“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同时为了防止笞刑实际上成为死刑,景帝还下令制定了《箠令》。
3.意义
虽有“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的局限,但首次打破了自夏朝以来的旧五刑体系,基本废除了残忍不仁的肉刑,从此犯罪者除死刑外基本得以自全其身,犯罪人的人身人格得到了尊重和保障,是中国刑法史上一次大规模的人道主义改革,同时也标志着新五刑(笞杖徒流死)体系开始形成。
二、刑名
1.族刑。
又称族诛,主要指“夷三族”,是刑罚中最严重的情形。
汉初曾于高后元年(前187年)曾宣布废除,文帝时复行三族之诛。
2.死刑。
在汉代有斩首、腰斩、枭首、弃市、磔刑等名目。
3.肉刑。
汉代肉刑主要是在文帝改革后又恢复的,有宫刑和斩右趾,其作用基本上是死刑的替代刑。
4.笞刑。
景帝《箠令》确定了笞刑的行刑制度:“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
当笞者,笞臀。
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
5.徒刑。
(1)髡钳城旦舂。
徒刑之最重者,刑期五年。
(2)完城旦舂。
徒刑之次重者,刑期四年。
(3)鬼薪白粲。
刑期三年。
(4)司寇、作如司寇。
有时称“司寇作”。
徒刑中较轻者,刑期二年。
(5)罚作复作。
徒刑中最轻者,刑期一年。
(6)隶臣妾。
徒刑之最轻者,刑期一年。
6.徙边。
7.赎刑。
(1)金赎
(2)女徒顾山
8.罚刑。
三、罪名
四、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
2.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
第四节汉朝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汉朝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皇帝对一切司法活动有最后支配权。
丞相也有一定的司法权,可以参与议决重大疑难案件,即与太尉、御史大夫“杂治”大案要案,还有直接处罚官员。
御史大夫是最高监察官,主典正法度,监督百官违失,举劾犯法官员。
廷尉是在皇帝之下专掌审判的最高官员,为九卿之一。
其办公衙门称为廷尉府或廷尉寺。
景帝、哀帝时两度更名大理,武帝、光武帝时复名廷尉。
汉武帝时,为了限制相权而赋予尚书台以部分司法权。
成帝时,尚书台设五曹,其中“三公曹”主断狱。
东汉时尚书台成为国家中枢机关,其下增设“二千石曹”,主辞讼。
尚书台参与司法,使廷尉的司法权被分割。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告劾。
即起诉,分为“自诉”“公诉”。
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即“诣阙上书”。
2.逮捕。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老小、废疾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颂系”。
对于民事争讼一般采用调解的方式息讼。
3.鞫狱。
即进行审讯和判决。
“读鞫”(宣判)“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
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
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
5.录囚。
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汉武帝设刺史“省察治状”,皇帝录囚始于东汉明帝。
6.春秋决狱。
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件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使其成为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
《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
7.秋冬行刑。
黄老学派主张“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
汉代冬季才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刑犯的执行必须在秋天霜降后至冬至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