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刑罚规定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它们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观念。
首先,汉朝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权益。
根据《汉律》,人民被视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他们的安全和生命有严格的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谋杀犯、盗窃犯等重罪犯可以被处以死刑,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同时,对于轻微犯罪的处理,也注重了尊重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
其次,汉朝的刑罚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了相对应的刑罚,以此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比如,对于盗窃行为,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盗窃者的身份地位等,刑罚可以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化的处理得到了人民的认可。
此外,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不仅重视惩罚犯罪行为,也注重矫正犯罪者。
根据史书记载,汉王朝的官员们有时会对犯罪分子进行学问教化,希望通过改造来纠正其错误。
这种教导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来的法律制度,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犯罪问题的深思熟虑。
然而,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首先,由于当时的社会阶级矛盾和封建思想的束缚,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显赫和不平等。
例如,对于皇室成员和贵族的犯罪行为,刑罚往往较为轻微,而对普通百姓的刑罚则较为严厉。
这种不平等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
此外,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刑罚过重的问题。
尽管在对待轻微罪行的处理上注重灵活性,但对于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刑罚的制定仍然较为严厉。
这使得在当时的社会中,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和恐惧感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严厉的刑罚制度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总的来说,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在当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它们保护了人民的权益,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理念;它们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不平等和过重刑罚的问题。
汉朝的政治和法律制度

漢朝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漢朝是中國歷史上具有重要影響的朝代之一,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對中國歷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本文將從漢朝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兩個方面來探討。
一、漢朝的政治制度漢朝的政治制度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統治全國,同時也是朝廷的最高領導者。
皇帝的地位是由先前的秦朝所奠定的,秦朝末年的"焚書坑儒"事件使士人的地位逐漸降低,而皇帝逐漸成為全國最崇高且不可侵犯的統治者。
漢朝的皇帝在政治制度中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掌握法律制度和軍隊,擁有頒布政令、制定政策的權力,全國所有的地方官員和民眾都必須聽從皇帝的命令。
在漢朝的政治制度中,皇室家族處於最崇高的地位。
皇帝的親屬和近親都擁有特殊的地位和特權,並被封為王或者公侯等,掌握特定的地區和群眾,起著重要的統治作用。
此外,漢朝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擁有相對獨立的權力,中央政府負責制定國家的總體政策和法律制度,而地方政府則負責本地區的治理和統治。
此外,漢朝還有一個重要的官僚制度。
這個制度的出現是為了減少貪污和腐敗,促進社會的穩定。
漢朝朝廷設立官員等級制度,通過科舉考試和官吏的推薦任命等方式遴選出一批優秀的官員。
這些官員擁有相對獨立的權力,負責管理和治理特定的地區和人民。
漢朝官僚制度將中央和地方政府有效地聯繫起來,促進國家的統一和穩定。
二、漢朝的法律制度漢朝的法律制度在古代中國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漢朝時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三種:律法、官制和刑法。
律法是漢朝法律制度中的核心,是官方頒布的一套具有法律效力和規範力的條文和紀律。
這個法律制度主要是通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條例來規定人民的行為和行為懲處。
漢朝的律法制度始終與儒家思想緊密相連,法律的制定和改革主要是為了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促進倫理和道德規範的實現。
除了律法之外,漢朝還有一個重要的刑法制度,用於維護社會的秩序和穩定。
刑法制度主要包括監禁、鞭打、割耳等刑罰,這些刑罰主要用於對付重大的犯罪行為。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资料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礼”文化理论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以 大辟(斩首)处之。
见知故纵: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 贼”,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 者同罪。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二)地方监察机关
1、司隶校尉:
武帝时置,受御史大夫节制,后属大司空,位在司直 下,但职权重,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 三公。东汉时,“三独坐”之一。
属官:都官从事:察百官犯法者;功曹从事:州选署 及众;别驾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郡国从事、律 令师 2、州(部)刺史
二、刑事法律
第三节 汉朝法律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二、刑事法律 三、民事法律 四、经济法律
一、行政法律制度
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地方行政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 职官考课与奖惩制度 监察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 中枢机关的变化 三公九卿:丞相、 太尉、御史大夫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御史台 尚书台 尚书令 尚书仆射、尚书丞、郎 (二)地方行政体制 郡县与封国并存 削藩 郡县两级、州郡县三级 外朝 内朝
汉朝实行过哪些重要法律制度?

汉朝实行过哪些重要法律制度?
一、公民身份制度
公元前212年,汉朝皇帝刘邦颁布了令民具籍法,实行了公民身份制度。
根据该法,汉朝将全国人民分为四等,包括亲属、贱民、自由民和降民,每个等级都有不同的权益和义务。
这一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
二、刑法制度
汉朝积极推行刑法制度,为社会治安提供了有效保障。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
该法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包括死刑、流放、刺字等。
此外,汉朝还实行了严厉的贪污、受贿、贿选等腐败行为打击制度,为廉洁政治奠定了基础。
三、土地制度
汉朝建立了稳定的土地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了“孝治”政策,即将土地所有权授予家族的长子。
这一政策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使他们能够长期合法地拥有自己的土地。
四、丞相制度
汉朝实行了丞相制度,丞相是皇帝的重要助手,直接参与国家政务。
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加强中央集权。
同时,丞相还负责监督各地行政官员,促进地方政权的稳定发展。
五、科举制度
汉朝建立了科举制度,即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一制度有效地避免了世袭制度带来的负面问题,使官员选拔更加公正。
科举制度对于汉朝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结:
汉朝实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民身份制度、刑法制度、土地制度、丞相制度以及科举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汉朝的繁荣和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4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法 汉朝的都市中有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区域,称之为“市”。在市
中设有专门的官吏,他们负责市的开关,维持市内秩序,征收市租。 固定在市中经商的人,需要取得市籍,由市吏划给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市籍者需定期向市吏缴纳市租。无市籍者不得在市中经营。
❖货币管理法
汉初对货币管理时松时紧。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汉武帝 颁布法令,实行币制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将铸币权 收归中央,禁止各郡国铸钱,由中央水衡都尉所属的三官(钟官、 辨铜令、技巧令)统一铸造钱币,“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二 是确定五铢钱为铜钱的法定重量,并与面值一致。改变过去币值不 一、实际重量与币值不符的状况。
4.2 汉朝的立法概况
1、立法活动 (1)《九章律》与西汉初期的立法 ❖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 《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成。其前六篇的篇名与《法经》
相同,另增户、兴、厩三篇,共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 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被认为是 汉律的核心部分。 ❖ 《傍章律》:叔孙通制《傍章律》十八篇,集中规定各种官廷礼制。
(3)东汉时期的修律活动 东汉时期基本上沿用了西汉立法,其间也进行过几次修律活动,
但整体上没有大的变革。
总结:
汉朝的立法活动是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渐进行 的,延续的时间很长。其立法没有一个的统一的纲目体系,甚至也 没有贯彻一致的原则为指导,导致汉律规模庞大,体系杂乱。《晋 书·刑法志》称其“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 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这说明汉朝在立 法技术上尚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汉朝的刑法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来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汉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秦和逃亡政权的混乱时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发展。
汉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大众:汉朝承袭了秦朝的法律文化,但与秦朝不同的是,汉朝的法律更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法律的适用对象更加广泛。
2. 分类清晰:汉朝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刑法条文。
这种分类清晰的特点体现了对于罪行的界定和刑罚的合理性。
3. 严明清晰:汉朝的法律体系注重“法者,功罪之序也”,法律条文中对于罪行的界定十分严明,使人民能够清楚地了解何谓罪行、何谓违法。
4. 重视法律的公平性:汉朝注重依法治国,不以私心私意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汉朝法律的初衷是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汉代法律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汉朝刑法体系的构建汉朝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刑律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恢复制度。
1. 刑律制度刑律制度是刑法的核心,也是汉代刑法体系的基石。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例如《律历》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律制度中,汉朝主要采取的是“杀、徒、宥、罚”等惩罚方式。
杀,即死刑,是对于重大罪行的惩罚。
徒,即流放,将犯人流放远地,进行劳役。
宥,即减轻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或者一些可被法律宽恕的犯罪行为,可予以宽恕。
罚,即罚款、责罚等方式,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2.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犯人进行刑罚执行的规定和程序。
汉朝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例如刑罚监狱和执行官等,用来负责对犯人进行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确保对犯人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关于刑罚的执行时间、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等。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汉朝法律制度(ppt81)

25
• 这次废除肉刑的改革,是用劳役刑、笞刑、死 刑三种刑罚,分别取代黥、劓、斩左右趾三种 肉刑。其总的精神是由重改轻,如黥刑改为劳 役刑,劓刑与斩左趾改为笞刑。但也有由轻改 重的,如斩右趾改为死刑。从刑罚执行的客观 效果来看,不仅斩右趾者改为死刑明显加重了 量刑标准,而且以笞刑取代劓刑与斩左趾也往 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所以,东汉班固在《汉 书?刑法志》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改革是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应该说,废除 肉刑的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却也留下 一些消极的后遗症。
21
• (四)比的大量援用 比即比照援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判例或断案成 例。秦朝以前,已有援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制 度。这种判例,云梦秦简称为“廷行事”,汉朝则 称“决事比”,即律无正条规定者,比附已决事例 进行判断。 援用比审理判决案件,较之律、令、科等更具灵 活性和针对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一条便宜捷径。 因此,汉朝的比数量、种类都极为繁多。如汉武 帝时,仅死罪决事比一项,就多达一万三千四百 七十二事。其后,司徒鲍公将婚姻嫁娶辞讼方面 的决事比,撰为《法比都目》一书,内容多达九 百零六卷。汉末献帝时,应劭助整理汉律,也曾 撰著《决事比例》和《春秋折狱》。
帝废除新制,“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 世之轻法”, 重新恢复了西汉旧律。
15
•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 光武帝时期,虽然恢复了汉律,但其“汉世之 轻法”仍极繁苛严酷。章帝即位后,尚书陈宠 遂建议删简汉律,废止了部分繁杂科条,但仍 未改变其严刑峻法性质。到和帝即位时,律令 中已有死刑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 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故陈宠任廷 尉后,再次删简律令,仅定大辟之刑二百条, 耐罪与赎罪二千八百条,合计为三千条。不过 ,这次大规模的删修律令未及实施,陈宠便因 涉嫌犯罪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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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 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 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 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 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 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 领域的运用
命法》及《左官律》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
汉代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汉初高祖时期奠 定的,此后随社会变迁之需,汉代的律令 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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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品、比、 诸儒章句等。 律,是国家制定颁行的成文法典和单行法规, 属于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 令,即“王者之命”,是皇帝在律之外,应 时随变因人因事而发布的诏令 科,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法条,是对律令 的具体诠释或者补充。
问题与思考
1. 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 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
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
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 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考点】汉代“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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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为律令科的附属法规,是对律、令、 科的内容的扩充和延伸 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 刑依据的典型案例 诸儒章句。是汉代“引经注律”而形成的 重要的法律疏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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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朝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1.汉代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2.汉代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与任用 汉代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有:察举、征 辟、特召、上书拜官、任子,纳赀等 汉代任用官吏的方式主要为拜、守、假、 行等
汉代奉行儒家理论是历史的选择,儒家思 想在汉代得以确立的原因是黄老思想过于 消极,不利于中央集权和大一统,需要寻 找新的指导理论 二、汉代法律体系的建构 ►(一)汉初的立法阶段 ◙1.《九章律》的制订 《九章律》是汉律体系的主干,不仅两
汉承用,而且被后世历代王朝奉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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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立法 ◙3.《二年律令》 ►(二)武帝时期的立法 ◙1.《越宫律》与《朝律》 ◙2.《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沈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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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 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 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 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考点】汉文帝除肉刑
◙4.侵犯财产的犯罪
►(三)刑法原则
◙1.汉代早期法律中的刑法原则
• (1)特权原则
• (2)数罪以最重者论原则
• (3)自告减刑原则
• (4)诬告反坐原则
◙2.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刑法原则
• (1)上请
• (2)恤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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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婚姻继承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权利主体及民事行为能力 ◙2.所有权制度 ◙3.债权制度 ►(二)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 汉律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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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法律制度 ►1.盐、铁专卖法令 ►2.均输、平准法令 ►3.币制改革法令 ►4.抑商,算缗、告缗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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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劾”。 告劾是逮捕和惩罚罪犯的必经程序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 立一种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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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 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 判案件的随意性
【考点】汉代的《春秋》决狱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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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囚 录囚,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 平反冤狱的制度,为汉代所首创
►(三)大赦 大赦,是封建国家对罪犯进行普遍宽赦的 制度,赦前之罪不论举发与否,均免除或 减轻刑事责任
►(四)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即除罪大恶极者决不待时外, 死刑均在立秋以后,冬至之前执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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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吏的考核和奖惩 ►(三)官吏监察制度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体系
◙1.汉初的刑罚体系 ◙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3.刑制改革以后的刑罚体系 ► (二)犯罪种类 ◙1.危害政权及皇权方面的犯罪 ◙2.危害中央集权方面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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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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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讯鞫
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根据“告劾”传讯被
告,进行审讯称为“讯鞫”、“鞫讯”、 “讯狱”或“验问”
►(三)复审
汉代复审制度有“乞鞫”和“奏谳”两种
“乞鞫”,即罪囚不服判决,可以要求复 审
“奏谳”,是汉代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 审的制度
►(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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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儒家思想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即引用儒家《春秋》等经 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是汉代出现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 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 的动机。实际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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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律体系的建立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 想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其在政治 上主张清静无为、与民休息,在法律上 主张约法省刑、轻刑轻罚 ►(二)汉武帝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 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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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七去三不去”为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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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家庭关系 汉律以“不孝”为重罪,告父母即为 不孝当“弃市”;殴父母者“当枭 首”;杀父母“以大逆论”,即本人 腰斩,妻、子弃市
► (三)继承制度 ◙ 1.财产继承开始时间 ◙ 2.继承人的范围 ◙ 3.财产继承关系的客体 ◙ 4.遗嘱继承关系的成立要件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