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资料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礼”文化理论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以 大辟(斩首)处之。
见知故纵: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 贼”,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 者同罪。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二)地方监察机关
1、司隶校尉:
武帝时置,受御史大夫节制,后属大司空,位在司直 下,但职权重,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 三公。东汉时,“三独坐”之一。
属官:都官从事:察百官犯法者;功曹从事:州选署 及众;别驾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郡国从事、律 令师 2、州(部)刺史
二、刑事法律
第三节 汉朝法律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二、刑事法律 三、民事法律 四、经济法律
一、行政法律制度
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地方行政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 职官考课与奖惩制度 监察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 中枢机关的变化 三公九卿:丞相、 太尉、御史大夫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御史台 尚书台 尚书令 尚书仆射、尚书丞、郎 (二)地方行政体制 郡县与封国并存 削藩 郡县两级、州郡县三级 外朝 内朝
两汉的法律制度

4. 自首减免 自首在汉律中称自告。汉律规定,犯罪后能向 官府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但规定了二种限制: 一是共犯或集团犯罪中的主谋和首犯不得援引此 例;二是一人犯有数罪,自首一罪,只减免一罪, 没有自首的罪,仍要给以处罚。 上述几项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汉时 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始人 律条。其他如故意与过失,汉律在故意中又区分 出“造意”和“非造意”,在犯罪情节上比秦律 的区分更为微细。
3. 亲亲得相首匿 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 事责任。按汉律的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祖父母,属于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 任,反之,尊长首匿卑幼者,死罪以下也不负刑 事责任,即使所匿为死罪,也可通过上请程序来 减免刑事责任。 汉律的这一规定,是儒家经义的直接法律化, 对后代的封建 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本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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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变与发展。比在最初只是律条的一种补充形式,
刑,所以“比”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萧规曹随
萧何制定的法律曹参遵循不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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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刘邦攻入咸阳后,与秦地百 姓相约,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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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律》
刘邦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 萧何在“秦六律”(盗律、贼律、囚 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称“九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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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汉初的统治者总结了秦朝暴政虐民, 严刑竣罚而导致速亡的历史教训,在法 制指导思想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 化可分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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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法省刑,无为而治。自汉高祖至汉武帝期间,黄老 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黄老思想的核 心是”清静无为”,落实到汉初的法制原则上,即表现为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不用繁重的徭赋来扰民, 不以严苛的刑罚来残民,通过“与民休息”,发展封建经 济,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2. 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 了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董仲舒的儒学思想,乃是一种吸收了各家学派思想,特别 是法家思想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是“德主刑 辅”,要求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应以礼义教化为主,而以 刑事处罚为辅。所谓“王霸道杂之”。汉初确立的这种法 制指导思想,对后代的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4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法 汉朝的都市中有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区域,称之为“市”。在市
中设有专门的官吏,他们负责市的开关,维持市内秩序,征收市租。 固定在市中经商的人,需要取得市籍,由市吏划给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市籍者需定期向市吏缴纳市租。无市籍者不得在市中经营。
❖货币管理法
汉初对货币管理时松时紧。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汉武帝 颁布法令,实行币制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将铸币权 收归中央,禁止各郡国铸钱,由中央水衡都尉所属的三官(钟官、 辨铜令、技巧令)统一铸造钱币,“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二 是确定五铢钱为铜钱的法定重量,并与面值一致。改变过去币值不 一、实际重量与币值不符的状况。
4.2 汉朝的立法概况
1、立法活动 (1)《九章律》与西汉初期的立法 ❖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 《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成。其前六篇的篇名与《法经》
相同,另增户、兴、厩三篇,共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 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被认为是 汉律的核心部分。 ❖ 《傍章律》:叔孙通制《傍章律》十八篇,集中规定各种官廷礼制。
(3)东汉时期的修律活动 东汉时期基本上沿用了西汉立法,其间也进行过几次修律活动,
但整体上没有大的变革。
总结:
汉朝的立法活动是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渐进行 的,延续的时间很长。其立法没有一个的统一的纲目体系,甚至也 没有贯彻一致的原则为指导,导致汉律规模庞大,体系杂乱。《晋 书·刑法志》称其“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 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这说明汉朝在立 法技术上尚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
汉代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史课件

(二)汉代主要的法律形式
• 1.律。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是 汉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 2.令。是由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法律规范,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法律 形式,有时它的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取代“律”的有关规定。汉代令 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 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 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
• 黄老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陆贾、刘安、 曹参、汉文帝、窦皇后、吕后等人。
• 汉初的“无为而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两 个方面:重德轻刑;与民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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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进奏《天人三 策》,提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 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这 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该建 议被汉武帝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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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秋冬行刑
• 来自《黄帝四经》:“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 • 汉代法律规定,冬季执行重刑,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 • 秋天霜降以后至冬至前,“天地时肃”,执行死刑是“顺天行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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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录囚制度
1.概念: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 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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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原则的发展
• 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 •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归罪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 “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 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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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 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ppt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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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废除肉刑的改革,是用劳役刑、笞刑、死 刑三种刑罚,分别取代黥、劓、斩左右趾三种 肉刑。其总的精神是由重改轻,如黥刑改为劳 役刑,劓刑与斩左趾改为笞刑。但也有由轻改 重的,如斩右趾改为死刑。从刑罚执行的客观 效果来看,不仅斩右趾者改为死刑明显加重了 量刑标准,而且以笞刑取代劓刑与斩左趾也往 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所以,东汉班固在《汉 书?刑法志》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改革是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应该说,废除 肉刑的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却也留下 一些消极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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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比的大量援用 比即比照援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判例或断案成 例。秦朝以前,已有援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制 度。这种判例,云梦秦简称为“廷行事”,汉朝则 称“决事比”,即律无正条规定者,比附已决事例 进行判断。 援用比审理判决案件,较之律、令、科等更具灵 活性和针对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一条便宜捷径。 因此,汉朝的比数量、种类都极为繁多。如汉武 帝时,仅死罪决事比一项,就多达一万三千四百 七十二事。其后,司徒鲍公将婚姻嫁娶辞讼方面 的决事比,撰为《法比都目》一书,内容多达九 百零六卷。汉末献帝时,应劭助整理汉律,也曾 撰著《决事比例》和《春秋折狱》。
帝废除新制,“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 世之轻法”, 重新恢复了西汉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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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 光武帝时期,虽然恢复了汉律,但其“汉世之 轻法”仍极繁苛严酷。章帝即位后,尚书陈宠 遂建议删简汉律,废止了部分繁杂科条,但仍 未改变其严刑峻法性质。到和帝即位时,律令 中已有死刑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 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故陈宠任廷 尉后,再次删简律令,仅定大辟之刑二百条, 耐罪与赎罪二千八百条,合计为三千条。不过 ,这次大规模的删修律令未及实施,陈宠便因 涉嫌犯罪被免职。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汉朝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罪名、民事立法,掌握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文景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内容及意义、汉朝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刑罚种类、汉朝的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录囚。
教学重点: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文景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内容及意义、汉朝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司法制度----春秋决狱教学难点: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法律的儒家化、春秋决狱的概念及原则。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一、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三个时期:(一)汉初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70年内奉行黄老(黄帝、老子)的“清静无为”思想作为治为之策,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轻徭薄赋,安定百姓,以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封建经济。
黄老思想在西汉初期的兴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汉初特定的社会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统治者总结历史教训,探索治国之道的结果。
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自参加或经历过秦末农民大起义(如刘邦、肖何、曹参),比较了解社会下层的疾苦,深知秦末农民大起义的根本原因是秦王朝的残酷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是由于秦朝专任刑罚,暴政虐待人民。
所以在夺取政权以后,面临国家经济凋敝,百姓流离失所的严峻局面,他们特别注意总结秦朝短促灭亡的教训。
为了巩固汉王朝的统治,避免重蹈秦王朝的覆辙,特别注意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在政治上对农民阶级作出一定让步。
《汉代法律制度》课件

刑罚制度
汉代刑罚制度包括死刑、肉刑、 徒刑、流刑和罚金等,其中死刑
和肉刑较为常见。
审判程序
汉代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 别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案 件,特别程序适用于重大、疑难
案件。
民法
土地制度
汉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对土 地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土地 买卖和租赁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
系。
婚姻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在程序正义方面存在不足,一些案件的处理缺乏必要的程 序保障,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现代法律应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过于依赖刑罚
汉代法律制度过于依赖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这种做法容易造成人权的 侵犯和社会的不满。现代法律应更加注重预防和教育,减少对刑罚的依 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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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
后世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现代法律的启尊重和关怀,现代法律应借鉴 这一思想,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关注人的权利和利益。
强化法律的道德约束力
汉代法律制度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现代法律可以借鉴 这一做法,强化法律的道德约束力,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 执行力。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典型案例一:张汤审鼠
总结词
展现汉代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详细描述
张汤审鼠案例展示了汉代法律制度在处理案件时的灵活性和公正性。在这个案例中,张汤通过观察老鼠的行动和 反应,成功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依法进行了公正的审判。这个案例表明,汉代法律制度不仅注重事实和 证据,而且注重灵活运用法律,以实现公正的审判结果。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汉朝

七、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 地方:郡首、县令、啬夫、亭长
(二) 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公诉 自诉 其他人告发
公室告:指控告同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 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 非公室告:控告同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他 人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 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凡属非公室告司法 机关不予受理。
《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 体系的法典,是战国初期由魏国的李悝 制定。《法经》共有《盗法》、《贼 法》、《囚法》、《捕法》、《杂法》、 《具法》六篇。其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 为3个部分:
(1)正律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 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2)杂律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 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如: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பைடு நூலகம் 侈、逾制等 (3)具律部分即第六篇《具法》,类 似于现代刑法总则。
三、行政立法
(一)皇帝制度的建立 (二)行政管理体制 1.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三)职官管理(三重法、任官条件)
职官管理
三重法 客士 军功 法律
四、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原则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 并合论罪 共犯加重 自首减刑 诬告反坐
2006-7、2007-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 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 A.赵鞅 B.叔向 C. 邓驷遄 D.子产
2006-7、2007-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 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 )。 A.赵鞅 B.叔向 C. 邓驷遄 D.子产
(2005-7)春秋时期,批评郑国和晋国公 布成文法的是( )。 A. 孔丘 B. 商鞅 C.魏文侯 D.叔向 E. 李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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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锢
(五)罚金
(六)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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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
1、夷三族 2、枭首 3、腰斩 4、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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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徒刑
1、髡钳城旦舂
2、完城旦舂
3、鬼薪白粲
4、司寇
5、罚作、复作
特点:废除肉刑
缇萦上书救父
后世的评价及历史意义
刑制 改革 黥
文帝
景帝
髡钳城旦舂 未变
劓
笞三百 笞二百,后减为一百
斩左趾 笞五百 斩右趾 弃市
(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
1、左官罪 2、附益罪 3、阿党罪 4、“酌金”违例罪 5、“事国人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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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
1、首匿与通行饮食罪 2、篡囚罪 3、盗窃与盗商罪 4、持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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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
1、沈命罪 2、见知故纵罪
上页三、刑罚制度源自(一)死刑(二)徒刑(三)徙边
笞三百 ,后减为二百 未变
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一)傅籍制度 (二)所有权制度 (三)债权制度 (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五)封建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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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制度
1、土地买卖关系 2、奴婢买卖 3、外交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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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关系的建立 实行一夫一妻制,以纳妾为补充。 但是妾不得超越妻,否则受法律制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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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朝贺律》
主要规定了朝贺方面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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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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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父偃者,齐临菑人也。学长短纵横 之术,晚乃学《易》、《春秋》、百 家言。游齐诸生间,莫能厚遇也。齐 诸儒生相与排摈,不容于齐。家贫, 假贷无所得,乃北游燕、赵、中山, 皆莫能厚遇,为客甚困。孝武元光元 年中,以为诸侯足游者,乃西入关见 卫将军。卫将军数言上,上不召。资 用乏,留久,诸公宾客多厌之,
乃上书阙下。朝奏,暮召入见。所言九事, 其八事为律令,一事谏伐匈奴。尊立卫皇 后,及发燕王定国阴事,盖偃有功焉。大 臣皆畏其口,赂遗累千金。人或说偃曰: “太横矣。”主父曰:“臣结发游学四十 余年。身不得遂,亲不以为子,昆弟不收, 宾客弃我,我阸日久矣。且丈夫生不五鼎 食,死即五鼎烹耳。吾日暮途远,故倒行 暴施之。”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的立法
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汉朝的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二)德主刑辅,礼法结合
二、汉朝的立法活动
(一)约法三章 (二)汉律六十篇
(一)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二)汉律六十篇
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 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 《朝贺律》六篇。 《九章律》 《傍章律》 《越宫律》 《朝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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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制度
1、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 府控告。
2、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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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拘捕制度
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进行逮捕。 对普通人犯罪,随时予以逮捕; 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则“上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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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制度
对被告的审讯,称为“鞫狱”。 实行“传复”制度。
二、春秋决狱
2、离婚 以“七去”、“三不去”为基本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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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封建继承制度
嫡长子才能封爵,对于财产继承 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 定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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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法律
(一)对公私财物,也严禁盗窃 (二)实行均输平准 (三)更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起诉制度 (二)拘捕制度 (三)审判制度
东汉光武帝时,陈留(今河南开封东 南)太守富宗生活奢侈淫糜,所使用 的车辆、服饰、器物等超出了作为一 个县令的限度,不符合当时汉律的规 定。功曹虞延劝谏他要注意俭约,遵 守规定。富宗不悦,虞延当即辞退。 不久,富宗以逾制罪被捕,判处死刑。
“(颜)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 者,异不应,微反唇。(张)汤奏异 当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 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以此 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史 记·平准书》)
1、在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有一案例: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 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 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 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 也。……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一)概念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
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特别 是《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要旨
1、必须依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 动机 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 刑责 3、首恶者从重惩治 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 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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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章律》
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中 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 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 篇,故称为《九章律》,它是整个 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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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傍章律》
侧重于制定规范性的礼仪法度, 用以维护皇帝的权威和朝廷上下 有别的等级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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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越宫律》
主要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皇帝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太常 光禄勋 卫尉 太仆 廷尉 宗正 大鸿鲈 大司空 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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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州(州牧) 郡(郡守、郡尉) 县(县令、县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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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与弹劾制度
1、监督 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
察区,每处派刺史一人,作为国家监察 官。 2、弹劾
二、主要罪名
(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 (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 (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 (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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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
1、侵犯皇帝权利方面的犯罪 (1)矫制矫诏罪 (2)废格诏令罪 2、侵犯皇帝安全方面的犯罪 (1)阑入和失阑罪 (2)犯跸罪 3、侵犯皇帝尊严方面的犯罪 (1)不道罪 (2)不敬、大不敬罪 (3)僭越罪、逾制罪(4)祝诅、巫贾罪 (5)腹诽罪
御史大夫总领弹劾之权。丞相等与御 史大夫要在朝堂之上,皇帝面前拒理争 辩,是否处理,最后听由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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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二)亲亲得相首匿 (三)先自告除其罪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上 请)
(三)先自告除其罪
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 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 2、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 首也不免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