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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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政治和法律制度

汉朝的政治和法律制度

漢朝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漢朝是中國歷史上具有重要影響的朝代之一,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對中國歷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本文將從漢朝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兩個方面來探討。

一、漢朝的政治制度漢朝的政治制度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統治全國,同時也是朝廷的最高領導者。

皇帝的地位是由先前的秦朝所奠定的,秦朝末年的"焚書坑儒"事件使士人的地位逐漸降低,而皇帝逐漸成為全國最崇高且不可侵犯的統治者。

漢朝的皇帝在政治制度中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掌握法律制度和軍隊,擁有頒布政令、制定政策的權力,全國所有的地方官員和民眾都必須聽從皇帝的命令。

在漢朝的政治制度中,皇室家族處於最崇高的地位。

皇帝的親屬和近親都擁有特殊的地位和特權,並被封為王或者公侯等,掌握特定的地區和群眾,起著重要的統治作用。

此外,漢朝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擁有相對獨立的權力,中央政府負責制定國家的總體政策和法律制度,而地方政府則負責本地區的治理和統治。

此外,漢朝還有一個重要的官僚制度。

這個制度的出現是為了減少貪污和腐敗,促進社會的穩定。

漢朝朝廷設立官員等級制度,通過科舉考試和官吏的推薦任命等方式遴選出一批優秀的官員。

這些官員擁有相對獨立的權力,負責管理和治理特定的地區和人民。

漢朝官僚制度將中央和地方政府有效地聯繫起來,促進國家的統一和穩定。

二、漢朝的法律制度漢朝的法律制度在古代中國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漢朝時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三種:律法、官制和刑法。

律法是漢朝法律制度中的核心,是官方頒布的一套具有法律效力和規範力的條文和紀律。

這個法律制度主要是通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條例來規定人民的行為和行為懲處。

漢朝的律法制度始終與儒家思想緊密相連,法律的制定和改革主要是為了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促進倫理和道德規範的實現。

除了律法之外,漢朝還有一個重要的刑法制度,用於維護社會的秩序和穩定。

刑法制度主要包括監禁、鞭打、割耳等刑罰,這些刑罰主要用於對付重大的犯罪行為。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资料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资料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礼”文化理论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以 大辟(斩首)处之。


见知故纵: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 贼”,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 者同罪。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二)地方监察机关

1、司隶校尉:

武帝时置,受御史大夫节制,后属大司空,位在司直 下,但职权重,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 三公。东汉时,“三独坐”之一。
属官:都官从事:察百官犯法者;功曹从事:州选署 及众;别驾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郡国从事、律 令师 2、州(部)刺史


二、刑事法律



第三节 汉朝法律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二、刑事法律 三、民事法律 四、经济法律

一、行政法律制度
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地方行政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 职官考课与奖惩制度 监察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 中枢机关的变化 三公九卿:丞相、 太尉、御史大夫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御史台 尚书台 尚书令 尚书仆射、尚书丞、郎 (二)地方行政体制 郡县与封国并存 削藩 郡县两级、州郡县三级 外朝 内朝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两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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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首减免 自首在汉律中称自告。汉律规定,犯罪后能向 官府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但规定了二种限制: 一是共犯或集团犯罪中的主谋和首犯不得援引此 例;二是一人犯有数罪,自首一罪,只减免一罪, 没有自首的罪,仍要给以处罚。 上述几项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汉时 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始人 律条。其他如故意与过失,汉律在故意中又区分 出“造意”和“非造意”,在犯罪情节上比秦律 的区分更为微细。
3. 亲亲得相首匿 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 事责任。按汉律的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祖父母,属于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 任,反之,尊长首匿卑幼者,死罪以下也不负刑 事责任,即使所匿为死罪,也可通过上请程序来 减免刑事责任。 汉律的这一规定,是儒家经义的直接法律化, 对后代的封建 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本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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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变与发展。比在最初只是律条的一种补充形式,
刑,所以“比”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萧规曹随
萧何制定的法律曹参遵循不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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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刘邦攻入咸阳后,与秦地百 姓相约,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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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律》
刘邦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 萧何在“秦六律”(盗律、贼律、囚 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称“九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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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汉初的统治者总结了秦朝暴政虐民, 严刑竣罚而导致速亡的历史教训,在法 制指导思想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 化可分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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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法省刑,无为而治。自汉高祖至汉武帝期间,黄老 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黄老思想的核 心是”清静无为”,落实到汉初的法制原则上,即表现为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不用繁重的徭赋来扰民, 不以严苛的刑罚来残民,通过“与民休息”,发展封建经 济,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2. 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 了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董仲舒的儒学思想,乃是一种吸收了各家学派思想,特别 是法家思想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是“德主刑 辅”,要求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应以礼义教化为主,而以 刑事处罚为辅。所谓“王霸道杂之”。汉初确立的这种法 制指导思想,对后代的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汉朝的刑法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来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汉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秦和逃亡政权的混乱时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发展。

汉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大众:汉朝承袭了秦朝的法律文化,但与秦朝不同的是,汉朝的法律更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法律的适用对象更加广泛。

2. 分类清晰:汉朝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刑法条文。

这种分类清晰的特点体现了对于罪行的界定和刑罚的合理性。

3. 严明清晰:汉朝的法律体系注重“法者,功罪之序也”,法律条文中对于罪行的界定十分严明,使人民能够清楚地了解何谓罪行、何谓违法。

4. 重视法律的公平性:汉朝注重依法治国,不以私心私意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汉朝法律的初衷是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汉代法律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汉朝刑法体系的构建汉朝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刑律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恢复制度。

1. 刑律制度刑律制度是刑法的核心,也是汉代刑法体系的基石。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例如《律历》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律制度中,汉朝主要采取的是“杀、徒、宥、罚”等惩罚方式。

杀,即死刑,是对于重大罪行的惩罚。

徒,即流放,将犯人流放远地,进行劳役。

宥,即减轻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或者一些可被法律宽恕的犯罪行为,可予以宽恕。

罚,即罚款、责罚等方式,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2.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犯人进行刑罚执行的规定和程序。

汉朝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例如刑罚监狱和执行官等,用来负责对犯人进行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确保对犯人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关于刑罚的执行时间、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等。

汉朝时期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

汉朝时期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

汉朝时期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它统治了长达四个多世纪,期间发展了中国的文化、科技、经济和政治等多方面。

在汉朝时期,中国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很多的发展和完善。

一、汉朝的社会结构汉朝的社会结构由五等人组成,分别是天子、贵族、平民、奴隶和自由民。

天子是汉朝最高的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和地位。

贵族是一些名门望族,他们拥有非常丰厚的财富和资源,同时也掌握了很大的权力。

平民是大多数人,他们通常是农民和手工业人员,他们生产财富和为社会奉献。

奴隶是一些被贵族和富人奴役的人,他们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职业,受制于主人。

自由民是一些没有主人的人,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职业,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通常比较低下。

二、汉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周朝和秦朝的基础之上,经过逐步完善和发展而成的。

汉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一种“仁义道德”的理念,即对人们进行约束和惩罚的同时,也要关注人性的尊严和尊重。

在汉朝的法律制度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刑法制度汉朝的刑法制度非常严厉,对于一些严重的罪行,比如背叛国家、犯重罪等,都可以被判处死刑。

但是汉朝的刑法制度也相对比较温和,对于一些非常重要的罪犯,比如战祸人员和学者等,可以给予轻判或免罪。

此外,汉朝的法律制度还注重了对人性的尊重,比如在处理犯罪分子时,可以给予其一定的宽容和容忍,同时还可以给予其一定的补偿和赔偿。

2. 婚姻家庭法汉朝的婚姻家庭法非常讲究礼仪和家风,特别是在处理婚姻纠纷和家庭问题时更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比如对于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可以给予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可以对婚姻家庭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和约束。

此外,汉朝还注重了养老和孝顺的重要性,鼓励子女尽可能地孝顺父母和祖父母。

3. 地产法汉朝的地产法非常注重保障人们的权益和利益,特别是对于一些贵族和富人拥有的大片土地,汉朝的法律制度也做出了很多的规定和约束。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汉朝法律制度(ppt81)

汉朝法律制度(ppt81)
•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 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 弃市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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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废除肉刑的改革,是用劳役刑、笞刑、死 刑三种刑罚,分别取代黥、劓、斩左右趾三种 肉刑。其总的精神是由重改轻,如黥刑改为劳 役刑,劓刑与斩左趾改为笞刑。但也有由轻改 重的,如斩右趾改为死刑。从刑罚执行的客观 效果来看,不仅斩右趾者改为死刑明显加重了 量刑标准,而且以笞刑取代劓刑与斩左趾也往 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所以,东汉班固在《汉 书?刑法志》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改革是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应该说,废除 肉刑的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却也留下 一些消极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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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比的大量援用 比即比照援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判例或断案成 例。秦朝以前,已有援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制 度。这种判例,云梦秦简称为“廷行事”,汉朝则 称“决事比”,即律无正条规定者,比附已决事例 进行判断。 援用比审理判决案件,较之律、令、科等更具灵 活性和针对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一条便宜捷径。 因此,汉朝的比数量、种类都极为繁多。如汉武 帝时,仅死罪决事比一项,就多达一万三千四百 七十二事。其后,司徒鲍公将婚姻嫁娶辞讼方面 的决事比,撰为《法比都目》一书,内容多达九 百零六卷。汉末献帝时,应劭助整理汉律,也曾 撰著《决事比例》和《春秋折狱》。
帝废除新制,“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 世之轻法”, 重新恢复了西汉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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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 光武帝时期,虽然恢复了汉律,但其“汉世之 轻法”仍极繁苛严酷。章帝即位后,尚书陈宠 遂建议删简汉律,废止了部分繁杂科条,但仍 未改变其严刑峻法性质。到和帝即位时,律令 中已有死刑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 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故陈宠任廷 尉后,再次删简律令,仅定大辟之刑二百条, 耐罪与赎罪二千八百条,合计为三千条。不过 ,这次大规模的删修律令未及实施,陈宠便因 涉嫌犯罪被免职。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汉朝法律制度遵循了“以礼为法”的原则,并通过《汉律》进行规范和制定。

汉朝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礼法制度,即以尊重礼仪和家族道德为依据的法律制度。

汉朝尊重礼仪和家族道德,认为对于人们的行为规范应该是以道德与伦理为基础的。

因此,在法律制度中,礼仪规范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在刑事、民事和家族制度中。

刑事法律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主要依赖于礼法制度,并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目标。

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罚金、禁锢、杖刑、流放等。

汉朝刑法实行的原则是“中庸之道”,即刑罚应该适当,切不可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民事法律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土地、财产、婚姻、继承、契约等方面。

在土地和财产方面,汉朝实行公有制,鼓励土地充分利用,并对土地和财产进行严格保护。

在婚姻和继承方面,汉朝遵循礼法制度,注重家族道德和传统,在婚姻和继承方面进行规范和保护。

在契约方面,汉朝实行宽严相济的原则,保障契约的平等和公平。

家族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家族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汉朝注重家族的地位和权利,家族成员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家族制度鼓励家族成员团结互助,传承家族传统和道德,维护家族利益。

总的来说,汉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秉持以礼为法的原则,并体现在刑事、民事和家族制度中。

刑事法律制度重视适度和中庸之道,民事法律制度保护土地、财产和个人权益,家族制度强调家族的地位和权利。

这些法律制度为汉朝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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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法 汉朝的都市中有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区域,称之为“市”。在市
中设有专门的官吏,他们负责市的开关,维持市内秩序,征收市租。 固定在市中经商的人,需要取得市籍,由市吏划给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市籍者需定期向市吏缴纳市租。无市籍者不得在市中经营。
❖货币管理法
汉初对货币管理时松时紧。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汉武帝 颁布法令,实行币制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将铸币权 收归中央,禁止各郡国铸钱,由中央水衡都尉所属的三官(钟官、 辨铜令、技巧令)统一铸造钱币,“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二 是确定五铢钱为铜钱的法定重量,并与面值一致。改变过去币值不 一、实际重量与币值不符的状况。
4.2 汉朝的立法概况
1、立法活动 (1)《九章律》与西汉初期的立法 ❖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 《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成。其前六篇的篇名与《法经》
相同,另增户、兴、厩三篇,共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 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被认为是 汉律的核心部分。 ❖ 《傍章律》:叔孙通制《傍章律》十八篇,集中规定各种官廷礼制。
(3)东汉时期的修律活动 东汉时期基本上沿用了西汉立法,其间也进行过几次修律活动,
但整体上没有大的变革。
总结:
汉朝的立法活动是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渐进行 的,延续的时间很长。其立法没有一个的统一的纲目体系,甚至也 没有贯彻一致的原则为指导,导致汉律规模庞大,体系杂乱。《晋 书·刑法志》称其“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 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这说明汉朝在立 法技术上尚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
❖ 奴婢在汉朝被当成一种财产看待,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3)债权 ❖ 汉朝的债权主要由买卖和借贷构成。 ❖ 汉朝的买卖契约称为“券书”,无论是土地买卖,还是一般的买
卖关系,都要订立契约。汉朝法律还维护买卖的公平,对暴利加 以制止。 ❖ 在借贷关系中,汉律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凡是不能按期履行债务 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王侯,也不能得免。
❖身份限制 在汉朝,民事主体的地位不同,享有的权利也有较大的差异。
商人、赘婿等的民事权利是受到限制的,而从夫,夫死从子,其民事主体的身份在很 大程度上被替代。
(2)所有权 ❖ 汉朝的土地所有权分两种形式,一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官田”,
二是属于私人所有的“私田”。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汉朝颁布了“田律”、“田令”等,用以保护土地所有权关系。 “官田”禁止买卖,盗卖或买“官田”者要受到严厉制裁。“私 田”的买卖也受到限制,国家屡次打击兼并,颁布“限田”令。
(4)婚姻与家庭 ❖ 秦简中汉朝的婚姻家庭关系开始表现为明显的儒家化色彩,“三
纲”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原则,父权、夫权占据支配地位。 ❖ 汉朝继续实行妻妾有别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六礼”、“七出”、
“三不去”等继续沿用。 ❖ 另外,从汉初开始,为了增殖人口,统治者鼓励早婚,用增加口
赋的办法强制女子结婚。
❖均输平准法 汉武帝时,在各地设置均输官,统一处理准备上缴的贡物。除了一
部分仍然运到中央以外,对有些贡物就地折价,或令地方贡输当地价 廉特产,由均输官运到价贵之地销售。这样,既合理解决了贡物的运 输和上缴中存在的问题,又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对商人倒卖牟利行 为也是有效的抑制手段。这就是汉朝的均输法。
(1)黄老思想的主要内容
❖ “清静无为”——道家 ❖ “进退循法”、依法办事,“循守成法”、“法立而弗敢废”—
—法家 ❖ “省法令”,“不苛细小”——儒家
(2)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原因
❖ 汉初统治者对秦二世而亡历史教训总结的结果。 ❖ 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 ❖ 汉初政治、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
(5)继承 ❖ 汉朝对财产的继承,基本上采取的是诸子均分制。 ❖ 女儿可以享有继承权,遗嘱继承的方式也得到法律的认可。
3、经济立法 (1)农业立法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传统,十分重视农业生产。汉朝在中央设 立了大司农,作为主管农业生产的中央机构。
汉朝还通过制定考课令,将地方官员在农业生产方面的政绩, 列为重点考核内容,鼓励各级官员搞好农业生产。
❖改革的意义 : ➢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基本废除伤残人肢体的肉 刑,是刑罚制度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步骤。。 ➢这次刑罚改革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魏晋 南北朝时期成型的封建制“五刑”,就是沿着这次改革的路子继续 完善而形成的。 ➢总之,这次刑罚改革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第4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
本章内容
4.1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4.2 汉朝的立法概况 4.3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4.4 汉朝的司法制度
4.1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1、汉初的黄老思想
黄老思想,是战国中期产生的一个思想派别。1973年长沙马 王堆3号汉墓出土的《黄老帛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黄老思想的 主要内容,其中包括《经法》、《十六经》、《称》、《道原》 等四篇。陆贾的《新语》也是反映黄老思想的著作。被认为是集 汉初黄老思想之大成的著作是《淮南子》,但其产生较晚,未对 汉初的政治法律实践起实际的指导作用。
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由于令的发布具有随意性,其内容比律 更为庞杂,宣帝时,不得不把令按时间顺序编成“令甲”、“令 乙”、“令丙”等。
(3)科 根据刘熙《释名》解释:“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
也。”即运用法律定罪量刑谓之科,科为司法行为。
《辞海》解“科”云:“原意为判处刑罚。汉代为扩大某些法 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或改变原来规定的刑罚,常在一些法律条文 下增加有关处刑的规定,这种规定亦称科,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 形式。”可见,汉朝的科应当是专门规定有关刑律适用问题的法 律形式。
“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 “人之性情,有由天者矣”。 “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天数右阳不右阴”。
(3)董仲舒提出的思想观点 ❖ 君权天授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之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 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在上报皇帝后得到宽免的一种制度。上请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扩 大,到东汉时,不满600石的官吏也都可享受这种特权待遇。 ❖ 恤刑制度:恤刑制度是指法律对老幼弱者等特殊主体宽免法律责 任或给予其他优待的一种法律制度。另外,汉朝还有照顾妇女的 “女徒顾山”制度,即女犯可以不亲自服苦役,而是出钱代役。
❖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也称亲属相隐制度。它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 根据这一制度,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减免刑事责任;而对亲 属之间互相举告的行为则加以严格限制,尤其是限制卑幼举告尊 长,举告者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做法是孔子首先倡导的。
2、法律形式
(1)律 自从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律就成为秦汉时代最重要的法律形
式。从汉律的篇名和内容上看,律既是综合性法典的名称,如 《九章律》,也是某一方面单行法律的名称,如《越宫律》。汉 朝与秦朝一样,律在内容上没有什么规范,尤其是和令没有什么 区别,比如,《置吏律》就是典型的行政法令。
(2)令 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临时发布的诏令。所谓“天子诏所增
(4)刑罚体系 ❖ 死刑。汉朝死刑的执行方法主要有三种:枭首、腰斩和弃市。 ❖ 徒刑:一是髡钳城旦舂,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二是完城旦舂,
完发服苦役四年。三是鬼薪白粲,为神庙打柴择米服役三年。四 是司寇,戍边御寇二年。五是罚作、复作,或守边或作杂役一年。 ❖ 笞刑:文景帝改革刑制后,笞刑分两等,即笞一百和笞二百。 ❖ 徙边 ❖ 禁锢
(4)比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当发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或其他疑
难案件时,或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比照同类典型判例处理。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西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
事,说明汉朝的比确是一种法律形式,而且适用非常广泛。
4.3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1、刑事立法 (1)汉朝刑事立法的基本制度 ❖ 上请制度:上请制度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后,可以
景帝时期:
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再次改革,将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五百, 改为笞三百。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下诏减少笞数,最终劓刑改为 笞一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同年,景帝又下令规范笞刑刑具和行刑方式 ,定垂令:“笞者,所以垂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 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2)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汉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除肉刑。这次刑
罚改革是汉朝刑事法律的最重要的一次变革,也是整个中国封建 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法制变革。
❖ 改革的历史背景:
➢ 中国古代轻刑思想的一贯发展。 ➢ 汉初社会秩序稳定,社会文明程度达到空前的高度。为废除酷刑
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
❖“德主刑辅” “德教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
简 其刑,以此配天。”“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据法听讼,无有所阿”。
董仲舒坚持“大德而小刑”、“先德而后刑”。但在“刑”的 应用问题上,董仲舒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主张以事实为根据,依 据法律严明赏罚。他说:“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 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 废,虽有愚名不予之罚。”司法官员审理案件应当“据法听讼,无 有所阿”。
(3)主要犯罪种类 ❖ 侵犯皇帝权力、人身安全和尊严方面的犯罪 :矫制矫诏;废格诏
令;阑入宫门、失阑;祝诅巫盅。 ❖ 危害封建中央集权方面的犯罪:左官;阿党附益;出界;酌金。 ❖ 反抗封建统治的犯罪和官吏镇压反抗时渎职的犯罪:首匿;通行
饮食;沈命;见知故纵。 ❖ 破坏封建家庭伦理等级制度的犯罪:不孝;略人妻;禽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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