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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问题探究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化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主流趋势,而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和快速变化的信息技术给民事诉讼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点1.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信息、文件等,其内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电子证据可以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记录、电子合同、网页截图等。
1.2 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化,不受时空限制。
相比传统纸质证据,电子证据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存储在电子设备中,随时随地获取。
其次,电子证据易于篡改和伪造。
由于电子证据的数字化特性,攻击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或伪造电子证据,使其失去原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次,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全面临挑战。
电子证据的获取有时依赖于技术手段和网络环境,同时,电子证据的长期保存和保全也需要技术手段和合理的安全措施。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分析2.1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但普遍认可的原则是电子证据与纸质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的条件和举证责任,并且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鉴定。
2.2 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依赖于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和技术手段。
电子证据的鉴定应该严格依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应当有足够的证据链和技术依据。
为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应当在其生成、传输和存储过程中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例如,采用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验证和存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证据运用问题探析

电子证据运用问题探析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已经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
但是,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外延以及收集、审查、运用等问题,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已成为当前审判工作必须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电子证据的运用现状及独特性从实践情况看,电子证据在审判实务办案中的运用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1.证明某些案情时必须具备,不可替代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以计算机数据和系统为对象的案件;二是传统案件在信息社会中的新形式或发展。
一些传统案件,传统上并不涉及计算机和互联网,但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电子证据对于证明这类案件事实、认定案情的价值日益凸显。
如侵权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可以通过在网站注册,后向该网站上传侵权文本文件,供他人付费下载——这类案件与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数字化信息有着密切关系,在办理过程中都必须根据案情提取和审查计算机和网络执行任务时产生的信息,获得电子证据,使各个环节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才能完整充分地证明案情。
如果不能收集到电子证据,就可能无法确定相关责任。
2.证明某些案件过程中,与其它证据互相印证,加强认定这类案件中主要案情与信息技术没有关系,但当事人在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活动中使用了数字化信息设备作为辅助的工具。
如一些案件通过电子取证,与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印证,加强证据链条。
相对于传统证据而言,电子证据的采集、审查以及认定的程序和标准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如:电子证据主要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只有和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最终转换成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形式,才能最终作为证据使用和保存。
因此,电子证据的采集、审查、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无疑具有其独特性。
电子证据运用中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审判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1.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存储介质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有:电子邮件(E-mail)、网上QQ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以及专门依附于电子设备的程序和数据(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信息)等形式,这些电子证据均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不同介质中。
电子证据基本问题初探

不休 的 电子证据 法律地 位 问题 得 以终结 , 电子证据 在刑 事诉讼 中
电子数据 与传统 证据有 所异 同, 简言之 为存储 于 电子介质 中
的信息 。 例 如 电子签 名、 电子 信 息等 , 除此 之外 , 与 民众生 活息 息 质 从不 同角度 的不 同表 述 。既 然法 律是 作为 调整 社会 关系 的 工
一
、
诉 讼程 序离 不开 证据 , 没 有证 据就 没办 法进行 诉讼 程序 , 案
具被钝 器击 打致死 的男性 尸体 , 同宿 舍 的学生马加 爵却失踪 了 。 件起 诉 、 审理 、 判 决 的第一要 素也是 证据 , 没 有证据 便无 法确 定法 4
律 事 实。 随着信 息 时代的 到来 , 各类 电子 产品越 来越 多地 应用 到 昆明一 家银 行 的监控录 像 显示 , 马』 J u 爵 曾在 2月 l 5日下 午持其
悬赏。
与 此 同时 , 技术 人员对 马加 爵在宿 舍使用 过的计 算机进 行 了
的难题 。在 刑事 、 民事 司法实 践领 域 中, 电子证 据应 用经 验相 对 硬 盘数 据分 析 , 发 现他 出逃前 对硬 盘做 了格 式化 , 但硬盘 中存 储 不足, 还 存有 很大 一 部分法 律空 白的地 带亟 待 明确 。 过 的信 息仍 被技 术手 段恢 复 。 数 据表 明, 他在 出逃 前基本 上 都在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三、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存在的问题1、1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没有被列入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必须是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才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采纳,对电子证据应归入何种证据类型,在法学界也是看法不一。
1、2电子证据的证据力目前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能被法院认可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电子证据的证据力是,要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电子证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它相关因素。
1、3人才匮乏问题。
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而在司法人员中此类人才相当匮乏,导致电子证据在审查和采信过程中受到知识的限制。
1、4认定方面。
交于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机关,确保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在公正、科学的制度中进行。
1、5有争议、瑕疵的电子证据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该如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争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交于电子技术方面的权威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查,鉴定,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解决措施2、1我国应当改变目前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摆脱目前法律与技术的/ 两张皮0现象, 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 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
2、2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
公安司法人员了解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相关基础知识, 是他们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知识储备。
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培训课程, 培训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的基本知识, 例如中央处理器、操作系统、计算机病毒、网络、数字签名等术语, 了解计算机运行和网络传输的基本原理,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 并且能够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电子证据的能力。
2、3鼓励电子证据领域专业公司的介入,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
应当在我国扶持和发展一些信用良好的相关公司,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解决电子证据技术方面的难题,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
浅谈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及完善手段研究

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及完善手段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网络的普及,电子证据在鉴定和审判过程中已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电子证据取证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可以为案件的上诉和审判提供关键证据。
但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比如证据收集不足、数据混乱、鉴定标准不一、证据真伪难辨等,这些问题使电子证据取证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取证中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足在电子取证中,证据收集的不足往往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缺失了关键证据,从而影响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高效的取证机制,推广应用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使电子证据能够更加全面和准确地收集和分析。
2. 数据混乱在电子取证中,数据混乱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因为电子数据的复制和剪切过程中,可能会丢失或错误地复制数据,从而导致数据的混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合理的数据管理制度,避免在电子数据的复制过程中丢失或错误地复制数据。
3. 鉴定标准不一在电子取证中,不同的鉴定标准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因为不同的鉴定标准可能会导致数据的鉴定结果不同,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判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电子数据的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证据真伪难辨在电子取证中,证据真伪难辨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为电子数据的复制和编辑过程中,可能会难以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影响到案件的调查和审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电子取证机制,采用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完善手段研究以上几种问题说明了电子取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完善电子取证手段。
1. 制定相关法律应该优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该法律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电子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标准、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鉴定、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中的保密措施、证据的存储以及从源头上保障证据的完整性、落实异议申请等。
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_对策

四川警察学院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试论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年级 2012届姓名李进专业侦查学指导教师李月华2012年11月25日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犯罪趋向于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的犯罪,在此背景下,电子证据应运而生,所以电子证据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新证据。
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本文就电子证据司法取证过程做出了浅析,根据电子证据的内容及特点提出了问题,再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具体的电子证据司法取证的难点,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浅显的对策和意见。
为了维护我国网络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维护我国司法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取证体系,切实保障我国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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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取证难点对策Discussion on 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rensic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Summary in recent years,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Informationization in our country, more and more crime trends in computers and other high-tech crimes, in this context,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emerged, so e is a new and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evidence evidence evidence. In order to ascertain facts, collection of evidence, this article has made the proces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analysis, based on the cont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raised questions, through in-depth analysis of specific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obvious countermeasures under these questions and comment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normal order of our network, in order to safeguard social stability, to safeguard the smooth progress of China's judicial, we must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to guarantee our normal activities.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便捷性、高效性及信息存储量大等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当前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或信息。
其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易伪造等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准确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因此其真实性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技术手段如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手段进行鉴定,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其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合法性。
在收集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来源明确;在保存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在认定过程中,应结合案件事实、其他证据及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
四、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挑战当前,我国在电子证据认定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由于技术发展迅速,传统的认定方法可能已无法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认定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
五、完善电子证据认定的建议与对策(一)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应加强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证据认定的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浅论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

浅论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摘要:电子证据就是指计算机证据,本文对电子证据特点、证明力、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明力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电子证据将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认真研究电子证据的特点和规律,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采纳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以下突出的特点:1、双重性:即电子证据同时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
2、多媒性:电子证据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
3、隐蔽性。
电子证据在存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一切信息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的编码来传递。
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使得其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在诉讼或仲裁中能否被采纳为证据就成为证据法的难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七种法定的可采纳的证据,一般认为电子证据可归入其中的“视听资料”类。
可见,我国法律在证据采纳方面的规定不构成采纳电子证据的障碍。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还须注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交复制品或副本。
如果把“原件”这一概念界定为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则任何电子证据“原件”都无从谈起。
因为接收到的电子信息是计算机系统重新显示或复制出来的,只能是原件的副本,至少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原件”。
对于电子证据中的原件和复制件、副本的区别及其证据效力,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所具有的效力。
根据我国的证据理论,证据的证明力决定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
也就是说,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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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电子证据基本问题初探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出现愈加频繁,冲击着我国传统的诉讼法证据分类。
我国学界对电子证据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尚处在起步阶段。
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独立性、高科技性,受到的客观因素影响极少,有着强有力的证明能力,更可以称之为“不会说谎的证据”。
但是,电子证据应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已经成为证据种类的一个重要分支。
本文对于电子证据的基本问题,从四个方面探析,一为电子证现状及研究意义,二为电子证据概念界定,三为电子证据特征,四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
一、电子证据现状及研究意义
诉讼程序离不开证据,没有证据就没办法进行诉讼程序,案件起诉、审理、判决的第一要素也是证据,没有证据便无法确定法律事实。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类电子产品越来越多地应用到人们的工作、生活中,“电子化生存”的风暴袭卷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这些电子产品所储存的大量数据信息,即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独立性、高科技性,受到的客观因素影响极少,有着强有力的证明能力,更可以称之为“不会说谎的证据”。
但是同时它也冲击和颠覆着传统的法律观念,给法学家们带来新的难题。
在刑事、民事司法实践领域中,电子证据应用经验相对不足,还存有很大一部分法律空白的地带亟待明确。
从目前来看,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迫在眉睫。
法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自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由此争论不休的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得以终结,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二、电子证据的界定
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有所异同,简言之为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例如电子签名、电子信息等,除此之外,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微博私信、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网上交易记录、电子邮件等大量的电子数据都成为独立证据类型进入诉讼程序。
无独有偶,马加爵杀人案是一件备受国人关注的案件,某高校大学生将自己同宿舍的舍友杀死后出逃。
作案人的手段是传统的,但警方展开缉捕调查却依赖于新兴的电子证据。
下文详述破案情节。
20XX年2月23日下午昆明市警方接到报案,称在某高校学生公寓宿舍内发生凶杀案,经现场勘查和访问,该宿舍内共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同宿舍的学生马加爵却失踪了。
昆明一家银行的监控录像显示,马加爵曾在2月15日下午持其中两名死者的存折取走四千元。
种种迹象表明,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地警方
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侦查,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公安部向全国发出了通缉令,将马加爵列为A级通缉犯重金悬赏。
与此同时,技术人员对马加爵在宿舍使用过的计算机进行了硬盘数据分析,发现他出逃前对硬盘做了格式化,但硬盘中存储过的信息仍被技术手段恢复。
数据表明,他在出逃前基本上都在搜集海南省的信息,尤其是关于三亚市旅游、交通和住房的信息。
警方根据这一线索,调整了通缉重点,很快于3月15日在三亚市将马加爵缉拿归案。
虽然我国法律首次明确电子证据划归为法定证据种类,但在此之前,亦常常将电子证据作为办案依据。
显而易见,在马加爵故意杀人一案中,电子证据加速了案件的侦破,在全国范围内这并不是孤立的个案,电子证据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无可取代的作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是指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的一切材料和派生物。
电子证据实际上就是电子数据的代名词,区别在于同一种物质从不同角度的不同表述。
既然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若不逐渐接受和使用电子证据,便会阻碍法治社会的进程。
尤其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与社会生活信息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应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已经成为证据种类的一个重要分支。
三、电子证据的特征
(一)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计算机是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其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网络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计算机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
豏电子证据的这种专业性和技术性均是其他证据所不具备的。
(二)电子证据的内容具有无形性
电子证据内在实质上具有无形性。
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非常隐蔽。
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
电子数据不存在于现实时空,而只存在于人类拟制的数字时空,它与现实世界的联系一定要通过某些中介的传送,也就是电磁介质。
(三)电子证据具有多样性
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电子信息依据电子产品的外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类为文字、声音、图形等。
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
由于电子证据的应用须依据灵活多变的原则,具体到案件中不可一概而论,这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
(四)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式简便,记载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样,可长期无损保存和任何时间反复重现。
证据资料本身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和灭失,足以体现其证明程度的可靠性。
(五)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
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
电子证据的取得、确认、传送、保存须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既是其显现特征也是其难以克服的缺陷。
尽管实际案例中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被损坏的电子文件,但是仍有待于技术的发展来弥补电子证据的保全问题。
电子证据的种种特征具体到案件中不可一概而论,上述五项特征只是说明了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异于其他七种证据的,但这并不能涵盖电子证据的所有特点。
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重要特征是基于普通的概念和常识就容易得出的结论,同时也说明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已经具备的社会基础。
四、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民事与刑事两大新诉讼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电子证据首次与传统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一起,囊括在诉讼证据种类的范畴,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电子证据成为法定的证据种类。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七种。
随着信息化发展而出现的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哪一证据种类,或者说电子证据是否应当独自划归为新的一类,学者们对电子证据法律地位争论不息,近年来的主流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入传统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当中。
电子证据必须借助计算机系统显示,同样也是可视、可听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入书证当中。
电子证据以电磁、
光等不同的物理方式将同样的内容记载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
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不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应归入传统的七种证据当中。
主要理由是,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有着客观存在上的交叉重合。
因此,所谓“新兴”的电子证据是证据学在信息时代的演变进化,而绝非独立全新的证据类型。
第四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归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法律的前瞻性决定将电子证据增加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具有迫切性。
笔者认为在诉讼法修改前将电子证据归入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中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体现电子证据的不同质地。
电子证据是信息化时代新的社会现象,明显不属于传统证据种类。
即使其表现形式与某些传统证据的表现形式有密切的联系或是相似之处,但是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在诉讼中表现得异常突出,依靠其极强的证明能力,在案件审理进入两难境地时发挥传统证据无法抵及的作用。
伴随着社会生活电子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需求将电子证据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形式融入民众的生活,进入到案件的审判程序。
当然,电子证据和七项传统证据的区分界限尚待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划定,但是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已经无法动摇,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间的异同也将日渐清晰。
它必将作为一股新兴的力量在诉讼法的发展上写下光辉的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