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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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庭程序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成为了法庭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在法庭程序中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相关的技术和方法。

一、电子证据的管理电子证据的管理包括收集、保存、鉴定和呈现等环节。

首先,收集电子证据需要依法获取,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保存电子证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证据的丢失或篡改。

现在,许多法院都建立了专门的电子证据管理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电子证据。

这些系统具有安全性高、容量大、检索方便等特点,能够有效地管理电子证据。

鉴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电子证据的鉴定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常用的鉴定方法包括数据提取、数据恢复、数据比对等。

数据提取是指从电子设备中提取出相关的数据,以作为证据。

数据恢复是指从损坏或删除的数据中恢复出原始数据。

数据比对是指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呈现是指将电子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展示和使用。

现在,许多法庭都具备了电子证据呈现的条件,包括电子屏幕、投影仪等设备。

这些设备能够将电子证据以图像或视频的形式呈现给法庭和陪审团,提高了证据的可视化程度。

二、电子证据的分析电子证据的分析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解读和推理,以确定证据的含义和价值。

电子证据的分析需要借助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方法。

例如,数字取证是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和分析,来获取相关的证据信息。

数据挖掘是另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关联。

电子证据的分析不仅需要技术手段,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因为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而且其中可能存在着隐藏的信息和线索。

只有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才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分析。

电子证据的分析在法庭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究——以智能手机为例.doc

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究——以智能手机为例.doc

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以智能手机为例王灵华Wffl杭市公安局換墅区分局浙江警察学院电子数据被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定证据的地位,在司法实践屮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但是电子数据自身的脆弱性导致其容易被破坏。

以智能手机为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在证据封存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类型,并从增强保管意识、严守操作规范、加强硬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智能乎机;风险;对策;.•王灵华,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民警,副主任科员,主要研宄方向为公安科技信息;芭赞刚,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2017-09-11Received: 2017-09-11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新增“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标志着“电子数据”被赋予了法定证据的身份,拥有独立的证据地位。

如今,电子数据证据以其海量性、虚拟性、多媒体性等特征m可以很直观地证明犯罪,在同法实践屮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屮形成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将殊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一旦其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遭受到外来破坏,就可能使其证据效力完全丧失,进而影响到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

m为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继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检查勘验、保管使用等方面,出台丫诸多的规定,如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杳规则》和《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信息化的全面推进,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愈发明显。

拥有数字取证技能、深谙存证规律、懂得信息安全的律师队伍将成为刑事辩护中的新星。

本文将结合国内法律实践,就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键字搜索的合法性近年来,以网络犯罪为主的电子证据日益广泛,而常常通过的是关键字搜索的方式获取,关键字搜索作为获得电子证据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法律效力是否合法备受关注。

在我国,电子证据的取证应当依法合规、审慎稳妥展开,严格限定取证范围和手段,防止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证据。

在实践中,关键字搜索是一种普遍应用的取证手段,但也存在非法采取该方式的情况。

首先,关键字搜索方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适用的程序规定。

其次,当必须使用关键字搜索的情形中,须经过严格程序操作,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二、网站的异地调取问题对于异地取证,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对互联网站点的调取,包括网站的存储、备份及相关数据。

然而,异地调取存在着更多的取证问题。

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旦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异地调取,不仅仅是法律和程序问题,同时也涉及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

为保护人民隐私,我国法律对这一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据对口检察机关统计,在网络犯罪取证过程中,异地调取信息数据占总调取量的70%以上,由此也可看出其重要性。

异地调取能否顺利实施,需要涉及到须在国内做实质性证据,还需要进行依法针对性调取、传送过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监控等,以确保搜集证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黑客攻击下的证据收集据刑侦专家分析,黑客攻击是信息安全工程的“终极挑战”。

黑客通过网络盗窃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而对涉及群众利益和人身安全问题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可以合法向互联网运营商调函,要求提供关键信息,以协助侦办案件,但互联网运营商不承认自己的职责,导致本案黑客攻击大量数据丢失。

黑客攻击事件中,证据的收集非常困难,因为黑客不留痕迹,也可能掩盖证据。

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

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

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的广泛使用给刑事诉讼带来了新的挑战。

电子数据作为衡量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其采集和鉴定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取证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当前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电子数据取证的概念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等中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或证据,并对其进行法律鉴定和认定。

相对于传统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取证具有隐蔽性、易变性、海量性等特点。

二、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性1.证据确凿性: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获取到被告在网络平台上的发言、聊天记录、短信等信息,这些信息的确凿性对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有着重要的影响。

2.查证迅捷性:电子数据可以直接从存储介质中提取,无须人工翻阅大量文件和书写笔录,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3.案件还原度: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还原被告的电子活动轨迹,如网页浏览记录、软件安装记录等,从而更真实地还原案件发生的过程。

三、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1.合法获取的原则:电子数据的获取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取证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数据保全的要求:在取证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全,避免数据被篡改或丢失。

取得的电子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取证人员应妥善保存相关取证记录和信息。

3.鉴定与认定的程序:对于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和认定。

鉴定过程应有明确的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4.审判公正和权益保护:在电子数据取证时,应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取证权以及虚假诬告的情况发生。

同时,应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防止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当操作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四、当前面临的挑战和对策1.数据隐私保护: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存在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刑事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研究

刑事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研究

作 者简 介 : 卞干 国 、 刘钰 , 江 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法院 。
随着 科学技 术 的发展 , 电子证 据在 证据 中 的比重越 来越 大 ,
才 能 在审理过 程 中展 示。 对案件 事实 的证 明作用逐 渐体现 , 特别 是在新 型的 网络 犯罪 中对 感 知 , 再 次 , 高科 技性 : 电子 证据是 现代 科技 发展 到一定程 度 的产 案件 事实 的 查清起 着 至关 重要 的作 用 。2 0 1 2年 3月 1 4日第十
子 数据” 明确 规定 为独立 的刑 事证 据类 型 。 这一做 法是 适应 刑事 发展 在诉讼 证据 上 的体现 。其 记录 的 内容如 果 不以数据 形 式存 司法 实 践的 需求 , 也是对 国外 先进 立法 理念 的借 鉴。 做 好对 电子 办案质 量 , 确 保 定罪和 量刑 的准 确性有 着十 分重 要的作 用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 使刑事司法适用有明确的参照。
关键 词 电子证据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证据 审查 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 证据 规则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2 2 - 0 2 生, 必须要 有相应 的播 放或者 显示设备 才能从 存储状 态到被 人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的刑 诉法 修正 案 , 将“ 电 物 , 相对 于其 他证据 形式 有较 高 的技 术 含量 , 是 现代科 学技 术的 在介质 中 , 而 且只 能在 电脑语 言程序 中 才能 显现 , 才 能为我 们所 最后 , 表 现 形式多样 性 : 电子证 据能够 以其它证 据形 式展示
( 二) 刑 事 电子 证据 的特征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取证指的是通过电子设备和数字信息的获取和保全,用于法律诉讼的证据。

与传统的纸质文件不同,电子取证具有高效、易于保存和复制等优势,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1.1 电子取证在查明案情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电子取证可以帮助调查机关收集、分析和保存大量的电子数据,其有效性和全面性远远超过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电子通讯工具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和交往关系,从而有利于查明案情。

1.2 电子取证在证明案件中的作用电子取证不仅可以帮助查明案情,还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用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通过电子设备中的照片、录音等数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进而促使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1.3 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中的作用由于电子文件可以轻易被篡改和删除,因此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一些关键的电子数据,调查机关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不当操作或技术原因导致证据被破坏或丢失。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存在的问题2.1 信息获取的困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变化,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隐藏和删除,造成信息获取的困难。

尤其是在跨境犯罪案件中,涉及多国的信息调取更加复杂,造成电子取证的难度增加。

2.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疑虑电子数据的披露和获取不像传统的书面文件那样直观和可信,容易受到技术手段和人为操作的影响。

很多人对电子取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怀疑,这也给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带来了困难。

2.3 证据保存和保全的难题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保全是电子取证中的一个难题。

随着科技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更替,电子数据的保存和保全成本较高,同时可能会遭受各种网络攻击,导致证据的丢失和损坏。

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中图 分类 号 : 95 D1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 0)2 7-1 10- 9(090・ 6 0 3 0
电子证据立法 , l 如一 海市 19 《 际经贸数据交换管理规定》 二 9 9年 周 。 20 0 4年 8月 2 8日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
这 都 同 国际 《 范 法》 神 一致 。该 法 还 对 电 子 认证 服 务和 电子 认 有效 的处理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之所 以如此猖狂 信息。 可靠的屯子签名 与 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主要 是 很 难 抓 住犯 罪 分 子 作案 的证 据 , 有 的证 据 规 则对 于这 类 案件 现
证据特点、 电予证据原始证据 的米源及 电予证掘 的证据类型等方 面着
手 分 析 , 找 出 理 由支 持 其 观 点 。 寻
然而从国外 的栩关立法也可以看出. 加拿大在 19 9 8年就颁布了
别是 2 0世纪 9 0年代后才为人们所知饶 。 随着计算机、 网络等信息技
术 的发 展 ; j 应 用 , 会 各领 域 活动 进 入 “ 字 化 生 存 时 期” 数 字  ̄ 泛 l J 社 数 ,
机构资格 与管理作了详尽规定, 这一点已经走到世 界前列 。 子证据 I 乜 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 能否如其它证据一样, 被法官所 有应用 , 采
纳、 作为判断案件事实 的根据 , 就要看电子证据 是否有证明力 以及证 明力的强弱。虽然收集的电子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但足, 不足以证明 案件事实, 也是不可 以应用 的。 证明力 是指证捌在证明 与待证事实上而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
法》 明确“ 当事人约定使用屯子签名 、 数据 也文的文书, 不得 仅因为其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三、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存在的问题1、1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没有被列入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必须是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才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采纳,对电子证据应归入何种证据类型,在法学界也是看法不一。

1、2电子证据的证据力目前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能被法院认可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电子证据的证据力是,要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电子证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它相关因素。

1、3人才匮乏问题。

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而在司法人员中此类人才相当匮乏,导致电子证据在审查和采信过程中受到知识的限制。

1、4认定方面。

交于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机关,确保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在公正、科学的制度中进行。

1、5有争议、瑕疵的电子证据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该如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争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交于电子技术方面的权威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查,鉴定,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解决措施2、1我国应当改变目前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摆脱目前法律与技术的/ 两张皮0现象, 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 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

2、2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

公安司法人员了解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相关基础知识, 是他们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知识储备。

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培训课程, 培训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的基本知识, 例如中央处理器、操作系统、计算机病毒、网络、数字签名等术语, 了解计算机运行和网络传输的基本原理,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 并且能够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电子证据的能力。

2、3鼓励电子证据领域专业公司的介入,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

应当在我国扶持和发展一些信用良好的相关公司,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解决电子证据技术方面的难题,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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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问题研究[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修改后的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加以确定,实现了立法的重大突破。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律与科技相结合的证据领域新生儿,一问世就吸引了众多注视的目光。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电子证据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将会大量涌现,并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中。

文章旨在通过对电子证据概念的理论初探,结合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对我国建立相应的电子证据运用制度进行展望,希望通过提出几点有针对性的建议,力求使立法对实践更具指导意义,使其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真正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具体运用一、电子证据概述如何具体界定电子证据,是我们运用电子证据技术的前提条件。

只有准确定位其概念及特征,才能做到研究及运用的有的放矢。

电子证据,顾名思义是指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在的,在犯罪过程存留下来的能够参与诉讼过程具有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材料,通常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网络证据”等,是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以及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即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这样的说法大多是从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及某些技术特征来定义的。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该法条对证据种类进行了扩展,使电子数据成为证据有了法定的依据。

同时,新刑诉法相关释义中对电子数据也进行了初步的界定:电子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 在厘清“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关系后,可以明确地勾勒出电子证据的“轮廓”,即并不是所有的电子数据都能被称之为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则是专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产生的各种材料。

二、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证据运用的过程。

“就刑事诉讼而言,证据运用的流程包括证明对象的确定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分析、举证、质证、认证、证明标准达到的判断和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运用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①因此,在各个阶段中对电子证据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就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一)在实践中的取证范围。

电子证据有很多种类,既可以是在计算机系统中生成并存储的数据,也可以是在网络中实时传输的数据和网络设备中处理的数据,还可以是手机等通讯工具中的数据。

因此,在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就不仅仅限于与计算机有关的数据,而应该将符合电子证据的特征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数据都纳入取证的范围,才能在尽可能多的证据中找到证明力最强、与案件事实关联最密切的证据,以达到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随着技术水平的高速发展,手机作为人手一部的通讯工具集成了强大的功能,一些手机能够对通话的地点用经纬度自动记录在后台程序中,如果在侦查过程中能够获取这些数据,就能勾画出犯罪嫌疑人在一段时间内的活动范围,无疑将是重要的证据。

许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尝试着对每个进入办案工作区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的同时进行手机数据的恢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因此,在涉案环境日益复杂化的情况下,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把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扩大至手机中的GPS定位信息和即时通讯软件,如飞信、微信等传递的信息内容及相关的附属信息,还可以适当扩大至打印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当从以上范围内获得的数据具备了电子证据的法定身份后,就能在诉讼过程中发挥证明作用。

(二)在实践中的取证方法。

电子证据因存储环境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取证方法,这一过程就是对电子证据的收集。

为确保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但在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还处于摸索阶段。

在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实现的是对计算机类和手机类电子证据的取证。

对计算机类电子证据的提取。

一种是现场提取,一种是对被扣押的计算机中数据的提取,这是由现场计算机的状态决定的;对手机类的电子证据的提取。

针对取证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手机存储空间内数据和移动运营商、短信服务商处数据。

(三)在庭审中的证据出示。

电子证据由于自身特性的关系,能以多种形式在法庭上出示,但仍需要遵循法定的示证程序进行展示。

根据传统证据的示证程序,可以简单从以下几方面概括电子证据的展示。

首先,需要明确参与示证的主体。

对于参与示证的主体,除去控辩双方和合议庭成员,在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参与方面可能会存在分歧。

就个人的理解来说,庭前的示证过程不仅仅是披露证据的过程,也是对证据是否合法的最初筛选,只有在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对证据的合法性做出最充分的判断。

其次,需要讨论电子证据的出示范围。

出示的电子证据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证据本身,即控辩双方已经掌握的用来支持自己主张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或数据;二是与之相关的附属信息,即与这些证据材料同时产生证明其发生、变更、消失、转移、传递的数据,可以是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记录或第三方日志等形式。

附属信息可以与证据内容形成证据链条,增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

三是系统数据,即电子证据所存在的数字化系统环境,包括支持电子证据的硬件及软件等相关信息,如计算机内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的版本、手机型号等数据。

最后,需要说明电子证据的出示方法。

电子证据必须以某种法庭认可的方式提交,才能被法庭采纳,用以还原案件事实。

由于电子证据的生成特点和存储特性及计算机等数字化信息设备的工作原理,最常见的出示方法是在原系统显示或通过打印机打印输出。

三、对建立电子证据制度必要性的探讨在我国,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相关技术的发展,与之相关的电子证据技术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但我们依然要清楚地认识到,电子证据问题目前仍是一个困扰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难题,因此,在电子证据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采纳的格局下,我国有必要对电子证据这类新兴的证据学说进行深入研究,并通过不断的立法规范其使用范围和获取程序,确立电子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建立电子证据制度的构想。

电子证据问题在我国的解决,应当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相互合作。

不仅需要国家立法机构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电子证据立法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证据技术的法律地位,确立电子证据的运用规则,将电子证据技术置于诉讼法的框架下运行,同时需要在各司法行政部门培养一定数量的专家型技术人才,将法律与技术有机结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作用。

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增强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认知程度,提高运用电子证据查办犯罪的意识,不断提高电子证据的运用程度。

并通过加强司法机关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相应的实验室等机构,保证在符合技术发展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电子证据技术水平。

(二)建立电子证据制度的具体建议。

建立电子证据制度是一项长期且系统的工程,要从立法规范、人员培养、设备配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才能真正使电子证据制度与实践相结合。

首先,从立法上要建立配套的法规制度。

虽然现有的法律中对传统证据的运用都有比较系统的规定,但只能对电子证据的相关操作起到参考的作用,并不能以此来适用于电子证据领域。

因此,法规制度的建立应从实际出发,着眼于良好的可操作性,既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又能以法律保障电子证据的独立法定地位。

可以将实际操作规范与法律规定分开制定,法律从理论上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认证、示证等方面进行规定,操作规范从细节上对技术人员的具体操作进行规定,是电子证据制度从理论到实践都能形成完整的体系。

其次,要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

有了立法保证后,必须依靠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才能使电子证据制度成为指导实践的工具和指南。

人员的培养应结合各地区电子证据技术的发展情况制定,可以通过地区间的交流或高层次的培训来解决地区间技术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如在全国范围内可选择几所法学基础好的重点院校,开办相应的电子证据专业,既可以培养专门的技术人才,也可以对各级司法机关从事这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最后,要加强对专用技术设备的配备和研发。

技术始终进步,立法总是落后于技术的发展,就需要通过专业设备来弥补二者之间的差距。

专业设备的配备是电子证据制度良好运行的硬件保障,通过正常的设备分析生成的各种结果都是绝对中立的,丝毫不会受到人主观判断的影响。

同时,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会为电子证据制度不断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只有通过不断研发新设备,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的引入,是现代科学技术影响法律实践的结果,是将计算机技术与法学理论结合起来具有高度前瞻性的新兴学科。

电子证据问题在得到立法的肯定后,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难以在实务中得到合理有效的运用。

同时,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涉及取证、固证、示证及保全等多方面的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课题,也是一个全新的证据领域。

经过本文作者的简单论述,只能起到“管中窥豹”的作用,并希望发挥抛砖引玉的功用,引起大家对电子证据的广泛重视,多提出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理论观点,真正实现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与价值,充分适应时代发展和现代法学的需要。

注释①陈为钢张少林:《刑事证明方法与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李凌云,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科长;杨艳英,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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