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罐头》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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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执行标准

罐头执行标准

罐头执行标准《罐头执行标准》前言嘿,朋友们!咱们日常生活中常常能看到各种各样的罐头,水果罐头、肉类罐头,那可都是方便又美味的食物。

不过呢,你有没有想过这些罐头都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出来的呢?这罐头执行标准啊,就像是给罐头生产画了一个框框,保证我们吃到的罐头既安全又符合质量要求。

今天呀,咱们就来好好唠唠这个罐头执行标准的事儿。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的产品类型这个罐头执行标准适用于很多类型的罐头哦。

比如说常见的水果罐头,像黄桃罐头、菠萝罐头之类的;还有肉类罐头,什么午餐肉罐头、红烧牛肉罐头啦;以及水产类罐头,像豆豉鲮鱼罐头。

基本上,只要是密封在容器里,经过商业杀菌处理的食品罐头都在这个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举个例子,假如你是一家小型的水果罐头厂,生产的是草莓罐头。

那不管你是在本地销售,还是打算把产品卖到外地,甚至是出口,都得遵循这个罐头执行标准。

这样才能确保你的草莓罐头在质量和安全性上达到要求,消费者才能放心购买。

(二)适用的生产环节这个标准适用于罐头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到储存运输的整个过程。

比如说在原料采购环节,生产水果罐头时,对于水果的新鲜度、农药残留量等都有要求,这些都是为了保证罐头的最终质量。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像杀菌的温度、时间等参数也要符合标准。

包装环节呢,罐头的密封性、标签的标注等都在这个标准的管控范围之内。

在储存运输的时候,要保证罐头不会因为环境因素,比如温度、湿度的变化而出现质量问题。

二、术语定义(一)商业杀菌这商业杀菌啊,说白了就是一种杀菌的方式。

它不是要把罐头里所有的微生物都杀死,而是把那些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微生物,像致病菌啊,还有会让罐头变质的微生物都给消灭掉。

同时呢,也要保证罐头的风味、营养和品质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你可以想象一下,就像是给罐头里的有害微生物来一次大扫除,只留下那些不会捣乱的微生物。

(二)密封密封就是要让罐头的容器严严实实地关闭起来,不让外界的空气、水分或者微生物跑进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罐藏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罐藏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罐藏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罐藏)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项目编号为ZHENGHE-2014-235。

本标准起草的主要单位为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主要起草人为张永慧、仇凯、陈子慧、元晓梅、张蔚、彭接文、孟镇、刘明、张欣洋、陈秋霞、黄伟雄以及谭彦君等。

为做好本标准的制定工作,起草组对国际、国内相关标准情况进行了查询和对比分析研究;向全国卫生、食药监、农业、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生产加工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征询本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针对罐头食品主要类别果蔬类罐头、水产类罐头、肉类罐头、粮谷类罐头等重点生产企业走访调研,就企业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原辅料控制、外包控制、加工过程控制等)进行调研分析。

起草组先后于2014年10月、2015年3月召开了标准起草工作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讨论后形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本标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为基础开展制定工作,框架结构与内容与GB 14881一致,重点细化罐头生产卫生特有技术要求。

1.标准名称:本次修订拟建议把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罐藏)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罐头(罐藏)食品的法文是conserve,英文是canned food,这类产品以往习惯称作“罐头食品”;实际上罐头食品能长期保存是基于其加工过程必须在良好的卫生条件下将食品装入容器中,经良好的密封、适度的热力杀菌,使产品达到商业无菌状态,因此此类产品的突出特征是其加工保藏方法,更科学、合理的名称应是罐藏食品。

我国有相当多的消费者都不了解罐藏食品的保藏原理,采用科学、规范、准确的名称,以将保藏方法包含于名称中的“罐头(罐藏)食品”,这对于宣传普及食品科学知识、引导消费、开拓市场、促进行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食用菌标准解读

食用菌标准解读

食用菌标准解读国家强制性标准GB7096-1996《食用菌卫生标准》规定,食用菌所涉及的指标包括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是判定食用菌质量好坏的重要依据之一。

正常食用菌应具有其固有的外形、色泽和香味,不得混有非食用菌,产品应无异味,无霉变,无虫蛀。

理化指标食用菌的理化指标包括砷、铅、汞、六六六、滴滴涕含量等5项指标。

铅含量铅是一种有代表性的重金属,是有蓄积性、多亲和性的毒物,对各组织都有毒性作用,主要损害神经系统、造血系统、消化系统和肾脏,还损害人体的免疫系统,使机体抵抗力下降。

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是铅易感人群。

国家标准规定,干食用菌铅含量应≤2.0毫克/公斤,鲜食用菌铅含量应≤0.5毫克/公斤。

汞含量汞俗称水银,以各种化学形态排入环境,污染空气、水质和土壤,导致对食品的污染。

汞的毒性与汞的化学存在形式、汞的化合物的吸收有很大的关系。

无机汞不容易吸收,毒性小,一般食品中的汞基本以无机汞形式存在,而有机汞特别是甲基汞容易吸收,故毒性大,一般都存在于被污染的海洋鱼贝类生物中。

微量的汞在人体不致引起危害,可经尿、粪和汗液等途径排出体外。

如摄入量超过一定量,尤其是甲基汞是属于蓄积性毒物,在体内蓄积到一定量时,将损害人体健康。

食品一旦被汞污染,难以彻底除净,无论使用碾磨加工或用不同的烹调方法,如烧、炒、蒸或煮等都无济于事。

据调查,吃含汞5~6毫克/公斤的粮食,半个月后即可发生中毒,即使吃0.2~0.3毫克/公斤的含汞粮,半年左右也可发生中毒,可见控制食品中的汞含量十分重要。

国家标准规定,干食用菌汞含量应≤0.2毫克/公斤,鲜食用菌应≤0.1毫克/公斤。

砷元素砷元素在自然环境中极少,因其不溶于水,故无毒,但极易氧化为剧毒的三氧化二砷(即砒霜)。

砷的化合物在自然环境中广泛存在,对食品的污染常见有:含砷农药的使用;食品加工时使用了一些含砷的化学物质作原料;工业“三废”排放中常含有大量的砷,引起食品污染。

食用菌干品标准编制说明

食用菌干品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
XX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菌干品,是一种或几种新鲜食用菌为原料,经原料处理、干燥、混合或不混合、磨粉或不磨粉、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食用菌干品;同时适用于以大包装食用菌干品为原料,经分选、烘干或不烘干、混合或不混合、磨粉或不磨粉、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小包装食用菌干品。

本标准的技术指标、参数,是依据本产品的特征并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来制定的。

1.感官要求:依据本产品的特征和配料制定。

2.理化指标:水分、米酵菌酸指标依据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1.0mg/kg,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

本标准编制格式及要求主要按照GB/T 1.1-2020的规定编制。

特此说明。

XX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7日。

《农产品基本信息描述食用菌类》国家标准

《农产品基本信息描述食用菌类》国家标准

《农产品基本信息描述食用菌类》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任务来源本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О一六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编号“20160719-T-424”。

本项任务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定于2018年完成。

本标准起草工作组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组成。

二、目的和意义中国食用菌产业获得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世界上第一食用菌生产大国。

作为世界食用菌生产大国,我国不仅拥有丰富的菌品种,而且产量也相当高。

目前,我国食用菌有900多个品种,我国食用菌总产量占到世界总产量的75%以上,成为全球最大的食用菌生产国和消费国,这为我国食用菌电子商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沃土。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对食用菌产业十分重视,出台了各项政策,鼓励和支持行业的发展。

在产品流通方面,一些信息平台的建立,在促进食用菌产品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平台建立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食用菌类产品信息描述不规范现象,急需对产品信息描述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

为此,在农产品购销基本信息描述总则标准指导下,研究制定基于信息平台的食用菌基本信息描述,促进食用菌类产品快速交易,减少流通环节损失和流通成本,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促进食用菌类产品流通的需要现代农产品物流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息化程度很高,可以说没有现代化的信息体系支撑,就不可能完成现代复杂的农产品物流活动。

必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尽快加强和完善食用菌物流信息化体系建设,为我国食用菌物流整体实现跳跃式发展提供可能和基础。

随着农产品物流信息化地发展,我国食用菌生产和经营组织正在重新布局市场营销和销售资源,有的由线下转到线上,以至近年来垂直型产品电商迅速发展。

电商不仅能够节约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能够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

另外,食用菌相关组织应用电子商务模式开展营销,能够更有效地与客户或消费者进行沟通,获取更多的市场需求,拓展网上销售渠道,提高经济效益。

《罐头食品分类》国家标准编制说明(报批稿)

《罐头食品分类》国家标准编制说明(报批稿)

《罐头食品分类》国家标准编制说明(报批稿)标准起草工作组2018-6-5一、工作概况1、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委综合〔2014〕88号,《罐头食品分类》列入2014年标准修订计划,项目编号为20142787-T-469。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罐头工业协会等单位负责起草。

2、简要起草过程(1)起草阶段2014年12月,项目发布后,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会着手组织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2015年1月-6月,罐头标委会秘书处开展了罐头食品行业调研工作,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组组建工作,并摸清我国罐头食品分类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标准修订思路。

2015年6月,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第一次起草工作会议,确定了标准修订思路,重点对现有标准梳理、粮谷类罐头、水果类罐头分类与归属进行研究分类。

2016年6月,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第二次起草工作会议,重点解决了粥类罐头定位、定义、水果类罐头分类问题。

2016年6月-2017年4月,起草组提出标准工作组讨论稿,在行业内部、重点单位开展了内部征求意见,根据返回意见修改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阶段经标委会秘书处同意,2017年6月28日,发送到行业向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截止2017年8月15日,共发函40个单位,收到26个单位回函,提出了16条意见或建议。

采纳14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0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秘书处组织召开了定向领域的会议征求意见,重点对水果罐头、蔬菜、谷物和杂粮罐头、其他罐头的分类进行了征求意见。

根据提出意见,形成最终送审稿。

(3)审定阶段2018年3月27日~28日,在北京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的第四届第二次罐头技术全体委员会上进行了会审,会议建议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报批。

2018年4月19日~5月3日,根据标准委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对该标准项目进行审查投票,最终39名委员参与了投票,投票率超过了90%,其中赞成39票,不赞成0票,弃权0票。

2-《罐头食品代号的标示要求》编制说明(征求意见)

2-《罐头食品代号的标示要求》编制说明(征求意见)

《罐头食品代号的标示要求》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起草工作组2020-11一、工作概况1、任务来源本项目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9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9〕40号),计划编号为20194123-T-469,项目名称“罐头食品代号的标示要求”,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罐头工业协会等。

2、主要工作过程(1)预研阶段为便于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便于流通过程的质量追溯以及便于国际罐头产业的通行,1961年轻工业部制定了“罐头产品代号管理办法”,统一规定品种、规格、生产日期、工厂、班次代号和编排方法;1977年轻工业部印发了《罐头产品代号打印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QB 2683—2005《罐头食品代号的标示要求》强制性行业标准,后修改为推荐性行业标准QB/T 2683—2005《罐头食品代号的标示要求》。

虽然现在部分内销罐头产品已经不再应用罐头食品代号来区分产品,但是很多素铁罐或未贴标大包装出口产品仍然在应用代号,而且国外客户已形成看代号识别产品的习惯,而且代号标准的实施关系到罐头食品的安全质量追溯,能发挥其在生产质量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故制定《罐头食品代号的标示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

在项目下达之前,秘书处就组织行业开始对推荐性行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整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在制定过程中有效的改正,完善。

(2)起草(草案、论证)阶段:2020年7月15日,罐头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通过网络会议形式组织召开了《罐头食品代号的标示要求》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启动会议,参会人员包括行业专家、秘书处成员、企业代表、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共计四十余人参加会议。

在此次会议上,罐头工业协会刘有千副理事长、晁曦秘书长以及行业专家葛双林高工、郑铁钢教授以及来自不同罐头食品生产企业的专家代表都讲述了代号出现的历史背景、对行业的意义以及该标准制定的建议。

蘑菇罐头产品描述

蘑菇罐头产品描述
5.食用方法
1用作食品馅料/配菜时,食用前按规定加热;
②开盖即食
6.包类型
用金属罐或玻璃瓶密封包装
7.保质期
在正常的零售货架温度下保质两年
8.标签说明
无特殊说明
9.销售地点
通过分销商进入零售市场
10.特殊运输要求
无特殊要求
表1
蘑菇罐头产品描述
加工类别:罐藏食品
产品类别:果蔬罐头
1.产品名称
蘑菇罐头
2.主要配料
水、蘑菇、盐、柠檬酸等……
(执行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重要的产品特性
(Aw值,PH值,防腐剂…)
Aw值≥0.85
PH值:5.2~6.4
4.计划用途
(主要消费对象、分销方法等)
普通消费者
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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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罐头》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起草工作组2019-11一、工作概况1、任务来源本项目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下达的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国标委发[2018]68号),计划编号为20183047-T-469,项目名称“食用菌罐头”,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起草单位为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紫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2、主要工作过程(1)起草(草案、论证)阶段计划下达后,根据工作安排,于2019年3月26日在厦门组织召开标准起草工作启动会议。

出席此次会议的主要有来自中国罐头工业协会、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二十多家单位32位行业专家和同仁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就《食用菌罐头》国家标准的前期预研工作、国内外标准比对、修订思路、工作方案进行了探讨,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2019年7月30日在漳州组织召开了《食用菌罐头》国家标准修订第二次起草组内部工作会议。

出席此次会议的主要有来自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紫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同发集团、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漳州佳伟食品有限公司、漳州金铭食品有限公司9名行业专家。

此次会议主要就术语定义、产品分类、感官要求、氯化钠的检测等内容的修订进行了探讨,最终形成了一致意见,并将文本和编制说明做进一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阶段2019年10月-11月,根据两次起草工作会议的内容,收集福建绿宝、紫山等多家食用菌罐头主要生产企业生产数据,对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全行业进行征求意见。

经标委会秘书处同意,2019年月日,发送到行业向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截止年月日,共发函个单位,收到个单位回函,其中个单位提出了条意见或建议,采纳。

(3)审查阶段(4)报批阶段3、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作的工作等本标准由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紫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负责起草。

主要成员:。

所做的工作:XX任工作组组长,主持全面协调工作。

XXX、XXX为本标准主要持笔人,负责本标准的起草、编写。

XXX、XXX为组员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相关技术文献和资料,并对生产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

XXX负责对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进行归纳、分析。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1、标准编制原则标准编制原则本标准的制订符合产业发展的原则,本着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以及标准的目标、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和规范性原则来进行本标准的修订工作。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主要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写。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主要参考了以下标准或文件: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23190 双孢蘑菇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B/T 2683 罐头食品代号的标示要求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2、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罐头的产品分类及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干或盐渍食用菌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罐藏食品。

本标准与GB/T14151-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用菌罐头”;——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内容;——修改了产品的分类内容。

根据原料种类分为单一食用菌罐头和混合食有菌罐头、根据调味方式分为盐水食用菌罐头、清水食用菌罐头、调味食用菌罐头、食用菌酱罐头;——修改了原辅材料要求。

增加了豆瓣酱、水、其他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修改了感官要求。

将产品质量等级修改为“优级品”和“合格品”,删除了钮扣菇、特片菇合格品罐头,删除了帽菇优级品罐头,删除了扣片菇罐头,合格品中删除了菇径的指标,增加了薄皮菇、泥根菇缺陷产品比例指标,增加了香菇罐头、草菇罐头、金针菇罐头、滑子菇罐头、猴头菇罐头、其他罐头、混合食用菌罐头、调味食用菌罐头、食用菌酱罐头的相关内容;——修改了理化要求。

以表格方式表述,删除了“pH值”,增加调味食用菌罐头、食用菌酱罐头中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含量、酸价、过氧化值指标的内容;——删除了卫生要求;——删除了“缺陷”要求;——删除了“鲜菇预煮回收率测定”;——增加了氯化钠含量计算公式;——增加了酸价、过氧化值的试验方法;——修改了“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的内容。

标准内容制订的论据如下:(1)产品分类与代号——修改了产品的分类方式(见4.1,2006年版4.1)根据现在实际市场生产需要,将产品类别进行了修改,如下所示:4.1.1根据原料种类分为:——单一食用菌罐头:以一种食用菌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罐藏食品。

如蘑菇罐头、香菇罐头等。

——混合食用菌罐头:以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菌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罐藏食品。

4.1.2根据工艺不同分为:——清水食用菌罐头:以一种或多种食用菌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及其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罐藏食品。

具体名称应结合食用菌种类命名,如:蘑菇罐头(整)、蘑菇罐头(片)、香菇罐头(整)、香菇罐头(丝)、混合食用菌罐头等。

——调味食用菌罐头:以一种或多种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处理、调味制成的罐藏食品。

具体名称应结合食用菌种类命名,如:调味蘑菇罐头(整)、调味蘑菇罐头(片)、调味香菇罐头(整)、调味香菇罐头(丝)、调味混合食用菌罐头等。

——食用菌酱罐头:以一种或多种食用菌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豆瓣酱等辅料制成的酱状或颗粒状的罐藏食品。

具体名称应结合食用菌种类命名,如:蘑菇酱罐头、香菇酱罐头、混合食用菌酱罐头等。

——修改了产品代号(见4.2,2006年版4.2)产品代号应符合QB/T 2683的要求。

(2)感官质量等级分级参照QB/T 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编制说明,借鉴CCGF 116-2008中按重要程度对检验项目分类。

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及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了产品的色泽、滋气味、组织形态和杂质项目。

将质量等级分级为“优级品”和“合格品”,并在各项目上进行标准的描述,规定如下:食用菌罐头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表10的规定。

表1 清水蘑菇罐头感官要求表2 清水香菇罐头感官要求表3 清水金针菇罐头感官要求表4 清水草菇罐头感官要求表5 清水滑子菇罐头的感官要求表6 清水猴头菇罐头的感官要求表7 其他清水食用菌罐头的感官要求表8 清水混合食用菌罐头的感官要求表9 调味食用菌罐头的感官要求表10 食用菌酱的感官要求(3)理化指标整合现行几个食用菌罐头、调味食用菌罐头标准相关理化要求,根据食用菌罐头标准指标设置及我国市售产品数据规定食用菌罐头技术要求,删除了“PH 值”,市售产品的理化指标见下表。

规定如下:食用菌罐头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1 理化要求(4)净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每批产品平均净含量不低于标示值。

(5)检验规则应符合QB/T 1006的规定。

其中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含量、微生物指标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本标准不涉及分析方法和指标分析测试,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已在长期的生产常规检测中得到验证。

本标准技术内容合理、可行,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四、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本标准不涉及专利问题。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食用菌罐头是出口罐头中的重要产品,我国食用菌罐头出口主要以蘑菇罐头为主体,近几年我国食用菌产业呈良好的发展态势,其他品种及珍稀品种发展很快,食用菌产业的不断成长促进了食用菌罐头的稳步发展,如金针菇、草菇、滑子菇、鸡腿菇、香菇、杏鲍菇、平菇、白灵菇、牛肝菌、鸡油菌、姬菇等等,或两种及两种以上食用菌混合的混合菇等罐头占有一定的出口量,且出口量呈越来越大的趋势。

而目前我国只有几个单品食用菌罐头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GB/T 14151-2006 蘑菇罐头、QB 1399-1991 香菇罐头、QB1398-1991 金针菇罐头、QB/T 3615-1999 草菇罐头、QB/T 3619-1999 滑子蘑罐头、QB 1397-91 猴头菇罐头、QB/T 4706-2014 调味食用菌类罐头。

已经走向市场的多种食用菌罐头,混合食用菌罐头、食用菌酱罐头均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只能执行企业标准或客户要求,急需制定出相应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食用菌罐头》的制定将涵盖现有的及今后再发展起来的多种食用菌罐头,以适应产业的发展,保证了食用菌罐头产品有国家行业标准可以依据,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促进食用菌罐头健康发展。

六、与国际、国外对比情况本标准没有采用国际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查到的国外相关标准如下:(1)美国罐头食品相关标准(2)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STAN 297-2015《蔬菜罐头》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未测试国外的样品、样机。

本标准水平为国际先进水平。

七、在标准体系表中的位置,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框架如图。

本标准属于“罐头”大类,“罐头食品”中类,“蔬菜类罐头”系列。

本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无。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建议本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建议本标准批准发布12个月后实施。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本标准实施时,代替GB/T 14151-2006《蘑菇罐头》。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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