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天津地区优秀科技特派员遴选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9日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我市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双向流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第三条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业。
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第四条申请离岗创业的人员,应当与原单位变更聘用合同并签订协议,对离岗创业期限、聘用合同履行等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期满,创业人员提出续订的,原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允许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参评职称。
离岗创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可以通过原单位申报,也可以通过创业单位申报,并且不受原单位和创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限制。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6.15•【字号】津人录[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录[1999]4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人事局审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特殊职位:因职位工作性质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因职位所需条件特殊,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或需要专门测试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特殊职位的录用对象可不受地域、身份的限制,但其他条件须符合《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事局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用人单位需招考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时,应提前三十天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级行政机关应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区县及以下行政机关应向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区县人事局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申请内容包括:特殊职位的名称、工作性质、招考理由、时间,职位空缺情况、招考数额及资格条件等。
第五条申请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市级行政机关招考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区县及以下行政机关招考由区县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报名前,用人单位须按照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提前三十天选出多于招考数额的人选,并通知其做好报考准备。
报名时,报考者须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七条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特殊职位报考条件对报考者严格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者,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由政府人事部门签发准考证。
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条例

附件一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为激发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推动天津建设创新型城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条件(一)评选范围和对象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我市工作的一线科技工作者。
(二)评选原则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倡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同行认可原则。
3.坚持重业绩、能力,不唯学历、资历和身份原则。
4.坚持各项评选标准和条件,适当照顾地区与学科分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长期在艰苦环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女性科技工作者。
(三)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2.业绩条件在业绩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有创新性成果,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
(2)在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办等方面成效显著,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科技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3)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并广受好评。
(5)在科技人才培养和科学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四)评选周期及名额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获奖者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名,并从中择优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候选人。
本奖项不重复授予。
第二条推荐(一)推荐单位1.各区、县和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协共同推荐本地区的候选人;2.各委办局、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负责推荐本行业或本单位的候选人;3. 天津警备区政治部、武警天津市总队政治部负责组织协调推荐驻津各部队、武警部队各单位的候选人;4.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2017天津市人才引进政策具体内容

2017天津市人才引进政策具体内容人才引进新出台哪些新政策,关于天津的人才引进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
天津人才引进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天津市人才引进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天津市人才引进政策(一)引进国内人才【引进标准】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一)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普通全日制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在津落户;(二)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含“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个区人员),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并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准予落户;(三)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在津落户满三年,且具有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可申报其配偶落户;(四)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聘用外地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二年,签定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准予在津落户。
(五)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六)申报博士后入站户口的人员,持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发放的人才绿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可在津落户。
博士后入站本人可在津落户。
(七)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本人、配偶及子女户口,持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发放的人才绿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可到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
(八)外省市生源(含两区三县生源)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两区三县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毕业当年7月1日至后年7月1日)在我市就业的,可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者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办理落户。
(九)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我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受理的工作调动人员,持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发放的人才绿卡以及市人社局开具的调令,可到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所包括的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可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推荐。
除此之外的项目均可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七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由市科委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技重大成就奖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培养出一支学术队伍,使得该学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科委对《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科综〔2006〕29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市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或投融资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投融资是指政府引导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聚集社会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天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建立科技人员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长效机制,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推动建设创新型城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从我市有关高等院校中选拔,通过市科委、市教委认定,派驻到我市各区县、功能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市科委联合市教委负责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高等院校要把特派员选派作为服务于天津市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专人负责。
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高等院校教师、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特派员活动。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选拔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关高等院校拟重点培养的中青年教师、科技人员;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3.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4.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科技问题。
第六条高等院校根据各自优势学科、专业特色情况,推荐特派员人选,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填写《科技特派员信息登记表》。
高等院校将填写完毕的特派员信息登记表打印汇总,上缴至市科委、市教委指定的受理机构。
为更好深入服务企业,希望高等院校、教师、科技人员妥善处理教学、科研与特派员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兼顾,互相促进。
已入驻企业的特派员也须填写信息登记表。
第七条市教委、市科委按照各高等院校推荐特派员情况,建立特派员信息库。
第三章企业推荐第八条市科委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队,会同各区县、各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了解各自传统产业及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推荐需要特派员服务的企业。
第九条推荐企业或有需求的其他企业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填写《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信息登记表》,各区县、各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打印汇总后,上缴至市科委。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津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我市科技管理工作水平,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快建设全国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推进天津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同时做好专家服务工作,不定期向在库专家推送国家及我市科技战略规划制定、科技前沿动态、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政策等信息。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是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为天津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科技创新基地认定与评价,科技人才评价,科研机构评估以及科学技术奖评审等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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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派出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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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公章)
年 月 日
配套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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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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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天津市优秀科技特派员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专业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参与帮扶项目
所属帮扶产业
国家特派员编号
派出单位
服务区域
帮扶成效
工作规划及总体目标
(限250字以内)
工作完成情况
(限200字以内)
新品种、技术推广情况
(限200字以内)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限2派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