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珠国资〔2012〕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2〕254号各市管企业:《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市管企业及子企业下简称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
投资若属同一项目分企业、分批、分期、分解投入,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市管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三)对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四)对企业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审计、后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珠府办函〔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6日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精神,用市场办法、创新方式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内生动力和外部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珠海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成全省发展又一重要引擎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作出重要贡献,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1.积极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公共资源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大中型停车场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新型储能、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2.全面梳理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定期发布市区两级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工程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每年举办面向民间资本公开招标推介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要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产业项目清单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实际,选取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要聚焦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珠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促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进一步提高我市立法质量,现将《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6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市政府大院五号楼10楼(邮政编码:51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珠海市法制局收”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
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珠海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民营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在本市注册成立或开展投资、经营,除国有控股和外资控股之外的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引导促进]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特色海洋经济和农业领域转变,针对小微型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平等公平原则] 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实现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
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财产权利受到平等保护。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珠港区〔2018〕146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区有关部门:《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区发改财金局反映。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5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即原先进制造与海洋科技投资基金,下称“母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预【2016】17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母基金是由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区发改财金局”)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现代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区产业发展局”)共同委托区属国有企业珠海汇华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金投”)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栏港区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以促进优质创业创新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高栏港区集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建设步伐。
第三条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珠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珠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市信息化建设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对《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市信息化建设规定》和《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本办法中未提及的事项仍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 O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由市财政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 0万元以下(含5 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原有的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管理程序第五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按《珠海市信息化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编写指南》的要求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工作。
第六条项目的初审。
凡申报信息化项目的单位,须将编制好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交市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初审。
市信息化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等方面给出书面初审意见,并抄送相关的项目审批单位。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珠府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2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7月26日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委托代建,是指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其委托政府确定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组织项目建设;(二)社会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市代建管理机构可直接择优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行为,维护政府投资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香洲区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含镇街自筹资金)所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展工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的,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采购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的依据,未纳入审计的项目竣工结算价款应以财政部门最终审核后的结果为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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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
法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xxxx〕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促进金融、科技与产业的有效对接,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专门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香洲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促进优质创业创新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香洲区集聚,加快香洲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建设步伐。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
由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亦可采取包括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按照《香洲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珠香国资办〔xxxx〕19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并通过将本办法有关条规纳入子基金章程或相关合作协议等方式,使子基金管理机构遵守本
办法的规定,控制引导基金的经营风险。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由区政府与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控股”)共同设立,总体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后续增资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募集方案,经引导基金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议结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香洲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由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和正方控股共同成立珠海市正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引导基金公司”),区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依法注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及监事。
第八条成立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职责,并对区政府负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财政(国资)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香洲工商分局、区国税部门、区法制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