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包含风险管控)上篇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5篇)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识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及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定。
2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并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3认真维护保养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发现异常应要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4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防治器具5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6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7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职业危害防护工、器具是否齐全完好。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2)职业危害岗位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对从事该岗位工作的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有一定的威胁。
例如,化工企业的操作工、建筑工地的高空作业人员、医院的放射科医生等,都属于职业危害岗位。
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实行了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将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计划、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岗位上,并明确相关岗位人员的职责和需要履行的防治措施。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下面我们详细介绍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岗位带来的危害。
具体的意义包括:1. 保护员工的健康:职业危害岗位往往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例如化学品、尘埃、放射物质等,对员工的健康有一定的威胁。
通过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可以规范和强化企事业单位对于职业危害岗位的管理,减少员工接触危险因素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健康。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三队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主要对辖区巷道掘进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河南能源、鹤煤公司及矿有关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制度,搞好安全生产。
2.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坚持做到“三不生产”。
3.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类作业规程与措施并贯彻学习,确保安全生产。
4.井下作业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三违”,坚持做到“四不伤害”。
5.每月补充完善各项奖惩办法,鼓励、激励职工认真做事,建立健全的安全体系。
6.教育党员和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党员、干部身边无“三违”。
7.加强职工思想教育,踏实工作,转变思想,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8.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大力开展培训学习,教授相关安全知识、案例,把安全的旗帜深刻的树立在每位职工心中。
9.经常深入现场,抓安全、查隐患、抓细节、抓关键,做到“抓系统”“系统抓”,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0.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为搞好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11.积极支持和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网员和青安岗员工作,排查井下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
12.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化、机电精细化管理,结合区队实际情况对工作面设备及文明生产落到实处包保到个人。
13.出现安全生产方面问题及时解决,不推诿、扯皮,要有勇担重任的精神。
14.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队长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责任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职责如下:1.在矿党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文件。
3.遵守矿规矿纪,积极参与矿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和按时参加矿组织召开的会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三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力和责任。
任命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符合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4.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5.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危害监测、诊断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6.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预防意识,鼓励劳动者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7.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8.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职业病事故,并为职业病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赔偿。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管理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需要,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培训,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
4.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扩散的管理措施,确保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密封、密闭和通风。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1.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2.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工艺改造、技术改进、设备更新等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
3.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无害或较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艺、工具和材料。
4.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机制,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一、总则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意义1.3 法律依据二、安全生产责任2.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2.1.1 企业领导责任2.1.2 部门负责人责任2.1.3 岗位责任2.1.4 从业人员责任2.2 政府监管责任2.2.1 主管部门责任2.2.2 监察执法责任三、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3.1 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3.1.1 职业病防治规划责任3.1.2 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责任 3.1.3 提供个人防护措施责任3.1.4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责任 3.1.5 健康监护责任3.2 政府监管责任3.2.1 职业病防治政策法规制定责任 3.2.2 监督检查责任3.2.3 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责任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监管机制4.1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4.1.1 监督检查制度的制定4.1.2 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4.1.3 监督检查方式与方法4.2 加强执法监管4.2.1 执法监管人员的配备与培训4.2.2 执法监管措施的执行4.2.3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4.3 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信用管理机制 4.3.1 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4.3.2 信用信息的公示与查询4.3.3 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5.1 加强基础安全知识教育5.1.1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5.1.2 安全操作规程5.1.3 应急预案与救护措施5.2 提升专业知识与技能5.2.1 岗位安全技术培训5.2.2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评价与考核6.1 企业责任评价与考核6.1.1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6.1.2 职业病防治责任考核6.2 政府监管责任评价与考核6.2.1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评价与考核6.2.2 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评价与考核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表附件2: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分工表附件3: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考核指标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 监督检查制度:指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是指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相关主体根据法律和规定,负有防治职业病危害的责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____字详细阐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生产安全,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包括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个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政府的职责第四条政府负有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制定政策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职业病预防知识的认识。
第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病例。
第七条政府应当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审查,确保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政府应当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职业病防治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二)配备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检修和更换。
(三)保证劳动者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和教育。
(四)落实职业病监测和体检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病例。
(五)提供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
(七)落实劳动者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业病病人提供工伤保险和工作能力评估等相关服务。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三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管理负有的法律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负有对员工的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诊断,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等。
2. 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和指导,确保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提供职业病防治培训等。
3. 相关部门的责任:相关部门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管机构,负有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合规,加强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技术研究等。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各相关方应当认真履行责任,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二)是指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中,各方责任如下:1.政府责任: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职业病防治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经费投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职工的权益。
2.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备,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和监测,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及时提供职业病发生的信息。
3.职工个人责任:职工个人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健康检查,如发现有职业病危害的情况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主动保护职业健康。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三篇)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业和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有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其基本原则包括责任明确、层级分明、充分发挥各方的主体作用、依法保障员工权益和明确责任追究的机制。
具体要求和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和组织要明确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位。
2. 企业和组织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包括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 企业和组织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和档案,方便监督和追溯。
4. 企业和组织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5. 企业和组织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及时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6.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失职失责人员进行惩处,并妥善解决受害者的权益问题。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二)是指企业或单位对职业危害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责任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制度体系。
这种制度体系能够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
以下将从职业危害的定义、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构建和实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出解决职业危害问题的有效方法。
一、职业危害的定义职业危害是指在从事生产劳动活动中可能导致工人职业健康受到损害或生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因素或条件。
职业危害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和人为因素。
物理因素包括噪声、震动、辐射、高温等;化学因素包括有害物质的接触、吸入或通过皮肤进入体内引起的中毒;生物因素包括各种微生物、寄生虫和动、植物对人体的危害;人为因素是由于工作操作不当、设备不安全、工作环境恶劣等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和事故。
各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3篇)

各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调度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一)负责公司安全综合管理、安全绩效考核、事故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四)定期____召开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专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排查分析各类安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督促制定预防措施并监督整改落实。
(五)____制定实施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____万福矿井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
(六)负责万福矿井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并监督项目建设各施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七)____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并跟踪监督隐患治理。
(八)参与公司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方案、设计、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____。
(九)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____重大危险源排查、登记、检测、评估和监控工作,____或参与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编制。
(十)参与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十二)总结、推广煤矿安全技术创新和安全管理创新经验做法。
(十三)负责安全信息收集、整理、筛选。
(十四)负责安全会议及各类安全汇报材料、经验材料整理。
(十五)按照管理权限____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十六)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的统一调度指挥、报告统计,重要安全生产指令信息的接收发布等工作。
(十七)负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十八)严格执行____小时值班调度制度,掌握公司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重要建设节点进度等有关情况。
(十九)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调度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不断提高调度指挥的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
(二十)负责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公司领导____、协调和指挥事故的抢修、抢救、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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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上篇二○一七年五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目录矿长 (1)矿总支副书记 (10)总工程师 (14)安全副矿长 (21)生产副矿长 (27)机电副矿长 (33)通防副总工程师 (39)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44)机电副总工程师 (49)采掘副总工程师 (55)安全科科长 (63)安全科副科长 (69)调度室主任 (79)调度室副主任 (83)通防科科长 (91)通防科副科长 (97)机电科科长 (104)机电科副科长 (109)总务科 (193)总务科科长 (196)政工科科长 (205)政工科副科长 (208)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 (214)采煤区长 (246)采煤主管技术员 (256)采煤副区长 (260)采煤工区机电副区长 (263)采煤工区班组长 (267)掘进工区 (272)掘进工区区长 (276)掘进工区支部书记 (282)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 (286)掘进工区副区长 (290)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 (293)掘进工区班组长 (297)运搬工区 (302)运搬区长 (306)运搬党支部书记 (312)运搬工区副区长 (316)运搬工区机电副区长 (319)运搬工区班组长 (323)机电工区 (326)机电工区区长 (330)机电工区党支部书记 (336)机电工区技术员 (340)机电工区副区长 (344)机电工区班组长 (348)皮带工区 (351)皮带工区区长 (355)皮带工区党支部书记 (361)皮带工区副区长 (365)机修厂 (371)机修厂厂长 (375)机修厂副厂长 (378)机修厂班组长 (382)教培中心主任 (389)矿长矿长兼党总支书记,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责任制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试、落实。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3.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煤矿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灾害普查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试、落实;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
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
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灾害防治和隐患治理计划;负责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9.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专项检查。
10.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井下烧焊措施等。
11.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五项指标,做到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督促落实;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13.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
14. 负责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班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5.负责每半年向鲁西煤监分局汇报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
16.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7.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排查。
18.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民爆物品运输的储存的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措施。
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9.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20.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
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1.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微山湖矿业集团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23.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24.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25.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一井一制”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
九、组织保障2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十、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27.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28.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29.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30.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十一、其他31.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生产副矿长代行矿长职权。
32.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3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考核、追究34.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35.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36.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37.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3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9.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0.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与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41.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2.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3.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合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44.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45.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46.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7.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8.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9.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50.未经常深入现场,督处、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51.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52.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53.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4.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5.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6.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58.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矿安全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