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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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集体劳动关系时的合同行为。

其中,职工包括劳动者、工人、员工等。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署与生效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劳动者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大会。

劳动者代表大会由全体职工组成,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集体劳动关系予以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具体事项。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的情况,并征求劳动者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劳动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应当以全体职工代表的签署为准。

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集体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时,可以续订或重新签署。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纪律等;(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三)劳动安全,包括职业病防护、劳动环境安全等;(四)劳动保护,包括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纠纷处理等;(五)其他双方共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集体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执行和解决劳动争议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劳动者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的权益不得降低。

企事业单位在执行集体合同时,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和福利水平。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businesses.(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430-3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73号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73号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0年11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0年11月16日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建立三方协调工作制度,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六条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推举代表具体进行。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劳动合同中制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3、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签订和履行情况。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

平等协商1、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2、平等协商内容: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还包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保护、合同期限等。

3、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4、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5、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苏人社发[2012]299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99号)文件正文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审查管理,现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的重要意义。

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确认,是集体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也是规范劳动关系运行秩序、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长效工作机制的必要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从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的高度,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并以此为契机,强化基层建设和能力建设,助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二、全面把握规范集体合同审查的目标要求。

实施集体合同审查,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任务。

各地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明确不同阶段序时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拿出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和管理手段,确保各项既定目标和质量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在时序进度方面,今年8月底前,各市对照省厅下发的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厅劳动关系处。

10月底前,各省辖市将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年底前,各县(市、区)将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实施,提前到位。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确保工作流程、管理文书、服务指引和工作台账“四统一”,通过集中管理、数据上传和标准对接,逐步形成适应工作需要的经办体系和经办力量。

2025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2025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升级,集体合同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稳定的重要工具。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制定于1998年,是江苏省在集体合同领域法律的基础性规范。

本文将围绕集体合同条例中的合同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

合同签订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2.签订地点应当在劳动者所在企业的劳动者代表大会上;3.签订方应当包括劳动者代表、劳动者、企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

另外,企业应当在签订过程中依法向劳动者代表、劳动者普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等知识,并向劳动者代表公布企业经济情况及其亏损原因。

合同主要内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3.劳动保护;4.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5.社会保险、福利待遇;6.劳动纠纷处理;7.其他劳动条件和合同条款。

下面将对以上每项内容逐一进行详细解读。

劳动报酬集体合同应当规定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构成、核算方法和支付周期,并应当明确支付工资的时间、方式和地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

具体包括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轮班制度、加班报酬、节假日等休假安排。

劳动保护集体合同应当规定企业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和设备,并约定护理、救护和医疗服务的组织和规范。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集体合同应当约定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的费用和劳动者参加培训和鉴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规定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劳动纠纷处理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和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处理、仲裁处理、诉讼处理等,并明确各种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是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背景、内容、实施和影响等方面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随着江苏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制定《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内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合同订立:规定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有权参与集体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

3.合同内容:明确了集体合同的内容要求,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4.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双方应依法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义务,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合同争议解决:明确了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和途径,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

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影响《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实施对江苏省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条例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时,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更好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

其次,该条例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通过规范合同订立和变更解除的程序,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提高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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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平等协商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

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
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定额;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与卫生;
补充保险和福利;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职业技能培训;
保守商业秘密;
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集体合同期限;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
三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

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

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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