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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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新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新

闻解读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新闻解读前言2021年4月12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这个重要的法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集体和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的劳动合同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此集体合同的订立显得尤为重要。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体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定义、签订、批准等基本事项。

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规定集体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共同订立,职工代表应当依法选举产生。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第二章主要规定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程序。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集体合同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决定,此举有助于增强集体合同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履行第三章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按照合同内容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卫生、建立和发展劳资协商制度等内容。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监督第四章主要规定了集体合同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处理程序。

条例明确了集体合同监督机构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利,为集体合同的有效执行提供保障。

新规对于劳动者的意义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通过,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新规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代表共同订立集体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同时,条例对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也有益于强化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意识,推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结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通过,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集体合同的有效执行、推动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关部门和广大用人单位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切实落实条例规定,为劳动者创造更加公正、合法的劳动环境,推动云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2021年取消劳务派遣

2021年取消劳务派遣

2021年取消劳务派遣20XX年取消劳务派遣20XX年底取消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

以下是分享的20XX年底取消劳务派遣,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XX年底取消劳务派遣相关政策条例规定明细1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4新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规定内容(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

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

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如何理解同工同酬1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岗位提供等量劳动取得同等业绩的三同劳动者应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2相同的劳动报酬指的是: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与相同的报酬标准。

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集体合同协商会议记录

集体合同协商会议记录

集体合同协商会议记录篇一:集体协商会议记录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主要内容:本次会议双方代表经过充分协商和表达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达成如下一致协商意见,并作为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甲方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规范用工行为,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劳动报酬。

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与乙方共同协商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职工工资最低不低于800元,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5,并按月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节假日上班、加班加点应支付加班工资。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执行。

4、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

甲方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无偿提供对职工安全知识和劳动技能培训,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有禁忌病患者不得安排从事禁忌岗位工作。

5、男女职工应同工同酬,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

6、社会保险和福利。

依法按时对在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三金),不断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

7、集体合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应提前三个月经甲、乙双方协商续订。

8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篇二:集体协商会议纪要编号:Q/FGR/JL—RL—007—2021 NO:会议名称: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协商时间: 20年8月20日地点:公司会议室会议主持人:史成军参加人员:企业行政方:张永久、史成军、陈鹏飞、李红春、王展新、李慧俐、梁国全企业职工方:张孝春、张洪孝、路兴梅、王磊、孟德利、苏惠香、刘威纪要:经双方协商以下事项达成共识,企业方可遵守执行。

一、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期限为一年。

二、工资分配及发放方式:员工:固定工资800元+产量工资(岗位系数产量)+绩效工资管理人员:固定工资1000元+产量工资(岗位系数产量)+绩效工资根据岗位的劳动强度、工作量多少、技术含量等诸多因素,商定出同岗不同酬的岗位工资系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2年1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021年《劳动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1年《劳动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是安徽省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条例旨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2. 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1. 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2. 禁止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3.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待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变更条件: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3. 变更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条件: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解除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3. 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4. 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 非全日制用工: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特别规定。

2021年最新劳动法

2021年最新劳动法

目录欧阳光明(2021.03.07)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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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2021年03月07日
2021年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公司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
集体协议遇尴尬
集体协议制度是《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而据省总工会XX年末的统计显示,在全省各类用人单位中,签订集体协议的仅18992家,签订份数为13232份,受惠职工364.55万人。

“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同职工签订集体协议。

”省总工会副主席孙勇表明。

并且,在一些已成立集体沟通与集体协议制度的用人单位中,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集体协议不规范,履约率不高等问题;因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增多并成上升趋势。

“在集体沟通过程中,普遍存在‘公司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问题。

”孙勇说。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公司权责明确
劳动关系三方沟通
《安徽省集体协议条例》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公司方面代表的职责,特殊是劳动关系三方沟通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阻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协议,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并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负责负责。

在集体沟通中,保证公平十分要害。

该条例规定,集体沟通两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沟通代表。

两方沟通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沟通代表。

并且,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沟通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工资集体沟通、正常增长、及时支付
工资不再由单位单方面说了算
工资是劳动者最重要的劳动权益,是集体协议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者最为关怀的问题之一。

《安徽省集体协议条例》明确将“劳动报酬”作为集体协议的首要内容,并且明确了集体协议包罗“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庇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16条内容。

此外,按照该条例,用人单位需“成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集体协议对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等规定不具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每年进行沟通,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协议继续有效,由继续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沟通重新订立集体协议。


非公公司规模小、人数少、建制难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来规范
设定区域、行业集体沟通和集体协议的规定,主要是为知道决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县级以下经济组织的集体沟通和集体协议问题。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县级以下经济组织,主要是个体私营公司,规模小、人数少,单个公司难以单独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条例》强化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的沟通和签约主体,明确了“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工会可以与公司方面代表就本区域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区域性集体协议。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餐饮办事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公司方面代表就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行业性集体协议。

”这不仅有利于解决面广量大的非公小公司建制难,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区域、行业公司有序竞争,协调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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