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版
2023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集体劳动关系时的合同行为。
其中,职工包括劳动者、工人、员工等。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署与生效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劳动者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大会。
劳动者代表大会由全体职工组成,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集体劳动关系予以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具体事项。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的情况,并征求劳动者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劳动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应当以全体职工代表的签署为准。
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集体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时,可以续订或重新签署。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纪律等;(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三)劳动安全,包括职业病防护、劳动环境安全等;(四)劳动保护,包括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纠纷处理等;(五)其他双方共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集体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执行和解决劳动争议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劳动者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的权益不得降低。
企事业单位在执行集体合同时,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和福利水平。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businesses.(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430-3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集体合同规定(200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新旧对照

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 签订劳动合同,并删除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 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状况告知新的用人单 期间的规定。
日;
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 劳动酬劳、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
新规定增加“试用期中止”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 况。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 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
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状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件。并删除具备的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同时运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
(二)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样,不一样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其次十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隐私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后,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 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酬劳总额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依据约定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 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肯定期限内,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干脆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 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 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允原则,依据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等因素合理确 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隐私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73号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0年11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0年11月16日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建立三方协调工作制度,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六条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推举代表具体进行。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劳动合同中制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3、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签订和履行情况。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
平等协商1、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2、平等协商内容: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还包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保护、合同期限等。
3、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4、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5、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满。
2025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升级,集体合同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稳定的重要工具。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制定于1998年,是江苏省在集体合同领域法律的基础性规范。
本文将围绕集体合同条例中的合同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
合同签订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2.签订地点应当在劳动者所在企业的劳动者代表大会上;3.签订方应当包括劳动者代表、劳动者、企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
另外,企业应当在签订过程中依法向劳动者代表、劳动者普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等知识,并向劳动者代表公布企业经济情况及其亏损原因。
合同主要内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3.劳动保护;4.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5.社会保险、福利待遇;6.劳动纠纷处理;7.其他劳动条件和合同条款。
下面将对以上每项内容逐一进行详细解读。
劳动报酬集体合同应当规定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构成、核算方法和支付周期,并应当明确支付工资的时间、方式和地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
具体包括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轮班制度、加班报酬、节假日等休假安排。
劳动保护集体合同应当规定企业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和设备,并约定护理、救护和医疗服务的组织和规范。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集体合同应当约定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的费用和劳动者参加培训和鉴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规定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劳动纠纷处理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和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处理、仲裁处理、诉讼处理等,并明确各种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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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版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版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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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平等协商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
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劳动定额;(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保守商业秘密;(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十)集体合同期限;(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
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
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和监督。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罢免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十六条平等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
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
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
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集体合同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
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省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
第二十二条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将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前报上级工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经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提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二)不可抗力;(三)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第三十条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具有共性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由其所代表的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得到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也可以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分别与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对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方又单独签订集体合同的,其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章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三)对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四)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