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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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集体劳动关系时的合同行为。

其中,职工包括劳动者、工人、员工等。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署与生效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劳动者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大会。

劳动者代表大会由全体职工组成,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集体劳动关系予以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具体事项。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的情况,并征求劳动者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劳动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应当以全体职工代表的签署为准。

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集体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时,可以续订或重新签署。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纪律等;(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三)劳动安全,包括职业病防护、劳动环境安全等;(四)劳动保护,包括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纠纷处理等;(五)其他双方共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集体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执行和解决劳动争议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劳动者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的权益不得降低。

企事业单位在执行集体合同时,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和福利水平。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站还有很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的贴子,去找找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简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权益。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相关内容。

合同签订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应当与职工代表谈判,并在共同协商下达成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职工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在签订集体合同前,企业应当向职工索取书面材料,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职工代表有足够的信息和权利代表职工参与谈判。

合同内容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工资待遇合同应当包含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绩效工资等薪酬福利的相关内容,同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资发放标准和时间。

2. 休假制度合同应当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假期、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等休假福利的内容和标准。

3. 工作时间及生产安全合同应当明确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生产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4. 培训教育合同应当规定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为职工提供培训和教育机会,使职工不断获得新知识技能,提高自身素质。

5. 其他内容除以上规定的内容外,集体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合法、公正、合理的内容,以保障企业与职工的权益。

合同解除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集体合同应当定期检查,一般情况下应当每年检查一次。

当职工代表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劳动争议。

当集体合同期满、解除或者失效后,应当重新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如果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不同意续签或者签订新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结论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规定,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职工代表的沟通,合理地维护职工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实现共同发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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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0•【字号】苏府[2005]92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苏府〔2005〕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在企业全面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努力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是我市加快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企业工资增幅较大,职工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从总体上看,我市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富民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分配机制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

二、建立围绕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运行、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劳动生产率、劳动就业、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定期制定并公布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变更的、续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用工信息,提供合法稳定的工作岗位,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行为,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的宣传和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名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地址;(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条件;(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法律责任;(七)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八)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盖章确认。

用人单位应当将一份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保存。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付劳动者。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副本。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情况,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合法稳定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以一年为周期订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殊规定第四章保障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

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

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
体协商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工办[2010]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
办法》的通知
(苏工办〔2010〕11号)
各市、区总工会(工联会、工会工作委员会)、人社局、经贸委(局)、工商局、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全总《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广大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工资调整机
制,强化“市场经济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分配制度的执行力度,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总工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0年1月26日
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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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2021年03月07日
2021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1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沟通、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及实行公司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沟通、签订和履行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平等沟通、集体协议制度。

平等沟通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协议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沟通签订的书面合同。

平等沟通、签订和履行集体协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协议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协议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协议约定的,按照集体协议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协议不同意的,按照集体协议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沟通、签订集体协议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公司代表组织(公司联合会、公司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三方沟通机制。

沟通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成立平等沟通和集体协议制度,协调处理平等沟通、签订集体协议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沟通和签订、履行集体协议的情况。

三方沟通机制主要采取沟通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沟通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平等沟通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沟通的要求。

沟通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方提出沟通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协议治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沟通。

两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沟通:
(一)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庇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保守商业奥秘;
(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十)集体协议期限;
(十一)变动、解除集体协议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协议发生争议时的沟通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协议的负责;
(十四)两方认为应当沟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平等沟通的两方沟通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沟通代表。

两方沟通代表不得彼此兼任。

沟通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沟通代表由其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

首席沟通代表由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拜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沟通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沟通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成立工会的,职工方沟通代表和首席沟通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沟通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沟通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沟通代表参加沟通,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沟通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沟通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沟通代表一至两名。

候补沟通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沟通代表相同。

沟通代表和候补沟通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沟通代表出缺的,由候补沟通代表递补。

第十四条沟通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和监督。

职工方沟通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罢免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沟通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沟通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沟通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动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协议;其劳动(聘用)协议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协议期限的除外。

沟通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十六条平等沟通主要采取沟通会议的形式。

沟通会议由两方首席沟通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

沟通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员由两方沟通指定。

沟通会议记录由两方首席沟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在沟通会议开始五目前如实向对方提供沟通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其中涉及国家奥秘、商业奥秘的,两方沟通代表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沟通形成同意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协议或者专项集体协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沟通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沟通未形成同意意见的,经两方同意可以中止沟通。

中止沟通的期限普通不超过三十日,两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集体协议
第十九条集体协议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两方共同起草。

集体协议草案应当载明沟通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两方首席沟通代表姓名、职
务等基本情况。

集体协议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集体协议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

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同意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协议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发布。

制定集体协议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省公司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沟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或者签订集体协议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沟通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
(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

第二十二条经沟通形成同意意见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沟通代表重新沟通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沟通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

首席沟通代表的变动不影响集体协议的效力。

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将集体协议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前报上级工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集体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协议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沟通修改后,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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