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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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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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以下同)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

“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

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三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新录用尚处于试用期的人民警察,以及调任、转任或军转安臵到公安机关尚未定职、授衔的人员暂不发放人民警察证,由市(州)以上公安机关为上述人员制发全省统一式样的四川省公安机关《工作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内卡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负责人民警察证内卡的制作工作。

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负责人民警察证制发经费的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的日常申办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办理。

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办证条件人员的材料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严格按照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的审批材料统一制证。

证件的核发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公安厅机关民警申办人民警察证,由民警所属单位的政工部门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申报办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新录用以及转任、调任或军队安臵并已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应当申领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发人民警察证内卡:(一)人民警察在各级公安机关工作调动;(二)人民警察职务调整变动;(三)人民警察警号变动;(四)人民警察证有效期满或原有证件损坏;(五)人民警察证被盗、遗失;(六)其他情况变动确需换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含文书范本)(202x年版)》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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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
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
本丛书收录相关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请示答复,除请示答复单独列出,其他均 按类别分,不再按法律层级分。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 律文件。公安分册主要收录公安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并附文书范本。
十三、监督救济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6.05•【文号】公安部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令(第92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七年六月五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人民警察证的功能及出示情形

人民警察证的功能及出示情形


警察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 条规定,公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未穿着制服当场盘问、检 机关对Hale Waihona Puke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
查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 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
规定》第7 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 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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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携带人民警察证也作了规定。 《人民警察法》 示证件。
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 (四)《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形
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
举止端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行政强制法》第18 条规定,
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关人民警察证》。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
二、出示人民警察证的法定情形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职责相对宽泛,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执法的涉及面也较大,我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
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 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
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一项法定程序,也是 一样的性质与功能,既表明公安机关的行政身份,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 也表明警察的个人身份。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同时,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有或
①[收稿日期]2019 - 01 - 08 [作者简介]李宝记,男,武汉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治安业务训练处处长。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公安部制定了人民警察证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第七条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发放本辖区或者本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内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

第九条人民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公安警察管理制度

公安警察管理制度一、公安警察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公安警察管理制度应当遵循法治原则,所有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公安警察作为法律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对于公安警察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2. 公正原则公安警察管理制度要体现公正原则,对公安警察的权利和义务要做到一视同仁。

不论是高级领导还是普通警员,都应当接受同等的管理和监督。

在对待警务人员的工作考核、晋升等方面也应当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和歧视。

3. 依法权威原则公安警察管理制度要确保公安机关对警务人员的管理权威,使得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

同时,也要保障公安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对公安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产生阻碍。

4. 严明纪律原则公安警察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安警察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纪律管理。

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严肃的追究和惩处。

对于有功者要予以表彰和激励,对于违纪违法者要依法进行处理。

5. 教育管理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公安警察管理制度要注重对警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在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

二、公安警察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人事管理公安警察管理制度对人事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

包括公安警察的招聘、录用、晋升、调配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

要确保公安警察的选调任用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管理。

2. 绩效考核公安警察管理制度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公安警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要通过绩效考核的结果,激励工作表现优秀的警务人员,同时也要对绩效较差的警务人员进行督促和改进。

3. 培训教育公安警察管理制度要针对警务人员的培训教育进行规范管理。

要注重对公安警察的法律法规知识、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进行培训和教育。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定范文警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察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警察执法证件是指公安机关向警务人员颁发的,用于证明其依法履行职务的特殊身份证件。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安机关对警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警察执法证件的组织领导,将警察执法证件管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并依法对执法证件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认真落实执法证件管理的依法性、公正性、实效性原则,确保警察执法证件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类别和颁发程序第六条警察执法证件主要分为警察证和警官证两类。

需要执法的警务人员,应当持有警察证;从事管理和领导职务的警务人员,应当持有警官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执法证件颁发的程序和要求,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警察执法证件的颁发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四个环节。

具体程序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警察执法证件的颁发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有违法和乱纪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警察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领取。

具体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管理第十一条持有警察执法证件的警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让、出借、转交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警察执法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便在执法行为中进行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警察执法证件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及时归还,不得滞留或滥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警察执法证件登记制度,确保每一本警察执法证件都能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警察执法证件的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办。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察执法证件的日常监督工作,确保警务人员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不当使用警察执法证件、违反规定保管证件、私自出让或转交证件、伪造证件等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记过、警告、撤销执法资格或者其他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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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1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8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5.12.06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81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附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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