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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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通三防管理目标1. 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确保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2. 严格控制矿井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

3. 加强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设备设施运行效率。

4. 提高员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三、一通三防管理职责1. 矿长为本矿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一通三防工作落实到位。

3. 矿井通风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改造,确保通风系统稳定运行。

4. 矿井安全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各部门员工应积极参与一通三防工作,严格遵守一通三防规定,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四、一通三防管理内容1. 通风系统管理(1)矿井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矿井通风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改造,确保通风系统稳定运行。

(3)矿井通风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2. 瓦斯管理(1)矿井瓦斯监测、预报、预警、治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矿井瓦斯抽采、排放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矿井瓦斯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 煤尘管理(1)矿井煤尘防治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矿井煤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3)矿井煤尘防治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 火灾管理(1)矿井火灾防治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矿井火灾监测、预报、预警、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应做好充分准备。

(3)矿井火灾防治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一通三防现场管理规定

一通三防现场管理规定

一通三防现场管理规定
,是指在工程建设、生产作业和行政办公等场所中,针对防火、防爆、防疫三个方面的管理要求。

一、防火管理:
1.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用明火;
2. 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
3. 定期检查电线设备,防止电线老化引发火灾;
4. 配备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定期进行防火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对能力。

二、防爆管理:
1. 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起火器具;
2. 对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工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3. 配备防爆设备,如防爆灯、防爆电气设备等;
4. 聘请专业人员对防爆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5. 进行防爆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爆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防疫管理:
1. 配备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液等;
2. 定期进行场所的清洁消毒,特别是公共区域、办公室、厨房等;
3. 做好通风换气工作,确保空气流通;
4. 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5. 做好员工的健康检测和记录,如体温测量等;
6. 针对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

以上是一通三防现场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同行业和场所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通风、瓦斯、煤尘及火灾事故,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包括矿井、洗煤厂、选煤厂等。

第三条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煤矿应设立一通三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一通三防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一通三防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三章通风系统管理第七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确保风流畅通。

第八条矿井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矿井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通风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连锁风门的连锁绳长度必须合格。

第十一条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扩建或停风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瓦斯防治管理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瓦斯防治职责。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瓦斯检查,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四条瓦斯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矿井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瓦斯突出矿井应采取防突措施,降低瓦斯突出风险。

第五章煤尘防治管理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健全煤尘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煤尘防治职责。

第十八条矿井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煤尘产生、扩散和沉积。

第十九条矿井应定期对煤尘浓度进行监测,确保煤尘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六章防灭火管理第二十条矿井应建立健全防灭火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防灭火职责。

第二十一条矿井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范文

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范文

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范文“一通三防”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通过通风、除尘、防火、防尘等措施,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范文,该范文不包含常用的分段语句。

一、通风管理煤矿通风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

煤矿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通风管理。

具体措施如下:1. 确定通风计划,合理安排风流。

根据煤矿的特点和工作面的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通风方案,确保风流分布均匀,通风效果良好。

2. 检查通风设备的运行状况。

定期对风机、风道、阀门等通风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影响通风效果。

3. 加强通风监测。

采用先进的通风监测仪器,对矿井不同部位的风速、风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除尘管理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粉尘,严重影响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保证煤矿的除尘工作有效进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定期对除尘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确保除尘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清理滤袋,更换故障部件,保证除尘效果。

2. 加强工作面的湿排尘措施。

采取湿排尘的方式,降低工作面粉尘浓度,减少工作人员吸入粉尘的风险。

3. 强化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在作业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佩戴好防尘口罩和防尘服,避免直接接触粉尘,提高个人防护措施的重要性。

三、防火管理煤矿是火灾高发区域,防火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措施。

为了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

定期对煤矿内的易燃物品、电气设备、火灾隐患区域等进行检查和整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 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

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教育员工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培养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3. 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

制订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四、防尘管理煤矿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煤尘。

为了控制煤尘对工作环境和工作人员的影响,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定期对工作面进行尘源治理。

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安装及拆除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安装及拆除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安装及拆除管理规定(一)隔爆水棚1.安装或者拆除隔爆水棚时,必须使用人字梯配合作业,登高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并安排专人扶梯子,保证人员安全。

2.吊挂时要按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架子、挂钩、水袋,吊挂要整齐。

3.作业时,不少于3人作业,专人扶梯。

4.不得由高处向下抛掷设备、材料。

5.安排专人定期对隔爆水袋进行维护,保证不漏水、不歪斜,否则要及时进行调整。

并根据工作面的掘进进行挪移,使用过程中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

6.隔爆水棚必须定期清洁除尘,水内混入5%煤尘后即应换水,水量不足要及时加水。

(二)风筒安装及拆除1.需登高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在梯子或平台上施工,并系好保险绳,梯子安设稳固,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2.安装的风筒必须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无漏风。

3.吊挂风筒采取由外向里,逐节连接、吊挂平直。

4.风筒拐变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变,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5.延伸风筒时,先用铁丝作临时拉线固定在巷帮,展开风筒,逐环吊挂在临时拉线上,再将两风筒接口对正,穿箍、反边压,用风筒快速接头软带连接。

6.拆除回收旧风筒时,必须由内向外依次拆除,拆除风筒时,严禁停局部通风机,拆除的风筒摆放整齐,统一升井。

(三)“一通三防”设施安装注意事项1.风筒、防尘喷雾、隔爆水袋、瓦斯管等安装、回撤时,至少3人操作,1人监护,另外2人施工。

2.检查“一通三防”设施安设的地点顶帮是否完好,附近5m内有无安全隐患。

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处理完方可继续操作。

3.在安设、拆除设施时,如站立位置高度超过1.5m,应使用稳固的工作平台;工作平台高度高于1.5m,梯子高度超过3m,必须佩戴保险带,安全带使用时应高挂低用,安全绳固定高度不得低于2m,注意防止摆动碰撞、摩擦,安全带佩截时,主腰带活动卡系紧.必须把腰带穿到皮套内,否则严禁使用。

4.安装设施时,顶板、支护发生变化,应停止作业,待险情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3篇)

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3篇)

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大型煤矿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大型煤矿全体从业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一通三防”是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条重要理念和具体要求,即煤矿安全生产要做到“一通”即疏散通风;“三防”即防火、防尘、防突水。

第二章疏散通风第四条疏散通风是指在煤矿发生事故时,及时疏散矿工,保障其生命安全的通风工作。

第五条疏散通风应当按照煤矿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疏散通风方案,并根据方案实施。

第六条疏散通风工作应当做到机制合理、设备完善、操作规范、检查细致,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七条疏散通风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及时、准确的信息传达和响应,保障矿工的安全。

第八条疏散通风工作应当做到防风、防毒、防湿、防冷等方面的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防火第九条防火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散。

第十条防火工作应当对煤矿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防火工作应当制定详细的防火方案,并根据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防火工作应当做到火源控制、防烟排烟、灭火装备完善、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等方面的措施。

第四章防尘第十三条防尘是指在煤矿开采、运输和堆放过程中,控制煤尘产生和扩散,防止尘肺病的发生。

第十四条防尘工作应当对煤矿的尘源进行精确识别和净化处理,确保尘源的控制。

第十五条防尘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选择合适的措施和设备进行控尘,如湿式喷水、抑尘剂喷洒等。

第十六条防尘工作应当制定详细的防尘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实施。

第五章防突水第十七条防突水是指在煤矿开采和施工过程中,预防和控制突水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八条防突水工作应当对煤矿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确定突水隐患点。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提高资料管理水平,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使用、更新、保密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一通三防”技术资料是指与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等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各类文件、规章、措施、计划、图纸、报告、报表、记录、台帐、牌板、卡片等(包括书面和电子资料)。

第四条“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应采用科学、合理、高效的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资料管理水平。

第七条“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矿长是“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第九条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审核、实施“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措施。

第十条生产技术部负责“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使用、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通防队负责“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具体实施和维护工作,包括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等。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资料收集与整理第十三条矿井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一通三防”技术资料收集计划,明确资料收集的范围、内容、时间等。

第十四条矿井应建立“一通三防”技术资料收集制度,明确资料收集的责任人、收集时间、收集内容等。

第十五条矿井应定期组织对“一通三防”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有效防备事故发生,特订立本《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定义和缩写词解释•一通:指先行防备,即事前预先查控。

•三防:指防爆、防尘、防突三个方面的防备措施。

•煤矿:指具备采矿权的矿山企业。

三、管理职责1.企业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理念,订立并组织实施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2.负责部门要开发并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监督落实相关措施。

3.各岗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责,确保一通三防工作落到实处。

4.全部员工要遵守本制度,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一通管理规定4.1 安全检查1.各部门要定期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工作,以确保生产设施、导风、通风、水电等设备正常运行。

2.安全检查要注意隐患排查,采取及时措施除去各类安全隐患。

3.安全检查要编制安全检查报告,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2 应急预案1.煤矿要订立应急预案,包含突发事故、火灾、瓦斯爆炸等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2.应急预案要定期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应变本领。

4.3 安全培训1.煤矿要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新员工要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安全培训要记录并保管相应文件。

五、防爆管理规定5.1 防爆设备1.各矿井出口和紧要通风巷道要设置防爆门,保证瓦斯浓度大于肯定标按时能自动关闭。

2.装有防爆设备的设备、工具要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5.2 瓦斯检测1.在瓦斯易积聚区域、煤层、开采工作面等关键区域要安装瓦斯监测设备,确保及时发现瓦斯泄漏。

2.瓦斯检测设备要定期校验和维护。

5.3 作业管理1.作业前要进行瓦斯预处理,包含通风措施、瓦斯抽采等。

2.作业现场要进行瓦斯监测,一旦发现超标情况,要停工疏散人员,采取应急措施。

六、防尘管理规定6.1 采煤机尘抑制1.采煤机要配备封闭式除尘装置,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减少粉尘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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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和顺隆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下属各矿。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4条各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负责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第5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矿长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6条公司各矿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一通三防”责任制。

(二)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2、局部通风管理;3、通风设施管理;4、巷道贯通管理;5、盲巷管理;6、测风管理;(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制度;2、矿井排放瓦斯管理制度;3、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四)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技术规范、瓦斯抽采日常管理、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五)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六)矿井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七)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井下自然发火预防、井下灭火、火区管理、火区启封)。

(八)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九)通防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十)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十一)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十二)“一通三防”知识培训管理制度第7条公司各矿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8条公司各矿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

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

第9条公司各矿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三章矿井通风第一节通风系统第10条公司各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

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

第11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12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

第13条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4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15条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16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大于200米。

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第17条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公司批准: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2、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

第二节通风设施第18条公司各矿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

1.使用的风门应使用如下规格, 风门规格:宽×高:0.8 m×1.2m、1.7 m×1.7m、1.7 m×2.4m。

2.永久设施砌筑标准:(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墙体平整(1m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对缝和空缝。

(3)墙体周边掏槽(岩巷已见实帮实底、锚喷及砌碹巷道完好的除外),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硬顶、硬帮上,要与煤岩接实;有伪顶或软岩时,要挑顶或起底,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4)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5)有水通过风门时,应设水沟,底部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过墙体的电缆孔、管路孔要封堵严密不漏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胶质风筒等径的硬质风筒。

(6)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7)已采区密闭在工作面回撤后,应遵守以下规定:①在5天内完成封闭。

②有条件或有矿震危险的区域,应将两密闭间巷道(不小于15m)用粉煤灰固化材料充填,不具备充填条件的,封闭时应先施工5m沙袋墙后,再施工永久闭。

③停采线应预埋注浆管路和监测束管,并向停采线高位施工注浆孔和束管监测孔。

④对停采线高位大量多次灌浆(有粉煤灰系统的应用粉煤灰浆液),注浆流经的地点要采取可靠的疏水措施。

(8)永久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m,超过3m以上的要在距巷道口2m左右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栅栏孔规格不得大于200×200mm,确保牢固可靠。

密闭距全风压通风巷道口小于3m时,可不设栅栏。

(9)永久风门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风门应在同一地点安装两道,并有开关闭锁装置。

主要进回风道之间风门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区域的所有风门,应同时安装反向风门。

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行车或行人时不同打开。

行人风门、人工推车风门不小于5m,电机车运输风门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②风门门扇要用不少于3cm厚的木板或其它材料制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错口接法并穿带。

如用双层木板,中间要用坚固防水材料,其总厚度不应小于4cm。

③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门扇与门框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

门框要有3—5度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

所有风门必须能自动关闭。

④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孔应封堵严实。

⑤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3.临时设施砌筑标准:(包括临时风门、临时密闭)(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墙体平整(1m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对缝和空缝。

(3)临时设施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4)设施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5)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密闭距全风压通风巷道口小于3m时,可不设栅栏。

(6)临时风门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风门应在同一地点安装两道,并有闭锁开关装置。

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行车或行人时不同打开。

行人风门、人工推车风门不小于5m,电机车运输风门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②通车风门要能自动开关,通行电车不能自动开关的风门要设专人负责开关。

③风门门扇要用不少于3cm厚的木板或其它材料制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错口接法并穿带。

如用双层木板,中间要用坚固防水材料,其总厚度不应小于4cm。

④门框要要包边,沿口有衬垫,门扇与门框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

门框要有3°—5°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

行人风门能自动关闭。

⑤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孔应封堵严实。

⑥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因处理事故或临时调风,临时性密闭墙体可用木板鱼鳞式搭接,四周接触严密,并用水泥抹面,但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4.调节风窗(1)调节风窗是在风门(闭墙)上部或其它部位设置专用四边形或能调节断面大小且可固定的风窗,用以增减巷道风阻调节风量的通风设施。

(2)其砌筑质量应符合永久风门质量要求。

(3)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调节风窗断面的大小应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需要的风量来确定。

(5)因处理事故或临时调风,临时性调节风窗可用木板鱼鳞式搭接,并用水泥抹面,但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5.风桥①永久性风桥设置在主要进、回风巷道交岔口。

②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碴。

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③支护或砌喷后,每端都要超出交岔4m以上。

④风桥上巷的断面不小于原巷断面的五分之四,坡度要小于30度,桥而要成流线型。

⑤风桥两帮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要充填捣实。

⑥风桥前后内巷道支护良好。

⑦风桥的上下巷均不得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

⑧若用上行或下行绕道代替风桥时,上巷底板与下巷顶板的距离不得小于3m。

特殊情况要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⑨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6. 测风站(1)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m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无障碍物、拐弯、风流分支和汇合点等。

(2)测风站断面要规整,呈固定型断面,长度不小于4m。

(3)测风站内应悬挂测风记录牌板,记录牌板记明测风站的巷道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7. 密闭墙砌筑前,应将通往密闭墙以内的所有管线及轨道拆开;留有措施孔的密闭墙在安全工程实施完毕后,将措施孔封堵严实。

8.井下通风设施均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进行修复。

9.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风布帘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及回风隅角处理积聚瓦斯),如特殊地点需要时应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并有专人看管,防止损坏造成风流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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