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产品质量法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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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培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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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产品质量法》培训资料编制部门:安质部编制人:审核人:批准领导: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2016年6月《产品质量法》培训资料登记表关于举办《产品质量法》培训班的通知场属各部门、班组:根据2016年梁场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我场定于2016年6月8日举办《产品质量法》培训班,希望下列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具体安排如下:一、培训时间:6月8日晚上19:00-21:00二、培训地点:会议室三、授课教师:杨彬彬四、培训人员名单(附后)本期培训班利用工作时间进行培训,如有变化以当天通知为准。

2016年6月7日职工培训《产品质量法》培训班教学计划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2016年6月8日一、培训目标:通过对梁场管理人员及各班组长对产品质量知识的学习,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二、培训对象:梁场班子成员、工程部、安质部、试验室、物机部、各班组工班长三、学制及办班形式:共计2学时,6月8日晚上19:00-21:00业余培训。

四、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学员签到表学员签到表学员签到表学员签到表学员点名册学员点名册学员成绩汇总表《产品质量法》讲义第一章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

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讲义(PPT 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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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8日,检测院作出浙丽质检〔理〕字〔2003〕年第12-013号检验报告,判断土鸡后期配合饲料中饲料粗蛋白明示分析保证 值不合格。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养到2003年2月中旬时,该批三黄鸡长到2市斤 而商标是企业专用,职能使用在本企业或受权的产品上,不同企业消费的同一产品,商标应不同。
• 原告购置产品后不久就出现质量问题,至2005年7 月已不能开机。原告于2005年7月发函给被告要求 予以技术效劳和效劳,但被告未予理睬,双方遂 纠纷成诉讼。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本 案为涉外产品质量纠纷,因产品购置地在广州, 本院作为产品销售地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权之中 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作为与本案有最亲密联络地之法律,应作为 本案审理的根据。
• 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责任是依法产 生的,不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主要是商 销性默示担保。指消费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 当符合该产品消费和销售的一般目的。
案例 消费厂商对不合格产品的责任
原告彭某因养鸡需要,于2002年12月3日 原告收到固化剂后,于2003年9月开场在被告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做了三段试验路段,但均不合格,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不成而成讼
案广州从被告韩国 某计算机平安公司代理商某某信息科技购置了
被告消费的型号为NXG50的网络平安产品“某 防火墙〞,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发票与2005 年1月3日开具。被告产品的质量保证书中已经
明确承诺,对其产品提供一年免费部件维修或
更换,一年免费维修效劳,一年免费上门效劳。
浙江省龙游001电子等诉王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双方之间属于口头买卖合同关系。

2021年产品质量法讲义(PPT 41页)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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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针对详细的产品另定该类产品的 年产最低规模。
• 但是,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仍必须承受认证委员会 对其认证产品及质量体系的监视、检查。假设认证产品 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消费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 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或者经监视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消费 企业责任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销认证证 书。此外,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 时,消费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 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认证产品采用的标准或者企业的质量体系已经改变,达 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的,应当停顿使用认证标志。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立工程不适 用本法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视管理方法,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可见, 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初级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 产品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质量标准, 以及合同条款的对产品的适用、平安和其他特性 的要求,是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品质和外观 形态的诸方面特性的综合状态。
•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免于质量监视检查管理方法? 规定全国对以下34类产品开展免检工作:
• (一) 2000年度及2001年度已公布的14类产品:电视 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皮鞋、尿素、钢筋混凝土 用热轧带肋钢筋、水泥、微型计算机、微波炉、合成洗 衣粉、吸油烟机、卫生巾、羊绒衫。
• (二) 2002年度新增加的20类产品:固定 机、合成 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陶瓷墙地砖、建筑型材、羽绒 服、电饭煲、电风扇、节能灯、DVD视盘机、复合木地 板、婴幼儿配方奶粉、灭菌奶、葡萄酒、瓶装饮用水、 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火腿肠。

产品质量法解读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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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质量认证 (1)产品质量认证也是由企业自愿申请的(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3)产品质量认证的范围。对有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申请质量认证。这里 主要强调的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4)产品质量认证的形式。主要开展了安全认 证和合格认证。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 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 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缺陷造成 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 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 售者要求赔偿。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包括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及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 即“无损害,无责任”。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 关系。
(二)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 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 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 (1)功能性,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 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 (2)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知危害人身、 财产和环境的能力。 (3)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 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4)经济性,即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 品质量。 (5)可维修性。
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 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 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 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 的这类产品。 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 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 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 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 用该法的规定。 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专题知识讲座课件

产品质量法专题知识讲座课件
❖ B.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计量、质量工作
❖ C.地方质检局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 违法行为
❖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经销掺假行为
❖ E.我国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2/10/2021
产品质量法专题知识讲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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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 6.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对企业质量体系 认证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 )
❖ 国家对生产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 制度。
❖ 四、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监督制度
❖ 企业生产的产品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还可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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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质量认证制度和产品认证制度
❖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1、ISO9000含义
❖ ISO是一个组织的英语简称。其全称是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 翻译成中文就是“国际标准 化组织”。
❖ 2、认证采取自愿原则,享有自主权和选择权。
❖ 3、权利:申请的自由、如何申请的自由、选择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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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
❖ 4.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 种特性,包括(ABCDE )
❖A.产品的适用性 B.产品的经济性 ❖C.产品的可维修性 D.产品的可靠性 ❖ E.产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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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401以下产品受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
❖ (一)概念:

产品质量法讲义(PPT64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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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月28日,检测院作出浙丽质检 (理)字(2003)年第12-013号检验报告, 判断土鸡后期配合饲料中饲料粗蛋白明 示分析保证值不合格。嗣后,原告以被 告某饲料厂所生产的土鸡配合饲料粗蛋 白不合格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赔 偿,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饲养肉鸡的要求,向被告 方购取土鸡后期配合饲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由于被告某饲料厂所生产的土鸡后期配合饲料中 粗蛋白明示分析保值不合格,导致原告所饲养的 肉鸡食用后出现脱毛、啄毛等现象,且肉鸡生长 周期延长,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厂房应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某饲料厂赔偿经济 损失计人民币150640元的请求,其合理部分,本 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纳。
•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责任是依法产 生的,不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主要是商 销性默示担保。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 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
案例 生产厂商对不合格产品的责任
原告彭某因养鸡需要,于2002年12月3日 从某饲料种禽有限公司以5593元价格购取三黄 雏鸡6580只。所需的饲料均从经销商即被告朱 某处购买。原告使用由第二被告某饲料厂所生 产的饲料饲养到2003年2月中旬时,该批三黄鸡 长到2市斤左右,且有脱毛、啄毛现象。于2003 年2月19日与经销商朱某一起将该批土鸡饲料送 检某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鉴定。
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
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
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
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二十九条)

《产品质量法》课件2

《产品质量法》课件2

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
制定产品质量标 准和规范
监督产品质量检 验和认证
处理产品质量投 诉和纠纷
开展产品质量宣 传教育和培训
产品质量标准与检验
章节副标题
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 由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制定
并发布
行业标准: 由行业主管 部门或行业 协会制定并
发布
企业标准: 由企业根据 自身情况制
检验结果:合格、不合格、待定等
检验内容:产品性能、安全性、环保性等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 为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
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章节副标题
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
调解解决:由第三方调解机 构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 和解协议
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通过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产
品质量纠纷
产品质量监督与监管
章节副标题
产品质量监督的方式与程序
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 监督对象:包括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 监督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工艺、检验检测等 监督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结果等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监督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 和规范
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和规范
THEME TEMP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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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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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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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产品质量法的概述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
产品质量标准与检验 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与监管
单击此处添加章节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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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概述
章节副标题
产品质量法的定义
法律性质:产品 质量法是调整产 品质量关系的法 律规范

产品质量法讲解

产品质量法讲解

[案例]
1997年5月,外国 某集团来我国大陆 考察并洽谈投资事 宜,后决定投资 500万美元在某城 市建立一个较大的 玩具工厂,其生产 的部分产品在大陆 销售,部分产品销 往东南亚各国及欧 美一些国家。
(三)我国产品质量法体系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特别法
《药品管理法》 《食品安全法》
不过,苏泊尔上述“自证清白”公告显得是更加 的苍白无力。首先以前的产品质量合格,并不代表未 来的产品质量就会一直合格。以前苏泊尔是民族品牌, 现在则是外资绝对控股的外资品牌,更是法国SEB集 团抢夺中国小家电市场份额的一枚重要棋子。因此, 在利益的导向下,苏泊尔未来不排除会做出更多以前 所不会干的“勾当”和“行为”。
随后,苏泊尔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制造的所有相关产品,历 次均通过国家相关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均合格。针对本次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工商局道外分局检查涉及的全部产品,本公司于 2011年9月29日再次送交国家相关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合格。
曾经的民族品牌的代言人,苏泊尔以一口锅成就了中 国炊具大王的称号,也因此而受到了法国SEB集团的 青睐,最终成为外资控股的企业。由本土家族企业的 “土鸡”变身外资控股的“洋凤凰”,苏泊尔的企业 基因却未因此而得到改变。相反,不断披着“洋凤凰” 外衣,干着一些“偷工减料、不正当竞争”的低劣行 为。
共74条
第二节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 分工负责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 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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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产品质量法讲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讲义2一、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的含义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这表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小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

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产品质量法来调整。

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由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

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

依据质检总局[2001]43号文(以下简称43号文)的解释,兽药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责任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如可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应当具有的特性。

依据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如销售电视机,声明该电视机只能作板凳用,而不能收看电视节目。

但作板凳用时应当满足板凳的标准;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时,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只有多部门集中协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尽管法律本身的完善并不代表这一问题的解决,但这至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民事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责任,不仅不依赖于其他责任而存在,产品质量责任的分类:1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会排除其他以金钱为内容的责任,如行为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赔偿金和罚款或罚金时,优先支付赔偿金。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法上的责任,如对非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所处的没收,罚款等。

3、刑事责任,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一)有限范围原则。

《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实物产品在生产、销售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以精神内容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主要体现知识产权等内容的产品,作为其无体物的精神内容,一般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产品质量法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

国家要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必要的强制管理,其他产品主要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

(三)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要规范企业的行为,保证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同时,要加强对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起运用市场规则抵制伪劣产品的运行机制。

(四)实行按照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采用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五)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

国家一方面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的先进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措施,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规定(一)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

产品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检验把关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应当负的责任等。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包括两部分,一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是指具有先进性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要求,质量振兴的目标是:经过5年到15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使我国的产品质量上一个新台阶。

实事求是地说,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但是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产品本身的质量水平的提高,还应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第七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提高产品质量的责任。

一个国家质量水平的提高,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既要靠市场机制,也要靠政府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

从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看,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要靠政府管理,同时也要靠政府促进。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研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

尤其是对一些投资周期长、前景难以预期、资金回收慢的产品、技术的研究,企业或者不愿意投入大量资金,或者没有能力投入研究资金,这必须依靠政府介入。

(二)禁止行为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依据43号文的解释,是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

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认证标志、原产地域标志、免检标志等。

2、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产地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的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

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以假充真是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行为。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一、出厂检验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本身的质量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对产品质量有特定要求的,产品还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二)根据不同的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

优质产品应当有标志;(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四)机器、设备、装置、仪器及耐用消费品符合上述三项规定之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七)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二、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

认证采用自愿原则。

企业申请认证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经认证合格,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获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其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三、监督检查,、主要方式:抽查,、对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实施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制: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检验:根据需要,可以抽样,数量不得超过合理需要,监督抽查不向被检查人收费。

,、异议: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机关作出复检结论。

四、强制措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实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检测能力,这是的检验条件和检测能力包括:,、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如:机构和人员相对独立,负责人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知识,检测人员胜任该工作,熟悉操作技能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机构的仪器设备具备相应的要求。

,、机构的工作环境应当符合要求。

如周围环境、检测场所、温度湿度等。

,、检测报告应当符合要求。

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出具检验结果或认证证明必须客观公正。

六、社会监督监督主体: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七、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报告。

报告发布权限于省级以上。

国家机关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经营活动。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必须合格,如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瑕疵,应当作出明确说明。

,、标识必须真实。

,、危险产品必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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