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试精品题解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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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刑法(2)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刑法(2)期末复习--名词解释:1. 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形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 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形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3. 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 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5. 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6. 空白罪状: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7.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8.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9.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0.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11.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3.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14.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9.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20.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分则必考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必考名词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同时造成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者公司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以及其他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制造假货币,意图使其冒充真货币流入社会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以强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务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章 1 刑法:即⼀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义刑法~⼀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法解释~⽴法机关(全国⼈⼤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前⼈⼈平等原则~任何⼈犯罪,适⽤法律⼀律平等,不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范围:即刑法的适⽤范围,即刑法适⽤的时间、地⽅、⼈及其是否具有朔及⼒。

2.刑法溯及⼒~刑法⽣效后,对其⽣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为是否适⽤。

3.刑法的时间适⽤范围,⼜称刑法的时间效⼒,是指⼀部刑法⽣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外国⼈,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具体⾏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

3.刑事责任:是指⾏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刑法考查名词解释

刑法考查名词解释

1.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的年龄是怎样规定的?答:刑事责任的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其责任,但,对于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人,应当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人,法律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当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要求他们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有哪些?答:紧急避险是指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外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件:1.正当的避险意图(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2.避险起因(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自然的力量,动物的袭击,非法侵害行为,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3.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4.避险对象(第三者合法权益)5.避险限度(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6.避险限制(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7.避险禁止(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3.不作为成为犯罪的条件有哪些答:1.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4.排除社会危害性(犯罪)的行为有哪些(即正当行为)答: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行为5.履行职务的行为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7.法令行为。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名词解释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类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溯及力、犯罪、自然犯、法定犯、隔隙犯犯罪构成、基本的、修正的、标准的、派生的、加重的、减轻的、简单的、复杂的、完结的、待补充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全无、相对无、减轻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相对负、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特殊身份、纯正身份犯、单位犯罪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目的、意外事件、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偶然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假想避险、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未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片面共犯、任意的、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复杂的共同犯罪、实行犯、一般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罪数、标准的一罪、非标准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接续犯、徐行犯、法定的一罪、惯犯、常习惯犯、常业惯犯、结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事责任、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量刑、犯罪情节、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再犯、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立功、缓刑、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减刑、假释、时效、赦免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法定刑、法条竞合具体罪名恕不一一列举刑法学–简答题1. 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派生原则2. 罪行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5. 犯罪构成的意义6.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7. 试述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8.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特点9.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10.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1.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2. 意外事件的特征13.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联系14. 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情况15.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6.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17.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和联系18. 试述犯罪预备的特征19.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之区别20. 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21. 论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2. 主犯的种类23.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24.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5. 教唆犯的特征26.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27.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28. 刑事责任消灭的法律原因29.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30.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期限31. 量刑原则32. 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33. 累犯与惯犯的区别34. 一般累犯成立条件35.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36.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37. 缓刑与监外执行、死缓的区别38. 数罪并罚的基本使用原则39. 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哪些40. 刑罚消灭的原因41.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42. 法条竞合的使用原则分则简答题目恕不一一列举。

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刑法学》三、名词解释。

1.间接走私 2.犯罪构成 3.不作为 4.自首 5.牵连犯6.洗钱罪 7.广义刑法 8.玩忽职守罪 9.减刑 10.绑架罪11.侵占罪 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3.假释 14. 过于自信的过失 15. 有期徒刑16.交通肇事罪 17.伪造货币罪 18. 窝藏、包庇罪四、简答题。

1.简述单位犯罪。

2.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3.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需具备什么条件?4.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之联系与区别?5.简述数罪并罚的几项原则。

6.侮辱罪的构成特征。

7.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客观方面。

8.简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9.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刑罚目的。

10. 简述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1.简述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五、论述题1.试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特征及其与恐怖组织的主要区别。

2.试述自首的概念、成立的条件及其处罚原则。

3.论述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4.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六、案例分析1.林某和田某是某厂工人。

一天晚上,林某与田某在厂区一饭馆喝酒。

其间,林某与田某因一件小事争吵起来。

田某打了林某几拳,林某也打了田某几拳。

后被群众拉开。

厂领导为防止他们再打架,将林、田二人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

田某在随厂领导去厂办公室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查明:死者外表有三处表皮轻伤,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

根据医学理论此种病症在特定情况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

问:林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

2.农民赵某1987年与王某结婚后,王某一直未生育。

1998年12月,赵某趁去东北某市作生意之机,将一在家门外玩耍的4岁男孩骗走,欲带回家收养。

但在路上男孩又哭又闹,赵某心虚,怕事情败露,遂将男孩放在野外人迹罕至处,只身返回,后来男孩被冻饿致死。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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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 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就是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2.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 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 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7.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8. 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0.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 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 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 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 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 19.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20.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2.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 23.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 24. 直接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5.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26.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7.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8. 作为:指行为人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

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29.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30.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 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5. 自然身份:是指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36. 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37.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38.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39. 单位犯罪: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40.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1.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42.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3.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4.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45.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6.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7.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是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48.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9.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50. 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51. 假象不犯罪:是指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犯罪。 52.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53. 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54. 特别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 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55.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6.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57.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 58.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9. 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60. 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1.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2. 共同犯罪:指二个共同故意犯罪。 63.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4.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65.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6.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67.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行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68.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想象并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69.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0.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71. 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72. 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73. 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74.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的规定,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75.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76.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77.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本人重新犯罪。 78. 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79.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80. 管制: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交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81.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他是一种半封闭式的短期自由刑。 82.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83.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在监狱进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84. 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 85.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86. 罚金:是指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 87.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8.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89.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90. 刑罚裁量: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91. 刑罚裁量情节:是指有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92. 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经考虑的情节。 93. 酌定情节:指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94.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郝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95.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96.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97.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98. 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 99. 吸收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 100.限制加重原则:也称限制并科原则,指以一个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为的合并处罚规则。 101.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即根据不同情况以某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02.缓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处刑罚的基础上,宣告暂缓执行刑罚,但同时保持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103.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宣告免于刑事处罚,即只定罪不量刑。 104.缓刑的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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