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do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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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路基、桥涵、车站、区间工程。

第三条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市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审议情况的报告Fra bibliotek 审议情况的报告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立法调研和初步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05年2月22日,委员会听取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2月28日至3月4日,委 员会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发改委的有关同志,分两路分别到济南、济宁、青岛、日照四市进行了立法调研。期 间,分别召开了有市人大财经委和市发改委、经贸委及建设、交通、水利等监管部门、单位及有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及最终使用人相关单位参加的八个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3月 18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认为,国家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 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该法在许多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加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方面也出现了许多 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出台一 部比较细化的、可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省政府提交的这个办法草案,从总体上看是可行的, 同时有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将“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 以胜任”作为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条件不合适。如何判定这些专家“难以胜任”,实践中不好掌握, 建议删去“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一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作了相应修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doc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doc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济南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代表政府的管理部门,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单位组织,在市招标办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三条评标、定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发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济南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进行。

第四条评标组织应由招标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11人。

其中招标单位人数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评标组织须经市招标办审查同意,并签发文件确认。

第五条招标单位根据需要,经市招标办同意,也可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评标组织推荐中标单位,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市招标办工作人员可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但不参加评标组织。

第六条评标组织成员的确定。

除招标单位按比例确定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外,其他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2天到市招标办从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网中抽签确定,并由负责本工程的市招标办的二名负责同志监督,抽签时应多抽出2名专家名单做为候补评标组织成员。

第七条评标组织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不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影响,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判。

第八条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

应由具备相应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所编标底要加盖预算人员资格印章和法人印章,否则所编标底无效。

第九条标底的确定:㈠最后标底价:经济南市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作为A值,投标单位的报价在A 值的±5%以内者,其报价参加计算投标单位的平均值,作为B值,(A+B)÷2=最后标底价。

㈡最后标底三材用量:经济南市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三材数作为A值,投标企业的三材数,在A值的±6%以内者参加计算投标单位的平均值,作为B值,(A+B)÷2=最后标底三材数。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17号第一条为了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济南市行政辖区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上款以外的其它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施工业绩的要求必须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办法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清单编制格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投资情况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预算控制价应随工程量清单一起发至每个投标人。

第六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及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严格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应工程类别和编制标底指导性文件规定编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投标人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1、投标人因预算控制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家的。

2、预算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预算控制价低于近半年以来同等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水平的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格的。

济南市招投标流程

济南市招投标流程

中心简介济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于1996年8月,是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的指示精神,经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全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集中交易的唯一固定场所,隶属于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为自收自支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编制40人,设有综合科、交易科、信息科、财务科、市场服务科五个科室。

交易中心总面积2000平方米,是我省目前规模最大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场内设有的联合办公大厅以及多处开标厅、评标厅、劳务分包交易大厅、抽取专家室、答疑室、洽谈室、传真、打印商务服务区等多个功能区。

招投标办事程序、、进场交易登记办理须知:工程建设项目进入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办理工程报建备案,市审批服务中心审图办联审手续后,及时到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窗口”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报建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2、市审批服务中心审图办联络单(查看原件、留复印件)3、项目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仅限委托代理招标)二、招标公告发布办理须知:1、招标公告应在“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公开发布,时间要符合法规时效,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2、登陆“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录入项目招标公告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

3、无上网条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持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提交资料:招标公告文本(按网上标准格式)招标方案建设工程交易登记表三、投标报名办理须知:1、自招标公告发布有效时间段内,潜在投标人登陆“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进行网上投标报名。

2、无上网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有效时间段内,持相应资料(招标公告要求的)到交易中心“投标报名”窗口,进行投标报名。

提交资料:投标报名一览表四、报名单位入围办理须知:若是进行资料预审的,登陆“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录入资格预审公示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待公示无疑义后,确认正式投标人;无上网条件的,持相应资料到交易中心服务窗口复核登陆,待公示无疑义后,确认正式投标人。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8.13【实施日期】2001.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

现执行2005年省人大《山东省实施办法》)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2001年8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各县(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建设、土地、财政、经济、财贸、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产业和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项目招标总体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总体方案进行招标;(二)核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凡属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OO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业开展竞争,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须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证明、资金信用证的本市施工企业和持有进济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投标承包工程。

第四条由市建管局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2.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市招标办同意,可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招标;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平整场地)已经完成;4.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准备工作已经落实;5.已办理建设工程报建证和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有: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表招标广告;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包条件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通知书;3.议标招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项目,经市建管同意,由招标单位会同市招标办选定两个以上符合营业范围的施工企业议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单位向市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经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2.招标单位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3.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4.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同时交纳押金;5.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施工现场;6.投标企业报送标书;7.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当众开标,宣布标书,公开标底;8.经评标,由招标单位向中标企业发出由招标管理部门签证的中标通知书;9.未中标企业退回招标文件,领回抵押金;10.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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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各县(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建设、土地、财政、经济、财贸、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产业和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项目招标总体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总体方案进行招标;(二)核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XX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XX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招标X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凡属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X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X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X围和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核准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总体方案包括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标段划分、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等。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当已经批准立项或者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规划许可意见。

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建设监理招标的项目,还应当有批复的初步设计,并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设计图纸资料、土地、交通、水电等必要条件已经具备,项目所需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等。

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概预算、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凡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X围内行使招标代理权,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因以上XX行为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从事各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相应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须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三日;指定媒体应当自收到招标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五条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下列审查:(一)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否具有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三)现有人员、设备情况及财务状况;(四)现有实施任务;(五)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设备、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六)近三年内是否有质量责任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约、XX情形;(七)近五年内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八)国家、省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根据审查情况,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合格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招标总则和招标依据;(三)招标项目的投资规模、性质、资金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设计、监理等;(四)技术规格;(五)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六)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七)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及资信证明;(九)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十二)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十三)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十四)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集体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介绍有关情况,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第二十二条建设施工项目招标,需编制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技术经济标准定额以及批准的概算等,并参照市场价格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指定单位代理编制标底。

每个标的只能确定一个标底,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只能收取工本费。

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回和否认,否则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报名书,同时接受资格预审。

投标报名书等有关文件资料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必须如实填报。

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领取或者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四)投标价格;(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招标人。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一)未密封的;(二)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和投标人印章的;(三)逾期送达的;(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均未参加开标会议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经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从事XX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X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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