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71.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平台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一)准确功能定位。
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
政府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仅用于政府自行投资项目,并且政府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运营。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
(二)鼓励平等竞争。
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
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
(三)依法合规运营。
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必要性浅谈

电子招标投标必要性浅谈电子招标投标是指招标投标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数据电文为主要载体,运用电子化手段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活动。
主要包括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及电子开评标三大板块。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三大平台构成。
电子招投标程序大致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利用电子标书系统制成电子招标文件后在指定网络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放,投标人根据电子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然后将编制结果填报到电子投标文件中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开标时,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用电子开标系统对投标人的电子标书进行开启后,送至评标室交由评标专家进行电子评审。
从国内外电子招标投标的大量实践来看,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招标投标的必然趋势。
电子招标投标采用信息技术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其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招标而言,具有高效、低碳、節约、透明等特点。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利于建立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体系,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主体自律作用,有助于转变行政监督方式,利于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但是从目前的电子技术水平来看,有些项目不适合使用电子招投标,比如工程设计方案、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等。
现阶段推行电子招投标有一定困难,因此电子招投标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不是强制执行,需要一段时间的过渡。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有助于转变和规范行政监督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弱化审批管理,建立招标投标主体在信息公开透明的阳光下自主决策,自我运营,自觉守法的自我约束机制以及为建设社会诚信和防腐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市场的开放度取决于社会的诚信度,社会的诚信度取决于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法制化程度,而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法制化程度又依赖于社会信息的透明度。
所以,招标投标市场的一体化取决于招标投标信息的一体化。
这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根本理由和最重要的意义。
1.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使招投标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招投标活动中涉及的所有环节均可在网上进行,投标人可以登陆电子平台匿名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免除了以前传统的纸质报名环节,既可起到保密作用,也可以防止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在报名环节排斥或偏袒某些投标人的行为,增加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客观上提高了竞争性,增加了透明度,提升了公信力,有利于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
“互联网+”招标采购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十四部委第39号令
2016年8月1日
7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
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2017】
2017年1月11 日
8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 六部委、发改法规【2017】 2017年2月23
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国发【2015】40号
2015年7月1日
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国办发【2015】63号
2015年8月10 日
5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 法(试行)》
国认证联【2015】53号
2015年9月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实施日期
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3、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0号,7月1日)
(八)“互联网+电子商务”: 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 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
国务院文件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8月10日)
发改办法规【2017】 1055号
2017年6月15 日
12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 发改办法规【2017】655 2017年6月22
忘录》的通知
号
日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 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84号
2017年10月5 日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节约用水原则,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使用公共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的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招标组织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二章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查阅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开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及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提交的文件及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子细阅读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了解招标要求和评标标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回答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内容和解释的问题,并将问题及解答结果以文字形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介上予以发布。
第十条相关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投标人的查阅招标文件费用,不得限制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技术方案、商业方案、资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递交过程中可能浮现的意外事故应当提前做好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实现信息公开、平等竞争、诚实守信、便捷高效的目标。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专门从事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的机构或者平台;(二)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三)技术设备和网络环境满足电子招标投标需要。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应采用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安全,保护招标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的确定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市场价格和政府定价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公平合理。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解读、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八条公告应当包括招标标的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解读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资格审查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予以资格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发售应当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标的物和招标条件,发售时应提供详细的资料和解读。
...第十一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二:电子招标投标业务流程图...第十二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招标控制价:根据工程特点、市场价格和政府定价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最高限价。
2.资格审查: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章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艰难:网络不稳定,影响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进行。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标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应当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发布、传输、存储、管理、查阅、交互、处理和归档等全部环节电子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规定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第七条电子招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得折衷或者绕过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性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招标程序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电子招标应当实行网络公开和实名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招标文件网上发布系统,设置相应的电子招标规则、投标方式及其他信息,公示招标公告和许可证。
第十条电子招标中,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中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成交价应当和招标文件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等合法的招标网站公开辟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互联网、电子通信网、电子数据交换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和评标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规则,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充分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并确保投标人的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中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规定和数据格式。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发布。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或者其他指定的采购平台发布招标文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应当说明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的电子方式,以及技术要求、数据格式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并在采购平台上公开。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投标,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以电子方式递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不能再进行修改或撤回。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和存储,并确保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公正、公平、公开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
第四章签订合同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析专题讲座讲义

立法目的的逻辑架构
优点
•提高效率,降低投标费用 •提高透明度 •突出公共服务职能
风险 和障
碍
保障 措施
•委托第三方平台 •电子通信地区发展不平衡 •信息保密风险 •系统稳定性 •因技术问题产生的责任界定
•对第三方平台加强规范和监督 •防止限制和斥特定投标人 •加强信息保密 •保障交易平台稳定性 •明确界定技术问题产生的责任
第三部分:针对风险和障碍采取的措施
对第三方平台加强规范和监督 交易平台应当明确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 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 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 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 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 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第十八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
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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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八部委第20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
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三章电子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