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海洋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岛申请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是申请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法定文件,也是各级政府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的主要依据。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开发利用活动。
任何不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的开发利用活动,一律视为违法用岛行为,中国海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写内容及要点如下:一、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申请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下列基本情况进行说明:1.海岛的明确地理坐标位置(附图);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情况;3.海岛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情况;4.海岛周边海域的生态及水文情况;5.海岛及海岛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情况;6.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情况。
二、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如下说明:1. 建设项目的性质、名称、功能等情况;2. 建设项目占用海岛的面积、使用方式等情况;3. 建设项目中各建设工程及类型等情况;4. 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数量等情况;5. 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及运行管理等情况;6. 建设项目的计划使用年限及建设时序等情况。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文号】国海岛字[2010]661号•【施行日期】2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由国家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国家和省两级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内容和程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国家、省两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海洋主管部门分管海岛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洋主管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海岛、财务、法规、海域、环保、科技、预报、外事、海监和纪检监察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发文确认。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级政府审批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是否科学可行。
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的基本程序(一)海岛管理机构审查。
负责审理工作的国家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内设的海岛管理机构,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申请海岛是否已设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通过上述审查后,海岛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编写《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申请人在完成上述两个文件后,由海岛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国海岛字[2010]644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岛申请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是申请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法定文件,也是各级政府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的主要依据。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开发利用活动。
任何不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的开发利用活动,一律视为违法用岛行为,中国海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写内容及要点如下:一、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申请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下列基本情况进行说明:1.海岛的明确地理坐标位置(附图);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情况;3.海岛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情况;4.海岛周边海域的生态及水文情况;5.海岛及海岛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情况;6.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情况。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09.03•【文号】国海岛字[2010]548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现予发布试行。
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2.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二○一○年九月三日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海岛名称:项目名称:申请人:(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由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人填写。
一个项目使用多个海岛的,每个海岛分别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法定代表人”栏中,如果申请人为个人的,只填写居民身份号码。
4.“联系人”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5.“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经营性是指公益性范围以外使用无居民海岛的。
6.“投资额”为整个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预计投资总额。
7.“海岛位置”应当注明管辖区域,并描述海岛与周边大陆或者海岛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8.“用岛范围”首先选择是否整岛利用;是局部利用的,应当注明在海岛上的具体位置和利用范围。
9.“用岛年限” 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10.“用途”包括: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国海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民政厅(局),沈阳、北京、济南、南京、广州军区司令部,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司令部:现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内,从事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
国家鼓励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损害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加强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
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及名称标志的设立,应当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第五条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保护、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监视、监测和统计,发布基础信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不得非法侵占和买卖无居民海岛,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功能区划和规划第七条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制定并公布实施全国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依据上一级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应当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准予备案后,公布实施。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国海岛字[2010]775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5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维护国家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依法登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
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信息系统和查询服务系统。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应当以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个无居民海岛或者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区域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文字号】国海规范[2017]4号【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2017.03.09【实施日期】2017.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165号)同时废止。
国家海洋局2017年3月9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一、总体要求(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集约节约、绿色低碳的原则,科学布局工程建设内容,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严守生态红线,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保护方案并实施。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简称具体方案)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海岛用途管制、海岛生态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依据。
具体方案的编制应符合《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各级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以及其他有关法定规划、政策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具体方案深度应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
(三)具体方案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重点阐明项目的平面布局、建筑物及设施的体量和主要结构形式,水、电、交通等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鼓励利用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生态友好型的施工方式与生产工艺;鼓励利用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技术;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岛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边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05•【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海域、无居民海岛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实施,对促进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资源生态价值和稀缺程度未得到充分体现,使用金征收标准偏低且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以生态保护优先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导向,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海域、无居民海岛,通过有偿使用达到尽可能少用的目的。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符合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值规律的有偿使用制度,切实维护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保护优先、绿色利用。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提高用海用岛生态门槛。
强化用途管制,实施差别化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供给政策,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国海岛字〔2016〕691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海岛字〔2016〕69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已经国家海洋局第4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8日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前言海岛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基础平台,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宽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是捍卫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
健康的海岛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指导“十三五”期间我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规划总结回顾了“十二五”期间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海洋强国、生态文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对《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进行了细化与深化,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大工程和保障措施,是“十三五”期间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二五”期间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进展“十二五”期间,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为依据,以《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为抓手,在海岛生态保护、海岛经济发展和管理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海岛地名普查、权益岛礁保护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第一,海岛管理能力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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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
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国海岛字[2011]3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1]33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对拟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编制的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该规划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县级政府批准(不设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市级政府批准)。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