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3.05
•【字号】川人发[2008]20号
•【施行日期】2008.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发〔2008〕20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转发你们,并将相关政策和审批办法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相关政策。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或离退休(含退职,下同)后,继续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特级教师称号随即自行取消,特级教师津贴相应停止执行;在中小学教育系统离退休的特级教师离退休后,特级教师津贴继续原额享受,并随在职人员同时调整标准。
二、审批办法。
省属中小学教育事业单位调整特级教师津贴的审批(汇总)表和花名册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厅审批,再办理工资基金手续。
各市
(州)调整特级教师津贴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州)人事局明确。
各地各部门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向省人事厅、财政厅报送汇总情况。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渝教人[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渝教人〔2009〕4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教科院、委直属中小学: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将原在2010年开展的每三年一次的大表彰活动调整到今年进行。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才奖励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54号)规定,为与国家的教师节系列表彰活动相衔接,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经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推荐评选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对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院)、职业中学、教学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基本条件按《重庆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渝教人〔1998〕81号)第四条执行。
三、名额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今年我市共评选100名特级教师,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单位按1:1.5的比例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下达给各地的推荐名额均含所在地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办的中小学、幼儿园。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一)各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推荐的原则,在符合评选条件的中小学高级教师中提名推荐。
(二)各区县(自治县)组成专门考评小组,按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对学校提名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北京教育系统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北京教育系统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京教工[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北京教育系统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京教工〔2006〕76号2006年12月27日)多年来,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的领导下,北京教育系统老干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首都教育工作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不断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以全心全意为老干部服务为宗旨,千方百计为老同志排忧解难,涌现出一大批老干部工作先进典型,充分展示了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时代特征和老干部工作者的精神风貌,为首都教育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决定:授予清华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北京工业大学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等10个老干部工作部门“北京教育系统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李瑞芬、钱玉芝等34名同志“北京教育系统老干部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以此为动力,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北京教育系统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广大老干部工作者要向他们学习。
学习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政治意识;学习他们与时俱进,不断推动老干部工作向前发展的开拓精神;学习他们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热情主动、周到细致的服务态度。
2009特级

33
朝阳
王德明
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男
1955.04
34
朝阳
苏国华
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国际学校
女
1954.12
35
朝阳
袁京生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研究中心
男
1956.01
36
朝阳
杨红
北京市陈经纶中学
女
1962.02
37
朝阳
任炜东
北京市日坛中学
男
1969.12
38
朝阳
周静
北京教育学院朝阳分院
女
1959.11
女
1963.01
2004年北京市骨干教师;2005年全国校外教育系统名 5-18 师;2005年北京市校外教育先进个人;2006年北京市 岁青 优秀教师;2007年北京市级学科带头人;2007年区级 少年 学术技术带头人;2008年朝阳教育劳动奖章 2006年全国小公民道德建设实践创新活动先进个人; 2006年全国基础教育科研先进个人;2007年国务院政 中共 四年 汉 德育 府特殊津贴专家;2008奥林匹克杰出贡献奖;2007年 党员 级 中国法制教育建设杰出贡献奖;2007年朝阳区突出贡 献人才;2007年北京市教育领军人物 2004年北京市骨干教师;2007年北京市学科带头人; 2008年教育部课程教材研究所评委实验优秀教研员; 汉 群众 数学 高中 2003年、2006年区级学科带头人;2007年区级学术带 头人 2006年北京市优秀教师;2007年北京市学科带头人; 汉 群众 地理 高一 2007年、2008年全国优秀科技辅导员;2009年全国优 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2007年朝阳区学科带头人 2004年市级骨干教师;2006年北京市优秀教师;2007 中共 汉 物理 高一 年北京市学科带头人;2003年、2007年区级学科带头 党员 人; 2006年北京市优秀教师;2004、2007年北京市学科带 中共 汉 生物 继教 头人;2003年、2006年区级学科带头人;2006年朝阳 党员 教育劳动奖章; 2004、2007年北京市学科带头人;2007年区级学科带 中共 汉 英语 小学 头人;2009年教育部北师大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小学“ 党员 教育实施专家” 2004、2007年北京市学科带头人;2008年北京市人民 教师奖;2008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优秀支教先进工作 中共 学前教 汉 大班 者;2001年全国模范教师;2007年朝阳区技术、学科 党员 育 带头人;2006年朝阳区学科带头人;2007年朝阳区教 育年度人物奖; 2004年获北京市骨干教师;2006年获首都劳动奖章; 中共 4-6 汉 体育 2009年获全国模范教师;2007年朝阳区学术技术带头 党员 年级 人;2003—2009朝阳区教育系统体育学科带头人 民进 2007年北京市骨干教师;2005年区级学科带头人; 汉 历史 高中 党员 2002年区级骨干教师 2007年市级骨干教师;2006年朝阳区巾帼建功标兵; 中共 2006年朝阳区学科带头人;2005年朝阳区教育系统三 汉 音乐 高一 党员 八红旗手;2008年北京市教育学会高中新课改音乐优 秀教师 2004年北京市市级骨干教师;2006年北京市优秀教 中共 汉 化学 高一 师;2007年北京市学科带头人;2006年区级学科带头 党员 人;2006年朝阳区科技创新育人奖 中共 汉 党员 体育 (武 术)
烟教201027

烟教〔2010〕27号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评选推荐第七批山东省特级教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第七批山东省特级教师的通知》(鲁教师字〔2010〕9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我市自5月上旬至6月上旬组织开展评选推荐第七批山东省特级教师人选工作。
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推荐范围特级教师评选推荐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主要面向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以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在教学岗位的人员均不在推荐范围。
年龄计算均截止2010年8月31日(下同)。
二、名额分配及要求(一)本次评选山东省特级教师,省里下达给我市的推荐数额为33名。
市里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分配推荐名额(见附表),各县市区、直属有关单位(学校)要严格按分配名额推荐,不得突破。
各县市区组织评选推荐都应根据《通知》精神,按差额方式进行。
(二)各县市区确定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时,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同时,要兼顾学校层次和学科分布上的均衡。
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含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师按1:3:3:3的比例分布,各个学科之间相对平衡,避免语文、数学等大学科的推荐人选过于集中。
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乡镇及以下)教师比例不少于30%。
(三)特级教师评选重点是教学一线教师,教学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推荐总数的80%。
兼任学科教学的校、园长(含副职)可以申报,但要严格控制在推荐数额总量的10%以内,申报时不得占用一线教师推荐名额。
对确实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校外教育机构(教研室、电教馆以及少年宫)教学、教研人员也可推荐,但要从严控制,控制在推荐总数的10%以内。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26
•【文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特级教师的关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1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201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1、按着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称条理规定:中学教师的职称有高级和中级(中学一级)之分。
特级教师,不是职称系列,是荣誉称谓。
2、请见中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一、评审条件中级:中学一级(满足一条即可)1、硕士学位、中学二级职称满两年2、本科满五年,中学二级满四年3、专科满七年,中学二级满四年4、专业不对口,毕业时间加五年高级:中学高级(满足一条即可)1、博士学位、中学一级满一年或硕士学位六年以上,任中学一级满四年2、本科满十年,中学一级满五年3、专科满二十年,中学一级满五年4、中专满二十五年,并已取得大专学历,中学一级满五年5、专业不对口,毕业时间加五年附件: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说明一、年限的计算(一)任职资格的起算时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时间,由各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后,经批准组建该评委会的职称工作部门批准发文之日起算。
(二)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职龄)的计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龄”从签订聘约、被聘任之日开始计算。
各专业技术资格试行条例(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任职条件所提的任某级职务的年限,是指实际被聘任的年限。
为此,今年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
二、职称报评材料的有效性根据市职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规定,今年职称报评的有效材料原则上应为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到上一年度末的材料。
三、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一)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1.任职年限、学历要求:⑴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2年以上;⑵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⑷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小中高”),1979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6年以上。
北京:特级教师不得进行有偿家教
北京:特级教师不得进行有偿家教
佚名
【期刊名称】《成才之路》
【年(卷),期】2008(0)20
【摘要】北京市近日出台新的《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要求对特级教师一年进行一次审核,违规进行有偿家教等六种情况将被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并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总页数】1页(P91-91)
【关键词】特级教师;管理办法;北京市;家教;撤销;审核;证书;待遇;要求;师德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7
【相关文献】
1.北京:特级教师不得进行有偿家教/辽宁:收电池卖废纸百万青少年投身环保行动/家庭教育中,家长牢记十要十不要 [J],
2.北京出台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进行有偿家教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J],
3.在职教师能否进行有偿家教——西安市教育局发红头文件禁有偿家教之我见 [J], 顾琛玥
4.在职教师能否进行有偿家教——西安市教育局发红头文件禁有偿家教之我见 [J], 顾琛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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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特级教师评选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文件福建省财政厅闽教人[2002]45号福建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工作意见各市、县(区)教育局(教委)、人事局、财政局: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评选特级教师,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对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级教师的评选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特级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福建省教育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工作意见》(闽教人[1998]042号)精神,在前几年实施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特级教师的评选(一)评选对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现职教师。
(二)评选条件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曾获得设区市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5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以上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具有较高威望。
2、已取得教师资格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精通业务,治学严谨,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动向和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动态,在所教的学科教学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的风格、特色,曾在县(市、区)以上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课堂教学效果得到广泛好评;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其经验在设区市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肯定,并有推广价值。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77号
1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79号
1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85号
4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5〕88号
4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5〕92号
4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
沪教委人〔1997〕71号
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1〕40号
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2〕24号
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4〕77号
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5〕15号
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26号
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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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人[2005]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5.07.06
【实施日期】2005.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5
月21日)废止
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05]25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2 / 2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
献的教师,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和《北京市特级
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
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
学、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